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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奖惩细则范文(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31 热度:25

质量管理奖惩细则范文

第1篇 质量管理奖惩细则范文

质量奖惩制度

1、范围:

适应于公司内从事管理、生产的所有人员。

2、目的:

2-1、为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2-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质量奖惩制度。由此,质量管理成效如何尤为重要,上至高层领导,下到普通工人,人人都要重质量、抓质量、坚持出精品,减少直至杜绝不合格品、废品。

3、名词定义:无

4、作业程序:

4-1、原材料控制(含外协件)

4-1-1、材料采购标准/技术要求由技术中心产品工程师根据产品要求制订并发放至采购科和品管科;采购员须按照技术中心制订的采购标准选择适宜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品管科根据材料采购标准/技术要求制订检验计划,实施检验;需采购材料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或采购标准/技术要求不明确导致无法采购,每次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50-200元,如影响生产进度,考核相应产品工程师200-500元;无采购标准/技术要求而采购原材料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50-200元;因采购原材料不合格影响生产者每次考核相应采购人员50-2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100-500元。

4-1-2、原材料采购到厂后仓库保管员清点到货数量并填写向来料检验员(外协、五金/化学分析员(化工原材料)报检,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根据对来料进行检验/验证,合格后出具并在上签字,同时对相应材料进行标识;仓库保管员根据经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签字的和办理入库手续;如不合格材料需特采入库,须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材料未经检验或不合格材料特采未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而办理入库,考核相应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每人50元,如未经检验的材料已投入使用,根据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损失酌情考核50-300元;对已检验合格入库的材料发现批量不合格或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批量不合格,对相应检验员按造成损失情况酌情考核50-200元。

4-1-3、入库原材料须标识清晰、完整(标识至少应包含: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加工日期等),包装完好,检验状态标识明确;入库后的材料须定置定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完整,帐卡填写清晰完成且保持一致并执行先进先出;仓库保管员在办理入库手续前须检查材料标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现场整改;否则,仓库保管员可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相关人员,每次考核50元;对入库后的材料未进行定置定位摆放或摆放不整齐、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帐卡记录不完整或不清晰,每次考核仓库保管员50-200元。

4-1-4、来料检验员/化学分析员接到报检后,须按照检验标准对每种材料进行抽样检查,记录检验试验结果并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对材料进行检验状态标识,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进行控制;需特采的材料须经品保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并将特采意见附至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者每次考核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1-5、仓库发往车间的材料须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完好,如出现拆分包装现象,仓库保管员须对发至车间的材料重建标识并签字,车间领料人员对无标识材料可要求仓库保管员予以建立,否则可拒收材料;发至车间的材料无标识,每次分别考核车间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50元,导致误用造成质量损失的由车间领料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各承担50%损失,同时考核每人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2、过程控制

4-2-1、产品工程师负责将客户要求转化为内部技术要求及工艺要求,同时对客户要求转化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对已转量产的产品因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技术要求不明确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客户索赔,对相关责任人考核50-200元,对其直接主管考核200-500元。质量奖惩制度。

4-2-2、产品工程师负责现场作业指导及生产过程参数的确定,对已转量产的产品现场无作业指导书及生产过程参数,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工程师50元;导致不合格品产生造成损失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工程师50-2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100-300元。

4-2-3、设备科负责设备有效性的管理,因设备不合格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考核直接责任人50-2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100-500元。

4-3、检验管理

4-3-1、无标识的材料、产品转入本工厂,检验员须按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上报,隐瞒不报每次考核50元;

4-3-2、在检验工作中不得出现批量错检、漏检现象,每发现一次考核直接检验员20-200元;

4-3-3、检验员在工作中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直接主管或部门主管汇报,不能擅自做主影响工厂生产,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考核50-100元。

4-3-4、检验员检验出产品不合格后有权要求员工暂停生产,以控制不合格品继续产生,同时立即通知班长并上报工厂长和品管科,如不及时上报影响生产每次考核50元,对检验员发出停止生产要求而拒不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元。

4-3-5、负责保管好图纸、相关技术文件、检验章、丢失图纸、技术文件每张罚款50元,丢失检验章罚款20元。

4-3-6、对检验任务应做到日清日结,当天工作如无故不完成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3-7、对生产中由于检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视情节予以考核50-200元。

4-4、现场控制

4-4-1、生产工艺和操作指导由产品工程师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设备的操作指导由设备部负责起草并发放至车间,缺少相关指导一份考核责任人20元。

4-4-2、操作员按生产计划填写“流转单”,流转单填写应字迹清晰,内容正确完整,对不符合者每次考核20元。

4-4-3、生产开始前操作工必须按要求对设备进行点检,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开始生产,点检表应填写完整,内容正确、字迹清晰;如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上报工厂长/设备管理员,同时在点检点中标注异常情况,未按要求进行点检每次考核相应操作员20元,设备带病作业每次考核50元记录填写不符合者每次考核10元。

4-4-4、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指导书进行生产并记录过程、产品数据填入相应记录单,不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者每次考核50元,未按要求记录过程、产品数据者,每次考核50元,记录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每次考核20元。

4-4-5、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将检验数据填入相应流转单,未按要求记录过程数据者,每次考核20元,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上报直接主管/检验员进行登记、隔离、标识和处置、对隐瞒不报者,每次考核20元,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者,每次考核50-100元。

4-4-6、操作员生产过程中应按要求使用相关生产工装器具、防护工具和带有合格标识的材料,确保产品质量,不按要求使用工装器具和材料者每次考核20元,造成质量损失者酌情考核50-2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200元。

4-4-7、车间检验员按要求对过程进行巡检并记录检验数据,未执行或未记录检验数据者,每次考核20元;巡检发现不合格品,操作工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发现以次充好,以废充好现象,一次罚款50元。

4-4-8、对生产完毕的半成品、成品,须经检验员抽检,抽检合格后检验员在流转单上签合格章,产品随流转单一起转入下个工序,未向检验员报检而转入下道工序,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0元,产品不合格需特者,须经品保部经理和技术中心主任签字确认,产品不合格未经特采而转入下个工序者,考核相关操作人员50-100元,同时考核其直接主管100-200元;对已检验合格的半成品在下个工序发现批量不合格,经确认属本工厂责任者,每次考核工厂检验员50-100元,考核工厂长100-200元。

4-4-9、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保持材料或半成品标识清晰、完整,检验试验状态明确,确保不接受、不传递无标识或状态不明确的材料或半成品;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

4-4-10、操作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整洁有充,设备完好;现场未用完的材料应及时放入相应的库位,产成品用相应的周转工具移入混炼胶贮存区进行停放,并做好标识和防护,流转单交由仓库保管员整理存档;现场杂乱、不整洁者,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20元,不按规定存放或标识材料/半成品者,每次考核直接责任人50元;工厂内设有仓库的,仓库保管员每次发出材料前需对材料建立完整的标识(材料名称、生产日期、检验状态),否则可拒收,发至工厂的材料无标识,每次分别考核工厂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50元,导致误用造成质量损失的由工厂领料人和仓库保管员各承担50%损失,同时考核每人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200-500元。

4-4-11、工厂内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要按规定进行存放,摆放整齐,轻拿轻放,避免碰撞损伤表面,不按规定存放者,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同时发现表面损伤的半成品、成品需由检验员登记返工后流入下道工序或入库,发现因过程防护不当导致产品缺陷者,每次考核相关责任人20元,因不按规定摆放用错材料者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

4-4-12、生产现场需保持整洁,有序;设备、工具、模具完好无损,摆放整齐,档案完整;现场使用作业指导书、工艺文件完整、有效;现场所用材料、半成品均需放入相应区域且区域标识显著、清晰;定置定位管理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考核车间主任50元。

4-4-13、操作员一个月内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发生三次,其直接主管必须被考核,考核金额为操作员累计被考核金额的2倍。

4-4-14、当月工厂ppm值超过目标值,按超出率(每超出10%考核100元)对本工厂进行考核,计算方式:(当月ppm值-目标值/目标值×100%),考核金额最大不超过2000元。

4-4-15、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时要根据相关程序及作业标准做出及时处理,每延期一天对相关责任人考核50元。

4-5、公司内部质量奖励

公司每月对员工质量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根据质量状况进行奖励。

4-5-1、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材料或上道工序产品批量不合格及时上报并隔离,从而避免本工序不合格品产生的,每次给予奖励50-100元。

