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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细则模板(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5 热度:36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第1篇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第三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执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四条 凡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许可证制度。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 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合约部是全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制订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及年审工作;

4、组织和参与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关合同条款的审议工作及合同的评审、洽谈、签约工作;

5、组织、协调两制建设,负责标价分离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组织合同管理工作的同业务竞赛;

7、负责修订和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公司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8、监督、检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9、负责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和持证上岗;

10、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咨询和处理;

11、负责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合同的台帐和归档工作;

12、负责集团公司iso9000标准中关于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1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内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取得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公司合约部的职能除要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合约部对公司的职能要求外,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在确定职责时特别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强对合同谈判、评审、签约三个环节的授权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签约权的失控;

2、对各类经济合同都要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的管理和办理合约相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或协调各类分包、劳务、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3、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报公司合约部;

4、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5、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或合同合约部报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约部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合同履行情况;

6、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指导项目预算员和兼职合约管理员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改进合约管理积累资料。

第十条 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必须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投标中标的项目,要部分审查业主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经营的策略和意图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 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书面交底。

第十三条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按程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后,报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及有关影响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还应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总师、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全过程。

第十五条 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签订、管理。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各自经营的范围内签订合同,由本单位合约部进行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合约部的监督和检查;

2、各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的各类施工合同,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团公司授权,在本单位总经济师、主管领导审核管理下,自行组织签订,合同副本报集团公司合约部备案;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团公司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合同副本留存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3、总部机关、各办事处承接的工程由集团公司合约部组织评审、洽谈、签约以及实施履约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团公司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第十六条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及集团公司合约部备案。

合同专用章由合约部专人保管,无领导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专用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合约部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四章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标的程序进行。参与招(议)标的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就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条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招(议)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合约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由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层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门有标准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颁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标准文本的采用集团公司发(****)第*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前,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集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资格证书;

3、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工作按集团公司总部《物资控制程序》和各单位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物资采购工作的权限、招标方式、采购范围、采购频次、采购程序按集团公司工字(****)第*号文关于《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合同副本报本单位合约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采用集团公司发字(****)第*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报后,应及时审阅并制定对策,项目合约副经理或经办人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工作,为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约管理部门要定期地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改进。

第三十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 违约)报告;由于对方责任,我方权益受损时,签约单位经办人及合同管理部门均有责任认真收集证据并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 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反诉,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教育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应随时检查、记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定期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合同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上级合约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均不成时,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签订人或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核准后, 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 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发放的范围相同。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通知上级合约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则合约部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类合同统一归由合约部进行管理。合约部应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无论是我方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单位均要书面报告合约部门,会同经营、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或应诉方案。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且交合约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合约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合约部外,其 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由合约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合同管理部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四十条 对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约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约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峻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约部。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合同洽谈、签订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收贿赂、假公济私,不准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执行后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在重合同、守信誉企业评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为优秀经济合同管理员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2、 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滥签合同、签订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单位、部门或个人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4、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收贿、循私舞弊,致使国家和本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子公司、设计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直营区域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2】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收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

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财经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

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第2篇 某物业公司经营合同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经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合同是指由物业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并收取租金、合作酬金的各类经营性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千卉街市租赁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签订的所有经营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四条第一类:标的物所有权属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产业,并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而签订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千卉街市租赁协议》等。

第五条第二类:由物业公司利用公共场地出租,并收取一定租金,而签订的合同。如《租场协议》。

第六条第三类:物业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作经营性合同。如《××合作协议》、《××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第七条第四类:标的物所有权属为**花园业主,委托**地产出租、出售,由**地产收取中介费,协助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等。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公司所有经营合同均由立项部门经理按照公司制定下发的《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起草,办公室主任负责核稿,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否则,扣罚立项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各100元。

第九条在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侵占公司利益,假公济私,收取回扣、提成等好处费;未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标的物招标价格明显不实,给予直接责任人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在洽谈、签订合同时,因把关不严,造成合同内容不全,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的,每处扣罚责任人200元,部门经理100元,主管领导50元。

第十一条 在洽谈、签订合同时,书写错误、字迹不清的,每处扣罚责任人10元; 公司领导发现的,每处扣罚部门经理30元。

第十二条房屋与商铺的出租价格一般以面积的大小、租金的高低,并参照周边相邻单位的平均价格,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评定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未对房屋与商铺的出租价格严格把关而造成损失的,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500元,部门经理500元,主管领导300元。

