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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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第2篇 物业管理考评细则范文
物业管理考评细则【1】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通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
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
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l、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没施齐全c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人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来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五、根据建房t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
各地要认真做好自95年以来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l1称号的复查工作。
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95年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
并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我部批准。
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报我部。
六、鉴于今年进行原标准修订工作,各地的申报工作与复验意见上报时间延迟到8月30日。
七、新标准颁布后,19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1997年颁发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停止执行。
八、其它有关“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仍按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2】
为了加强对行政中心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对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中心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为维护行政中心入驻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优质目标,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物业管理考核的具体实施机构,设立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物业管理考核小组人员由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对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工作和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结果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本办法对服务方的绩效评分,主要依据《物业管理考核分数量化标准》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三、每月的考核评分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股负责;每半年由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四、每合同年度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权重为:每月考核评分平均得分占60%;入驻单位测评占20%;半年考核评分占10%;年终考核评分占10%。
五、惩罚措施:物业管理股每月对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服务质量量化考核表进行考核,考核平均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从当月的管理费暂扣1000元/分,作为整改金。
检查中在同一地点发现同一问题的,第一次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除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制裁;第三次除限期整改外并给予2000元的经济制裁;第四次除限期整改外将作为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六、物业管理股、物业管理考核小组在考评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整改通知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每月汇总报告物业管理股,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考核结果和需整改项目有申诉和解释权,经考核小组确认属实,对考核结果可予以调整。
确有争议的,决定权归考核小组。
第3篇 物业项目样板房管理细则-3
物业项目样板房管理细则(三)
1.0目的
指引如何具体执行样板房相关管理制度,指引具体的实施细节和注意事项,以使样板房管理工作达到公司的要求。
2.0适用范围
样板房管理相关工作。
3.0职责
3.1项目物业负责人:负责样板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确保相关制度得到执行和达到执行目的。
3.2样板房管理员:样板房管理员可由项目物业负责人指定的物业助理、行政人员或其他员工当任,负责样板房资产管理、日常巡查、维修跟进等工作。
3.3项目物业安管部:负责样板房安全管理、接待服务和协助样板房管理人员做好样板房管理工作。
3.4项目物业环卫部:负责样板房环卫工作,包括清洁和绿化,在样板房管理员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样板房管理工作。
3.5项目物业工程部:负责样板房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指导安管部正确开关设备。
4.0管理细则
4.1项目物业负责人
4.1.1在样板房交接前做好所需物品申购工作,如地毯、鞋套等,在样板房开放前申购到位。
4.1.2组织样板房管理员、工程人员等人员在样板交接前提前对样板房进行检查和预验收,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前向项目有关部门提出,促使在样板房交接前整改完毕,交接前未整改完毕的在交接时做好记录,交接完毕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
4.1.3在样板房交接时需交接门窗锁匙、施工图纸、设备设施的位置、开关阀门位置、设备设施的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4.1.4在样板房交接完毕后,安排工作人员跟进安装家私和装饰情况,牵头与项目行政部办理样板房资产和装饰物交接工作。
4.1.5每周对样板房的巡查工作不应少于三次,并在《工作日志》上做好巡查记录。
4.1.6在样板房交接完毕后,立即组织建立样板房资产档案,经审核无误后递公司总部备案。
4.1.7组织做好样板资产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接待服务、安全管理、清洁绿化等工作。
4.1.8对样板房管理工作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每周进行点评和总结,不断完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严格执行制度。
4.2样板管理员
4.2.1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样板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4.2.2在样板房交接前做好预验收工作,提前发现存在问题并跟进整改完善情况。
4.2.3及时掌握样板房工程质量问题报修工作,及时掌握存在问题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整改。
4.2.4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工作,对于样板房资产的增减、报修、报损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资产登记变更工作。
4.2.5从样板房接管之日起,对易丢失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将由安管部每日进行交接。
4.2.6在工程人员的协助下拟定设施设备开关时间表递项目物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7当值期间做到每日巡查样板房,向当值安管员和环卫员收集发现问题并跟进处理。
4.3物业安管部负责人
