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确保企业安全运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安全、环保管理列为部门季度业绩考核内容之一,细则如下:
一、 事故类
1、企业级事故:
1)发生企业级一般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扣7分;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企业级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4人;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一次事故造成装置停产≥24h,<48小时。
(4)一次环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发生企业级重大事故扣10分;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等行政或经济处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企业级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5人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一次事故造成装置停产≥48h。
(4)一次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监察或处罚的。
2、不构成等级的事故:
不构成等级的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直接损失1-5万元或事故造成装置停产<24h,扣5分/次;直接损失0.1-1万元,扣2分/次;间接损失≥5万元,扣2分;其它责任事故扣1分。
4、重伤范围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确定。
5、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二、安全环保检查类
1.考核标准:
1) 公司级检查每季度月平均分≥80分为达标,不扣分;
2) 公司级检查每季度月平均分≥70分且<80分,扣3分;
3) 公司级检查每季度月平均分≥60分且<70分,扣8分。
2、除日常安全环保检查外的其它安全环保问题,如抽查、上级单位检查以及重要节日等随机性检查,将由安全环境管理办公室视问题轻重参考上述标准确定扣分。
三、其它安全环保管控类
1、公司级安全检查或综合管理部日常检查发出要求整改的问题,每发生一项未按要求整改的或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扣0.5分;部门周检查缺少一次扣0.5分;
2、各部门安全标准化自评合格为85分,对不合格部门按照每减少5分扣0.5分,最高扣2分;
3、未按要求执行公司临时布置的安全方面工作扣0.2~2分;
4、“三级安全教育”中部门级安全教育缺少一人扣1分;
5、按照公司《部门、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规定组织部门安全活动,每缺少一次部门级安全活动扣1分;
6、主管领导/承包人参加承包点安全活动,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环保工作指示等,每缺少一次扣1分。所主管部门每发生一起构成等级事故扣2分;不构成等级的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害全年少于3人次,每增加一人次扣5分;造成财产损失,直接损失累计不超过10万元,每超过1万元扣2分。
第2篇 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安全环保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环保素质、意识、技能,防止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或施工作业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进行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其他及外来人员安全培训以及日常安全培训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2.1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2.2“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进行的公司(厂)、基层队、班组(站)级安全教育。
3职责
3.1人事处职责
负责将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列入总体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2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负责审核培训中心上报的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报人事处。
3.2.2负责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发证签章工作。3.2.3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
3.2.4负责监督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
3.3培训中心职责
3.3.1负责根据安全环保培训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报安全环保处审核。
3.3.2负责组织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和阅卷工作。
3.3.3负责为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3.4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
3.4.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负责。
3.4.2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环保知识。
3.4.3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站)安全环保学习材料。
3.4.4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3.3.5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3.4.6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3.4.7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商及其他人员安全培训、员工日常安全培训。
3.4.8各单位负责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加有关安全环保培训。
3.4.9各单位负责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3.4.10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档案。
4管理内容
4.1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实行脱产培训。
4.2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属于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
4.3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业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指定的具有中石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证。证书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编码,同时加盖培训机构和安全环保处印章为有效。
4.4 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地点以局培训中心本部为主。为了便于各单位组织人员就近参加培训,培训中心分别在新疆工区、鄂北工区、镇泾工区设三个培训点集中培训。
4.5hse培训
4.5.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hse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与岗位职责和工作活动相适应的hse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并取得hse培训合格证。
4.5.2每年12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hse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
4.5.3每年12月10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hse培训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报年度hse培训安排。
4.5.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hse培训工作。
4.5.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hse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hse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4.5.6培训中心负责按单位、专业、培训对象分别建立电子版hse培训考试题库。
4.5.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hse培训的监督考核。在hse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hse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hse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
4.5.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hse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5.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5.10hse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四年,到期重新培训办证。
4.5.11hse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5.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hse培训。
4.5.13培训中心聘请的hse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考核,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
4.5.14hse培训内容
(1)基本内容
a)国家、集团公司和局、分公司有关hse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b)hse职责、hse文化和管理知识;
c)典型事故案例及应急措施等。
(2)科级干部、基层队领导、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防火防爆等专业hse技术知识。
(3)一般管理人员、技术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hse管理技术和相关知识。
(4)班组(站)长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本班(站)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hse技术知识、技能。
(5)岗位操作及服务人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基层队hse工作导则》、岗位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现场应急处置技术。
4.5.15培训学时
不得少于24个学时。
4.6硫化氢防护培训
4.6.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事钻井、固井、测井、录井、压裂、测试、试油(气)、采输、储运等油气作业和生产管理的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
4.6.2每年12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硫化氢防护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
4.6.3每年12月10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硫化氢防护培训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报年度硫化氢防护培训安排。
4.6.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工作。
4.6.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硫化氢防护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4.6.6培训中心负责按专业分别建立电子版硫化氢防护培训考试题库。
4.6.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硫化氢防护培训的监督考核。在硫化氢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
4.6.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6.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10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到期复训,重新办证。
4.6.11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6.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
4.6.13培训中心聘请硫化氢防护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考核,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
4.6.14硫化氢防护培训内容
(1) 硫化氢形成的机理;
(2) 硫化氢物理化学特性以及与硫化氢有关的基本知识;
(3) 硫化氢的防护;
(4) 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5) 含硫化氢安全作业方法;
(6) 应急预案及演练。
4.6.15培训学时
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5个学时。复训不得少于6个学时。
4.7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
4.7.1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应参加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4.7.2局、分公司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集中举办1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各单位应统筹考虑,报名参培。
4.7.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6年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4.7.4培训中心应在每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考试结束后,及时联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办证、发证,并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7.5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每年复训一次,到期换证,未参加每年复训,证件作废。
4.7.6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7.7培训学时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7.8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安全培训。培训由人事处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7.9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4.7.10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7.11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4.8用火监护人培训
4.8.1局、分公司及相关方从事用火作业监护的人员应接受用火监护人培训,并取得用火监护人资格证。
4.8.2各单位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及有关通知,报名参培。
4.8.3培训中心负责建立电子版用火监护人培训考试题库。
4.8.4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在用火监护人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用火监护人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用火监护人培训班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
4.8.5培训中心应在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8.6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8.7用火监护人资格证有效期两年,到期复训,重新办证。
4.8.8用火监护人资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8.9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用火监护人培训。
4.8.10培训中心应聘请与培训内容相一致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
4.8.11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集团公司和局、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4.8.12培训学时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复训不得少于20学时。
4.9三级安全教育
4.9.1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9.2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4)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5)集团公司、局(分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单位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6)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4.9.3 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基层队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9.4 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时间不少于16学时。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站)、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4.9.5 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卡原件由二级单位培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基层队、班组(站)留存三级安全教育卡复印件。
4.9.6从业人员在二级单位间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二级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当进行基层队和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9.7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二级单位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9.8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9.9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4.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4.10.1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三级安全教育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9)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10.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锅炉作业: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
--电梯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
--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
--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4.10.3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
(1)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参加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工种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复审。
4.11 承包商安全培训
4.11.1 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在项目(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对所有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为:安全知识、医疗保健知识、环保知识、安全监督、求生与营救、工作标准与规程和应急知识等。所有的培训应做好纪录、存档备查。
4.11.2 业主对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 承包商进入施工作业场所前,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的部门应组织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制度、规定,施工作业场所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要求。
(2) 作业前的安全培训由施工作业场所负责人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为:作业单元和作业对象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应遵守的安全规定,要害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的消防、报警和救护设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等。
4.12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2.1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4.12.2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2)进入施工作业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所从事施工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4)事故教训等。
4.12.3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领导和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基层队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2)基层队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4)直接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5)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6)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4.12.4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4.13 日常安全教育
4.13.1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站)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4.13.2班组(站)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基层队(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4.13.3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基层单位领导批准。
4.13.4局、分公司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站)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站)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站)安全活动。
4.13.5基层队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应联系班组(站)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站)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4.13.6班组(站)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通报、《班组安全》和《华北安风》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演示。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它安全活动。
