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则范本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资产预算制度。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加快我省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管建设,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实时监控。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监管系统账务核算功能,建立预警高效、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将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探索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按照权责明确、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受超标准的住宿、就餐及其他接待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备制度,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与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结构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出国经费预算审核报告及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列入出访前公示、出访后公布的必备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外事礼宾工作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活动规模、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者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等。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严格控制编制和标准,按照专业用车进行管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不得通过增加皮卡、大中巴等车辆的方式,变相增加一般公务用车。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控制总量,除新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执法执勤职能变化等情形外,不得新增。严禁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而先行购车。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公务用车上安装监控终端。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能不开的则不开,可以合并的则合并,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则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到下级单位、企业召开由下级单位、企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一律不安排高档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含随行司机)一般不安排住宿、一律不发放任何补贴。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应当简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尽量减少各地主要负责同志专门集中培训。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在超标准酒店或者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或者发放任何形式的纪念品,严禁学员之间进行公款宴请、互赠礼品。
第三十三条 对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原则上不得举办。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并核对报备留存。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直各单位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级市及以下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或者举办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坚决控制工程造价。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不予追加安排财政资金,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整改;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项目,严格按照《*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执行。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或者调增概算超标准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由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待单位提供市内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要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安排的交通工具运行支出。
第2篇 三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州泰三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参照《州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教职工差旅费(不含出国出境)、参会及培训差旅费、探亲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凭票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汽车票、轮船票、火车票、飞机票等)必须是与出差日期、出差人身份信息相符的机打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者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如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八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省内地区,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需租赁车辆的,需先报告校办公室,经校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校长批准后方可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驾车辆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限额标准(见附件);教职工在省内、市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与出差日期相符,实报金额不得超出相应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规定限额标准包干计算。如已报销会务费发票的,伙食补助费不再计算。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学校车辆以及租赁车辆出差的,跟车随行公务期间不计算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地区限额标准如下:
地区伙食补助费(元/人,天)市内交通费
青海、西藏、新疆地区12080(元/人,天)
江苏省内(大市外)10080(元/人,天)
大市内
靖江、兴化5080(元/辆,天)
姜堰、泰兴5060(元/辆,天)
第五章 参会、外派、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离开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城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文件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培训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通知文件回学校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市内交通费只计算在途期间,会议、培训期间不享受。通知文件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二条办理。
通知文件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市教育局或其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城区内培训,培训通知要求食宿的,培训学习期间食宿费凭培训通知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阅卷及高考阅卷的差旅费报销执行如下规定:往返常驻地至阅卷地的城市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一半,伙食补助费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配偶一次,未婚教职工每年探父母一次,已婚教职工四年探父母一次。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教职工探亲必须经过学校办公室和分管校长审批后方能按照本办法执行。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父母及已婚教职工探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座(如连续乘车时间较长可选乘硬卧)、轮船的三等舱和公共汽车。教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教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三十条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以上探亲待遇。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包括参会、培训)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即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到办公室填写出差审批单,分管校长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出差时间、地点和路线,改变后所发生的多余差旅费用均自理。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州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经学校同意私自外出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______元
省份住宿费限额(人,天)伙食补助费(人,天)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
北京800500350100
第3篇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7]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 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200元 300元
其他人员 120元 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等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出租车费报销。
第六章 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学院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学院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二)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且必须由学院开支住宿费的,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差。会务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单》后随附《会议通知》。无《出差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员工报销时填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申请单》、《会议通知》和有效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外发生的招待费按招待费规定执行。已报销招待费的当天伙食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自带车辆的不得另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院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4篇 人力资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圆满完成工作,并贯彻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车(机)票、交通费、住宿费、途中应酬费和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
三、管理原则
差旅费一律纳入各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分别就本部门的差旅费编制标准预算。
四、审批权限及支出标准
1、审批权限:出差借款与报销审批权限按公司制度规定的借款/报销审批权限执行(见《审批权限表》)。
2、乘车标准:
行政级别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
副总裁以上级别(含)商务舱/经济舱软卧头等舱据实报销
部门总监经济舱软硬卧、硬座二等舱据实报销
其它人员特批硬卧、硬座三等舱据实报销
备注:表中所述'特批'系指由其主管上级(即直接审批领导)批准。
3、住宿标准:
a、员工出差地区有公司签约酒店的,应通过行政部在签约酒店预定住房,如无签约酒店的地区,需经行政部协调办理酒店住宿。
b、部门总监以下级员工原则上需选择连锁商务型酒店入住,如:如家快捷酒店。
c、同性两人或两人以上出差前往同一地点办事的,应安排一同住宿,两人住宿费按一人标准报销。
4、交通费标准:(另行通知)
5、伙食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五、具体规定
1、出差期间的招待费规定
a、出差期间的招待费包括工作用餐、招待客户支出、为客户购买礼品或招待客户娱乐。
b、若出差人员外出用餐、招待客户用餐或招待客户娱乐应扣减当日补助。
c、出差期间为客户购买礼品超过300元应附购买礼品的小票。
2、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规定
a、自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b、自带车包括外租车辆、私人车辆、公司公用车辆。
c、外租车辆出差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方能报销;因业务需要架私人车辆出差的由直接领导审批可据实报销;带公司公用车辆出差的需附行政部的派车单复印件据实报销。