4.3.1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样板房安全管理、参观接待工作,对样板房物品的出入负责,每日对样板房检查一次。
4.3.2协助样板房管理员做好样板资产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样板房管理制度与样板房管理人员对样板房资产进行盘点。
4.3.3定期抽查安管部每日交接物品,检查物品交接记录与实物是否相符。
4.3.4在暴风雨天气组织做好样板房防防暴风雨工作,防止发生损失。
4.4物业工程人员
4.4.1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样板房设备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4.4.2每日巡查样板房内的设备设施,有异常的及时处理,对于样板房管理员和样板房岗位工作人员的报修工作及时跟进处理。
4.4.3配合样板房管理员做好设施设备开关时间表。
5.0各岗位日常操作细则
5.1项目物业负责人
5.1.1每周不少于3次对样板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样板房卫生、家私摆放和使用情况,检查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样板房岗位的操作是否达到规定,对于未达要求通过每日碰头工作会议、工作例会或签阅岗位《工作日志》时给予指正。
5.1.2留意本地天气预报,在有暴风雨天气前启动预防预案,防止意外发生。
5.1.3暴风雨天气后,组织人员对样板房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是否有损失或渗水情况,如有异常立即安排跟进,避免影响样板房正常开放。
5.1.4对样板房内的重大维修工程,在工程开始前要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的防护措施是否到
5.1.5位,并提醒注意事项,在施工结束后检查现场清理和恢复情况,如有未达标准和要求继续整改。
5.1.6在样板房管理人员对样板房资产盘点结束后,认真核查盘点情况,并每月现场核查一间样板房盘点记录与实物是否一致,促使做到账实相符。
5.1.7有班次递交施工申请时,在申请表上提示相关注意事项,根据施工内容判断是否要关闭样板房进行施工并请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在申请表上明示是否关闭,以便样板房当值人员根据批示跟进工作。
5.2物业安管部负责人
5.2.1每日对样板房检查一次,并尽量安排在上午完成,以便及时掌握样板房内情况和当值工作状况。
5.2.2巡查时了解当值队员的当值情况,审阅该岗位的当值记录并签阅,了解鞋套是不充足,当值队员的精神状态、仪容仪表和礼仪礼节等,检查样板房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家具和装饰物等,有异常的了解情况后作出处理。
5.2.3不定期抽查样板房非开放时间门窗锁闭情况,如有未达要求的找出原由并追究责任。
5.2.4每周抽查样板房当值岗位交接物品与实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找出原由跟进处理。
5.2.5不定期抽查当值人员是否有不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制度。
5.2.6协助样板房管理员做好样板房的管理工作。
5.3样板房管理员
5.3.1样板房交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行政部提供交接物品及资产的电子版详细资料,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单位、数量、供应商和联系电话、合格证、保修资料等。如行政部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的,书面请行政部提供,以明确相关责任。
5.3.2要样板房交接之日
起确定易丢失物品清单,并登记造册后交由安管部执行。
5.3.3在工程人员的协助下,在样板房开放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样板房开放情况制定设备设施开启与关闭时间表。
5.3.4样板房交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档案建立工作,并附上与行政部办理的书面交接记录递总公司物业部备案。
5.3.5每日上午10:30和下午15:30前,完成对样板房的巡视工作。
5.3.6在样板房巡查时如安管人员和环卫员的工作未达要求,在现场给予指正,并告知当值班长。
5.3.7向样板房工作人员了解当值期间是否发现有异常和参观客人、领导是否提出有关意见。
5.3.8检查样板房岗位的工作质量是否达到制度和公司要求,未达要求的《物业巡查记录》上做好记录,巡查完毕后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跟进,对于急需解决的问题立即联系责任部门解决。
5.3.9巡查样板房内的设备设施开启情况是否达到《样板房设备设施开关规定》。
5.3.10检查样板房内的家私是否齐全,是否有移动、坐卧、使用、破损、刮花等情况,如有异常了解原因后作出跟进处理。
5.3.11对样板房出入的物品进行审核把关,凡有物品进入的情况在物品摆放到位后必须到现场检查核对;物品有搬出的,在物品搬出后对原物品摆放的空余区域要做出处理。所有经批准有物品出入后,立即做好样板房资产或物品的登记变更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5.3.12每月25日前,与物业安管部班长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对样板房的资产进行盘点,双方签名确认后递项目物业负责人审核,在25号前将盘点结果递总公司物业部。
5.3.13资产盘点期间如发现实物和登记情况不相符的,检查所有《物品出入放行条》是否有漏登记。如有无故丢失或损坏的情况,需向公司递交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对由样板房管理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3.14 对于样板房当值岗位报修、存在问题反馈等,在跟进处理后要给予回复,做到所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跟进,事事有回音。
5.3.15 在样板房巡查期间或接报有物品需报修、报损,立即了解情况后填写《样板房资产报修/报损处理记录》,并跟进其结果。
5.4物业部工程人员
5.4.1物业部工程人员在早上9:30前对开放的样板房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样板房空调、照明、水景、鱼池等设备设施的开启情况,有异常的及时处理,同进检查房间家具、墙壁是否有发霉,墙壁是否有渗水等情况,检查门窗锁的开关、锁闭情况是否正常。
5.4.2对于检查发现有异常的,如不影响样板房开放尽量安排在非开放时间维修,如需在开放时间维修的,维修现场必须设置警示牌,有必要的可作区域性围闭。
5.4.3所有维修工程在维修完毕后需在《工作日志》上注明发现时间,维修完成时间及维修耗料,对于因缺少零配件而不能及时维修的,由样板房管理员告知项目营销中心,影响较大的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及时向仓库管理人员提出申购申请,并督促供货,对于易买错、难买或较特殊的,尽量提供样板或与采购员联系。
5.4.4协助样板房管理员制定设施设备开关时间表。
5.5样板房物业安管部当值人员
5.5.1上岗后立即对需交接的物品进行现场核对,有异常的了解原因并做好记录,确定交接清晰后才在《样板房物品交接记录》签名确认。
5.5.2在对样板房交接物品进行交接期间,向交班人员或自行检查相关情况,如家私是否完好无损;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是否有需维修的设备设施;样板房墙壁是否有渗水现象等,并及时向当值班长汇报。
5.5.3样板房内的交接物品、问题交接不清,接班人员可拒绝签名接班。
5.5.4物品交接和现场检查完毕,其他的交接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检查空调、照明、音响、水景、鱼池开启情况是否按《样板房设备设施开关规定》执行,在天气有异常时可根据天气和光线情况适当自行调节空调和照明开关情况。
5.5.5检查私家花园和露台桌椅是否摆放整齐。
5.5.6在天气异常或暴风雨天气前,将板房私家花园、楼层露台的园林伞收起后放到车库或杂物间内,天气转晴无异常后放回原位。检查花园和露台的盆景是否牢固,对易被风吹倒、跌落的提前收到避风处放置,天气好转后再放回原位,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关闭。
5.5.7检查鞋套是否够当日使用,不够时向班长汇报,放置鞋套时,要将鞋套整理好,以便于客人取用。
5.5.8对参观客人、领导行举手礼,在客人不多的情况下主动将鞋套递到客人手中,客人离开时礼貌请客人除下鞋套回回收篮或箱内。
5.5.9对参观的客人有坐卧家私、使用设施、触动摆设和装饰物等行为时,应礼貌制止。在接到申请人递来的《样板房物品出入申请表》时,要求申请人出示公司证件,核对确属公司员工后,让物品搬运经手人出示身份证,并在《样板房物品出入申请表》上对搬运经手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
5.5.10物品搬入时提醒小心注意搬运期间不要损坏、刮花样板房内任何家私或设施,搬运完毕后逐一核对与申请表上所申请内容是否相符,如有增加请申请人在申请表上补充,如有不足要禁止申请人离开,立即通知样板房管理员前来处理。
5.5.11 物品搬出时,要逐一核对搬出物品是否与申请表相符,确认无误后才给予放行。
5.5.12 对当值环卫员反映的样板房的问题,已有记录的给予回复,对于新的问题要与环卫员一道进行核实,确认属实后在《值班记录》上做好登记,并报上级处理。
5.5.13《样板房物品出入申请表》执行完毕后立即向当值班长汇报,由当值班长递回物业部存档。