4-5-2、对当月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给予工厂内通报表扬并奖励50元;季度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100元,半年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员工授予“质量标兵”证书并给予奖励500元。

4-5-3、对当月班组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长予以奖励200元;季度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组给予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该班班长500元,半年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组授予“优秀团队”称号并奖励该班组1000元。

4-5-4、对当月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奖励工厂长100元,奖励过程检验员50元;连续3个月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奖励工厂长300元,奖励过程检验员150元;连续半年ppm值低于目标值15%且无批量质量事故发生的工厂,授予该工厂“优秀团队”的称号,并奖励该工厂2000元,同时奖励工厂长1000元。

4-6、办事处质量管理

4-6-1、销售部各办事处及业务员负责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业务员需及时了解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及客户市场的使用情况和质量表现,及时发现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的异常和潜在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内反馈至品保部,以便于我公司及时整改,避免质量损失的产生。

4-6-2、对于新开发产品,业务员应参与新产品发货前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提出一条,经确认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

4-6-3、对试装过程中的新产品业务员在试装过程应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装车情况,对装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至公司品保部和技术中心,有效地避免客户抱怨和索赔;反馈信息及时准确,问题处理及时有效,经验证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因反馈不及时、信息不准,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或抱怨者,每次考核责任业务员200元。

4-6-4、对评审后的新产品在试装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新产品量产后出现批量问题,经确认属实者,考核相关业务员500元。

4-6-5、对已量产产品,业务员在客户之前发现存在的潜在质量问题并实施控制,有效避免客户投诉或索赔,经验证属实者,每条奖励100元。

4-6-6、对我公司产品在客户处发生的质量问题,业务员应于客户发出当日或次日及时、准确地将信息书面反馈至公司品保部,信息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品号、图号、不合格现象描述(发生时间、地点、客户、现象)、不合格数量、涉及数量(客户生产线、客户库存、办事处库存)、批次、生产日期、采取措施等;问题反馈不及时,每延期一天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弄虚作假或信息不准确者,每次考核200-500元;措施采取不力或未采取措施导致客户索赔者,每次视情节考核200-500元。

4-6-7、对于客户索赔信息,业务员应于客户索赔信息发出当日予以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将信息在2日内详细准确地反馈至公司品保部,对反馈信息及时或措施采取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索赔的,每次奖励100-1000元;如因反馈不及时或措施不力,导致客户索赔定案,考核相应业务员200-500元。

5、流程

5-1、质量处罚流程——品管科开据罚款单——责任人确认——主管领导确认——报车间统计——报财务扣款

5-2、质量奖励流程——提出申请——单位主管确认——部门主管确认——分管副总确认——报车间统计——报财务奖励

第2篇 服装质量管理细则范文

《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装产品是指保安人员统一配发穿着的2000式制式服装、帽、服饰标志及服装面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中国保安协会是保安服装产品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在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立项、研制、试用、审批以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并做好宣贯工作;

(二)组织和采用质量统检、巡回检查及行业抽样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等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检查结果;

(三)组织对保安服装产品管理人员及授权生产供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检业务培训,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抽检和验收;

第八条中国保安协会具有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检验最终裁决权,对保安服装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安服装产品的型式检验、委托检验、交收检验和仲裁检验等;

(二)研究、研制保安服装产品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负责制、修订保安服装产品标准;

(三)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招标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在保安服装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2000式保安服装标准》及《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保安服装产品的生产供应;

(二)对授权企业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产品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留交收检验记录,并向中国保安协会反馈质量信息;

(二)严格把好保安服装产品材料质量关,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生产程序,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三)配合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的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检查工作;

(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出厂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三个月内包修、包换、包退。

第三章 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保安服装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行业抽样检查。中国保安协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二)型式检验。首次生产、停产后恢复生产、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了较大改造或改进时所进行的产品检验。

(三)统检。中国保安协会组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企业自检合格的保安服装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巡回检查。由中国保安协会对重点企业产品及生产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是对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的补充。

(五)产品交收检验。由订货方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按照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比例、数量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抽查的样品分为工序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成品及所用原材料。方法均为随机抽样,但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

第四章 质量奖惩

第十三条在保安服装产品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中,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凡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的产品,如无法返修应予以退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若采购非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原材料、生产伪劣产品、违规生产销售及违反《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在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对于经批评屡教不改,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业内反映强烈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授权生产供应企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的通知

中保协【202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各会员单位,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

2023年7月5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国保安协会研发推荐的“2022式保安员服装”和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全国保安员换着2022式保安员服装,并佩带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上岗服务,是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展示保安队伍良好形象,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识别、监督保安服务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保安员服装监管工作,规范保安员服装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等工作,确保正常的保安员服装市场秩序,保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质量,有效防止乱生产、乱销售、乱购买、乱穿着保安员服装等问题发生,中国保安协会研究制定了《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中国保安协会。

中国保安协会

第3篇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

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

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09〕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号文件执行。

第4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第1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人在工地不在指定范围首次给予警告;人不在工地超出项目部规定范围首次罚20元;再次脱岗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2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在岗睡觉首次给予警告,再次睡觉罚款20元;一昼夜连续两次睡觉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3条、为防止工地材料被盗,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及时检查离开现场的车辆和职工携带的工具包及拎包,所有车辆和职工必须服从检查,对倒出材料的车辆应出具出门证。未履行职责发生偷盗行为的门卫、值班人员应承担被盗物资总价的100%;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或提供信息给他人盗窃集体物资的,按其总价赔偿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立即调离工地或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条、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控制做买卖的和收废旧物品的进入施工现场,由于不履行职责,按每人10元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所有职工提供可靠信息或检举他人有盗窃行为的(经查情况属实)或抓获偷盗者的(人赃俱获)根据其总价按100%由项目部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发现内部人员有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并开除,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及帽扣的职工罚款2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元的累计罚款;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履行相关手续,未登记进入施工现场的按每人对门卫、值班人员处以10元的累计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及公司管理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100元,

第7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8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50元,并按规定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累计罚款,特别是钢结构班组。

第9条、所有职工不准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除承担执法部门的一切费用外,公司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

第10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500-1000元。职工食堂劳务承包人必须派专人值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11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2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项目部调解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200-500元。

第13条、严禁赌博,发现赌博没收赌具及钱物,并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所在的劳务承包人按每人处以50-100元累计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职工检举赌博现象的给以50-100元的奖励。

第1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落实劳务承包人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15条、施工现场设置指定吸烟点,凡发现现场工人违章吸烟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每次50-100元的处罚,并对相关班组处以每次100元处罚。管理人员违章吸烟的,对当事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例行检查时,依据现场捡到烟头数量对项目部处以每支1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16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酒后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17条、对不请假外出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0元,所有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看视频电影及非工作关系的qq聊天。违反规定的首次罚款200元,再次罚款1000元并停职检查,听候公司处理。

第18条、项目部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项目经理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

第19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200元。落地灰或剩余砂浆、砼未及时收集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200-500元,浪费现象严重的按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加材料费。水泥潮湿硬化无法使用,对承包人按每包100元累计罚款,由于保管员监控不力的,按每包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0条、发现焊条未及时收集,罚使用的劳务承包人以5元/根累计处罚,保管员管理不力,按每张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一个扣件10元。

第22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供应材料的运输车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23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劳务承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200元罚款;连墙杆和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24条、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25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项目部应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

第26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做饭,违者处以100元的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

第27条、泥工班组没有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碎砖及拆除的安全网及水平栏杆没有及时恢复的,对班组罚款200-500元,所有班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擅自施工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钢结构班组在任何施工面对于能拉生命线不拉或者说能系安全带不系的情况,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28条、机械管理由机修班负责,故意损坏机械影响施工的除负责维修费用外并对劳务承包人罚款300元,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9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名单报项目部及工程部备案。未落实专人,对劳务承包人处以每台5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30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劳务承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

第31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项目部应落实防雨措施,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

第32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并按规定分类存放,挂上警示标牌及灭火器,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3条、电焊机一、二次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4条、电工班全权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班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班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5条、未经批准,任何承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元罚款。杜绝长明灯和使用大灯泡,违反规定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累计罚款。

第36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不允许任何人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影响施工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7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100元。电工班应及时检查加班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加班灯具和线路无人收集的,电工班有权没收。