第十三条在签订《千卉街市租赁协议》时,须统一将千卉街市所有档口公开招投标,按最高投标价格签订协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100-300元,部门经理100-300元,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四条公共场地的出租价格为50-60元/ m2/天,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50元,部门经理30元。

第十五条 各类租售业务的中介服务费用须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否则,扣罚当值中介人员100元,部门主管50元,部门经理30元。或个人相关证件等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30元,部门经理20元。

第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洽谈、签订责任人须核实对方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相关证件等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否则,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30元,部门经理20元。

第十七条在洽谈装修、经营免租期限条款时,须按照**花园住户手册中《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装修期限给予场地装修施工或进场经营免租期限。否则,在公司领导未批准的情况下超期给予施工装修或经营免租期限10天以内(含第10天)的,扣罚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100元,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降工资一级,超期30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地产当值中介人员未明确知会交易双方责任与义务,造成投诉或直接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扣罚直接责任人50-300元;降工资一级至开除的处分,扣罚部门主管100-300元,部门经理100-300元。

第十九条各类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由部门经理送交集团财务一分部备查。否则,扣罚部门经理30元。

第二十条合同洽谈、签订责任人在合同签约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报部门经理签发《内部通启》,送达保安部、工程部、服务中心,否则,扣罚责任人50元,部门经理30元。

第二十一条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保安部、工程部、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协助、配合、监督责任。否则,每项扣罚工程部经理、保安部经理、服务中心主任各100元。

第二十二条各类合同在到期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一方有违约或变更条款,由部门经理负责续租、合同终止及解除、变更部分条款等事宜的洽谈处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否则,扣罚部门经理100-300元,后果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

第二十三条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公司职能部门督导室、集团财务一分部负责监督与审查。因督导室督导不严,公司领导发现的,每次扣罚督导室相关督导员200元,督导室主任100元,主管领导50元。

第二十四条各类合同签订部门经理每月25日将各类合同签订考核情况报督导室复查。督导室每月不定期两次对各类合同进行抽查,将抽查考核结果与各类合同签订部门考核结果汇总后于当月26日报集团财务一分部实施。各类合同签订部门经理不报或晚报的,每次扣罚50元,错报、漏报的,每次扣罚100元,督导室主任不报或晚报的,每次扣罚50元,错报、漏报的,每次扣罚100元。

第二十五条以上的违规行为,连续发生两次,当事人加倍处罚;连续发生三次,作劝其离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所扣款项均从当月奖励工资中扣除,直至当月奖励工资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 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 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 .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 .2 投资、借

(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 .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 .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 .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 .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

4.1.1 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

4.1.1 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 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 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 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 .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 .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 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 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

(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 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 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 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 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 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 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 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 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 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 0.10 泄露合同意向

、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 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 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

5.1.7 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

4.1.1 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 .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 .2 按

6.2 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 .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 .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 .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 .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 .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 .

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

(预算内与预算外)。

6.2 .

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 .

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

(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9-

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

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 .

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 .

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

(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 .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 .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 .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 .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 .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 .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 .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 .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11-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 .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 .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 .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 .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 .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

(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

(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 .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

(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 .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 .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

(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 .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 .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

6.2.1 、

6.2.2 、

6.2.7 、

6.2.8 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 .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 .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 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

6.2 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

6.2 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16-

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 .

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 .

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 .

1.3 会签单。

6.6 .

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 .

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 .

1.6 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 .

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 .

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 .

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 .

1.1 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 .

1.1 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17-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 .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 .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 .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

(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 .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 .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 支持性文件

7.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

1.3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

1.4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

1.5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 .