5.5.14有施工班组凭经批准的《样板房维修施工工程申请表》进场施工时,在《值班记录》上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提醒做好施工前家私和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工作,否则可禁止施工。施工完毕后通知班长或样板房管员检查现场清理恢复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后才给予离开。
5.5.15样板房施工期间,对不外开放的,如有来访客人时要礼貌的做好解释工作;如仍需开放的,要提醒施工人员注意礼貌和勿大声喧哗,工具摆放在不明显位置。在客人对施工工程有疑问时,要主动上前做好解释工作,但解释内容需提前请班长给予明示,避免错误解释形成负面影响。
5.5.16下班时,要对原存在未解决问题、新发生问题、已解决问题等进行登记交接,并口头提醒接班人。
5.5.17安管部晚上负责锁闭门窗工作人员负责对样板内进行消杀一次。
5.6样板房当值物业环卫部员工
5.6.1上岗后立即对样板房
及私家花园的清洁卫生和绿化进行检查,了解清洁和绿化存在问题,同时检查房内家私、装饰物的摆放情况,观察是否有移动、缺失、损坏等情况,如有异常报当值安管员。
5.6.2检查完毕后首先重点清理卫生较差的区域,在开放参观前保证样板房整体清洁无明显问题,大体清洁工作完毕后对室内绿化烧水。
5.6.3样板房开放后,在清洁期间如遇到有客人参观,应停止手中的工作并主动问好,待客人经过后才继续工作。
5.6.4样板房开放期间要尽量减少在房内清洁的时间,利用早上8:00至10:00,中午12:00至14:00期间做好房内清洁和绿化浇水工作。
5.6.5对参观的客人有坐卧家私、使用设施、触动摆设和装饰物等行为时,应礼貌制止。
第4篇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2】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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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第5篇 物业小区保洁员管理细则-5
物业小区保洁员管理细则5
一、文明卫生标准:
1、大院道路、空地每天专人打扫,室内经常打扫,做到窗明几净。
2、院内鼠、蚊、蝇密度达标,厕所有专人每天打扫,保持清洁无臭味、管道畅通、无滴水。
3、院内无乱搭、乱建、乱放、乱堆、乱倒现象。
4、院内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5、倒垃圾按时按指定地点,严禁院内乱掷烟头、纸屑瓜果皮壳。
6、楼道畅通,无杂物堆放,严禁在过道里放炉灶,晾晒衣服绳索整齐有序,不影响市容和过路。
7、汽车、自行车在指定线内有序停放,驾驶人员洗刷汽车后要立即将污渍地面扫净。
8、院内三线(电话、电力、电视线)线路整齐美观。
9、保持院内花草树木完整、美观、地面无枯败枝叶、杂草和弃物。
10、严禁住楼户往楼下乱掷杂物。
11、下水道畅通无堵塞,窨井完好无损。
12、装潢施工有序,建筑材料定点摆放,废土及时清运整理,无遗留现象。
二、责任范围:
1、保洁员对所属卫生包干区要经常打扫,每日打扫不少于二次,保持包干区整洁卫生。
2、生活区分片负责人要做好片内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人有权对片内违反制度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3、住家户要保持家庭内外整洁卫生,对庭院卫生负有责任。
4、卫生管理人员,要负责好大院卫生工作,每天要巡回视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大院卫生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处罚规定:
1、凡查出卫生包干区不卫生的,每次扣保洁员奖金50元,并责令其立即打扫。
2、住家户乱倒垃圾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清扫。
3、住家户养家禽家畜,一但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罚款50元。
4、在院内乱掷烟头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住家户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除责令其清理外罚款100-3000元。
6、对损坏院内花草树木者予以花木价值三倍罚款。
7、卫生管理人员(包括打扫卫生,打扫公共厕所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脏、乱、差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8、院内乱停放车辆的每次罚款200元。
四、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6篇 物业分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1总则
1.1各物业分公司应严格遵循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
1.2各物业分公司必须按管理公司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批和签订,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及相关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任何违反授权范围的审批、签发、签订的合同均是无效的,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相关职责界定
2.1物业分公司负责合同的拟订、洽谈,并按规定权限发行审批手续,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同,以及合同签订后的实施工作。
2.2项目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分公司2万元(含)以上的,且属于《经营管理制度》中规定项目所在公司权限内的合同审批。
2.3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在经营管理委员会授权下审议或批准各类有关物业服务的合同文本,并负责审批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服务顾问(咨询)合同。
2.4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审批《经营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内的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的审批
3.1各物业分公司的下列协议文件均应视为与顾客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a)与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介入阶段专项服务协议;
b)与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c)协助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拟订的业主临时公约;
d)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及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
e)协助业主委员会拟订的业主公约。
3.2物业分公司品质部负责件拟订上述合同文件草案,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评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并确保对每一份新的合同
文件均进行评审。
3.3各类物业服务合同文件的评审应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合同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反映顾客方的需求和期望;
c)合同中各项要求明确、陈述清晰,并已与顾客方达成共识。任何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或双方存在疑虑的问题均得到澄清;
d)本公司有能力提供合同文件约定的物业服务要求;
e)合同文件能够充分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3.4合同文件评审方式可以是会议评审或文件递审,具体由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决定。采用会议评审时,由总经理主持评审会议,品质部协助记录,评审会议通过后,按以下顺序完成签署手续。采用传审方式评审时,由品质部按以下顺序组织各部门完成评审和签署手续。
a)品质部经理签署;
b)各部门负责人会署;
c)法律顾问审阅、签署;
d)物业分公司副总经理签署;
e)物业分公司总经理签署。
3.5物业分公司在完成上述规定的评审和签署后,在与顾客方正式签订合同文件前,必须逐级报送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核、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批准。
3.6物业分公司在与顾客方签订上述合同文件时,均必须由总经理作为公司代表签订合同。
4其它经济合同的审批(采购类合同评审)
4.1除上述合同文件外的其它经济合同,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拟订合同草案,并按下述规定顺序组织合同文件的审查、签署。