4.14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安全环保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4.15 培训档案建立
4.15.1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4.15.2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环保培训档案(记录、台帐)。安全环保培训档案主要包括:
(1)安全环保培训计划;
(2)培训考核记录(包括试卷);
(3)培训考核后取得证书的记录;
(4)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5)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档案;
(6)特殊作业培训取证档案;
(7)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8)参观、实习、临时用工等外来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等。
4.15.3安全环保培训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的,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4.1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下发的局、分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17 记录
安全环保培训计划
安全环保培训考核记录
安全环保培训证书记录
安全环保培训台帐
三级安全教育卡
第3篇 项目安全环保管理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项目安全环保管理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安全环保管理部主任的任职资格、安全职责与要求、考核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公司岗位说明书
3 任职资格
本岗位人员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岗位任职要求。
4 安全职责与要求
4.1负责制定本项目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检查计划。
4.2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督促技术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4.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落实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能力及临时性用工的安全。
4.4负责制订和实施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负责编制项目安全投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情况。
4.5参加各类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推进班组安全文明建设。负责施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4.6检查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制止、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7负责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检验、发放及定期检定工作。
4.8组织制定适各类各专业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验证。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5 检查与考核
5.1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
5.2安全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4篇 专业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细则
1.目的
针对专业班组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对专业施工班组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方面、员工意识和必要的劳护用品、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专业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细则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施工项目部负责与班组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负责检查、监督班组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状况和资金投入。
4.参考文件
4.1公司《专业班组管理办法》
4.2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4.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规定内容
5.1 协议
5.1.1分公司/项目部在与专业班组签订的各类劳务协议中必须明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细目,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
5.1.2合同、协议评审时,须有分公司/项目部安全主任和环境保护负责人会签意见才能生效。
5.2专业施工班组责任
5.2.1 职业健康安全
5.2.2班组与项目部协议、合同的签订者为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5.2.3班组必须确定一人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执行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决议。
5.2.4班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门的有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2.5保证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资源的有效投入,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5.2.6兼职安全员应该经常学习及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掌握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质、思想情况,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关心班组人员在操作中的安全与防护。
5.2.7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活动,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对新工人做好上岗前的安全防护教育,对不熟悉安全操作的工人不能安排上岗。配合项目部搞好工人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教育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5.2.8 班组应按规定对从事影响职业健康的人员进行职业病检查。
5.2.9经常检查本班组施工场地的安全用电和卫生情况,保持文明施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若发生工伤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全力抢救,并配合项目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2.10服从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的工作安排,认真接受整改措施。教育班组人员坚守岗位,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有权拒绝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
5.2.11带动班组员工,为促进安全生产,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安全日记;对班组成员提出的正确意见要认真采纳、及时改进,以便共同搞好班组安全建设。
5.2.12班组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器)和劳动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安全标准,符合工程项目相关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5.2.13班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并接受项目部有关部门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必须满足项目部的生产要求。
5.2.14工班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学习,由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填写学习记录,主要内容有:
①小结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月安全生产要求;
②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
③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5.2.15及时做好检查工作。工人每日对自己工作范围的工作环境,预防设施,使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及防护用品进行仔细的检查。如发现工作环境存有不安全隐患,防护设施不全,设备、机具、工具及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处理或报现场施工主管处理;并且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
5.2.16班组必须负责为本班组作业人员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其费用由班组承担。
5.2.17在工地范围内,班组因违反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造事故的,由班组负责。
5.3环境保护
5.3.1专业班组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资源投入。
5.3.2班组要设有专(兼)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并报项目部批准。
5.3.3班组长在每日安排施工任务和安全生产的同时必须同时安排环境保护工作。
5.3.4在施工过程中,要自觉保护环境,禁止向水体、非施工用地倾倒各类垃圾,严禁梵烧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油品。
5.3.5雨季施工时要充分考虑水土流失问题,做好预防工作,严格按《施工中防止水土流失的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5.3.6班组要自觉控制施工噪声,临界噪声控制应积极采用隔音、间断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沟通)等办法,在人口较密集的居民区临界噪音超标时,夜间应停止作业。具体要求参照《控制施工噪声的规定》要求执行
5.4检查和考核
5.4.1分公司/项目部每月对专业班组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项目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5.4.2项目部每月对各班组进行一次考核,形成记录,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每年年底对各班组进行一次考核,提出是否合格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工程管理部,作为公司确定合格专业班组的主要依据。
6.程序流程图
无
7.记录
记录按程序文件:(qp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2-5)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记录。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6篇 车间、班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
车间安全管理由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方面组成,共有8个要素。
4.1活动场所
4.1.1车间设有安全学习室,为班组提供安全活动的场所。
4.1.2车间为每一个班组设一块看板、一个资料柜,看板上要有安全内容。
4.2管理网络
4.2.1车间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要求横到边、纵到底。
4.2.2车间设有安全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安全员,危化品车间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有班长、兼职安全员。
4.3安全生产责任制
4.3.1车间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有人就有岗,有岗就有责”。
4.3.2车间与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收取安全风险责任金,责任书要目标明确、内容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3.3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4.4管理制度
车间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会议制度;
3)安全教育制度;
4)安全奖惩制度;
5)干部值班制度;
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7)安全设施、设备管道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8)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9)交接班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5台账、记录
车间建立以下安全台账和记录
1)安全会议记录;
2)安全教育台帐(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
3)安全检查记录(台帐);
4)隐患登记及整改台帐;
5)风险分析清单;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7)危险化学品登记台帐;
8)安全设施台帐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9)职业危害因素台帐;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和检查记录;
11)事故台帐;
12)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4.6设备设施
4.6.1 关键岗位、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等要规范设立标志牌,标牌内容包括相应基本信息、企业领导承包人、现场责任人等。
4.6.2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明确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责任人,并挂牌。
4.6.3安全警示标识齐全、正确、醒目。
4.6.4安全、消防设备、设施、保护装置完整、完好。
4.6.5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校检,有检测报告、有校验标识、建立检测台帐等。
4.7安全检修
4.7.1制定检修项目作业方案,开展风险分析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检修负责人。
4.7.2检修前,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检修方案和进行风险交底。
4.73作业前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7.4检修作业时巡回检查。
4.7.5检修作业完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8安全活动
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安全活动。
5 班组安全管理规范
班组安全管理由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部分组成,共有5个要素。
5.1安全台账和记录。
1)活动、学习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参加人员、活动议题、内容以及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离岗转岗教育、检修前安全教育、日常教育等,记录完整,参加人员要亲笔签名。
2)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隐患内容、隐患整改期限、实际整改时间、验收人等,记录完整。
3)防护用品登记使用台帐。包括班组配备的空呼、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口罩、虑毒罐等防护用品。
4)风险分析清单。包括常规活动风险分析和非常规活动风险分析清单。常规活动分析每年一次,非常规活动如检修风险分析、变更风险分析等。
5.2人员
5.2.1班组人员“八懂四会”
懂规章制度,懂安全技术知识,懂岗位操作法,懂设备性能,懂工艺流程,懂职业危害和防治,懂防火防爆知识,懂事故报告和急救知识;会操作、保养设备,会预防事故 和排除故障,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使用灭火器材。
5.2.2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含危化品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法定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作业时持证上岗。
5.2.3穿戴防护用品
根据岗位危险特性,当班人员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7篇 乙炔气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管理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组织架构模式,环保责任细化到每个班组及每个员工,再从细节入手,便于规范具体行为,特制定下列有关细则,凡违反每项细则,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100元/项的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1.对各单位辖区内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单位内的环保设施(如:电石渣压滤机、渣浆回水冷却塔、应急池、脱硫除尘器、中和池等)没有鲜明标牌的
3.运行的环保设施(如:双碱脱硫器、危废暂存间)无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4.乙炔发生间渣浆排放明渠西侧的硅铁电石渣,不能超过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废酸,现场存放不能超过2桶。
5.电石渣浆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应急池内,应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馏残渣暂存间应做到信息明确,台账清楚,堆放整齐,定期转移。
8.各车间、各工段管理范围内的循环冷却水,不能泄露,必须全回收到循环池。
9.各单位的排水沟应保持沟内不能有影响通畅流水的异物,沟外的盖沟板全程整齐铺设,不能影响行车、行人。
10.烟囱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烟气外的其他颜色的烟雾;加有脱硫装置的设备,保持正常运转,不能有刺激性气体排放。
11.在电石渣压滤房内,除了防风棚内有电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现象。
12.垃圾池内,应经常保持少储存或零遗留,堆放的内容物不能超过总容积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环部或主管领导。超过24小时不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8篇 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预防或减少、避免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产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新能源车生产线的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
三、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管理规定
1、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工具破损漏电,线路裸露、破损、老化及短路,无漏电保护装置或失效,接线头松动,乱接搭铁线,超负荷用电,不按要求戴防护用品,产生的后果是触电、电流灼伤、电弧烧伤、电光眼及发生火灾爆炸等伤害。为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产生,特对用电安全作如下规定
1.1 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作业。
1.2 进行电气作业(含维修设备)时必须做好绝缘防护或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1.3 在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不低于两人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1.4 对电线和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绝缘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通知电工修复
1.5 在进行用电设备维修时,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1.6用电设备设施或工具在使用前,使用人员必须对其电源线路和电器部件进行检查,发现绝缘层损坏、接线端松脱、电器元件损坏、漏电保护失灵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并报修。
1.7 用电设备、照明灯、电扇、空调、电热水器、电脑等应做到人走关闭,并断开电源。
1.8 非电工人员不得擅自打开电气控制柜、拆卸电源线路和电器部件、随意乱接电源线。
1.9 电气设备设施表面和周围(0.5米内)不得摆放可燃物、水杯、湿物和其它杂物。
1.10 开关、插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电气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
1.11 设备检修完毕应作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送电使用。
1.12 用电设备设施必须装保护接地线,并且接地线与设备接地点要连接牢固。
1.13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1.14 在爆炸危险区内进行接地装置电阻值测量时,所使用仪表必须是防爆、隔爆型的。
1.15在易燃易爆品场所不准穿戴产生静电的化纤等外衣及非防静电鞋、袜子进行作业。
1.16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任何服装、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
1.17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线的安装、维修及拆除由具有资质的电工操作
1.18电缆破损处要用电工胶布包好,不准把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1.19电气设备、设施、工具及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拆除由生产保障部负责。
1.20电器与电源连接,必须采用可开断的开关或插接头,禁止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
1.21凡要求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电器,都应采用三脚插头和三眼插座,不得用双脚插头和双眼插座代用,造成接地线空档。
1.22搭铁线不得接在水管、易燃易爆管道及容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或其它金属物体上。
1.23移动电器设备或工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禁止用拖导线的方法来拔插头。
1.24禁止用湿手接触带电的开关;禁止用湿手拔、插电源插头;拔、插电源插头时手指不得接触触头的金属部分;也不能用湿手更换电气组件,不要用湿布擦抹带电设备。
1.25使用插头时,先插上插座,最后才合上刀闸;停用电器则相反,先断开刀闸或拔出带电侧插座,然后拔出插头。
1.26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1.26.1需要临时用电时,由用电部门向生产保障部提出申请,经部长审批,在防爆区或外来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电另需安全办批准。
1.26.2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生产保障部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6.3临时用电日常检查维护由请申部门负责,生产保障部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1.26.4在金属设备内、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1.26.5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1.26.6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部门不得私自拆除。
1.27触电的现场抢救
1.27.1抢救触电人员时,首先要断开电源或用木板、绝缘杆挑开电源线,千万不要用手直接拖拉触电人员,以免连环触电。
1.27.2如果触电现场远离开关或不具备关断电源的条件,救护者可站在绝缘物体上,用一只手抓住衣服将其拉离电源.