3、员工到外地培训、到公司所属分公司出差的规定
a、员工到外地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若公司与培训单位签订食宿协议,由公司或培训单位负责食宿支出的,员工不享受伙食补助;若员工自理伙食费支出,则按公司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b、员工到公司所属公司出差,当地提供用餐条件的,免除伙食补助。
六、报销规定
1、报销人员应在出差回来的当月持整理好的单据就此次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到财务部进行报销,同时冲减出差发生的借款,报销时间同员工日常费用报销时间,如在规定的报销期间内没有报销应提出说明,否则财务部有权对此次出差发生的借款在该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2、申请伙食补助的规定
出差人员申请伙食补助,应是一个完整出差行程,如出差行程为旅程:北京--上海--广州,返程:广州--北京,如报销人员不能提供一个完整行程的原始单据,空缺行程所对应的伙食补贴应经部门主管副总裁或总经理特批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3、报销凭证的要求
a、原始凭证的要求:报销人员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往返的车票(机票)应与出差期间相对应。出差期间的其他票据都应在出差时间段之内。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出差时间从2008年12月3日到2008年12月10日结束,这次出差所报销的票据不能超出开始和结束时间。否则财务部有权拒收。
b、凭证提交的要求:各项费用的原始单据应按照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粘贴,粘贴时请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粘贴。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分别发生机票、交通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等,应按照机票和交通费为一类、住宿为一类、业务招待费为一类,分别粘贴在不同的a4纸上。
c、对于出差期间给予的差旅费补助,需要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方可进行报销(提供发票不限出差当地的发票,可以提供本地的发票)。
七、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差旅费的管理规定废止。
第5篇 差旅费报销规定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为完善公司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与控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010差旅费报销规定.doc
更多有关差旅费报销的内容,请浏览专题:差旅费报销_差旅费管理办法_报销差旅费会计分录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公司本部全体员工(销售业务人员适用《销售管理办法》)。
“出差”指因公到**市以外地区处理公司事务。
出差标准分二级:副总、总监(含)以上;其他员工。
公司各部门人员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使用差旅费。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事务,尽量不安排出差,禁止以出差为由外出旅游或参加其他私人性质的活动;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能坐火车的就不安排乘飞机,能乘坐一般列车,就不安排特快或动车组;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应就低不就高,能多人同住的应安排标准间、多人间;每笔差旅费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出差完成后必须向上级主管汇报工作成果,上级主管有责任对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和管理。
第二条、出差申请
凡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详细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审批通过后方能出行。
一、 出差审批流程: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出差,需报总经理审批;其他员工,需报本部门部长、主管副总审批。出差人员凭申请单可以到财务资产部门借支相应得钱款。
注意事项:出差申请单上需注明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期限,并需注明是否带司机。出差确实需要带车的,须报总经理批准,由车辆管理部门安排。几人同时出差时,可以每人单独填写“出差申请单”,也可以由一人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注明随行人员。
二、 出差申请单更改: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中途需变更出差路线或延长出差时间,要事前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出差返回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 “出差变更申请单”,写明实际出差日期及实际出差路线,提交部门部长、分管副总审批。“出差变更申请单”需随原“出差申请单”一起贴入“费用报销单”报销。
第三条、报销程序
一、 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或一周内,到财务资产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二、 报销差旅费程序
(一)、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单上需注明分类项目金额及报销单据数量,将差旅费单据和出差申请单粘贴在报销单中,并在报销单上签名。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
(三)、出差人员按差旅费报销流程审批通过后,交财务资产部报销费用。
第四条、报销标准
一、 日常性出差
公司各部门人员日常性出差,其差旅费开支由往返路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构成。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复印、购买办公用品、宴请送礼、小型会议费等)不属差旅费报销范畴,需另行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要求提供各报销项目对应的正式发票,各项费用分开列明,超标及超范围费用不予报销。
各项目标准如下:
(一)、 往返路费:往返路费包括**市至出差目的地的飞机票、火车票、船票、长途客车票以及上述票据的附加费用,按所到达地区现行票价实报实销。
1. 往返交通工具的使用标准上限:
副总、总监(含)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卧铺,轮船二等舱。
其他员工出差乘火车。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0小时的,可购卧铺和软座票。
“特殊情况”下可乘飞机,但要在出差申请单中特别注明,并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总审批。
“特殊情况”是指:
① **至目的地无直达列车,或虽有直达列车,但超过12小时车程;
② 处理紧急公务;
③ 与副总、总监(含)以上人员一同出差;
④ 飞机票与火车票同等价值。
2. 往返路费附加费用包括:
机票附加费用:机场巴士(的士)费用、机场建设费、改(退)票费、保险费、行李托运费。
火车、轮船、长途客车附加费用:订票费、改(退)票费。
(二)、 交通费:交通费指乘坐出租车、大巴、地铁等公用交通工具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只报不补,带车出差不再报销交通费,报销上限标准如下:
交通费报销上限副总、总监以上(每人)其他人员(每人)
一类地区50元/天35元/天
二类地区35元/天25元/天
三类地区25元/天20元/天
(三)、 住宿费:住宿费分地区人员限额报销,只报不补。
1. 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合肥、福州、兰州、南宁、贵阳、海口、石家庄、郑州、哈尔滨、武汉、长沙、长春、南京、南昌、沈阳、呼和浩特、银川、西宁、济南、太原、西安、成都、拉萨、乌鲁木齐、昆明、杭州、重庆、天津等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珠海、汕头、三亚、大连、烟台、青岛、桂林、厦门、济南、苏州、无锡、宁波
三类地区:上述以外地区
2. 报销限额(单位:元/天/房间)
职务
地区副总、总监以上其他
一类地区350250
二类地区300200
三类地区250150
注意事项:
1、多人一同出差,尽量安排标准间和多人间,无特殊情况,禁止安排单间。
2、在深圳出差,尽量安排在**的协议单位以享受折扣价;多人同住,报销限额就高不就低;住宿费用符合前款有关规定,并低于报销限额的,按住宿标准与房间价差额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 伙食及通信补助费
伙食及通信补助费采取限额补助,只补不报的形式。一类地区每人每天40元,其他地区伙每人每天25元。
二、 出席会议、培训学习。
对于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人员,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备查。
(一)、若会务费/培训费中已含食宿费用,不再报销住宿费,不再领取伙食补助,按会议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实报实销。往返路费、交通费按日常性出差标准执行。
(二)、若会务费/培训费中不含食宿费用,按日常性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三)、由接待方邀请并由对方承担费用的出差人员,各项费用已由对方负担,不再给予报销及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处理费恩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流程,依照国家的有关财务法规和《湖北省力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勇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旅途补贴、住宿费勇等。
3、 范围
3.1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发生的合法、有效的车票、机票、船票费用及各种补贴费用。
3.2 因出差发生到车站、码头、机场的武汉市内交通费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凭票据实报销:其他的武汉市内交通费均不属于出差费用的报销范畴,应纳入各个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管理。
4、原则
4.1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实行分项计算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4.2 通讯费补助与《通讯管理规定》中的移动话费合并使用,当月话费小于合并标准时,据实报销,当月话费超出合并标准时,按标准报销。
5、差旅费标准
5.1.1 住宿费、伙食费补助、通讯费、室内交通费标准,按不同地区,不同职级确定。
5.1.2 公司职级分类,见附表1《全国地区分类表》
5.1.3 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附表2《差旅费报销职级划分表》
5.1.4补助标准,见附表4《差旅费等级标准、报销、补助标准》
5.2相关规定
5.2.1 员工赴外地出差期间,伙食补助部分在途和住宿,每人每天按包干标准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扣减一天计算,住宿补助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5.2.2住宿凭住宿发票案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约归己;如无发票,报销标准则按照标准的50%包干个人。
5.2.3.部门经理以下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座、二等记二等以上船舱。却因工作需要坐飞机、软卧、二等及二等以上船舱的,需要事前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呈总经理批准。
5.2.4 夜间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长途客船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船十小时以上,可购买相对应级别的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则按票价的50%给予长途补助;乘软卧、卧铺、飞机的均不予补助。
5.2.5常驻外的机构及公司批准的常驻外学习的员工,其住勤费用补贴参照公司员工工作餐标准执行;经批准跨地区行动按出差规定执行。本规定所指的常驻外地员工是指因工作需要,需要常驻外地15天以上的员工。常驻外地员工应由部门主管书面列明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5.2.6应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协办人员出差,标准一般可在公司同行人以级别基础上靠一档享受补贴。
5.2.7公司批准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的人员,按会议召集及培训机构的统一安排据实报销,不再报销补助费。
5.2.8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在补充标准内列支,原则上不再报销出租车票。
5.2.9 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或生病等原因需延长出差时间或改变出差线路者,应立即请示公司批准出差的领导。未经许可擅自延长出差时间或改变出差路线的,不予报销差旅费;情节严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5.2.10 武汉市内出差,交通费在公司核定的具体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如若误餐,每人每天补助5元。
5.2.11武汉近郊地区,如汉川,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县,除报销交通费用外,每人每天补贴10元。
5.2.12员工按照公司规定而发生的除乘坐飞机、火车软卧、二等及二等以上船舱的探亲、治丧往返交通费用,经审核后据实给予报销。
5.2.13 出国人员出国前应有书面计划书并经批准,原则上应参加与组团出国;在出国前出国人员应与会计人员编制出国费用专项预算审批表,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实行全额包干。费用专项预算包括以下内容:国内、国际机票,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礼品费,门票费,通讯费,小费,娱乐费用及其他零星支出等。出国人员在报销时应根据差旅报销程序及要求粘贴有关票据,并履行差旅费报销程序。
6、程序
6.1差旅费借支
6.1.1出差人员出差获批准后,需办理借款手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a)填写借支单,注明出差是由,人员,地点,往返里、路径,时限及申请预支差旅费金额,报部门主管审核。
b)在资金计划内的借款申请,部门主管审核后由其分管副总审批,属资金计划外的借款申请,部门主管应指导其办理计划增补手续后办理借款手续。
c)借支人员将经审核同意的借支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出纳凭审核同意,手续齐全的借支单付款。
6.1.2 为保障资金安全,借支人应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借支金额应与实际发生的费用相匹配,尽量减少资金闲置。一次提现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司应提供专车,并有公司专人陪同提取;