第38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临时配电箱内控制设备附件应齐全,各项参数应符合要求,箱内无杂物。无防雨措施每处罚项目经理和电工班长各50元;箱内缺少附件的、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对电工班长处以100元的累计罚款,配电箱内有杂物的,按其性质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9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0mm罚劳务承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40条、为控制首层地面的不均匀沉降,项目部必须采取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在保修期内造成地面下沉或返工的,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项目部负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41条、室内外地沟内应落实排水措施,无排水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第42条、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43条、构造柱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马牙槎进退及皮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层上下垂直偏差超过10mm,拉结筋数量及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44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45条、为控制砌体的平整度和标高,纵横墙、内外墙交接处,直线段每10米处必须设置皮数杆,未设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46条、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

第47条、厨卫间或有防水要求的砌体底部未随层设置砼止水带或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48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49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50-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劳务承包人100-2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并上报分公司审批。

第50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51条、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

第52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53条、下道工序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出现问题由下道工序负责,并罚款100元。

第54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阳台受力钢筋必须采取悬挂措施,烟(气)道、管道部位钢筋不得随意剪割,若无法施工时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且有隐蔽记录,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1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200元。

第55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锯沫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梁底、柱头、柱根由于垃圾而产生质量问题,每处罚款200元。

第56条、确保现浇板板底的高度(指500线向上的高度),确保楼层层高,不符合规定的每间每10mm罚款100元。

第57条、胀模每处罚款50元,漏浆的每处罚款50元。

第58条、模板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100元。

第59条、拆除模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擅自拆除重要结构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300-500元。

第60条、±0.00以下各种管道必须报验后方可隐蔽,未经报验隐蔽者罚款50元。

第61条、无压力水的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必须按系统分别进行。未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2条、给水、采暖、消防等有压力水的管道必须按系统进行打压试验。未打压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3条、电气主干管必须报验隐蔽,未报验罚款50元。

第64条、所有电线必须穿保护管,漏埋处严禁直埋电线,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5条、配电箱、开关、插座、接线盒、过线盒及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标高、坐标必须一致。违反标准的造成返工的每处罚安装负责人200元,同时承担相关工种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第66条、配电箱内零线和pe线应分别设置,并按规范的规定施工,违者造成返工的按每处对电工劳务承包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67条、涉及设计在外墙部位上暗敷的各种管道、箱盒,必须靠里侧安装和予埋,管道、箱盒后侧应采取保温措施且无孔洞,避免热桥现象的发生。违反规定者,箱盒部位每处罚款100元,管道部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68、暗敷的各种管道及线路严禁穿越烟道、通风道、防水等部位。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9条、防水工程必须进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有渗漏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返工。卷材上卷高度不低于300mm,上卷高度或搭接宽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70条、涉及保温部位的必须确保其厚度和性能,保温厚度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责令返工。

第71条、为确保工程质量,落实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承担质量部分罚款总费用的20%(分配比例:项目经理承担30%,施工员承担30%,质检小组承担40%)

第72条、成品保护不及时,或污染后无法处理的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73条、内业拟定分工原则(以项目部分工为准)

1、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施工员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负责填写定位放线、楼层抄复测记录、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楼地面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负责项目承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资料员负责项目部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班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协肋项目部的资料打印工作,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74条、内业奖罚实施细则

1、及时编制内业资料目录,确定单位工程的资料内容。确定各项方案、交底、隐蔽工程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批量和数量。根据施工方案确定试块留置部位及组数,同时落实责任人并报工程部审查备案。

2、根据核定的内业资料方案,按合格的原材料试化验单、砂浆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20元/份计酬,按合格的砼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30元/份计酬。未能及时送检及反馈试化验结果的(时效为不超出预定期3天,试块制作为当天)处以罚款300元/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元/份。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加倍处罚。

3、及时组织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安全、工期、夏季、冬季、雨季)编制、审核。及时完成且针对性较强,能够组织落实实施奖100元/项,未能及时落实完成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项,连带处罚项目经理50元/项,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4、按照分工及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各项施工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每缺一份记录予以处罚10元/份,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份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处罚,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5、各项资料手续必须齐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相符,未能及时审批签证的处以5元/处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罚款,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6、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资料员5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50元/份罚款。

7、机修班及电工班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每项给予责任人50-100元奖励,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200元罚款,项目部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8、施工员应组织分项工程中的现场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每单位工程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应不少于二次,被交底班组交底资料应留存备查。及时交底且交底针对性较强能指导作业的每份奖励50元,未进行现场交底,对施工员处以100元/分项罚款,被交底人(作业班组劳务承包人)未能保存交底记录的处以50元/分项罚款。

9、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500-10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0-1000元罚款。

10、资料工作及时建档,直至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连带处以项目经理500-1000元罚款。

第75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原则上管理人员必须先于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尤其是早班时间),坚决杜绝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出现怠工、待料、待机具、待作业面安排等情况发生,对于出现的上诉情况,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76条、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夜间管理人员轮值,时间由项目部自行确定,原则上,如夜间有施工安排,项目部必须安排管理人员临场监督,并履行相关安全、质量、进度等的监督职责,并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如出现空岗、脱岗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5篇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一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1)

第一节督导总则

为满足bs连锁酒店经营管理与评定星级工作的需要,严明店规店纪,进一步强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督导职能,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增强酒店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支思想素质好、操作业务精、作风心态正、且纪律严明的星级酒店员工队伍,达到和保持高度的工作效率和优质服务水平,把优质的服务、卓越的品质奉献给广大消费者,打造bs连锁酒店的卓越品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适应范围

本规定依据《员工手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于酒店下属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是酒店进行质量管理,处罚各种违规违纪的依据。

第三节各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评审细则

一、管理人员质量检查评审细则

1.上级调查工作时,教唆下级集体说假话,作伪证。d

2.向上级做虚假的调查报告。d

3.对检查人员检查工作不支持,故意刁难,态度恶劣。d

4.用职权,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由总经理直接处理)

5.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由总经理直接处理)

6.指挥不当,引起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由总经理直接处理)

7.管理方式粗暴简单,出言不逊或体罚员工。d

8.上级批评时,做不正当的解释。d

9.对部门工作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或汇报不属实。d

10.对下级上报的工作请示,既不批准也不汇报,拖着不干。d

11.见下级违规违纪不指正、不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d

12.听到下级议论他人(客人)的私事或讲不利于工作和团结的话,听到不制止并加入议论的。d

13.带情绪上岗,拿员工、拿工作赌气。d

14.对下级为客人或客人自己提出的问题和困难,不及时请示办理。d

15.指示、暗示下班撵客或不按酒店规定办事。d(ktv部门应更加注意)