1.27.3如触电发生在火线与大地间,可用绝缘物体将触电者身体拉离地面,或用绝缘物将人体与地面隔开,再设法关断电源.
1.27.4如手边有绝缘导线,可先将一端良好接地,另一端与触电者所接触的带电体相接,将该相电源对地短路.
1.27.5触电者神智尚清醒,但感觉头晕、心悸、出冷汗、恶心、呕吐等,应让其静卧休息,减轻心脏负担。
1.27.6触电者神智有时清醒,有时昏迷。应静卧休息,并请医生救治。
1.27.7触电者无知觉,有呼吸、心跳。在请医生的同时,应施行人工呼吸。
1.27.8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跳尚存,应施行人工呼吸;如心跳停止,呼吸尚存,采取胸外心脏挤压法;如呼吸、心跳均停止,须同时采用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
2行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操作人员要求
2.1.1身体健康,视力、听力必须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2.1.2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行车操作证。
2.1.3 使用行车时严禁饮酒,精神状态较好;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不得做与相关工作无关的事项。
2.2使用前检查
2.2.1.开动行车前:必须确定行车上无其他作业人员;遥控器是否完好、灵敏,遥控器与所开启的行车编号一致;吊钩及滑轮无破裂变形和严重磨损、旋转是否灵活,保险卡是否完好、可靠;钢丝绳无断股、多处断丝、严重变形、直径无明显变小、损伤或严重锈蚀等现象。
2.2.2.试车:在起吊前对行车进行空车运行2分钟,观察行车运行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行车滑轨、运行发卡、震动异常、部件有松动、行车上有异物;控制器(遥控器)按键控制灵活、按钮方向标记与行车动作一致;大小车和升降无异常声响,大车两端行走平稳一致,刹车(制动)正常;升降、终端和行车间限位开关功能正常;滑线及赶臂固定牢固,滑线及小车无脱落滑动灵活;导绳器功能正常无断裂脱出。
2.2.3.行车相关部件、运行及功能出现异常必须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保障部维修人员,将遥控器收好交给维修人员保管。
2.2.4.检查所用吊绳(钢丝绳、链条及布吊带等)和吊具(钢板吊钳、卸扣、涂装专用吊具、罐式组的专用吊具及副车架吊钩等)是否存在断股、磨损、裂纹、滑丝、钢丝绳是否明显变长、严重锈蚀或其它损坏情况,不合格吊绳和吊具严禁使用。
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2.3.1.严格执行'十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超过额定负载(或规定负载)不吊;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光线隐暗或视线不清不吊;
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件不吊;
吊物下有人直接作业时不吊;
歪拉、斜挂不吊;
埋在地下、与地面或设备有钩挂物件不吊;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绳索捆绑处未垫好不吊。
2.3.2.使用行车时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用行车拖拉转运平台车和工件;严禁随意拆除行车安全附件(如吊钩卡子、限位开关、防撞垫等)。
2.3.3.操作行车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注意观察各个方向安全情况;不得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升降不能同时动作);同一动作须点动时,间隔时间应保证在2秒以上;正常情况下不准用打反车的方法达到制动目的。
2.3.4.起吊重物时,吊钩重心应垂直通过重物重心,吊运重物应升至离地0.3-0.5米高度点动检查刹车能力、重物的平稳性和绑扎牢固性;吊运通道上不得有作业人员和障碍物,重物下方不得有人通过,吊起重物上不得站人。
2.3.5.空车行行走过程中靠近另一台行车和终端限位时注意速度,严禁撞击限位开关;上升时吊钩离卷筒距离应保证在1.2米以上,下降时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0.5米;正常情况下行走、升降都不得用限位开关停车。
2.3.6.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行车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量相等的行车共吊一物时,应使两台行车均能保持垂直起吊,两台行车大车行走不得在限位状态下起吊,其吊物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行车起重能力总和的80%(含吊具的重量),起吊时须指派专人在现场指挥。
2.3.7.行车翻转货箱或其它重物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翻转方向反侧,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认翻转方向无其他作业人员时再进行操作,同时要做到操作平稳,避免行车受冲击力造成行车部件损坏或脱轨;因生产或工艺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行车起吊的工件下作业时需用木块和支架等作好防护措施,预防起吊工件意外掉落。
2.3.8.使用手线控制器的行车,不得用力拖拉控制器线,要注意控制器线不要挂在被吊的重物上;使用遥控器控制的行车,遥控器要轻拿轻放、保持清洁、注意防水防潮,发现摇控器天线、防护套以及外壳螺丝等脱落损坏应及时补上。
2.3.9.异常情况处理:在行车检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不得继续使用,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填写设备维修单,在设备维修人员未对其进行检查、修复并准许使用前严禁使用。
2.3.10.升降时严禁使用行车本身的限位开关作为上下限位控制,吊钩滑轮盒任何时候不不允许碰到小车底部。下降时吊钩不允许着地或搁在物件上。行车接近端轨道尽头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时应提前减速,以点动控制运行,避免行车与轨道两端挡块发生猛烈碰撞,不允许以行车顶着行车运行。
2.3.11.吊物件时应尽量坚持“低空运行”,物件底部离地或下方物件高度应控制在200mm左右,稍越过障碍物高度并保持吊物平稳移动,不宜过高;空车要高空运行。
2.3.12.在行车运行时,操作者的注意力集中,注意观察运行路线及两旁的状况,操作者不得站在被吊物件的垂直下方,物件不允许从他人或设备上越过,警告其他人员避让被吊物件,其他人员要及时让开被吊物件,严禁从被吊物件的下方通过。
2.3.13.物件落位稳定后,必须确认吊具与物件脱离,方可运行吊机。
2.3.1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人员离开行车后,将行车从所吊物上取下。
2.3.15.行车停止运行时,严禁将行车停在人行通道上。
2.3.16.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2.3.17.用起重钳吊板材时,一定要用相应型号的起重钳将所吊物件夹紧,对物件的对边进行夹装,保持物件的重心平稳,禁止单边夹装吊运,吊槽形件时,每次只能吊一根(平含捆绑式吊法),多余的起重钳必须取下,防止吊运时钩住其它物体。
2.3.18.在吊管材、槽钢等细长物件时,不准用一根吊绳捆缚一个支点进行吊运,必须不少于两个捆缚支点,保持被吊物件的重心平稳。
2.3.19.在吊运物件时,物件必须被捆缚牢靠、夹持紧固,每根吊绳(钢丝绳、吊带、链条)必须等长或绷直、型号相同。
2.3.20.被吊物件重量低于行车的准载重量,吊绳吊具不准超负荷,操作行车必须缓慢匀速,严禁突然加速、减速和突然升降。
2.3.21.在吊运物件时,身体不准介于被吊物与其它物体可能相撞的位置,防止人被夹、撞伤;同时操作人员不能站在活动或堆码的物件上操作行车,要给自己留一个避让被吊物的空间。物料未放稳时,不准用手或身体去支撑物料,如果在被吊物下加垫枕,要防止垫枕飞出伤人。
2.4.使用完毕注意事项
2.4.1.行车暂停使用吊钩应升至2.5米以上,及时停机关断控制电源;下班前重物和吊具应从吊钩上取下,葫芦应行至到离滑触线3米位置,吊钩升至离葫芦2米处,切断主电源;取出磁钥匙开关,遥控器放置规定位置。
2.4.2.做好行车日常运行维护检查记录(多班制作好交接班记录);当班设备若出现异常情况,作好异常情况记录,操作人员签字。
3、剪板机安全操作规程
3.1.操作者必须熟悉本设备结构性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其他人员禁止操作。
3.2.开车前应先检查冲剪机传动部件和各部连接螺丝、销轴是否松动。电器接地是否完好。
3.3.工作前要对各部润滑,开车试转二至三分钟,无问题方可投入工作。
3.4.使用冲剪机时不准超负荷冲剪。
3.5.工作时应戴好手套和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凉鞋和拖鞋。
3.6.冲剪时要经常给冲具加油,严防上下冲具歪斜。
3.7.送料时要注意手指安全,特别当板料冲到最后压脚压不上板料时,禁止冲剪。
3.8.冲剪机工作时严禁拆装、校对剪刃和冲模。
3.9.冲剪机工作时不准用力敲打冲模、剪刃和其他机件。
3.10.严格控制板料的规格范围,超出规格时严禁冲剪。
3.11.工作场所不得堆积其他物品和大量的冲料,调整和清扫时必须停车。
3.12.工作完毕,及时停机、断电,清理现场。
3.13.两人或两人以上协同剪料时,必须有一人统一指挥。
3.14.按电钮时应注意机床周围有无障碍,不准开连车。
3.15.剪板机进入和取出板料时,须采取防止板料坠落和撞击机件的措施。
3.17.剪料时严禁将手伸入压料器。
3.18.开车后不得加油或调整机床。机后严禁站人。
3.19.禁止用钝剪刃剪切,上下刀片必须保持平行,调整刀片对刀后,需点车试验和开空车检验。
4、折弯机安全管理规定
4.1工作前认真做到
4.1.1.检查设备及工作场地是否清扫、擦试干净;设备床身、工作台面、导轨以及其它主要滑动面上不得有障碍物、杂质和新的拉、研、碰伤。如有上述情况必须清除,并擦试干净设备;出现新的拉、研、碰伤应请设备责任人或课组长一起查看,并作好记录。
4.1.2.检查各操作机构的手柄、阀、以及各主要零部件应放在非工作位置上。
检查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限位开关、限位档铁、电气接地、保险装置等)应齐全完好、安装正确可靠;配电箱、油池的门盖应关闭。
检查润滑部位(油池、油杯导轨以及其他滑动面)油量应充足,并按润滑指示图表加油。
检查各主要零部件以及紧固件有无异常松动现象。
进行空运转试车,起动要寸动,检查各操作装置、安全保险装置(制动、换向、联锁、限位、保险等)各指示装置(指示仪表、指示灯等)工作应灵敏、准确可靠;各部位动作应协调;供油应正常,润滑应良好;机床运转无异常声音、振动、温升、气味、烟雾等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方可开始工作。
4.1.3.密切注意设备各部位润滑情况,按润滑指示图表规定进行班中加油,保证设备各部位润滑良好。
4.1.4.密切注意设备各部位工作情况,如有不正常声音、振动、温升、异味、烟雾、动作不协调,失灵等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后再继续工作。
4.1.5.更换模具、刀具或擦试,检修设备时,要事先停机,关闭电源。
4.1.6.在工作时,不得擅自拆卸安全防护装置和打开配电箱、油池门盖进行工作。
4.1.7.设备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报告设备负责人分析处理,设备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4.2.、工作后认真做到:
4.2.1.各操作装置应按说明书规定放在非工作位置上;关闭电源。
4.2.2.整理工具、零件和工作场地。
4.2.3.清扫工作场地和设备上的杂物,擦试干净设备各部位,各滑动面加油保护。
4.3工作中认真做到:
4.3.1.坚守工作岗位,精心操作设备,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事离开设备时要停机,并关闭电源。
4.3.2.按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设备,不得超规范、超负荷使用设备。
5、钻工安全操作规定
5.1.操作者必须熟悉本设备结构性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2.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集中精神,不准做其它事情,不与他人闲聊。
5.3.停车八小时以上再开动设备时,应先低速运转五分钟,确认润滑系统畅通,各部传动正常后再开始工作。
5.4.在安装变径套和钻柄时锥度必须符合标准,锥面必须清洁,无伤痕。
5.5.用自动进给钻透孔,在接近钻透时,应改自动进给为手动进给。
5.6.工件的装卡必须牢固,钻透孔时必须在底面垫上垫块,不得钻伤设备。
5.7.在调整钻孔深度的自动走刀时,应先使钻头接触工件,再把进给撞块按要求调到深度数值,并锁紧。
5.8.操作前要穿紧身防护服,袖口扣紧,上衣下摆不能敞开,严禁戴手套,不得在开动的机床旁穿、脱换衣服,或围布于身上,防止机器绞伤。女员工必须戴好安全帽,辫子应放入帽内。
5.9.开车前应检查机床传动及工具、电气、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正常冷却液挡水板是否安好,钻床上保险块,挡块不准拆除,并按加工情况调整使用。
5.10.钻床床面上不要放其他东西,换钻头、夹具及装卸工件时须停车进行。带有毛刺和不清洁的锥柄,不允许装入主轴锥孔,装卸钻头要用楔铁,严禁用手锤敲打。
5.11.钻小工件要用台虎钳钳紧后再钻,严禁用手停住转动的钻头。
5.12.薄板、大型或长形的工件竖着钻孔时,必须压牢,严禁用手扶养加工,工件钻通时应减压慢速,防止损伤平台。
5.13.钻孔时必须经常注意清除铁屑,清除铁屑要用刷子,禁止用嘴吹。
5.14.注意刀具的锋利,磨钝了的刀具不得继续使用。不得使用清水进行冷却。
5.15.当设备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或生产保障部