6.1.3一次借支金额超过两万元的,原则上采取主卡方式;一次借支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办理借支手续;由于银行在国家法定公休日不办理对公业务,因此,公司在法定公休日亦不办理现金支取。
6.1.4同部门同任务同行人员应由一人借支,一人报账。不同部门同任务同行人员应由享有资金计划额度的部门人员办理借支,报账。原则上借支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6.2 差旅费用报销规定
6.2.1出差借支人员回公司一周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如确定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报账还款的,需由个人作出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月末将借支人员名单及余额反馈给公司领导及各部门,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催款。
6.2.2 出差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批准的出差派遣单以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收据等支付凭证。
6.2.3参加会议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证明会议通知、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以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收据等支付凭证。
6.2.4公司人员参加短期培训学习,应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员工短期学习培训费用应纳入办公室的费用计划。
6.2.5参加会议和学习培训的员工,回到公司后,应先向公司提交报告和有关会议、学习材料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6.3 报销单据填写要求
6.3.1票据粘贴要平整美观且分类排列汇总统计数量和金额;
6.3.2书写要清晰,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
6.3.3票据真实和合法,票据上的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6.3.4报销凭证的大写金额栏由会计人员填写;
6.3.5报账审批手续齐全。
6.4 报销审核程序
6.4.1一般员工的出差费用,先有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审核批准。
6.4.2部门负责人的出差费用由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6.4.3公司副总经理的差旅费用由总经理审核后报销。
6.4.4总经理的差旅费用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审核。
6.5 报销费用管理
6.5.1未进行商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用列入“营业费用”
6.5.2行政及职能部门发生的差旅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6.5.3公司对差旅费用实行部门控制。凡在部门当月资金计划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分管副总审批,超出计划的,需增补资金计划报副总办公室批准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6.5.4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每月定期将各部门费用完成情况反馈给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以便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主管对部门的课控费用进行控制。
6.5.5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借支长期不报账,伪造及用虚假票据报销,违规批准报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开除等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相关文件
7.1《财务管理制度》
7.2《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7.3《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湖北力邦投资担保责任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
附表1
全国地区分类表
序号类别地 区 名
1一直辖市、广州市、福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口市
2二其他省会城市、东莞、佛山、肇庆、惠州、中山、青岛、大庆、桂林、无锡、常州
3三其他地区
附表2
差旅费用报销职级划分表
等级职 务备 注
一 董事长、总经理
享受待遇人员可享受同级差旅费用报销标准。
二 副总经理、总监
三部门经理、中层管理人员
四 普通员工
附表3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职级轮船火车飞机长途汽车其他交通备注
一一等舱软席头等舱实据报销实据报销报销,超支费用由个人一、二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乘坐飞机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费用按火车硬卧标准承担
二二等舱软席普通仓实据报销实据报销
三三等舱硬卧特批实据报销按标准报销
四四等舱硬卧特批实据报销按标准报销
附表4
标准 分类
职级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备份
一级住宿据实据实
伙食据实据实据实
市内交通据实据实据实
电话费 据实据实据实
二级住宿300260220
伙食据实据实据实
市内交通据实据实据实
电话费303030
三级住宿220220220
伙食303020
市内交通303020
电话费 151515
四级住宿12010080
伙食202222
市内交通202222
电话费 10110
出国费用专项预算审批表
出国部门出国人员职务
出国事由
时间及路线安排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通行费交通费小费礼品费其他零星支出备注
日期出发点日期到达点
小 计
大写: 人民币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
附表六
借支流程图
借款人借支
1、填写借支单 部门主管审核2 、交财务部门复核会计复核
计划员签审
取现
公司分管领导
5、取现 4、交公司分管领导核准
附表7 报 账 流 程 图
报账人贴票
部门主管审核
会计复核
分公司分管领导核准
计划员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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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人民医院公务票据报销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z人民医院公务票据报销、差旅费报销管理若干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务费用、差旅费费用报销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标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客观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以下若干办法:
一. 所有公务事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报销,必须提供所发生费用产生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票据等正规发票,收据、白条、发票复印件、用其他发票代替等一律不予报销。
二. 公务事项的费用报销:公务用品的购买,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由相应职能科室负责办理,原则上业务科室不得自行采购公务用品。
三. 因公务事项的招待费,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参加人员,科室应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
四.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路线到达出差地,提前出差、中途停留、途中转道等原因发生的费用,单位不予报销。严格控制住宿标准:会务通知书明确住宿标准的,按照会务通知标准执行,其他的按照本单位标准执行;由接待单位,会务单位承担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享受伙食补助。
五.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乘坐汽车的汽车票原则上要求车站机打的票据,凭票报销;采用手撕汽车票的,确认情况属实的,按票面价格报销三分之二。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出差人员严格控制乘坐飞机。
六. 外出进修培训,只报销一次往返车票,中途返回发生的车票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属公务原因,须提前向分管院长汇报,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方可报销。
七.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培训等,出租车票,单位不予报销。
八. 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手续费,火车票订票费报销5元/人次。
九. 驾驶员只负责填报本人的交通费,其他公务费用由经办人填报。
十. 原则上2周内报销有关费用,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7篇 x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531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22〕 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县级正副职领导
硬席(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正副职领导
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出差地
职务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省外
兰州市
省内各市、州
市内各县(市、区)
县级正副职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元/
人天
400元/
人天
350元/
人天
200元/
人天
正副科级人员
400元/
人天
350元/
人天
300元/
人天
180元/
人天
一般工作人员
300元/
人天
250元/
人天
200元/
人天
150元/
人天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以下合理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到敦煌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酒泉市、嘉峪关市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9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含兰州市,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70元。
(三)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四)乡镇、矿山工作人员到县城或县城工作人员到乡镇、矿山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基层单位就餐),每人每天补助20元;家居县城,本人在乡镇、矿山工作,到县城出差或家居乡镇、矿山,本人在县城工作,到所属乡镇、矿山出差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一)到省内外各市、州(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二)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车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其它市内交通费用,包含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实行出差人员发放公杂费补助办法后,出差人员不得在单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等,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25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但不得超过差旅费开支的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到省外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到本省其他县市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乡镇干部下村工作按实际工作天数(每月补助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0天),每人每天发放伙食、交通补助费15元(本规定施行后,各乡镇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补助)。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出单位所在地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单程距离计算,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每人限500公斤),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每人限500公斤)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提倡勤俭节约。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的往返交通费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车专职驾驶人员出车补助,在本办法确定的伙食补助费限额之内,按实际出车天数,由单位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金塔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金财政字〔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新的差旅费办法施行后,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县财政不再另行核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8篇 友好和平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531号)并参照《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略)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出差、差旅费预算的审批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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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会馆差旅费标准报销管理办法