16.查房工作不认真,对查出的问题不整改、不汇报。d

17.出现事故苗头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d

18.处理问题不到现场,不做调查,只听汇报。d

19.处理问题不一视同仁,对人不对事。d

20.紧急情况不立即到达现场,贻误处理时机。d

21.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不请示,擅自停止工作或改变计划。d

22.透露酒店机密。d

23.对危害客人和酒店安全的人和事,不及时制止,不上报,采取回避态度。d

24.发现问题不立即整改。d

25.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不立即纠正。d

26.脱离督导现场,办理与现场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到位执行自己的职责。d

27.鼓动下级闹事。d

28.向员工泄露不应传达的事项。d

29.对不利于酒店声誉和利益的问题、事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d

30.对上级或质检部门查出的问题不按时整改。d

31.下级请示工作不耐烦,甚至排斥下级。d

32.部门之间有问题不沟通、不催办、互相扯皮推诿。d

33.超过自己权限的工作不及时反映汇报擅自变通权限进行处理或不管不问。d

34.对查出的问题只进行处罚不做调查,不找解决问题的办法。d

35.不注意改变可能引起客人不便、投诉或酒店财产安全,如天气变化等,未采取措施。d

36.在工作过程中,擅自改变工作标准、工作规范、服务程序。d

37.现场需解决的问题,到位不及时,解决不果断。d

38.工作时间与熟人聊天过长,与员工或其他管理人员谈与工作无关的话。c

39.向上级报告工作或上级调查问讯时,不明情况乱解释,说假话、找理由、找借口、编造事实。c

40.布置工作不定人、不定量、不限时、不落实、不检查。c

41.上级布置的任务(含例会布置的工作)反映慢,不落实,因故不完成不及时汇报(含超过承诺时间)。c

42.受到酒店处罚后,在部门内不严厉处分下级,甚至将责任人退回行政部。c

43.工作检查不负责任,敷衍了事。c

44.各分店经理处理问题,检查工作不认真。c

45.指挥不当,引起失误,造成一般事故。c

46.本部门工作管理不善,造成员工怠工。c

47.检查工作不彻底、不认真、放过不合格事项。c

48.在客人面前纠正工作偏差或批评下级,训斥下级。c

49.对客人的急需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承诺不落实。c

50.遗忘上级或客人交办的任务。c

51.上级的请示报告不催办,且借故推卸责任。c

52.把难以处理的事件推给下级。c

53.受到上级批评后,不主动承担责任,直接指责下级。c

54.对外来信息忘记传达或传达不及时。c

55.工作完不成即下班。c

56.对提出辞职的员工不谈话、不做挽留的工作。c

57.员工思想上想不通,情绪低落不做思想工作。b

58.对下级(员工)生活、工作方面的困难不关心,自己无力解决又不向上级反映汇报。b

59.下级工作出错,上级调查时给予庇护性解释。b

60.看到其他人或其他部门工作失误,不提示,不汇报。b

61.遇公休时重要活动不到现场督导检查。b

62.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大声说话或发号施令。b

63.服务过程中,重点为酒店领导服务,忽视对客服务。b

64.对客人讲话语言生硬、态度冷漠。b

65.对质检相关文档未存档的。b

66.排班不合理,出现岗位无人衔接、混乱。b

备注:以上b、c、d类扣分标准分别是:b类扣2分、c类扣6分、d类扣10分;以下其他质量检查评审细则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若管理人员触犯其他质量检查评审细则,加重一级处罚。(本方案所有标注的1分均代表1元)

第6篇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达标,使工程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奖惩。

序号

出现的问题

处罚

一、工程质量条列

1

无质保体系或质保体系运转不正常

罚款200元

2

五大员证不齐全或无上岗证、或不实行管理责任

罚款100-200元

3

无岗位责任制、无质量承诺

罚款100-200元

4

无施工方案、无技术交底、无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无签字)

罚款200元

5

不自检、不按程序报验、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工序验收与交接

罚款500元

6

不按图或变更联系单施工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

先施工,后补变更联系单,不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或变更手续不齐

罚款200元

8

发现图纸错误,不提请设计解答,按错误图纸施工

罚款100-300元

9

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质量低劣

罚款2000元

10

砂、石粒径或含泥量超标,使用时未彻底冲洗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1

水泥、钢材、焊接接头、防水材料未经报验送检(特别是水泥安定性检查),而直接用于施工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

钢筋上有浮浆、油污、老锈等未作清理而直接使用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3

焊条焊制与母材不相匹配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

加气块、灰砂砖、预制板、铝合金窗(门)、水电材料、烟道等未经报验、检查,目测不符合要求,直接用于工程上

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5

隐蔽工程未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和签证,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违反罚款500元以上

16

钢筋规格、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7

钢筋焊接不符合要求

一处罚款1000元

18

钢筋搭接位置错误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9

钢筋保护层未按规范设置

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0

钢筋锚固、搭接长度、制作尺寸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一处罚款500元

21

施工缝留置位置及施工程序错误

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22

砼、砂浆配合比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制作试块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3

砼、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罚款500-1000元

24

砼振捣不密实、构件表面不平整(尤其是坡屋面现浇时)

罚款100-300元

25

砼漏筋、孔洞、缩颈、烂根或严重跑模

一处罚款500元

26

对砼缺陷擅自修补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7

模板安装后不自检、不报验

罚款100-200元

28

使用不合格模板、拼缝较大、模板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

罚款100-200元

29

模板支撑不牢、底层撑杆无垫块或不平整、下挠、扭曲等

罚款200-500元

30

砼脱模、无拆模手续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

干砖上墙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2

砌块砂浆饱满度不够,砌筑方法错误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3

加气块上部斜砌不符合要求

罚款100-200元

34

构件轴线、标高、楼层层高误差超过规范要求、或控制严重失误

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5

楼层面、厨厕面与室内楼面标高差控制失误

罚款1000元

36

同一高程处、预制板面与现浇板面不在同一标高上

罚款100-200元

37

安装预制板时不座浆

罚款100-200元

38

预制板缝浇灌不符合要求,缝宽不足、不密实,未按要求施工

罚款100-200元

39

承重柱、构造柱主筋位移,梁柱节点加密箍间距较大,超规范超设计要求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40

构造柱上端未与结构相连,同一柱上用不同型号的两种钢筋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1

分布筋不弯钩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2

柱端、梁底、板底夹渣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43

任意打凿砼结构构件,任意修补砼缺陷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4

屋面、厨厕、外墙渗水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45

屋面、厨厕不做灌水试验

单项罚款500元

46

墙面(尤其是外墙)粉刷不平整,线条不平直(圆滑),挑板不方正、厚度不均匀等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47

外墙腻子刷劣质白水泥

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48

外墙腻子灰完毕后不报验

罚款300元

49

地坪养护时间不够、空鼓、开裂、起砂

一处罚款100-200元

50

内墙阴阳角、墙与地坪交角不顺直

一处罚款100元

51

无断水线条,断水线处理较差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2

阳台栏杆、女儿墙压顶外坡的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53

阳台、露台坡向不合理,有积水现象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54

金属栏杆用劣质扁钢、方钢

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5

铝合金窗等制作安装不合理,成品保护不够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6

门窗洞口留置缝隙过大,洞口粉刷未成型就开始安装门窗(如铝合金门窗、分户门、单元门等)

罚款100-200元

57

地漏高出地面,排水管起倒坡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8

给水管、落水管固定不牢,或高墙距离不合适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9

落水管下口距地面高度留置不当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0

室内埋在楼地面里的给水管,未用红油漆标明管子走向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1

水平长度大于300的电表、水箱洞口未作钢筋砼过梁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2

接线盒、开关盒安装歪斜、高度、位置不一致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3

资料与工程不同步、缺省严重

罚款100-200元

64

工程质量较差,竣工验收时,返工及整改现象严重

罚款500-2000元

二、工程进度条例

65

没有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或计划与实际不符

发生一次罚款300元

66

例会布置的工作不完成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三、安全生产条例

67

无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证上岗

罚款100-200元

68

无安全责任制或制度不健全

罚款100-200元

69

对工作人员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或管理、工人安全意识差

罚款100元

70

无安全牌,或安全牌数量、种类不足,或挂设不符合要求

罚款100元

7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72

安全棚、安全网、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

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73

“三宝四口五临边”无防护措施

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7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75

吊篮吊人或超载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6

吊篮无限位器、保险卡、停靠装置、安全门、短绳装置等

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77

吊篮未与结构相连、或连接不规范

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78

吊篮操作人员无上岗证、或擅自脱岗、或违规操作

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79

吊篮单绳起吊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0

打架斗殴不听劝阻

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81

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

罚款200-500元

82

机械传动装置未加防护罩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3

电路未作三级配电二级保

罚款100-500元

84

闸刀内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5

配电箱不合要求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6

电线架设不合要求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7

漏电保护器、闸刀、临时电杆等部件不符合要求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8

脚手架立杆间距过大、节点设置不规范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89

无剪刀撑或数量偏少、斜杆搭接不规范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90

无落地杆或抛杆、或其数量不足

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

91

脚手架未超过施工作业面或超出高度不够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2

架子工人数不足或其素质较差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3

跳板数量不足、或有翅头板、或其质量较差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4

无安全资料或其不合要求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95

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

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96

发生安全事故

罚款1000-3000元

97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符合要求

罚款200-500元

四、文明施工条例

98

不重视文明施工,或领导不力,或工作无起色

罚款200-500元

99

室内随处大便

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0

卫生值日期内公共厕所未清扫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01

材料占道、材料堆放无序或不能做到工完场清

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102

施工现场未按施工图布置或布置不规范

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03

场地道路入口无硬化,场地、道路积水或不能保持卫生

罚款100-200元

104

无专用洗石子场地

罚款100-200元

105

排水沟、沉淀池不规范或不经常清洗

罚款100元

106

围墙污迹斑斑或搭设不符要求,标语不美观、字迹不清楚

罚款100-200元

107

厕所、食堂、办公室、宿舍等不卫生或设施不配套

罚款100-200元

108

无卫生值日或值日人员失职

罚款100-200元

五、综合管理条例

109

现场主要负责人擅自离岗

查出一次罚款500-1000元

110

综合管理措施或管理措施不到位

罚款500-2000元

111

不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管理

罚款500-5000元以上

112

甲方项目部提出的问题多次未解决

罚款500-1000元以上

113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较低

罚款100-200元以上

114

工作中有明显失误,造成较坏结果和影响

罚款500-1000元以上

115

例会迟到

一次罚款100元

116

未参加例会

一次罚款200元

117

乱搭接电线

罚款100元以上

118

不与分包单位密切配合

罚款100元以上

119

提出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全面

罚款500元以上

120

停工整改

罚款2000元以上

一、实施方法说明:

1、罚款由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执行,甲方监督其合理性。大量罚款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共同商议执行,并通报甲方工程部负责人、监理总监审定;

2、每次处罚凭处罚通知单(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由甲方代表交公司财务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若问题确实存在,而施工单位拒签,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共同签字并注明“施工单位拒签”,该项问题予以双倍处罚;

3、罚金全部用于质量奖励,如有少量结余用于工程验收招待费;

4、所有奖罚每月公布一次;

5、奖罚原则:以鼓励先进为主,重点鞭策落后;

6、处罚采取先警告,再次例会批评,若第三次仍出现类似问题方才罚款。重大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处罚。

二、奖惩目的:

奖惩细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使整个工程及各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图纸、规范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7篇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  管理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界定

1.1.1  成品油销售服务主要是指在实现产品交易全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基础信息服务、日常交易服务、应用指导服务、投诉处理服务等,这些服务贯穿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

1.1.2  本办法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配置油指中石化系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计划内油品,其他均为外采油品。

1.2  管理原则

1.2.1  坚持“质量永远领先一步”的质量方针和“质优量足,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建立并完善油品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油品质量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效益。

1.2.2  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油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油品质量责任制,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2  管理职责

2.1  贵州石油分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统一归口领导,对地市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2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是全省油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心质检室是省公司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各分公司的质量管理由管理和检验两部分组成。

2.2.1  各分公司数质量部是本单位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化验室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由质量主管部门管理。

2.3  省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3.2  制定并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对全省油品质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各分公司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监控、汇总、分析、掌握全省系统油品质量状况。

2.3.3  建立省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指导各分公司完成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

2.3.4  指导全省健全油品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受理各分公司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有关油品质量问题。

2.3.5  组织全省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配合人事部门进行质量培训。

2.3.6  承担上级公司委派的其他事宜。

2.4  省公司相关职责部门职责

2.4.1  业务采购部门职责

2.4.1.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1.2  负责提供油品资源性质(配置/外采)、外采油供应商、生产企业名称、发货地、全分析《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追溯信息;通知、督促物流部门和接货油库落实油品验收工作。

2.4.1.3  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对于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要求供货方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标准或资料。

2.4.1.4  负责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评价和考核。

2.4.1.5  负责采购环节油品质量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2.4.2  物流管理部门职责

2.4.2.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2.2  规范物流环节质量工作。通知、督促油库落实开展油品质量验收工作,保证物流运行过程中油品质量。

2.4.2.3  加强运输承运商的管理,对其提出“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等运输管理要求。严禁使用影响油品质量的不洁容器装运油品,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严禁外采油品未经检验合格直接配送加油站。

2.4.2.4  协助业务采购部门和质量主管部门处理物流环节油品质量纠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3  零售管理部门职责

2.4.3.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3.2  规范加油站接卸、储存、销售等环节油品质量工作。组织加油站开展油品质量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规范受检行为。

2.4.3.3  随时掌握外采油品在加油站销售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加油站发现外采油品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且在第一时间通报物流和质量管理部门。

2.4.3.4  及时向本企业质量主管部门提供与外采油品质量相关的加油站进货、库存、销售等数据和情况。

2.4.3.5  负责零售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加油站对外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库、站质量纠纷;协助质量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4.4  商业客户管理部门

2.4.4.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4.2  对批发、直销油品,落实承运商“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的运输管理,确保油品运输不受污染。

2.4.4.3  对协议供油用户,敦促按协议要求用油,避免用油不当产生纠纷。

2.4.4.4  对批发、直销客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销售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客户用油满意。

2.4.5  润滑油部门职责

2.4.5.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4.5.2  负责本企业润滑油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润滑油品质量。

2.4.5.3  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质量纠纷调查、处理事宜;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5  省公司质检中心职责

2.5.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5.2  配合安全数质量完成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评审、检查和考核工作。

2.5.3  负责对本企业质检室的业务管理和考核,保证质检工作规范开展。

2.5.4  承担本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外采油入库检验工作(接货油库质检室不能开展的外采油入库检验项目)。

2.5.5  负责石油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更新宣贯;负责本企业初级质检员培训工作。

2.5.6  承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对省公司油品质量处理提出技术实施意见。

2.5.7  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事宜。

2.6  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及质检室职责

2.6.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6.2  在质量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工作。

2.6.3  组织落实油库开展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油品进、销、调、存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油品质量抽查,监控、统计、分析库站油品质量状况,上报相关信息。

2.6.4  化验室负责本辖区的油品质量检验工作。

2.6.5  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事宜。

2.7  分公司油库主管部门职责

2.7.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7.2  规范油库接卸和储存生产经营工作。组织油库落实油品入库、储存、出库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

2.7.3  严把外采油品进、出库关,加强储存期油品的质量监控。油库必须经油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接卸外采油品。

2.7.4  严禁不合格的油品出库、进入加油站。

2.7.5  对卡边及经技术处理的油品,应向配送加油站提供油源状况,以便加油站跟踪客户使用反应。

2.7.6  负责油库二级以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量纠纷。

3  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

3.1  销售企业油品检验类型:入库检验、出库检验、周期检验和抽查检验(简称抽检,以下同)等。

3.1.1  入库检验:对入库油品进行卸前质量验收检查开展的检验。

3.1.2  出库检验:对准备出库油品进行的质量检验。

3.1.3  周期检验:对油库储存满周期的油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检验。

3.1.4  抽检:对进、销、调、存各环节油品进行质量检查开展的检验。

3.2  a级检验的质检项目共65项,b级检验质检项目共37项,外采油入库检验的质检项目共36项(详见附件16.1、16.2、16.3)。质检室质检项目达到相应检验要求,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工作。

3.3  质检室质检项目标准及设置要求:质检项目标准要根据油库收卸作业方式、工艺流程、质量监控以及油品质量管理的需要来制定。

3.3.1  a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65项,详见附件16.1。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质检中心,其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a级质检标准。

3.3.2  b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37项, 详见附件16.2。地市级石油分公司中心油库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b级质检标准。

3.3.3  外采油质检项目标准:按外采油入库检验要求设置36项检验项目,详见附件16.3。

3.3.4  c级质检项目标准: 质检项目可以达到配置油出、入库检验要求。

3.3.5  其他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满足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3.4  质检项目配套的设备购置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

3.5  质量检验耗材和检定费用从化验计量费用中列支,质检仪器维修费用从设备维修费用中列支。

3.6  质检中心应积极开展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iso17025实验室认可。

4  容器清洁度管理

4.1  各分公司应加强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防止油品污染。

4.1.1  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须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和油罐重复使用的应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4.1.2  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及时清罐。并保证油罐清洁度。

4.1.3  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须认真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并记录签字后方可灌装油品。

4.1.4  用户自备油桶、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时,应向用户提示检查容器清洁度,记录用户检查情况,由用户签字备查。

4.1.5  自灌桶装油品时所用的空桶应清洁无水杂、无残油、不渗漏,盖垫齐全并盖紧;对不符合要求的空桶严禁灌油。对灌装后的桶装油品应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负责承运商商务管理的部门,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须将油品防污染的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油的责任人。

4.3  运输油品车辆实行“专车专用”,油罐车改装油品要清洗,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5  油品购销存质量管理

5.1  油品的采购管理

5.1.1  采购部门在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合同内按现行标准注明对油品的质量要求。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业务采购部门应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有关资料,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要求供货方提供全分析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明确责任。

5.1.2  根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的特殊油品时,应与用户签订油品协议标准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进货和验收。

5.1.3  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备案油品标准,在油品到库前转发给物流管理部门和油库质检室,作为外采油品入库检验结论判定的依据。

5.1.4  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外采油品尽量调入与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较近的油库,以方便送检,减少压槽时间。

5.1.5  整装油品的采购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包装。规范的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括:油品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

5.1.6  各单位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须按规定印制桶面标识。

5.2  油品的销售管理

5.2.1  各单位出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要求。

5.2.2  各单位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与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的油品名称、牌号。