5.16.设备开动时严禁操作者高开岗位或托人代管。
5.17.工作后须将各手柄置于非工作位置上,主轴箱停放应靠近立柱,摇臂适当降低,再切断电源。
5.18.下班前停机清扫设备,清扫部位按照设备“检查保养记录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操作者要做好运行保养记录。
5.19.工作中注意超负荷现象,应立即停止自动进给,并消除超负荷原因。
5.20.攻螺纹时,操纵可逆结合子使主轴正反转,但必须注意将手柄放在固定槽中。
5.21.禁止开车变速,若变速挂轮的手柄挂不到位时,应点动一下再变换,但不得强力扳动手柄。
5.22.钻孔过程中钻头未退离工件前不得停车。反车时,必须等主轴停止后再开动。
5.23.禁止在设备上焊补或校直工件,钻床及摇臂转动范围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清洁。
5.24.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卸下钻头,主轴箱必须靠近端,将横臂下降到立柱的下部边端,并刹好车,以防止发生意外。
5.25.摇臂钻床在校夹或校正工件时,摇臂必须移离工件并升高,刹好车,必须用压板压紧或夹住工作物,以免回转甩出伤人。
5.26.工作中摇臂的高度应调整适当,不宜过高。在加工过程中,摇臂、主轴箱必须处于夹紧状态。
5.27.装卸工件时应将摇臂转在一旁,根据工件重量和形状选择安全吊具,轻起轻放不得碰撞设备。
5.28.卸钻卡具(刀具)时,应将主轴退至靠近主轴箱端面,再用标准斜铁和用手锤轻轻敲打,不得碰打钻杆。
6、焊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1、焊接中的不安全因素
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焊工与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压力容器和电机、电器相接触及行车操作等,同时还会产生有毒气体、电焊烟尘、弧光辐射、噪声等,有时要在高空、狭小空间进行工作。因此,使得焊接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烫伤、中毒(急性中毒)、物体打击、触电和高空坠落等工伤事故。焊工也可能身受尘肺、慢性中毒、血液疾病、电光性眼病和皮肤病等职业病危害。
6.2、防护用品的穿戴作业时应该穿戴好必备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耳塞、带有特制滤光镜片的焊工面罩、焊工服、绝缘鞋、电焊手套及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6.3.焊工安全操作要求
6.3.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气体保护焊机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规范;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焊工操作证后方准操作。
6.3.2检查电源线有无破损,地线接地是否可靠,导电嘴是否良好,送丝机构是否正常。 使用前检查各部连接处是否漏气,气体是否畅通和均匀喷出。开气时,操作人员站在瓶嘴的侧面。供气气管无泄漏,空气管应无破损,发现气管泄漏或破损应立即停止作业。
6.3.3在车间外焊接作业时,对焊机设防雨、防潮的措施,在焊接作业场地有消防器材。
6.3.4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管道等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物体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处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3.5焊接铜、铝等有色金属时,应通风良好,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罩等防毒措施。
6.3.6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
6.3.7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电源不得高于36v,外壳接地可靠,工作结束,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6.3.8气瓶管理要求:气瓶使用不能接近热源,避免气瓶超压爆炸,气瓶在现场使用要进行有效的固定,防止其倾倒。
6.3.9禁止焊接悬挂在行车上的工件和设备,焊接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焊电源,将co2气源总阀关闭。 收回焊把线。
6.3.10定期清理机上的灰尘,用空压机或氧气吹机芯的积尘物。
6.3.11严禁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不准将多台焊机的搭铁串接在一起。
6.3.11焊机应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电焊机外壳必须设有可靠的保护接零,必须定期检查焊机的保护接零线。接线部分不得腐蚀、受潮及松动。
6.3.12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应先关好焊机,防止焊机烧坏。禁止在可燃粉尘浓度高的环境下进行焊接作业。
6.3.13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不得用铁板等裸露导体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电焊回线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管道或设备上。
6.3.14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四周工作环境是否允许烧焊,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
6.3.15开启开关要一次到位,再开启焊机;停机时先关焊机再关电源开关。
6.3.16在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焊接时,通风良好,应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容器内油漆未干不准施焊;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有人进行监护,其入口处要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注明“正在进行气体保护焊接作业”、“防止窒息和中毒”等危险提示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警示语。
6.3.17清除焊渣时,应戴眼镜,身体避开焊渣飞溅方向,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焊接时,工件放置平稳,多人协作时,动作要协调,以免碰伤手脚。
6.3.18焊接中突然停电,要断开焊机电源。
6.3.19移动焊机或往远处拉线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行移动。
6.3.20仰面焊接时,要扎紧衣领、袖口,防止火花烫伤;焊接完的灼热工件,不准放在易燃易爆物品上;工作中,不准触摸焊机内部,以免触电。
6.4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6.4.1移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油漆、气瓶等并保持10米以上间距;
6.4.2明火燃烧地点应远离车辆、厂房及其它可燃物品10米以上;
6.4.3动火现场人员、监护人员熟悉灭火操作程序,能熟练使用灭火器。
6.4.4动火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6.4.5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原则上不准动火,必要时要进行动火申请并做好防护措施。
6.4.6危险点动火前:现场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 /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动火作业
6.4.7焊接前,应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
6.4.8如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油漆等)时,严禁焊接。
6.4.9切割或焊接有色金属及表面涂有油品等物件时,作业区环境应良好,人要站在上风处。
6.4.10电焊着火时,应先切断焊机电源,再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
6.4.11电焊作业的地点要与易燃易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量远离正在生产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和管道。
6.5.作业后的安全注意事项
6.5.1不用焊机时,要先关焊机电源,再拉闸刀开关。
6.5.2焊接结束后,并将电源线及焊接线整理好放在指定地点,将焊机擦拭干净,清扫场地,并检查作业场所,确定没有火种后,方可离去。
6.5.3焊割完的灼热工件,应放在安全地点,工作地点溅落火星应彻底熄灭。
6.5.4下班前将焊机电源切断,焊线绕好,露天的要盖好焊机,并详细检查工作场地彻底熄灭火种后方可下班,做好交接班,并与接班者共同检查安全。
6.6.应急措施
6.6.1焊机不符合规范要求,停止作业,自行整改,对不能整改的立即联系安全员或设备员处理;
6.6.2.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立即切断电源,使用附近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逐级或立即报告安全员或领导,同时拨打厂内火灾电话;火灾较大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撤离。
6.6.3一旦发生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或呼叫周围人员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员脱离触电场所对受伤人员现场组织抢救。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事故报告程序,逐级或立即报告分厂安全员或领导;对触电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采取人工呼吸或胸外复苏,并将受伤人员送周围医院或拨打120救护车
7、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1助剂的燃烧、爆炸特性
溶剂、助溶剂和稀释剂都属于有机溶剂,其大部分属于危险物质。
7.1.1大部分闪点在常温以下
7.1.2爆炸下限在1%-3%之间,爆炸极限的范围较大,一般在6%-20%之间。
7.1.3易挥发,与空气形成雾状混合物,在内部产生热量时,会引起燃烧,甚至爆炸;
所需点燃能量小,遇有机械火花、电火花,静电放电等,均可能点燃。
7.1.4有机溶剂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易积聚在不易通风的低洼区域,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火灾时扩散的可能性;
7.2油漆的燃烧、爆炸特性
油漆的主要化学成分是二甲苯、酯类、酮类、醇类、醚类等低沸点的有机溶剂。
7.2.1闪点低,燃点也低,接触火源极易着火持续燃烧。与氧化剂或有氧化性的酸类接触,可能发生剧烈反应,引起燃烧爆炸。
7.2.2分子量小,沸点低,易挥发,遇火极易着火燃烧,易积聚在不易通风的低洼区域。
7.2.3着火所需点火能量较小,只要极小能量的火花即可点燃。
7.2.4膨胀系数较大,受热容易膨胀,造成密封容器“鼓桶”,甚至暴裂产生火花。
7.3 火灾、爆炸危险
7.3.1在涂漆作业时电器故障或不违章操作易产生放电火花,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和爆炸。
7.3.2沾有油漆、溶剂或油类的棉纱、手套等堆积在一起易产生自燃。
7.3.3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要求,在火灾危险场所违章使用明火而引发火灾。
7.3.4调漆间和喷漆室通风不够,安全风量不足,烘干室换气不良,漆雾和溶剂蒸汽浓度容易达到燃烧爆炸极限;遇明火就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7.4职业病危害
7.4.1苯系物的危害:油漆中存在苯系物,苯系物属高毒物品,长期接触会引起贫血、易出血、易感染皮肤病等症状,严重时会引起白血病和造血器官癌症,也可能造成急性中毒。
7.4.2噪声的危害:空压机、喷砂、打磨过程中存在噪声,它引起听觉器官的损伤;也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造成一定的影响
7.4.3粉尘的危害:在打磨和喷砂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粉尘,它主要对人体呼吸系统产生影响,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引发尘肺病。
7.5、油漆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要求
7.5.1对新员工,应事先进行涂装作业基本安全知识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7.5.2操作前戴好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耳塞、防毒面具、防静电工作服等。
7.5.3作业前对喷漆用的工具进行严格检查。
7.5.4对涂装作业专用设备进行检查,保障设备处于安全使用状态。
7.5.5悬挂式防爆灯不宜过分受力,受力点触及金属块口要放衬垫以防绝缘损坏,防爆灯宜用36伏以下或干电池,喷漆使用电器设备应有专业电工安装。