休闲会馆差旅费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
为提高出差办事效率,加强费用管理,统一差旅费补助标准,现结合会馆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一、因公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申请书,注明出差事由、出差人数、所去地点、预计天数、借款金额及借款人签名等事项。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再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待出差返回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所有费用单据按规定标准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经会计审核、财务部长审批后,五日内到出纳处报帐。前帐未清,后帐不借。逾期未还者,财务有权直接从下月工资中扣除欠款。
二、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的不同,分为四级。如下:
a级 董事长、总经理
b级 各部长、营业部经理
c级 各部门主任
d级 其他人员
三、差旅费用标准
(一)交通费用标准
级别可乘坐交通工具
a飞机、软卧、轮船一等舱及以下标准
b硬卧、轮船二等舱及以下标准
c硬座、轮船经济舱及以下标准
d硬座、轮船经济舱及以下标准
说明:1、凡下级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上级人员标准交通工具的,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2、c级和d级人员乘车,从晚上八点到次日七点之间在车上过夜四小时以上的,以及连续乘车超出八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交通费按以上标准实报实销,超标准部分自负。
(二)住勤费用(含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邮电通讯费)标准
目 的地出差人员住勤补助(元/日)
abcd
直辖市、经济特区及经济发达城市
省会城市或各省最大城市
经济较发达地区
500公里以内及欠发达地区
说明:1、出差目的地按以上分类,如有重叠按高一级标准处理。
2、出差人员住勤费用按以上标准补助,不实报实销。天数既算头也算尾,包括在途天数和住勤天数,当日到达目的地的按一天计算。一日走两地其住勤按最终目的地计算。
3、公司派往外地培训、学习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实报实销外,培训费、住宿费由会馆统一安排支付,其他费用不予报销。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贴20元。
4、当天出差当天返回的(东河、青山、昆区、九原区除外),按上述标准50%计算补贴。
四、其它规定
1、凡需带车出差者,必须报请本公司总经理批准。车辆所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凭票实报实销,油费按实际公里数由所在会馆总经办审核。汽车修理费需按报总经理批准的报销额度报销。
2、出差期间因业务原因,需住三星级(含)以上标准酒店或需支付招待费用的,需事先告知会馆总经理取得同意,事后凭票经会馆总经理批准报销额度给予报销。
3、对借出差之便旅游或绕道探亲访友的,须事先报请会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成行。其由此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也不享受任何补助,多占用的实际天数按事假作扣款处理。
4、随从上级领导出差者,其差旅费标准与所跟从的上级领导的标准一致。
5、员工市内办事,自己解决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共汽车。会馆原则上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如有急事确实需要打车去办理的,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财务才可报销。
第10篇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政务服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z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z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由科室(直属单位)提出,送办公室审查,报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要如实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办(局)及直属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到大冶市、阳新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大冶市、阳新县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备交通工具的可凭差旅审批单报销当天伙食补助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办(局)出差审批制度的执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11篇 x集团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本着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 职责
3.1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因公外出人员的确认,由主管副总裁按规定要求逐级审批。
3.2 外出人员的费用支出,由集团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审核报销。
4. 具体规定
4.1 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因公外出人员,在公出期间所支出的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按以下规定。
4.2出差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
4.2.1 集团董事长、总裁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车、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位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并按实报销;
4.2.2 集团总裁助理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车、轮船二等舱位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实报销;
4.2.3集团职能部门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级职务以及一般工作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轮船三等舱位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实报销;
4.2.4 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订票手续费等随机、车、船票一同据实报销。
4.2.5出差目的地乘坐火车可直接到达的一律乘坐火车,且连续乘坐火车12小时,给予增加途中补助20元。低于12小时的不享受此项补助,乘坐飞机者,不论舱位等级和时间长短,一律不享受此项补助。
4.2.6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但确因任务紧急或必须随同集团领导同行的必须经集团总裁批准方可乘坐,并按上述4.2.1至4.2.4的标准执行。
4.3住宿费标准及开支办法