a)经办人签字;
b)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c)法律顾问审阅;
d)财务部经理审核;
e)物业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核;
f)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4.2其它经济合同文件的审查(评审)内容包括(不限于):
a)合同标的内容是否完整,严禁拆分合同;
b)对方单位(法人)的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项目是否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否记录清楚、准确;
c)经济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
d)经济合同中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e)经济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是否确定和准确;f)经济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确定;
g)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h)经济合同中是否有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i)必要时,是否明确保修条款;
j)结算和付款条件是否有利;
k)计价依据是否完备等。
4.3物业分公司在完成上述规定的审查和签署后,在与合作方正式签订合同文件时必须根据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a)管理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合同,按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中ecg004
《合同审批程序与权限规定》的规定,逐级报项目所在公司、管理公司审批;
b)管理公司审批权限以下且标的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其它经济合同,报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c)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其它经济合同,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4.4经审批后的其它经济合同由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合作方签订合同。
5合同执行及变更
5.1各物业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合同档案的保管,完整的合同档案应至少包括合同正本(一份)、合同审批表、本公司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印件、对方单位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
5.2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是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合同履行中出现分歧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必要时应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并向公司领导汇报。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重新评审,具体按前述内容执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及时传达到受更改影响的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工作。
5.3物业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合同台帐,各业务经办部门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及时提交合同执行的相关资料。
6相关文件与记录
6.1wdwy-fr-mm630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审批表
6.2wdwy-fr-mm6302物业分公司经济合同审批表
6.3wdwy-fr-mm6303物业分公司合同台帐
第7篇 物业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以下小编整理好的物业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 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 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 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 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 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 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 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 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 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 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计分表
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及计分表
社区(村)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扣分 得分
1、小区综合管理10分
(1)物业管理重大活动有计划,有经费投入。2分
(2)物业管理有阵地,有值班室,人员配备整齐,规章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有考勤,有记录。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完备。2分
⑶栋号有明显标志;有引路方向平面图。1分
(4)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制度,并有台帐记录的,1分。
(5)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设备良好,运行正常。1分
(6)物业费收缴率80%以上;收支及时公开。1分
(7)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有关事宜,包括各类综合整治、创建、卫生等工作。2分
(8)重要物品出入有登记。异常情况,应进行检查处理,做好处理情况记录,遇重大情况及时报街道。1分
2、环境卫生
保洁 30分
⑴有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完备。2分
⑵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2分
⑶小区内阳台、空调框无杂物堆放。2分
⑷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计2分;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2分
(5)有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2分
(6)辖区内物业管理居民区道路平坦,倒牙砖平整,无破损,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污迹。卫生状况良好,无卫生死角,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现象。2分
(7)公共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堆乱放,乱贴画,乱拉乱挂,无违章建筑,无违章饲养畜禽。2分
(8)绿化管护良好,无裸露空地,绿地内无垃圾杂物。2分
(9)居民楼楼道无乱堆乱放现象。2分
(10)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单元楼栋内的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清洁卫生。楼宇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2分
(11)、保持各单元楼道内的栏杆、墙面、门、窗台无污迹、无灰尘。楼内的窗户玻璃明净光洁、无灰尘、污迹、斑点。2分
(12)公共卫生间内应无异味、无积水、无污垢、无卫生死角。定时保洁。2分
(13)小区楼宇定期灭杀蚊子、苍蝇、老鼠等害虫,垃圾箱、卫生间要经常消毒,做到无滋生源。2分
(14)楼宇外立面保持整洁,无污迹、无乱挂、乱贴。2分
3、绿化养护 14分
⑴无裸露空地,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色、叶形正常,无明显虫害痕迹。冬季落叶枯草及时清理,有防冻管理措施。2分
⑵树冠完整,树干挺直,修剪得当,无死树、无缺株。2分