第4篇 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 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

(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

(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

(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

(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

第八条 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

(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 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

(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

(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

(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

(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

(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

(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

(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

(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

(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

(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

(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5篇 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不含实习、外籍人员管理)。

3.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管理职责

4.1集团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与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并监督各区域、各项目执行,负责行政五级以上人员与集团本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4.2各区域行政中心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在本区域各项目的执行。

4.3各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本项目行政六级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区域本部行政六级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由区域所在地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

5.劳动合同管理

5.1劳动合同的订立

5.1.1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则上,::各区域、各项目应统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与项目当地方政府规定有冲突的,可在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稍作调整或采用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5.1.2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根据岗位性质、入职年限,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短期性需要的岗位人员应首选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可选择签订与工作所需时间相对应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开荒清洁、短期使用的绿化工程人员、救生员、杂工。

对于长期需要的岗位人员:

2008年1月1日以后入职者,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6-7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不足5年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5以上不满8年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8以上不满9年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龄在9年以上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3试用期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免试用期;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个月以内的,免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为公司服过且表现优秀的,经批准,可免试用期。

5.1.4新员工应于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劳动合同。

5.1.5续签办理程序

人事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人部门评估合同期满的员工。

集团本部、区域本部、项目房地产公司及其他系统督导级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1)

第6篇 z大学物业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n大学物业公司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包含劳动合同)。

二、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合同档案实行公司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3、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不得作承办人。

三、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合同文档以部门名称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

2、合同编号规则:承办部门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jykfb-202206-001(经营开发部2023年6月份第1号合同)

3、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公司分管领导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督。

5、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6、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办公室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复印件。

7、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办公室、财务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8、办公室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9、各部门员工可到办公室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由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0、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

11、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3、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付款。

四、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办公室存档。

2、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五、合同台账管理

1、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经办部门建立合同台账,并同时向办公室备案,涉及到款项收付的还应同时向财务部备案。

备案是指合同经办人将合同台账、经办人签字确认无误的合同提交相关部门。

2、合同经办人员及部门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移交手续。

3、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4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名称;

2)、合同主体;

3)、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对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4)、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的进度、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5)、备注(有无违约、争议、诉讼、合同变更、无效、所附资料等情况)

6)、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5、合同台账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文本;

2)、对方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对方应提供的资料的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方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其他与合同有关的重要资料。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中止等情形的,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在合同台账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并报办公室备案。如涉及到合同价款收付条款变更(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情形)的,同时报财务部备案。

7、合同台账管理人员、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有权对备案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经办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六、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控股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住房、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期开始的时间为履行时间的,双方签字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长期合同。

第十二条 新录用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为:基层职员一年,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中高层管理人员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员工本人提出,公司可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

(三)员工岗位性质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的;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二)员工退休;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三)员工离职稽核尚未结束,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员工尚未办理完离司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办公用品、业务资料、宿舍移交、、费用赔偿等)的;

(五)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决定,员工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续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1.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

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与事实不符的;

3. 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教育不改正,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 个工作日(含5 日),累计旷工半年内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虚假证明,查证属实的;

3. 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外派逾期不归的;

5.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

7. 未经许可兼营与本集团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8. 公司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1. 严重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

2. 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或损毁企业重要文件,损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漏企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4. 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员工被劳动教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一次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机构撤并等情况变化产生冗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依据第二十一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行政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审计,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本年度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续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部门应该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评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二)人事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 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意向,征求员工意见。

(三)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内容进行协商。

(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条例,

确定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中应列明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各类补贴、奖金可在附件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员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出国培训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培训费用损失的赔偿具体计算办法是:

1.约定服务期限的,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比例计算;

2.没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期限递减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购车购房补贴的员工,按照购车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员工应按不足期限的天数乘以其日标准工资进行赔偿。

(三)其他约定的赔偿条款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维护公司的权益。员工因泄密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将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8篇 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范本

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预防合同纠纷,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往来函件、意向书、认购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但工程类合同、劳动合同及本办法二十九条所述文件除外。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公司法务部是项目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公司法务部的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参与合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负责并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四)负责制定、推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监督统一文本的实施;

(五)协助并监督合同审批及管理备案工作;

(六)负责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审查签约方的情况,审查内容如下:

(一)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若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经营范围;

(三) 履约能力;

(四) 资信情况;

(五) 是否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

(六) 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签约前,经办部门应要求签约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签约方为自然人的)、营业证照(签约方为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资信情况证明等与前述签约审核相关的文件资料。该文件资料应作为合同附属资料,由经办部门负责保管,并与合同一并报送审批。

第八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项目公司规定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统一文本。除可约定部分,未经法务部审核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经办部门不得擅自对统一文本进行修改或增减,亦不得在文本上作出任何形式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对方是单位的,应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全称和住所,不得随意简化。合同上有其他需要填写事项的,经办部门必须据实填写。