7.5.6在半密封空间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7.5.7油漆作业场所不得携带产生火花的物件、不准吸烟、不准打手机、不做产生火花的动作、移动工具设备小心轻放,涂装危险区内无关人员不可随便进出。
7.5.8涂装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散漏在地上或船上的漆料、工业垃圾、碎布、空桶全部清除,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7.5.9油漆作业时禁止与其它作业进行交叉作业。
7.5.10油漆作业场所的灭火器、消防栓及应急器材必须齐备有效,不准挪为它用。
7.5.11到喷漆室下方的循环水池捞漆渣或加漆雾凝聚剂时,必须先对循环水池通风,然后佩戴防毒面具,现场安排一人进行监护。
7.5.12涂漆作业场所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等都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7.5.13涂漆作业中的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7.5.14调漆间、喷漆室、喷砂室、油漆库、补漆房等的通风换气设施必须正常运作。
7.5.15作业区域内要有适当的亮度,避免日光直射,严禁在涂漆施工现场喝水或饮食。
7.5.16严禁油漆进入口中、眼中,出现问题必须用清水冲洗后送医院治疗,如大量吸入溶剂蒸汽,出现不适症状时,必须迅速脱离现场,呼吸新鲜空气,必要时送医院治疗。
7.5.17在车辆举升、运转或车辆移动前,先观查四周是否有其他人或物,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做好防护措施。
8、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8.1、基本要求:”
8.1.1非生产保障部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电动工具。
8.1.2.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应配用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安全用具,要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措施。
8.1.3.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在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金属容器内等狭窄的特别危险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
8.1.4.电气线路间不应有接头。电源线严禁乱放、乱拖。停电、休息或离开工作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8.1.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8.2.使用前安全检查
8.2.1必须正确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使用时人身安全。
8.2.2辨认铭牌,检查工具的性能是否与使用条件或环境相适应。
8.2.3检查外壳、手柄开关等是否有裂缝和破裂,电源导线是否完好。
8.2.4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空转,试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8.2.5工作前应检查工具的手提把和电源导线,保持绝缘良好,操作时戴绝缘手套。
8.2.6插头插上之前,务必检查开关是否处在关闭的位置。
8.3使用中的安全要求:
8.3.1工具转动时,不得同时做其它事情,更不得撒手不管。
8.3.2操作中发现漏电现象,电机发热程度超过规定,转动速度突然变慢或有异声时,应立即停用,交给电工检修。
8.3.3不得用拽线的方法拖动工具或线盘,需要移动身体时,必须先停止电动工具的运行。
8.3.4出现意外停机时,应立即关断工具上的开关,特别是角磨机,防止因没关断开关时突然运转而造成的伤害。
8.3.5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8.3.6使用注意事项:严禁擅自拆卸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严禁无安全防护装置作业。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5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8.4.使用角磨机的安全要求:
8.4.1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8.4.2使用角磨机时,工件要稳固,磨片与工件的倾斜角度约在30至40度为宜。切割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勿重压,根据材料的材质适度控制切割力度。保持切割片与板料切口的平行,不可侧压方式歪斜下切。
8.4.3使用砂轮,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并且安装必须牢靠无松动,严禁不用专用工具而用其他外力工具敲打砂轮夹紧螺母。
8.4.4在使用前必须要开机试转,看打磨片运行是否平稳正常,检查对碳刷的磨损程度由专业人员适时更换,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使用。
8.4.5在操作时的磨切方向严禁对着周围的工作人员及一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保持工作场地干净、整洁。正确使用,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8.4.6使用打磨机时要切记不可用力过猛,要徐徐均匀用力,以免发生打磨片撞碎的现象,如出现打磨片卡阻现象,应立即将打磨机提起,以免烧坏打磨机或因打磨片破碎,造成不安全隐患。
8.4.7严禁使用无安全防护罩的打磨机,对防护罩出现松动而无法紧固的打磨机严禁使用并由专人及时修理,严禁当事人擅自拆卸打磨机。
8.4.8操作打磨机前必须配带防护眼镜及防尘口罩,防护设施不到位不准作业。
8.4.9更换砂轮片时必须关闭电源或拉掉电源线,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砂轮片的更换,务必使用专用工具拆装,严禁乱敲乱打。
8.5、手持电钻安全要求:
8.5.1钻头必须拧紧,开始时应轻轻加压,以防断钻。
8.5.2向上钻孔时,只许用手顶托钻把。
8.5.3先对准孔后再开动电钻,禁止在转动中手扶钻杆对孔。
8.5.4钻薄板时须垫木板,要用钻头,钻园轴类工件时,下面应垫三角铁,以防移动,如用大钻头钻厚铁板时必须固定铁板,防止工件旋转伤人。
8.5.5电钻未完全停止转动时,不能卸、换钻头。
8.5.6操作中严禁戴手套,袖口扣紧,防止其他物体缠在钻头上,不准用手去取切屑。
9、装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9.1、装配钳工的基本安全要求
9.1.1上岗前穿戴好劳保护品,检查所用工具齐备、完好、可靠才能开始工作。禁止使用裂纹、带毛刺、手柄松动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9.1.2.高空或双层作业时,要检查梯子是否坚固可靠,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里,不准放在其他地方;安全带应扎好,并要系在牢固的结构架上或专设的绳索上;不准穿硬底鞋,不准打闹,不准往下扔东西。
9.1.3.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必须检查是否漏电,检查其接零保护是否完好。要注意保护好导线,防止轧坏、割破等。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放到固定位置。
9.1.3.使用电动或风动板手,应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用时,立即关闭电闸、风门,并放到固定的位置,不准随地乱放。
9.1.4.多人操作时,要有一人指挥。
9.1.5.在装配或调试产品时,任何人员均不得站在或通过装置的运动范围内,以防止机械伤害
9.1.6.举升机构被举升后,进入机构下工作前,必须将安全支撑撑起来,垫上安全枕木,防止箱体或机构突然下落产生事故。
9.1.7.工作完毕后,工作完毕后切断电、气源、现场周围不许有火种,必须清理好工作场地卫生,将工具和零件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位置上。确认安全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9.2、气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9.2.1更换工具或配件时请先将气动工具从空气来源处拆下。
9.2.2操作时勿穿着宽松的衣物、围巾、领带或手饰,以免被移动或转动的零件卷入而造成伤害。
9.2.3在气动工具与高压气源连接时,非使用时,勿压扳机。
9.2.4随时确保零配件状况,松动的零配件可导致严重的危险。
9.2.5切勿将工具指向自己或他人。
9.2.6使用前,检查空压管是否有磨损老化、破损、腐蚀等缺陷或漏气、鼓起现象。
9.2.7气动工具使用时会产生震动。震动及重复的动作或不当的工作姿势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9.2.8使用工具时请勿超过最大操作压力。
9.2.9锁紧所有螺帽,螺丝,并确定所有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9.2.10使用时,不应将软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
9.2.11安装或拆卸软管时应吹净气管,防止污物进入工具内部。
9.2.12气源软管与接头应连接可靠,不得松动漏气:进气阀门应密封良好,开关灵活,整个气路密封无漏气。
9.2.13检查防护装置、工作部件是否完好,如有裂纹、缺损应立即更换。
9.3、常见手工具的安全操作规定
9.3.1手工具锤子(榔头)的安全使用
按工作需要,选择适合的锤子
手应紧握着锤的尾部,以便发挥锤的最佳冲击力,同时有助锤面平稳地击向工件上。
工作中,使用大小锤时,严禁戴手套和面对面使用手锤。多人协作时,要协调配合,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用手指示要敲击的地方。必须注意自身及周围人员的安全,防止因工件及铁屑飞溅或工具脱落造成伤害。
使用大小锤时,应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是否有裂纹、锤头顶是否有卷边或毛刺。如有缺陷,必须修好再用。手上、手锤柄上、锤头上有油污时,必须擦干净后,方可使用。
9.3.2手工具锉刀的安全使用规定
勿使用锉刀当凿或撬子用作凿击物件
使用锉刀,必须用装有金属箍的木柄,无木柄的不得使用。推挫要平,压力与速度要适当,回拖要轻,刮削方向,禁止站人,防止刀出伤人。
经常使用钢丝刷刷去锉上的锉屑。
锉只有向前推行施压时才起切削作用,向后回程时则应松压但不必将锉举起。
9.3.3手工具扳手的安全
板手只可用于扭旋各种螺栓,不能当锤使用。
按螺栓尺寸,选用与螺栓完全配合的板手
确保板手已完全套上螺栓后方可扭旋螺栓。
扭旋时应使用拉力而非推力。
使用的扳手,与螺帽要紧密配合,严禁在扳口上加垫或扳把上加套管。紧螺帽时,不可用里过猛。
使用活扳手时,应将死面作为着力点,否则,容易损坏扳手或伤人。
使用加力扳手力时,应检查套管头是否完整、无裂纹,加力时要均匀,不可用力过猛,防止加长杆或扳手在加力过程中脱落。
9.3.4手动叉车的安全使用
按照工具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地操作。
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不能超负荷使用,大活塞杆不能沾染酸碱性物资,不要将货物长时间升起不放下。
手动叉车上不得作人员运输工具
叉货时,货物性须装放牢固,不得有松动、晃动产生,防止货物垮塌
手动叉车的转运速度要缓慢匀速,不能急转弯和突然变速,转运人员要观察是否有其他人和物,防止碰撞到人或物。
9.3.5其他常用手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用虎钳夹持工作时,只许使用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不得用管子套在手柄上或用锤击打手柄。使用台虎钳时,必须将紧固螺丝紧固牢靠。
使用扁、尖铲和冲子等工具时,不准对着人操作。顶端如有卷边时,要及时修磨,操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得四周观望或与他人闲谈,分散精力。
使用手锯时,工件必须夹紧。锯割工件时,锯要靠近钳口,方向要正确,压力和速度要适宜。工件将要割断时,压力要轻,以防压断锯条或工件落下伤人。安装锯条时,松紧要适当,方向要正确,不准歪斜。
使用扳牙、丝锥时,攻套丝和铰孔时,要对正、对直,用力要适当,以防折断。不准用嘴吹孔内的铁屑,以防伤眼。不要用手擦拭工件的表面,以防铁屑和飞刺伤手。
使用梯子时,梯子顶端应有安全护栏,梯脚应有防滑装置,梯子距离电线(低压)至少保持2.5米。放梯子的角度以60度为宜,人登梯子时,下面必须有人扶梯,禁止两人同登一梯。人字梯的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中间必须设可靠的拉索牵住。
10、动力电池的安装、接线和调试安全操作规定
10.1安装电池前的安全检查
10.1.1使用电池前应该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
10.1.2电池箱外观有无异常
10.1.3电池箱的正负极与标识是否一致
10.1.4确定电池正常后揭开电池箱正负极柱的封条。
10.1.5安装前应检查蓄电池是否破损漏液,并用干布清洁电池表面,如发现蓄电池外壳破裂、渗漏时,应立即更换蓄电池,以免造成酸液腐蚀。
10.1.6检查安装托盘是否有螺丝或螺母,防止蓄电池损伤
10.1.7安装前,确保所有电器处于“断电”状态
10.1.8请取下金属的手表,首饰等
10.1.9佩戴安全防护眼镜、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10.1.10工作区域通风良好、远离火源。