⑶ 绿化率好,各类指示牌完好,美观2分。藤本植物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花灌木开花繁茂,无非正常落花落蕾现象。 2分
⑷地被植物生长良好,分布均匀、整齐,色调协调一致。整形植物修剪平整,保持原造型效果,无缺损。 按季节性杀虫、施肥。 2分
⑸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绿地内无高荒性、缠绕性、攀援性杂草,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堆物堆料、侵占等现象。2分
(6)绿化带方块田、沟渠拜平整。2分
4、安全管理 10分
(⑴ 小区安全、消防设施、制度规范健全,有各类基础档案。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熟悉工作环境,清楚工作中的安全事项。2分
⑵工作人员懂得并能使用各类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种灭火器材。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上岗证,凭证上岗。2分
⑶管理区域秩序井然,有处理和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有突发事件按预案及时处理,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1分
(4)管理区域内无火灾、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全年保障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2分(5)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1分;有防范措施。。1分(6)消防通道畅通。1分
5、设施管理
维护 10分
⑴小区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1分;无随意改变用途。1分;
⑵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1分;工作正常。1分;
⑶道路畅通,路面平坦。1分;路面无破损。1分
⑷污水排放通畅。2分
⑸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并划出停车红线,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2分。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小区内无重大火灾,1分;无刑事和交通事故,1分。
6、特色服务 6分
(1)做好楼宇内公共部位的美化工作,制作了盆景造型,使大楼更有品位,富有文化气息。3分(2)开展社区文体活动2分。(3)有方便业主的零星服务:如服务信息、天气预报、备雨伞、便民箱等。1分(4)其他特色服务活动,每增加一项加1分。
7、业主满意度10分
随机采访小区10位业主,满意度90%以上10分,85%以上9分,80%以上7分,75%以上6分,70%以下4分
8、平时督查10分
每月不定期督查,每发现一次(一处)扣0.5分,扣分累计,超过10分后,在总分中扣除。
考核得分
考核单位:
年 月 日
第9篇 s物业公司岗位竞聘管理细则
物业公司岗位竞聘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物业公司物业人资字[20**]0**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岗位竞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选拔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员工职业发展晋升渠道,结合nj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或物业管理中心(处)(包括顾问项目)全部岗位竞聘活动。
三、职责:
1、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是岗位竞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岗位竞聘的计划、组织、落实与监督、整理档案及统计工作。
2、拟定通过岗位竞聘方式,招聘空缺岗位或新增岗位员工的公司职能部门或物业管理中心(处)配合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组织、落实岗位竞聘工作。
3、考评小组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4、岗位竞聘活动资料准备、统计等辅助工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文员及人事员负责。
四、说明:
所有岗位竞聘活动均应严格遵照物业人资字[20**]**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岗位竞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开展,本管理细则是对上述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
五、策划:
1、岗位竞聘工作计划
(1)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按月度分析公司各部门、管理中心(处)岗位空缺或新增岗位情况,制订月度岗位竞聘工作安排计划,或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某个用人需求制订单项岗位竞聘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确定竞聘活动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发布竞聘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竞聘岗位、要求、报名方式、笔试、答辩日期、背景资料简介等。
(3)成立竞聘考评小组:
经理级岗位竞聘考评小组成员由经营班子、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
主任主管级岗位竞聘考评小组成员由经营班子(至少1人以上)、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相关专业岗位员工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
领班级岗位及关键技术岗位竞聘考评小组成员由公司分管领导、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主任级以上、用人单位直接主管、负责人、相关专业员工代表组成(不少于5人)。
六、竞聘要求:
1、岗位竞聘采取个人自荐和职能部门、管理中心(处)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即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岗位竞聘审批表》,经所在部门或物业项目和人力资源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名。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员工主动向上,有不断接受挑战的勇气和信心,同时由所在公司推荐可以保证不影响竞聘参加者所在部门正常工作。
2、参加岗位竞聘员工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但不受原所在公司、工作部门和岗位限制。
3、参加竞聘员工在现工作岗位表现良好。
4、参加岗位竞聘员工需要满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遵照gr-0102号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岗位人员职责及任职要求》执行。
5、知识技能:竞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6、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等。
7、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
七、岗位竞聘程序及规则:
1、经理级岗位竞聘程序及规则:
(1)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空缺及新增岗位要求公布公开竞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并说明报名时间、方法、竞聘日程安排及其它相关要求。
(2)成立岗位竞聘考评小组由全体经营班子、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考核分权重经营班子占60%,其他考核小组成员占40%。
(3)竞聘人员填写《岗位竞聘审批表》,并由竞聘人员所在部门或管理中心(处)同意,方可提交申请资料。
(4)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对其竞聘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竞聘条件者方可参加竞聘,不符合条件者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向竞聘人员说明原因。
(5)竞聘考评小组对竞聘者进行笔试、答辩、资格资料评审。
笔试:
a)由综合管理部或社会权威部门出题;
b)对试卷进行密封管理,笔试当场拆封;
c)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和综合管理部各派1名人员进行监考;
d)由2名权威人员共同阅卷评分。