5.2.3  外采油品的销售名称必须与采购油品的名称一致,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应备有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协议标准,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以备执法部门查用。

5.2.4  零售管理部门应加强收集外采油品及技术处理油品销售时客户对油品质量意见的反馈,特别是销售第一批油品的加油站,注意客户对油品质量的反应并及时反馈质量主管部门和物流管理部门。

5.2.5  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按“先进先出、发旧存新、优质后用”原则安排油品销售。根据销售量的大小,合理安排库存,尽量缩短外采油品的销售周期。

5.2.6  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的油品,必须严格按批准意见销售。

5.3  油品的储存管理

5.3.1  成品油

5.3.1.1  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牌号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同的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同的润滑油原则上不能混装。

5.3.1.2  储油罐内少量的油品要与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油品混装,必须经检验、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5.3.1.3  油库管线余油的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的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特别是发油管线较长,同时又有“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油库,要防止因混油而影响发出的油品质量。

5.3.1.4  外采油品尽量单独油罐接卸,对于有质量疑议的外采油品须与配置油品分开储存,外采油品要求快进快出。

5.3.1.5  各级质检室要加强库存外采油品质量检验监控,特别对经技术处理后的外采油品,在储存期间要每月取样进行检验,并根据油品质量变化情况随时取样检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油品入库检验有问题的项目。通过库存检验掌握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发出不合格油品。

5.3.1.6  润滑油储罐禁止垫水。

5.3.2  整装油品

5.3.2.1  必须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的清晰、完整。

5.3.2.2  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禁止露天雨淋暴晒。

5.3.2.3  对不同品种、牌号的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

6  油品入库检验

6.1  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查验《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采购通知单等所有相关单据,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及时填写《油品入库检验通知单》(见附件16.4)并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调运单,通知质检室取样检验。

6.2  质检室入库收货验收,以批次独立到达油库运输器具为基本单元,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取样法进行入库验收。如:油船、公路罐车以一舱、一车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批次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铁路槽车以入库批次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管输油品取样详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管输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6.3  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外采油至少两人共同取样,其中一人必须是持证质检员。接收外采油油库质检室如不具备外采油入库检验能力,应在检验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样品送至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除可边卸边验项目外,成品油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

6.4  配置油入库油样保存期限45天,外采油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6.5  配置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5.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密度(国)。

6.5.2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水分、phe值或酸度。

6.5.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

6.5.4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色度、酸度、硫含量。

6.5.5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硫含量。

6.5.6  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

6.5.7  散装入库润滑油:粘度、粘度指数、闪点、倾点(或凝点)、水分、水溶性酸或碱、水分离性(汽轮机油、液压油)、硫酸盐灰分(内燃机油)。

6.5.8  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2-5号油漆及清洗用溶剂油、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闭口闪点)。

6.5.9  其它油品根据购销合同具体要求,确定入库必验项目。

6.6  外采油品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6.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密度(国iv)。

6.6.2  车用乙醇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乙醇含量、其他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3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有机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4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色度、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酸度、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6.6.5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7  油品周期检验

7.1  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7.1.1  车用汽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柴油的周检期不动罐为90天,煤油、溶剂油、各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180天。

7.1.2  轻柴油储存期间每周复检一次色度。

7.1.3  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其他油品周检应在取样后10天内完成。

7.1.4  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7.1.5  周期检验油样保存期3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7.2  油品周期检验项目

7.2.1  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验,其他油品按b级检验项目检验。

7.2.2  对进行调合的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应每天进行质量检查。

7.2.2.1  检查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发现异常,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8  油品出库检验

8.1  出库油品应提供出库《油品质量检验报告》。

8.2  油品出库前,由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填写《油品出库检验通知单》(见附件16.5)通知质检室做出库检验,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8.3  出库油品的检验规定

8.3.1  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8.3.1.1  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8.3.1.2  其他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若输出罐与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共用管线的,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8.3.1.3  油品储存不动罐超过20天。

8.3.2  出库油品的检验项目

8.3.2.1  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车用汽油不动罐超过20天,增测胶质)。

8.3.2.2  车用乙醇汽油出库检验次数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检验项目应不少于b级项目,如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发生变化应随时进行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

8.3.2.3  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4  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5  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6  凡在周检期内的其它油品,一般不做出库检验。

8.3.2.7  发现质量疑异,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

8.3.2.8  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的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须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

8.3.3  出库检验油样保存期限:汽、柴油和煤油为30天,其他油样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8.4  对入库时存在边界值项目、不稳定项目的油品及经过技术处理的油品,除出库必验项目外,应增加相应项目的复检,检验合格才能出库。

8.5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天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几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查油品的外观等,确认所发油品与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如果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及时汇报处理。

8.6  严禁油库油罐边收油边发油。油罐收油后,经稳油30分钟以上,且经油品出库检验,方可出库。

9  加油站油品质量管理

9.1  加油站售出油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9.2  加油站应设兼职质量管理员,负责加油站质量管理。

9.3  加油站进货必须由省级公司统一配置,严禁擅自外采、代销、代储和调合油品。

9.4  汽油、柴油运输未执行专车专用的,加油站拒收。

9.5  质量验收规定

9.5.1  核对随油同行联上的油品名称、牌号,检查油罐车铅封,抽取底部油样,检查颜色、水杂、气味等质量状况,发现异常,禁止接卸。

9.5.2  卸油前首先确认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才可下达卸油指令。

9.5.3  卸油后,稳油15分钟方可发油,严禁边收边发。

9.6  油罐接卸油品后的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应检查发出油品的外观质量。在大雨、大雪后要及时测定罐中水位,油罐水位不得高于50mm,水位超过规定时要及时排除,防止水杂随油发出。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发,逐级汇报处理。

9.7  加油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用乙醇汽油油罐混入水分,每天应测定罐中水位,不得有水。

9.8  加油站对油品质量抽检的合法性及相关过程应给予关注和确认,具体按11.2执行。

10  油品质量处理

10.1  油品质量的判定是以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为依据。

10.2  油品质量处理的审批程序:油库在验收、接卸、储存、出库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油品时,必须由质检室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见附件16.6),经质检室主管部门领导签字,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物流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相应主管经理批准后,业务部门和油库按批准意见实施。

10.3  省公司及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油品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要增加检验项目或报请上一级质检室复核处理,确认质量的责任方及责任人。处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必须有省级质量主管部门的人员到场。

10.3.1  属发货方或承运方的质量责任,应及时向负责进货的业务部门通报,尽快与责任方联系或索赔。

10.3.2  属本企业的质量责任,要按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10.4  对不合格油品的处理方法

10.4.1  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技术处理的油品,应退货。

10.4.2  对可以使用、并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可以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

10.4.3  对经技术处理可以合格的油品,若本企业工艺条件、检验能力、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且油库储存油品具有相应质量潜力、指标合理,技术处理后油品性能稳定,不出现分层等现象。技术处理需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10.4.4  技术处理后的油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出库。

10.5  不合格油品的质量处理,各部门要协同合作,业务采调部门要配合做好油品调运,涉及降级等发生处理费用时,财务部门要会签意见。

11  油品质量报告

11.1  分公司每月2日前上报《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油品质量不合格处理表》(见附件16.7)。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事故(事件)表》(见附件16.8)、《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抽检表》(见附件16.9)。

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质检员情况表》(附件16.10)、《中国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质检仪器设备情况表》(附件16.11)。

11.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油品质量抽查,及时上报抽查情况和自检结果。

11.2.1  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查信息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信息必须在当地抽样结束后12小时内由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11.2.2  抽样前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抽样合法性进行核实确认。

11.2.3  受检部门应注意抽样部门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加油站卸油稳油后该油罐相对应各加油枪首枪发出油品、与上次使用间隔两小时以上加油枪均严禁抽样。

11.2.4  受检部门须对抽样部门样品容器进行确认,必要时要求在抽样单中进行注明。

11.2.5  除抽样部门所抽样品(含抽样部门留样)外,受检部门应备有洁净干燥的试样瓶(汽柴油应使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对被抽检油品至少同时取两份,一份自测,一份自留样,如自测在多个质检室检验,相应增加自测样品份数。

11.2.6  对于国家监督抽查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质检中心检验;对于地方监督抽查,自测油样应立即送b级以上质检室检验。

11.2.7  接到检验报告时,油品如合格可及时处理备样,不合格应及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11.2.8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必须在接到检验报告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抽检单位提出异议。确认异议存在的应依法提请复检或仲裁,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12  技术服务