10.2电池在安装调试中的安全规定
10.2.1在搬运过程中,电池必须放好、捆紧、并码好,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应避免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蓄电池倾斜不要超过45度,禁止将蓄电池倒置或侧向放置。裸露的电极或插头使用不导电的保护帽、绝缘带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保护,确保无金属部分裸露在外面,确保正、负端柱不会短路。
10.2.2禁止烟火,避免阳光直射,蓄电池不可靠近火源、热源,炎热季节严禁在阳光下直接暴晒,应避免蓄电池剧烈震动、碰撞和正负极短路。
10.2.3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新旧不一的电池不得混用。
10.2.4安装时,确保电池极性正确,禁止对电池端柱敲击、扭动
10.2.5安装电池及电力线时避免金属工具和导线同时接触正负极,以防止短路。
10.2.6电池应正立安装,不得倒置,同时要防振、防压,安装牢固,使用过程中不会窜动撞击、相互摩擦,不能进水。
10.2.7为保证安全使用,安装电池的电池箱必须留有通大气的通气孔,且不得堵塞,防止蓄电池充电过程产生的气体聚集在电池箱内。
10.2.8各电池串联连接,正、负极性应正确,并保证连接点接触良好、牢固。
10.2.9将电池箱推入电池仓时应顺畅,注意位置要对正,防止将电池箱挤压变形
10.2.10为防止高压触电,安装人员不得徒手接触电池的极柱
10.2.11安装过程中,注意防止电池滑出电池仓砸伤人员
10.2.12安装调试时,防止雨水进入电池系统,禁止将电池组投入水中或弄湿;
10.2.13禁止擅自解剖电池或电池组,以免发生危险;
10.2.14禁止将电池组正负极用金属导体直接连接到一起,也不要将电池组与能够引起短路的物品接触和混放;
10.2.15进行电力线连接时,按照工艺技术图纸执行,使用的电力线达到绝缘要求,不能有破损、打结、打折、老化、裸露等缺陷,电力线走向必须平直规范牢固。电池接线柱之间的连接线不能产生松动,接线处必须绝缘胶带缠绕紧实,不能有裸露产生。
10.2.16蓄电池箱、控制箱的附近应有如图要安装醒目的强电警示标识,当人接近时,应能看清该符号的警告。
10.2.17进行电池安装和电力线安装连接的操作者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
10.2.18电池安装及电力线连接完成后,检查电池安装是否牢固,电力线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有裸露,相关绝缘措施是否到位。
10.3电池温度与湿度要求
项目温度范围备注
正常放电-10 ~ 50℃为保证电池性能和寿命,按照最佳放电温度进行放电
最佳放电 0 ~ 35℃电池性能发挥最佳
标准充电 0 ~ 40℃充电电流:1/3ca
贮 存-10 ~ 35℃高温(35℃以上)贮存电池容量衰减大
相对湿度25%~85%
10.4车辆电线/电缆的安全管理规定
10.4.1电线的绝缘性能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10.4.2安装电线前,必须先检查电线是否存在破损、裸露、腐蚀等缺陷
10.4.3电线连接处必须牢靠,不能有松动产生
10.4.4电线连接处不能有裸露产生,必须用绝缘胶带缠紧
10.4.5电线走向平直,尽量不要产生交叉、打结
10.4.6电线要用扎带等捆扎紧,绕开车身活动部位,避免与车身发生干涉、摩擦,如无法避免,给电线加装防护套。
10.4.7电线走向时远离车辆发热部位,防止电线被烫伤或加速老化。
11、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1.1工作职责
11.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审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报告;
11..1.2.安全环保办公室: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督促、检查各安全专业组的周、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的评定和编制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报告;
督促、检查在安全、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组织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定;
建立、收集、保管检查记录和防火档案;
组织开展公司周、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健康检查并记录;
通报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情况;
11..1.3部门负责人:
根据本部门情况组织设置合理的安检点,明确本部门安全检查工作检查人;
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周、日安全生产及职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如实、及时报告本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参加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的评定;
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开展本部门周、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检查并记录;
11..1.4、车间负责人:
根据本车间情况,负责设置本车间合理的检查点,明确各检查点责任人;
督促、检查本车间的周、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记录;
如实、及时报告本车间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参加本车间安全、火灾隐患整改的评定;
负责实施本车间的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1.1.5、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
督促、检查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记录;
如实、及时报告本班组在安检中发现的安全、火灾及职业安全隐患问题;
负责实施本班组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11.1.6、安全检点责任人:
按本安检点的检查要求,认真对本安检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
如实、及时报告本安检点在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负责实施本安检点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11.2、管理办法
11.2.1安全、防火检查内容及频次
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某部门或某部位进行抽查并记录。重点防火部位月查含盖率100%;
生保部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某重点设备进行抽查并记录。重点设备周查涵盖率100%。非重点设备月查涵盖率100%;
部门责任人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本部门某部位进行抽查并记录。重点防火部位月查涵盖率100%;重点设备月查涵盖率100%。未设置为安检点的部位月查涵盖率100%;
车间责任人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本车间某部位进行抽查并记录。重点防火部位周查涵盖率100%。重点设备周查涵盖率100%。未设置为安检点的部位周查涵盖率100%;
班组责任人每日不少于一次对班组内设置为安检点的部位进行复查并记录。重点防火部位、重点设备日复查涵盖率100%。每日不少于一次对班组内未设置为安检点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
安检点安检人员每日不少于二次对自己负责的安检点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记录;
检查内容详见各类安全、防火检查记录表。
11.3、安全隐患的报告
在安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如实向上报告并立刻停止作业。
11.4安全隐患的整改
在安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能立刻整改的,应立刻整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时间。
11.5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的审定
在安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立刻整改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审定整改方案。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审定整改方案时间。
11.6安全隐患整改过程的措施
在安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间又不能停止作业的,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通过安全防范措施评审的,才能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部门责任人应加强安全监控力度,增加安全检查频次。
11.7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按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与处理。
12、环保管理规定
12.1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12.1.1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包装纸箱、加工铁屑、废钢材、废电线、废螺栓、废螺母等。
12.1.2不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包装用木材、塑料包装、砂轮片、废旧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含口罩、手套、防毒面罩)等。
12.1.3危险固体废弃物:漆渣、漆桶、油桶、废电池、含油锯木粉、含油棉纱、含油手套、含油纸张、废过滤棉、废活性碳、喷涂用遮盖物等
12.2我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液有:废油漆、废稀释剂、废乳化液、废漆雾处理水、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
12.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有:
12.4生产过程中废物的收集处理
12.4.1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由财务部和生产部协作变卖处理,需装车时由生产部统一组织车间人员。
12.4.2不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由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垃圾处置单位,对垃圾进行回收处置。
12.4.3危险废弃物的处置,与具有资质的危险处理公司签订危险处置协议,由危废处理公司进行转运和处理。
12.5工作要求
12.5.1车间内设置各类固废收集箱,各班组在处理废物时,按收集箱分类存放。
12.5.2废旧手套、口罩、防毒面具等劳保用品交到库房,由库房统一收集
15.5.3新能源车废电池(按公司物质报废程序确定电池是否报废)交库房收集,并及时转移到公司危废收集场所,最后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行转运及处理。
15.5.4喷涂作业必须喷涂设施内进行,喷涂废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15.5.5危险废弃物转移到公司统一的危废收集场所前,必须按危险废物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做好每次到移的数量,在包装上做好标记。
15.5.6车间内各废物收集箱装满后及时转移到公司固废收集场所。
15.5.7废物清运过程中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15.5.8公司指派员工协助垃圾上车的过程中,要注意个人卫生,穿戴口罩、手套、劳保鞋等,清理完毕,要及时清洗衣物。
15.5.9保洁人员做好垃圾的防尘工作,遇有粉尘的垃圾应相应的撒水湿润或将其覆盖,避免遇风飞扬。
15.5.10废物堆放场所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15.5.11做好排污处理设备的检测、维护及其升级工作;
15.5.12定期检查暂存处废物存放情况,对破损的设施应及时维修。
15.5.13根据废物的类别,分类储放,废物应分别存放在制定的范围内,不得混装,存放区域应有明确的标示。
15.5.14废弃物存放地点周围收拾干净,不得外溢,及时转运。爱护暂存处设施,工作人员随时关好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出。
15.5.15危废集中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转送联上签字,并对留存联保存三年备查。
15.5.16不得在未指定区域内存放危废及其他废物;不得将危废私自运出丢弃;不得接受非本公司的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危废。