答辩:
a)答辩题目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相关职能部门出题;
b)每位竞聘者答辩问题要一致;
c)考评小组需当场打分,由工作人员当场统计得分。
(6)由考评小组根据考评分排出名次。
(7)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对拟聘人员履行报批手续。根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填写相关表格上报**物业公司审批。
(8)经总部审批后方可进行试用,试用期满进行转正测评,合格者正式聘用。
2、主任、主管级岗位竞聘程序及规则:
(1)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空缺及新增岗位要求公布公开竞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并说明报名时间、方法、竞聘日程安排及其它相关要求。
(2)成立岗位竞聘考评小组由经营班子(至少1人)、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考评分权重经营班子占50%,其他考核小组成员占50%。
(3)竞聘人员填写《岗位竞聘审批表》,并由竞聘人员所在部门或管理中心(处)同意,方可提交申请资料。
(4)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对其竞聘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竞聘条件者方可参加竞聘,不符合条件者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向竞聘人员说明原因。
(5)竞聘考评小组对竞聘者进行笔试、答辩、资格资料评审。
笔试:
a)由综合管理部或社会权威部门出题;
b)对试卷进行密封管理,笔试当场拆封;
c)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和综合管理部各派1名人员进行监考;
d)由2名权威人员共同阅卷评分。
答辩:
a)答辩题目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相关职能部门出题;
b)每位竞聘者答辩问题要一致;
c)考评小组需当场打分,由工作人员当场统计得分。
(6)由考评小组根据考评分排出名次。
(7)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对拟聘人员履行聘任手续,根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确定上岗试用人员,并上报**物业公司备案。
(8)试用期满进行转正测评,合格者正式聘用。
3、领班级岗位及关键技术岗位竞聘程序及规则:
(1)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空缺及新增岗位要求公布公开竞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并说明报名时间、方法、竞聘日程安排及其它相关要求。
(2)领班级岗位竞聘考评小组成员由公司分管领导、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主任级以上、用人单位直接主管、负责人、相关专业员工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考评分项目负责人40%,其他考核小组成员占60%。
(3)竞聘人员填写《岗位竞聘审批表》,并由竞聘人员所在部门或管理中心(处)同意,方可提交申请资料。
(4)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对其竞聘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竞聘条件者方可参加竞聘,不符合条件者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向竞聘人员说明原因。
(5)竞聘考评小组对竞聘者进行笔试、答辩、资格资料评审。
笔试:
a)由综合管理部或用人单位出题;
b)对试卷进行密封管理,笔试当场拆封;
c)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各派1名人员进行监考;
d)由2名考评小组成员共同阅卷评分。
答辩:
a)答辩题目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出题;
b)每位竞聘者答辩问题要一致;
c)考评小组需当场打分,由工作人员当场统计得分。
(6)由考评小组根据考评分排出名次。
(7)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对拟聘人员履行聘用手续,进行试用。
(8),试用期满进行转正测评,合格者正式聘用。
八、相关文件、表格:
1、文件:
(1)**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岗位竞聘管理办法(试行)
(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规定
(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岗位人员职责及任职要求
(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工作手册
2、表格:
(1)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岗位竞聘审批表
(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评审表
第10篇 物业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核办法【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2坚持“四不讲”,不讲条件,不讲情面,不讲照顾,不讲客观,奖罚分明,逗硬考核。
3.3物业管理经理行使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考核权,对公司负责,公司对物业管理经理考核,各主管对员工进行考核。
4、考核时间:
每月26-28日前由物业管理经理向对各岗位管理人员进行打分考核。
各主管对各岗位进行打分考核并公司审查、备案。
5、考核内容
5.1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2岗位考核执行情况。
6、考核办法:
6.1物业管理人员各岗位工资由标准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其中考核工资根据公司对各岗位的工作要求中划定考核工资。
具体物管经理每月200元,物管员、收费员、维修员、保安为每月100元,保洁员为每月50元,作为当月的考核工资。
其伙食、交通、通讯补贴除外。
其余为标准工资。
6.2工作考核实行100分/人、月制考核,全面达标为100分,依次为94、84、74、64共五个等级。
6.3得分为95-100分者,得全月考核工资。
6.4得分为85-9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30%
6.5得分为75-8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80%
6.6得分为64-7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30%。
6.6得分为64分以下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50%。
直至当月违反同一规定两次及以上者,加倍考核。
7.0考核通则
7.1奖励
7.1.1对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有突出贡献,使公司增加收入上2万元或减少损失2万元以上者,奖5~50分/次。
特别突出,晋升一级工资。
7.1.2工作业绩突出,受到业主/使用人书面感谢表扬者,奖5~10分/次。
7.1.3参加行业、区、市级竞赛获奖,为公司争得荣誉者,给予通报表扬,奖5~10分/次,获市级嘉奖,奖15分/次,记功一次。
7.1.4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给予通报表扬,奖5~1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1.5拾金不昧,奖1~10分/次,数额巨大,加倍奖励。
7.1.6公司的单项奖励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7.1.7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物业服务工作有实际收获和较好推动作用,奖5~20分/次。
7.1.8及时制止治安、消防及其它突发事件,保护了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奖5~20分/次。
7.1.9精打细算、修旧利废、厉行节约、降低物管成本有较大成果,奖5~20分/次。
7.1.10对设施设备进行技改,延长设施设备使用寿命、相关消耗下降有明显效果者,奖5~2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1.11坚持原则,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事迹突出者,奖5~20分/次,特别突出者,加倍奖励。
7.2考核
7.2.1迟到、早退、旷工,按《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7.2.2着装不规范、佩戴不完整,扣1分/次。
7.2.3姿态不端正、行为不规范,扣1分/次(项)。
7.2.4语言粗俗,服务被业主有效投诉,扣5分/次(项)。
7.2.5不服从指挥,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扣3分/次(项)。