12.1  油库、加油站负责油品质量客户投诉现场处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投诉相关信息,质量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启动油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后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

12.2  商业客户和零售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主管部门配合对技术处理后的外采油进行质量跟踪,及时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掌握技术处理后的油品质量状况。

12.3  商业客户和零售管理负责、质量主管部门配合定期对大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交流油品使用状况,倾听客户对于中石化的油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3  检查与考核

13.1  各单位须定期进行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强化全过程监控。

13.2  检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3.3  省市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检查。

13.4  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质量应急体系等相关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考核评分参照《中国石化销售企业质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或当次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13.5  检查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增加,检查内容纳入本企业绩效考核。

14  奖罚

14.1  在油品质量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在年终目标考核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4.1.1  对油品质量工作认真负责,维护油品质量有显著成绩的职工。

14.1.2  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合格率100%的单位领导。

14.1.3  质量把关严格,及时发现避免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为国家和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14.1.4  刻苦钻研油品检验技术,技术练兵考核成绩优秀的质检人员。

14.2  对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罚、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1  未按规定设置油品质量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质量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14.2.2  因制度不落实,质量监督检查不力,误收、误发不合格油品,混油、污染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对整装油品标识检查维护不严而丧失追偿能力造成经济损失。

14.2.3  对允许作协议销售的油品,未明示质量以次充好,影响企业质量信誉的。

14.2.4  对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以及未按规定上报质量报表的。

14.2.5  未按规定检验油品质量或可靠性考核严重超差的;违反石油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发生误判油品质量的;提供虚假油品质量数据的。

14.2.6  拒绝、拖延国家和上级部门对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上级石油公司组织的质量统检或抽查中,油品质量不合格的。

15  其他规定

15.1  油品质量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5.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

15.1.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

15.2  油品质量管理必须执行的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15.2.1  现行国家石油产品标准

15.2.2  现行行业石油产品标准

15.2.3  现行企业石油产品标准

15.2.4  现行国家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15.2.5  现行行业石油产品试验方法

第8篇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细则范文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

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

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依据附件1自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及判定规则为:

┌────┬──────────┬───────────────┐

│产品类别│ 重点考核项目 │ 考核结论 │

├────┼──────────┼───────────────┤

│ │四.1、2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 三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 .1、2、3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3、9、10 │ │

│ ├──────────┤ │

│ 类 │八.1、2、6、7、8 │ │

│ ├──────────┤ │

│ │九.2、3、4、5 │ │

├────┼──────────┼───────────────┤

│ │四.1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二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1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 │ │

│ ├──────────┤ │

│ 类 │八.1、6、8 │ │

│ ├──────────┤ │

│ │九.2、3、4 │ │

└────┴──────────┴───────────────┘

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整改后复核”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行记录、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本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准备办理: 产品准产注册;现已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做了准备,进行了质量体系自查,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现申请质量体系考核。

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一份。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企业盖章)

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人代表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人

职 务

职 称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职称

主管工作

主要产品 种类:

建厂日期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 面积

中级职称 以上人数

固定资产 原值

上年医械 销售收入

平方米

职工总数

注册资金

万元

万元

上年医械总产值

万元

万元

(有无出口,国家质量抽查情况,试产期用户反映)

二、按照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体系计划

1.是否准备按gb/t19001(或gb/t19002);yy/t0287(或yy/t0288)标准建立健全本企业质量体系 是□否□

2.企业打算在____年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或尚无计划。

3.企业有______人接受了gb/t19000系列标准及yy/t0288标准的培训。取得内审员证书的有______ 人。

4.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困难是:

费用问题 □ ; 无人指导 □; 管理水平低 □;

认识不够 □ ; 迫切性不大 □

三、本次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和报告适用范围

申请注册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报告覆盖产品范围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企业质量管理职责

1.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验证工作人员是否规定了质量职责并形成文件。 有□无□

2.企业的管理者代表是________ 。或未指定□

3.能否提供企业质量体系组织结构图。 能□否□

4.企业是否收集并保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各级质量标准。 是□ 否□

5.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是否经过了gb/t19000及yy/t0287标准的培训。 是□否□

五、设计控制

1.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设计控制和验证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相应要求。 是□否□

2.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 是□ 否□

3.是否建立并保存了该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技术文件清单) 是□ 否□

4.是否保存了试产注册后该产品设计修改的记录。 是□否□

六、采购控制

1.是否建立并保持控制采购过程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是□ 否□

2. 是否建立了申请准产注册产品主要采购内容清单,并确定了合格分承包方。 是□ 否□

3.该产品的采购资料是否清楚、明确、齐全。 是□ 否□

七、过程控制

1.是否确定了申请准产注册产品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工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是□ 否□

2.无菌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是□否□

3.该产品所需的设备、工装、检验仪表是否具备,并能满足产品制造过程的要求。 是□ 否□

4.参加该产品的施工制造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或经过针对性的培训。 是□否□

5.是否确定了该产品过程检验的内容、规程和记录。

是□ 否□

6. 是否对该产品要求的作业环境,产品清洁作出规定。

是□否□

7. 是否建立了用于该产品安装、查验的技术资料和接受准则。

是□ 否□

8. 是否规定了过程控制中应形成的记录。 是□ 否□

9. 是否对该产品的可追溯性范围和程度进行了确定。(材料、元件、过程和去向)。 是□ 否□

10、现场能否看到产品标识(包括最终产品的标签)及检验试验状态的标识。 是□ 否□

八、产品检验和试验

1. 是否设有专职的检验试验机构,并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对有源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记录了检验人员身份。

是□ 否□

2. 是否建立了进行检验和试验,形成文件的程序。 是□否□

3. 是否进行进货检验和验证。 是□ 否□

列出进货检验和验证规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是否进行过程检验。 是□ 否□

列出过程检验的检验规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最终产品的检验试验是否覆盖了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是□ 否□

6. 上述检验试验记录及最近一次型式试验报告是否保存。

是□ 否□

7. 企业有无相应的测试设备。 是□ 否□

8. 企业是否建立并实施了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文件。 是□ 否□

九、其它方面

1. 企业是否定期对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评审和评价。 是□ 否□

2. 是否保留了前款评价活动的记录。 是□ 否□

3. 是否对不合格品如何评价处理作出规定。 是□ 否□

4. 是否按一定程序处理顾客投诉并保留记录。 是□ 否□

5. 有无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规定文件。 是□ 否□

十、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结果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盖章)

[ 附件2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一、考核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备注

二、被考核方主要现场人员

姓名

职务

所在职能部门

职称

三、考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四、考核结论和建议

1)对企业质量体系的基本评价。

2)对主要不合格内容的陈述。

3)考核结论(建议通过考核,建议整改后复核)。

4)考核组长签字 日期

五、企业法人代表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日期________

第9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项目部针对项目总承包和分包的特点,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部于2023年3月1 日颁布施行。

总则

分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严格履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

分包负责人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职工罚款50元,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的罚款。

第2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3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

第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人应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专业分包人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6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专业分包人按每处罚款1000元。

第7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8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9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0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分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分包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承包人1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分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分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分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分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分包人100元。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3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2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班组分包人承担。

第二章 机械管理

第1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等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未落实专人,对分包人处以每台10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5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分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转动设备无防护罩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16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分包单位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7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18条、用电设备电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分包人罚款100元。电气设备无接地线即使用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19条、电工全权负责工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20条、任何分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分包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的各种用电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停、送电,因随意停电而影响施工的对分包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专业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2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分包人100元。

第23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无防雨措施每处罚分包人200元;配电箱内严禁放置其它物件及导电物质,按其性质对分管人员罚款50--100元。

第24条、在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钥匙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保管。未上锁的开关箱,对其使用的负责人员按每台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25条、工程使用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添加剂等)未送中心实验室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使用。

第26条、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批准私自施工的罚款3000--5000元。

第27条、分包人未按项目部三级(班组、工区、项目部)自检体系自检,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工程使用的,对分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28条、分包人各道工序未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及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分包人5000元罚款。

第29条、各工序检验时,班组、工区自检合格,报项目部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30条、各分包人应按各分项工序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带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上报项目部质检或专业工程师报验和验收。无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对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

第31条、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分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力的情况进行检测报验,不报验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

第32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mm罚分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分包单位罚款500元。

第33条、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分包单位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34条、砌体工程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5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