15.5.17严防废物流失、泄漏,做好防雨、防渗、防扬尘的工作,雨天不得转运。一旦发生重大污染险情时,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9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1 目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按系统地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加强企业领导者的安全管理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普及全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整体劳动卫生健康、环保素养以及安全操作水平。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
3.1.1 负责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3.1.2 组织并要求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1.3 管理和使用教育培训资金。
3.2环安部
3.2.1 负责实施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外来人员等)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3.2.2 负责组织复工、变换工种、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培训。
3.3各单位
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新员工的分厂(部门)级、科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以及各单位的日常安全培训。
4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4.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4国发8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4.5《职业培训管理》
5术语或定义
5.1安全教育
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公司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潜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2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专门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经常性教育。
5.3三级安全教育的对象是指对新进企业员工、调动工作岗位、重新上岗、长病假(三个月以上)后复岗的员工、工伤康复后复工员工,这些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教育(一级)、部门(车间)安全教育(二级)和工段/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三级)。
5.4“四新”教育: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进行培训教育。
5.5经常性安全教育,它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对各类、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5.6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6工作程序
6.1新员工安全教育
6.1.1管理部根据规定以书面形式将职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的调动、分配、实习通知发送到环安部或接收单位。
6.1.2职工的工作单位或接收单位、环安部从管理部处收到(以oa邮件形式)职工调动或接收通知,了解需要上安全课的人数、时间、地点、岗位及其它要求。
6.1.3环安部根据要求与实际进行培训入职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准备相应的培训教材。
6.1.4环安部按规定开展公司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开展部门级和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及工段(班组)的安全培训。各级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6.1.4.1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一级)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6.1.4.2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二级)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4.3 工段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三级)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5三级安全培训要求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
6.1.6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6.1.6.1 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教育完毕由环安部、用人单位对每一位新员工进行相应的书面考试,新员工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1.6.2 要求考试合格率100%,考试不合格的管理部通知不合格新员工重新培训考试,考试满三次未合格人员由环安部通知管理部取消录用资格。
6.1.7公司安全培训需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登记卡要求一式两份,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一份由环安部保留,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留。登记卡不得涂改,终身存档保留。
6.2变换工种安全培训
6.2.1职工变换工种,在入职新岗位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职工从后勤到车间、从车间到车间之间变换工种的,视同新员工,由管理部组织,按新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规定开展培训,遵守新员工的安全培训规定。职工在车间或部门内部变换工种的,由本单位组织开展二级、三级安全培训。
6.2.2变换工种二级、三级安全培训内容由各单位参照公司三级安全培训内容开展,重点培训新岗位安全生产的应知应会要点。
6.2.3变换工种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要求100%,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3复工安全教育
6.3.1复工是指因病假、产假或因工伤治疗结束后回岗位上班等离开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
6.3.2病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复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二级、三级即部门级和工段(科长)、班组级安全教育。病假6个月以上的复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一级、二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和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
6.3.3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由各单位参照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重点培训上岗后的意识培训及新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培训。
6.3.4复工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要求100%,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4班组长安全教育
6.4.1对新担任生产班组长,每年要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
6.4.2班组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内容:
6.4.2.1 班组安全管理。
6.4.2.2 班组现场标准化管理。
6.4.2.3 班组岗位操作规程。
6.4.2.4 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并建立教育档案以备查。
6.5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6.5.1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6.5.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6.5.3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5.4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6.6职业健康教育
6.6.1教育对象:是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一把手、工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
6.6.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公司各生产车间的粉尘、噪声、柴油、煤油、高温、低温以及其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等作业人员。
6.6.3教育内容
6.6.3.1 职业危害作业工艺流程及分布情况、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呼救的常识。
6.6.3.2 有关单位一把手、工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
6.6.3.3 工艺员应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6.4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现场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并建立教育档案以备查。
6.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6.7.1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复审教育。
6.7.2考核和发证
6.7.2.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独立作业。
6.7.2.2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6.7.2.3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6.7.2.4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根据不同的工种由有关部门予以发证。
6.7.3复审
6.7.3.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7.3.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根据证件复审期按时进行复审。
6.7.3.3 复审内容包括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进行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7.3.4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进行特种作业。
6.8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内容
6.8.1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8.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6.8.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9全员教育
6.9.1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6.9.2全员安全教育周期要求为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目标值要求为80%以上。
6.10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10.1对新进入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外来人员,环安部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进行首次安全教育培训,再由项目所在相关部门/分厂进行二次现场安全教育培训。