7.2.6破坏团结、拨是弄非,工作推委、拖拉,扣3分/次(项)。
7.2.7工作期间,干与本职工作无关之事,扣3分/次。
7.2.8当班饮酒或酒后上班者(因公饮酒者,酒后不得上班,不在本考核之列),扣5分/次。
7.2.9当班吃零食,禁区内吸烟者,扣2分/次。
7.2.10串岗、脱岗者,扣5分/次;若给公司或业主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7.2.11当班吵架、打架、赌博者,扣10分/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7.2.12当班期间睡岗者,扣10分/次。
7.2.13无故不参加例会、训练、培训者,扣2分/次。
7.2.14记录不准确,各类资料上报不及时者,扣2分/次。
7.2.15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包庇、纵容下属者,扣5分/次(项)。
7.2.16限期整改不及时,未达要求者,扣3分/次(项)。
7.2.17泄露公司机密、造谣、诽谤、打击、报复他人者,扣10~20分/次。
7.2.18工作场地不干净、整洁,工作区域10平方米内发现烟头、纸屑,扣1分/次(处)。
7.2.19故意刁难业主,向服务对象吃、喝、卡、拿、要,收取好处费,除退出非法所得、赔礼道歉外,另扣20分/次,情节严重者予辞退。
7.2.20主管负责人督查不严,导致工作出现大的失误,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扣5~20分/次或另行处理。
7.2.21业主(使用人)投诉、咨询时认为不属于本职责范围而不理睬、不引导者,扣2分/次。
7.2.22各种考核事件如果有属于直接上级平时督导不周的原因,或此事是由其他人员、其他部门检举者,其直接上级应受相应考核。
7.2.23各级员工对所属人员的各种考核,如果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将受到被考核人相同的考核。
8.0考核细则
8.1部门负责人考核评分细则
8.1.1所管理物业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扣20分/次或予行政处理,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1.2所管辖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完好率>98%,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3所管辖物业各项管理、服务规范未建立、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项。
8.1.4每半年由公司调查一次业主满意率,未达规定值,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5员工培训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次。
8.1.6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作主张,给业主或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扣5~20分/次,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8.1.7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扣10~20分/次。
8.1.8工作失职、渎职,经考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降职或其它处理。
8.2收费员考核评分细则
8.2.1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台帐,未做到,扣2分/次(项)。
8.2.2各科目按规定记帐,按时结帐、对帐,未做到,扣2分/次(项)。
建立、完善各种收费台帐,保管、使用好发票及收据,定期检查、核对,未做到,扣1分/次(项)。
8.2.3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不出差错,未做到,扣5分/次。
8.2.4认真、仔细收取各类费用,无计算、书写错误,未做到,扣1~5分/次,收到假钞,自行赔付。
8.2.5保证及时准确提供欠缴费用业主/用户名单名细,延时或不准确,扣1~5分/次(项)。
8.2.6保持工作台面干净、整洁,违规一次,扣1分/次。
物管员考核评分细则
8.2.7及时收集、整理、统计业主/用户入住、装修、租赁等资料,未做到,扣2分/次(户)。
8.2.8认真耐心接待投诉,及时处理并跟踪督促解决,未做到,扣2分/次。
8.2.9积极主动配合收费员催收各类款项,未做到,扣2分/次。
8.2.10定期回访,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未做到,扣2分/次。
8.2.11保持记录完整、及时、有效,未做到,扣2分/次(项)。
8.2.12管理好业主档案,不遗失、不泄密,未做到,扣5分/次(项)。
8.2.13按要求检查考核清洁工的工作完成情况,未做到,扣1分/次(项)。
8.2.14客户报事报修投诉未及时处理,扣5分/次(项)。
8.2.15未按期回访业主/使用人,扣1分/次。
8.2.16保持工作台面干净、整洁,违规一次,扣1分/次。
8.3协管班长考核评分细则
8.3.1所管辖物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扣5~20分/次,未采取补救措施或处理不及时,扣 20分/次,隐瞒不报,加倍处理。
8.3.2不坚持原则,督导不严,包庇、纵容下属,扣5分/次。
8.3.3所管部门被业主/使用人有效投诉,扣5分/次。
8.3.4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学习、培训、未作好记录,扣5分/次。
8.3.5制度不健全,扣1分/次。
8.3.6抽查夜间值勤低于4次/月,扣2分/次。
8.3.7不定期培训员工,低于4次/月,扣2分/次。
8.4协管员考核评分细则
8.4.1未按时交接班,记录不全或不清晰,扣1分/次(项)。
8.4.2未按规定巡逻和详细记录巡逻时间情况,扣1分/次(项)。
8.4.3未按规定对人员、物品进出进行有效控制,扣2分/次(项)。
8.4.4当班期间,发生治安、消防事件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扣10~20分/次。
8.4.5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存放不符合要求,扣1分/次(项)。
8.4.6被褥未按规定叠放,未做到棱角分明、平整、无皱纹,扣1分/次(项)。
8.4.7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扣3分/次。
8.4.8擅自动用警具,有损公司形象者,扣5分/次,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处理。
8.4.9当班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扣5~20分/次(项)。
8.4.10其他有违本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8.5清洁工考核评分细则
8.5.1地面(含台阶、沟、花台等)不干净、清洁,扣1分/次(处)。
8.5.2侧面(含门、栏杆、墙面、墙上附件等)有灰尘、蛛网、乱贴8.5.3乱画(用工具能做到处),扣1分/次(处)。
8.5.4顶面(含灯、灯罩、屋顶等)清洁未做彻底,不干净,扣1分/次(处)。
8.5.5垃圾(果皮箱)外有污水渍、桶内有异味,扣1分/次(处)。
8.5.6垃圾清运不及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扣1分/次(处)。
8.6维修工考核评分细则
8.6.1未做好对设施设备的安全、防火、防水检查,处理不及时,扣1分/次(项)。
8.6.2不熟悉本岗位工作环境,违反各专业操作规程或工作标准,扣2分/次(项)。
8.6.3未保持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整洁年,未做好有关记录,扣1分/次。
8.6.4未完成日常定期巡检、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扣1分/次。
未记录,扣2分/次。
8.6.5未按规定完成临时交办工作任务,扣1~5分/次(项)。
8.6.6检、维修前,未做预案,擅做主张,给业主或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形象者,扣5~20分/次(项),后果严重者,另行处理。
9.0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自2005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考核事项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元月一日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核办法【2】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辖区内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人(具体名单附后)。
二、考核主体
县住建局会同街道、社区以及物业管理相关人员,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检查考评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的住宅小区进行检查考核。