4.3.1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项目
职务
住宿
北京、上海、深圳
天津、重庆、各计划单列市及各省会城市
其他地区
集团副总裁以上
最高不得超过650元
400
集团职能部门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以上
380
340
280
其他工作人员
240
180
150
4.3.2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凭宿费发票报销,实际住宿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不予报销。但实际宿费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节约金额的30%给予宿费节约奖励,对于公出寄宿而不能取得发票的,可按相应住宿规定标准的50%给予节约奖励。集团明确规定任何人员不允许在所住宾馆签单消费;两人以上(同性)共同出差的不得单开房间,只能按标准间报销,报销人数以此类推。特殊情况必须经总裁签批。
4.4交通费开支标准
4.4.1往返机场、车站交通费凭机场航班及公交车票据实报销;确因任务紧急,短期内无法赶乘航班车的,经主管副总裁同意后可报销赶赴机场出租车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日补助交通费20元,按出差自然天数减一天计发,不再报销任何交通费用。总裁助理以上人员出差期间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4.4.2夜间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0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4.4.3出差人员乘坐车、船均不得报销'音乐茶座'等费用;
4.5生活费补助标准
4.5.1公司副总裁以上领导外出期间因工作需要可据实报销招待费用;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请示主管副总裁同意后经总裁签字方可报销。
4.5.2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人民币。经济特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
4.5.3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天数减一天计发伙食补助。
4.5.4因公野外作业要根据现场作业时间的长短、难易程度、食宿条件的不同采取一事一议,适当给予补助。
4.6 因工作需要,陪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办案,办案期间的交通费、日常生活费用(包括餐费)经总裁同意并批准后方可报销,同时陪同人员不再享受交通及伙食补助。
4.7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出差之便,未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车、船费及生活费由个人自理。享受探亲待遇的人员,只准乘坐火车,且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允许报销硬卧车票,因路途遥远在转乘过程中需要停留一天的,可按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报销。
4.8集团员工的出差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报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报销。
4.9对参加行业举办的会议及学习班并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收取的费用,或经集团总裁批准的专项费用,可凭会议通知及专项费用审批单据实报销。不在发放相应的生活补贴。
4.10差旅费预借的审批及报销办法
4.10.1实行差旅费借支的事前审批和事后核销制度,集团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若需借支差旅费或报销差旅费,应旅行公出借款审批或事后核销手续。
4.10.2工作人员需预借差旅费的,应填写现金借款审批单,预借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预借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须经主管副总裁批准;2,000以上的必须经总裁批准。同时各级签字后再经财务总监会签,财务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必须提前半日通知财务部,避免由于资金准备不足给工作带来麻烦。
4.10.3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及时报销,报销票据必须按照时间顺序分类粘贴。经职能部门经理、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裁、财务总监签字,财务部方可给予报销。财务部对报销完毕的业务必须向当事人提供报销回执,以备日后查找。对拖欠借款者,财务部直接从其本人工资中扣抵。对故意拖欠不报账人员,财务部有权加收资金占用费,情节严重者则给予罚款。年度终了,个人借款除购置大宗材料、物资、设备等无法报账的以外,一律如数退回。
4.11集团内部员工在财务部挂账前款未清者,不得再次预借差旅费。
第12篇 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 交通费说明
1.1 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1.2 出差人员应从简节约控制乘坐出租车。
1.3 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
1.4 若当日机票费用低于动车费用标准,可以乘坐飞机。2 住宿费说明
2.1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无票不得报销。报销审核时应校验住宿费用清单和住宿时间。
2.2 因公外派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培训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主办单位统一标准执行,会议费中包括住宿费的不得另行报销住宿费,报销时需附上会议通知。
2.3 不同职级的人员一起出差或陪同出差的,若为同性别二人要求入住标准房,房间标准参照职级高的标准执行。3 就餐补助
3.1 因公外派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培训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按主办单位统一标准执行,不得再另行报销就餐补助费,报销时需附上会议通知。
3.2 以车船票时间为准,中午12时前启程的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启程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返抵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的按全天补助。
3.3 公司按标准进行就餐补助,任何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3.4 接待单位负责伙食费用的不再发放就餐补助。
3.5 公司驾驶员出差津贴:驾驶员出差离开本市及五县地区享受出差津贴:20元/天,返回公司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但不再享受就餐补助。4 特别说明
4.1 超出上述标准规定的需向中心/基地第一负责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4.2 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和本制度标准计算报销费用。
4.3 公司需要引进特殊人才时,对方往来公司面试或报到的火车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经人资行政中心总监批准,给予一次性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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