(二)正文部分:注意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结尾部分: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由其亲笔签名;签约方是单位法人的,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同时,应注明合同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第十一条合同拟定完毕并经签约方签章后,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照《合同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务部及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经办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将部分合同原件交由签约方。签约方领取合同文本时,应予以签收。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公司应保留至少两份原件,分别由财务部、行政部留存。经办部门负责在合同完成签订并编号后将原件及时流转给财务部和行政部,将复印件一份交法务部,一份自行留存备查。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有关台帐设定要求参见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经经办部门、相关负责人、法务部和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审批程序经审核后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经办部门收到签约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经办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合同资料管理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四条各经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变更、解除文件、图表、传真件、电子邮件、往来函、签收凭证及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审批表》等),均应妥善保管,并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门根据当月签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签约备案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向法务部提供,以便法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签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办部门根据当月履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履行跟进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提供给法务部,以便于法务部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即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经办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汇总,由法务部确认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会同留存的合同原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台帐的主要内

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公司、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编号、保管、归档以及通知对方领取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除此以外因退房(租)、退订、换房、更名、补偿、整改保修等而签署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合同签约备案表》、《合同履行跟进表》作为本办法附件,在试行过程中予以适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法务部。法务部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9篇 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年度责任状签定管理办法

一、公司与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项目班组进场后,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项目部组成并签定本合同后至工程竣工且项目

经理部解散

二、公司与项目年度责任状的签定:

签定时间:每年一月十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当年一月十日至下一年一月十日

三、项目责任分解书的签定:

签定时间: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合同有效期:施工期

四、项目部与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劳务班组进场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劳务班组负责人

合同有效期:班组人员进场到班组人员全部退场。

五、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签订后,项目安全员应建立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台帐。

第10篇 某学校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关于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的办法

一、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三、基本建设经常订立的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包括根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购销合同要对产品数量、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产品的价格和交(提)货期限有明确要求。

3)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4)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借贷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步骤。

1)要约。由乙方向学校提出签约提议,附合同条款文本。

2)协商。学校接到文本后,组织基建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学校意图与乙方协商谈判,达成初步共识。

3)承诺。达成初步共识后,由基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进行最后审查。

4)会签。达成最后共识后,基建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实行会签,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定,报校有关领导签字。

五、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济合同一旦签订后,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变成了一种法律行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外,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条款履行义务。

2)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困难或不利于履行的情况,要明确双方责任,尽量减少损失。

3)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或者协调解决。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解决。

六、经济合同的管理

1)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素质,避免签订非法、无效合同。

2)签订的的合同,基建部门需执三份以上。一份基建财务保存,一份基建资料室保存,一份经办人保存,重要合同需四份以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办人将合同与其他资料归入档案室。

第11篇 某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本公司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定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和《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签定劳动合同的范围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员工都必须签定劳动合同。

2、股东单位选派的员工,原则上都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组成。劳动合同的甲方为公司,由总经理签署;劳动合同的乙方为员工,由员工本人签署。

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作内容;

(2)、试用期;

(3)、保守商业秘密;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纪律;

(8)、劳动合同期限;

(9)、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1)、其他有关事项。

3、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求及员工本人条件,征询员工本人意见来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规定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自然终止条件出现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长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条件

(1)、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非关键岗位(公司确定)工作的员工;

公司同意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3)、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员工;

企业关键岗位的员工;

企业出资派遣出国学习、培训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4)、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职以上的员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其他适合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

5、关于试用期

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最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延续、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2、劳动合同的延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

严重失职或违纪,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员工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3)、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以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扣压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2)、支付员工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4、第四章第三条第1款的情况,公司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的100%。

5、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由公司出资攻读

学历、学位或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应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与公司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学习结束后在本公司实行服务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务期限届满时,应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在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交还学习培训费用。

(六)、劳动争议

1、合同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按双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等,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对专项事物进行约定。

第12篇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编号

执行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3条

原则

公司和全体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4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两点。

1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2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5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和公司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附件一:“××公司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第6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7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8条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3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9条

公司每月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0条

公司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11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12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4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13条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当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的行为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公司可以因员工过失(严重违规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员工非过失原因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16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17条

对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日及时与其结清工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18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5章违约责任

第19条

违反服务期约定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6章附则

第20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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