三、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围绕三明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即⑴基本服务标准;⑵清洁卫生标准;⑶秩序维护标准;⑷房屋公共部分管理标准;⑸公共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等五个方面规定,具体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效益等八个项目(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五、考核措施
㈠考核方式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⒈考核区域。
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考核区域,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现场检查。
⒉评分办法。
考核组人员应严格对照考核评分细则,实行无记名打分。
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相加的平均得分为当次考核结果分。
⒊现场督查。
考核组每次检查考核时,一是对物业服务台帐进行现场查阅;二是对居民投诉及应急维修进行现场勘查;三是召集居民代表进行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⒋点评通报。
考核小组检查考核时,当场公布考核结果和现场点评;并将考核情况及考核名次,以书面形式通报,必要时向媒体公布。
㈡实行分值加减奖惩制度
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信用档案,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给企业直接加(减)分,具体规定如下:
⒈加分条件及相加分值。
在本年度内,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年度综合平均分基础上对企业加1至5分。
⑴在物业管理行业开展的评比活动中获得国优的,一次加5分,省优的,一次加3分;获得市优的,一次加2分(以上仅使用一次);
⑵在物业专业刊物上投稿并发表的,被国家级刊物录用的加5分,被省级刊物录用的加4分,被市级刊物录用的加3分;
⑶企业在推行市场化进程中,采取电子收费等创新改革举措的且物业管理成效明显的,加1至3分。
⑷年度内有新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加1分。
⑸每季度有公布物业服务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以照片为证),加2分。
⑹业主满意率测评(由所在社区组织测评)前三名的分别加1.5、1、0.5分。
⒉减分原因及相减分值。
在考核年度内,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在当次考核时每次扣除1至5分。
⑴企业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分,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4分;
⑵因企业失责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的扣3分;
⑶因企业责任给业主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⑷主管部门督办事-项不能及时完成的扣2分;
⑸未经主管局批准,擅自承接3个以上(不含3个)物业管理项目的,扣2分;
⑹因企业失责,业主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发现一起扣1分;
⑺违反沙政〔2022〕18号、沙政〔2022〕59号规定,出具虚假《土地、规划建设联审证明》的,发现一次扣1分。
六、奖惩激励
⒈奖项设置。
经综合考评,评选1-3个县级年度物业管理先进单位和物业管理项目优秀经理人。
⒉奖励办法。
书面表彰,授予牌匾,给予一定奖金。
⒊其他规定。
评比结果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审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主要依据。
主管部门对年度检查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半年度及年终业主调查满意率低于50%的,将限制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年检初审和盖章,责令退出本县市场。
七、有关要求
⒈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要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⒉本办法下发后,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结合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抓规范,在规范中促发展。
⒊本办法由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业股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23年1月 1日起实施。
附件:⒈沙县2023年住宅小区考核项目名单
⒉沙县2023年物业管理示范住宅项目评分表
第11篇 物业管理收费细则范文
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国家是有收费标准的,因此大家如果遇到乱收费的物业,可以进行投诉!以下是物业管理收费细则,请参考!
物业管理收费细则【1】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7、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25%以上;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基本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物业费包括什么【2】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即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包括;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电气、燃气、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费等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6、办公费用;
(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可以看出小区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分摊水电是否可以约定,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上也可以另外约定物业管理费里包含公共水电费。
第12篇 物业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局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的使用、维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物业管理细则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局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局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范围
1、出租房屋的管理2、公共设施的管理3、公共场所的管理
4、园林绿地管理
5、中央空调管理
6、电梯(人坐电梯)管理
7、其它管理
三、物业管理流程
1、各局根据单位物业情况,明确物业管理的内容,拟出物业管理计划,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2、根据物业管理的内容,寻找合作客户,初步达到合作意向后,填报物业管理合作意向书。
3、各局根据合作意向书和物业管理情况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职责和权利。
4、各局根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5、各局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协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客户签订。
四、注意事项
1、各局出租房屋出租期限是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待市局审批结果再继续相关工作。
2、出租房屋时须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3、各局出租房屋须建立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填写清楚。
4、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缴各局计财部。
5、各局物业管理专项费用由计财部专项管理。
五、其它
1、本细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文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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