6.10.2教育内容:
6.10.2.1首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内容、公司的生产特点、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
6.10.2.2 二次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部门要求、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分布情况等。
7记录
7.1职工调动通知
7.2培训记录表
7.3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
8修改记录页
修改记录页
zj/yp 1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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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编
姚盈
2023年11月
第10篇 安全环保处职业卫生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31.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职业卫生委员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1.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1.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1.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1.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1.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1.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1.8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建档及申报工作;
31.9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31.10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建立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11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管理规定
1.术语与定义
1.1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外协施工单位向业主交押的,为保证施工单位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紧急事故处理资金、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费用投入等的专项资金。
1.2 外协施工单位:是指业主严格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通过招投标引入的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施工资质和一定的施工管理经验,能承揽公司发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2.目的与适用范围
2.1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实现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生产经营共同发展。
2.2 适用范围: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所有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文
3.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3.4集团)有限公司外来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 负责对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符合本办法。
4.1.2 负责核定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
4.1.3 负责审核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2外协施工单位:
4.2.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业主足额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2.2需要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时提出申请.
4.2.3工程项目完工,提出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3财务部
4.3.1负责足额收取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3.2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
4.3.2 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对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业务。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标准:
5.1.1地下井巷工程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5%交押。交押金额范围在50-300万元之间(即下限50万,上限300万)。
5.1.2地表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3%交押,交押范围在20-200万元间(即下限20万,上限200万)。
5.1.3 单纯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辅助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按照规定下限缴纳,合同总价低于50万元不设立上下限,按照合同总价5%缴纳。
5.1.4同一外协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施工项目,按其中交押金额最大的单个工程施工项目交押。
5. 2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范围:发生以下情况,外协单位因资金不足或抗拒支付等原因可以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2.1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费用。
5.2.2紧急事件处理费用。
5.2.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5.2.4重大隐患、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治理费用。
5.2.4 提取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费用不足时。
5.2.4出现伤亡事故、重大环境事故受到业主、政府监管部门处罚。
5.3 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作为施工项目开工条件之一。
5.4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一次足额交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后,当年内补足使用部分,达到外协施工单位交押标准。
5.5 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5.6工程项目施工结束,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由外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安全环保部审核,退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7 外协施工单位交押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在交押期不计利息。
6.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情况。未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得开工。
6.2 财务部定期向公司安委会上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使用情况。
6.3 本管理方法解释权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第12篇 野外地质工作安全注意事项及环保管理
一、安全篇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树立“安全为工作服务”的思想。
1、合理安排工作,不得抢进度,违章冒险或单人作业。协调好上、下相邻的工作,并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2、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3、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进行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
4、采样人员必须严格听从地质技术人员指挥。任何时候,绝不允许没有地质技术人员带路单独行动。项目负责人每天在收队后晚饭前必须清点人数,确保若有人没按时回营地时,能及时组织救援。
5、夜晚时间,严禁任何人离开营地。确需上厕所等原因需出野外时,确保有两人同行,并带手电筒。离开营地的距离不能超过10米。
6、若万一出现人员走撒情况时,走撒人员严禁私自盲目乱找路。任何人一旦发现走撒,立刻在原地停止活动,等待搜寻人员救援。
7、在野外作业时,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清楚上部浮石。
8、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9、要严格生活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不得食用霉变食物。戈壁滩上的水严禁饮用。
10、若天气寒冷,人又疲劳,应边休息边活动身体,雷雨时不要到高地、树木下和水边,不要将金属用具扛在肩上。
11、天气寒冷、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12、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因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带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13、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营地应设简易厕所,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严禁在营地附近随地大小便。
14、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出。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
15、防火
① 野外驻地应由负责人检查室内电线是否安全可靠。
② 杜绝私拉、乱拉电线、电灯泡。
③ 打雷时应切断连接电视、收录机等电器,以免雷电击坏电器或引起火灾。
④ 野外做饭时应注意不要在风力较大且周围干草、树叶较多的地方,以免火星点燃易燃物引起火灾、并要做到人走火灭。
16、防丢失
地形图、记录本(表)等资料及各种生产工具(相机、罗盘、gps定位仪、放大镜等)是单位的宝贵财产,也是生产的必需品,应注意妥善保管好,防止丢失,个人携带的财物也应自我保管好,以免经济受损或影响生产。
17、野外易爆物品应与人住地方搁置10m以外。
18、发生火灾时,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
19、采岩石样时,不得面对面的操作。锤子的起落处禁止站人,采样时不准吸烟、不得闲谈。
20、打样时要站在上风处,精力集中,握紧锤把,用力均匀。
21、休息时可以小口喝少量水,大量饮水不能止渴,只会是体内盐分迅速下降,而水分没有得到充分吸收就流失了。
22、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严禁猎杀国家保护动物。
二、环保篇
不要破坏自然界平衡的状态,大自然中的植物彼此保持着很微妙的平衡,一块狭小的空地,表面看起来没有生物存在,实际上生物正在那活跃着。接触大自然时,不要破坏这种平衡,不乱折花木,不乱捕鸟兽,享受大自然就应遵守规则。
1、严禁乱扔垃圾,每个帐篷必须准备大的垃圾袋,生活垃圾丢于垃圾袋中。
2、要严防煤气中毒,帐篷中开设的小窗户,严禁封堵。
3、做好的餐饭,尽量吃完,不要残留下来,如果不够,可用干粮或其他速食品补充。
4、离开野外时,其他垃圾,能燃烧的物品用火焚烧掉(注意不要引起火灾)或埋掉,不易分解的玻璃空罐,塑胶等用备用袋装走,将临时厕所掩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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