第36条、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按每分200元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书面上报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37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38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专业分包人10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做补救措施,上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第39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0条、桥梁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每大于1mm罚款100元。

第41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42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2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4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低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3条、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保证钢筋连接、保护层、钢筋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图纸施工的每处罚款2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

第44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的杂物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并用水冲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梁底、柱头、柱根等,由于垃圾没清理干净而没有完全结合或夹杂木屑、编织袋等所产生的问题),每处罚款2000元。

第45条、模板必须刷隔离剂,不刷隔离剂每次罚专业分包人500元。对没刷隔离剂所造成的砼表面质量问题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第46条、胀模、漏浆每处罚款200元。

第47条、砼浇筑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500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48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5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1000~2000元,管理人员参与或组织斗殴者给予3000~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并开除工职。

第49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30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50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51条、施工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酒后上岗,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令其离开施工现场。对分包人处以每人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52条、分包单位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分包人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每处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53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1000元。

第54条、项目部负责新左庙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上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对外协调、重要物资供应等均需项目部统一安排、协调、把关,各施工队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拒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施工队或班组将给予5-10万元的罚款。

第55条、各施工队有义务教育各自施工班组的人员,令其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事件,项目部有权对班组或个人给与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清除出场,施工队负连带责任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6条、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被项目部管理人员查出,施工队拒不执行整改的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7条、各工区管理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工作或辱骂甚至威胁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令其退场并对工区给予5-10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项目部、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通知、整改意见等,各施工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回复,对不能及时整改回复的事项要出具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将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敷衍了事只回复不做现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队给予1-5万元罚款。

第59条、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各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例会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内业管理

第61条、专业分包人内业原则

1、专业分包人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专业分包人参与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参加交底活动(每分项交底三次),负责填写定位放线、安全文明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和照片,负责项目分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专业分包人负责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62条、总体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上报并批复,对已开工项目未上报分项或分部施工方案的每项对专业分包人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3条、对未完成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每项每级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4条、各专业分包人工序报验后一周内完成质保资料并签证,对一周内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5条、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分包人10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分包人100元/份罚款。

第66条、机修班及电工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分包单位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专业分包人50~200元罚款。

第67条、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200~5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200~500元罚款,同时对专业分包人处罚500~1000元罚款。

第68条、资料工作及时签证、建档,分项工程工程完成后及时评定、计量,移交项目部资料部门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专业分包人责任,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69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项目部规定填写质量、安全月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专业分包人处罚300元。

第七章 检查时间确定及评比奖罚原则

第70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1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2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工区的工程进度月计划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并完成计划任务的奖励2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不足80%的罚款2万元,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工区施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应条款给予5-10万元的处罚。

第73条、检查时间:每月一次,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说明

第75条、凡实施奖罚细则中未注明奖罚责任人的均为分包人。

第76条、凡被通报和认定为质量事故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2~5万元。

第77条、为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国核工业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未来一、二、三路、高新二路、科技四路指挥部

2023年03月01日

第10篇 煤业公司煤矿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煤业公司煤矿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一、托管范围

甲方将z煤矿原煤储煤场101皮带栈桥至井下生产系统及地面工程交由乙方托管。

矿井托管范围:工业广场地面及井下所有生产系统、生产辅助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系统及设施、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系统等,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生产及辅助系统有:回采系统、掘进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地质测量、消防洒水防尘系统、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等所有生产环节的劳动组织、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二、矿井托管期间开采范围及有关指标

1.乙方应根据甲方产量要求,制订5年采掘计划,并保证采掘关系平衡。

2.乙方应按照行业要求及甲方的有关制度确保矿井合理开采,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三、采煤

1.乙方根据甲方年度煤炭生产任务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次月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上报甲方备案的接续方案组织生产。

3.乙方负责矿压观测工作,甲方协助配合,双方共享观测研究成果。

4.甲乙双方每旬对回采工作面采高、推进度进行测定,经双方核定后,作为回采工作面回收率考核和产量计量的参考,原煤采用量方计量的方式。

5.甲乙双方每旬对回采工作面丢煤情况进行抽检,经双方核定后,作为考核产量和回收率的依据。

6.生产期间采煤工作面搬家及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掘进

1.乙方应根据上报甲方备案的采掘接续方案和年度掘进计划,合理安排月度掘进进尺,以保证矿井采掘平衡。

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于每月25日之前编制完毕次月掘进进尺计划,并上报甲方备案。

3.掘进巷道开工前,作业规程须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开工,擅自开工的巷道,一经发现,立即停产,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4.井下掘进工作的所有设备、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安装,并承担费用,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机电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源及供电系统设备。

2.甲方向乙方提供用于测量水耗、电耗的仪器仪表,乙方负责管理、维护、校验及更换,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安装。

3.甲方在乙方托管范围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乙方管理、使用和维护。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并安装。

4.乙方负责生产期间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甲方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实行审核许可制,乙方所购置的设备、材料等相关资料统一交给甲乙双方建档管理,相互签证。

5.在托管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行业标准以及甲方的管理制度,对托管范围内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辅助、后勤设备和设施等)进行使用、维护。

6.乙方应制订设备、设施的月、季、年度维修和保养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对托管范围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大型设备的强制性检修每年不得低于4天,每月不得低于8小时。

7.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托管范围内所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计算、整定、校验和试验。各类仪器仪表的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包括大型设备),防止设备丢失或混合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生产需要的工器具,由乙方自行负责购置。

六、一通三防

1.乙方按行业规定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一通三防”人员,制订配套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上级部门及甲方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隐患、重大安全问题,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处罚,但不重复处罚。

2.甲方按设计一次性配置“一通三防”所需的监测仪器仪表,乙方负责使用、管理、维护和校验。生产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满甲方收回全部设备(不含易损件),乙方须保证交回设备正常完好。乙方按规定按时提交矿井“一通三防”检测数据,同时建立“一通三防”各类设备、设施使用、维护及各种检测数据台账,台账必须真实有效。

3.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上报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和下月具体工作计划。未按要求上报,甲方有权处罚。

七、调度

1.乙方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安全监测系统的日常使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由于维护保养不到位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须将调度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

八、地质测量

1.乙方负责提供保障满足矿井正常生产所需的测量仪器仪表,并负责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

2.乙方根据行业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整理生产过程中收集的相关地质、测量及水文数据资料,并按月移交甲方一份。

九、安全生产

甲方采取整体托管形式,因此煤矿整体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的投入(按设计要求的安全设施首次投入由甲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处理、事故费用及罚款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督权。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指令、规定和要求。

2.乙方承担矿井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全面负责落实矿井的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乙方自行承担非生产区域、非生产时间的所属员工的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对乙方管理体系及机制的齐全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并督促乙方落实执行。

3.安全费:

综合托管费用中所含的4元/吨安全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甲方的监督下由乙方规范执行托管范围内各项安全的投入、安全设施的建设,以及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扣减相关费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视同违约。

安全费由甲方按月度考核,一月一结算;具体按下列条件考核支付:

(1)当月发生轻伤事故,每起事故扣减当月安全费用的10%;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扣减当月安全费用的20%;

(2)若发生重大机电或运输事故,按每次扣减月度安全费用的6%计算,并至月度安全费用扣减完。

4.矿井安全考核指标:

矿井年度安全考核必达指标(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以当地煤炭局下达的安全指标为年

度安全考核必达指标。

矿井年度安全考核奋斗指标(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应协助处理。

轻伤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并对乙方罚款5万元/次;

重伤及以上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并对乙方罚款10万元/次;

因乙方人员“三违”行为等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罚、停产整顿,除处罚部分由乙方承担外,甲方可视罚款、停产情况,对乙方处以不低于5万元/次的罚款。

5.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取得煤矿安全任职资格证。

6.乙方内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隐患排查制度),召开专门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过程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处罚。

7.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如乙方故意拖延不报或故意隐瞒事故,甲方有权根据事故大小及影响对乙方除正常扣罚安全费用外处以不低于10万元的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8.乙方必须按行业要求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十.设备订购及维护

1.该合同中涉及的所有设备,由甲方出资购买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出资购买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2.大型机械设备整体报废更新依照行业标准和厂家使用说明书为准。

3.辅助运输中搬家倒面车辆由乙方自备;其余车辆由甲方视实际情况配备,乙方负责使用、维护、保养,油料及相关维护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11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项目部针对项目总承包和分包的特点,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部于2023年3月1 日颁布施行。

总则

分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严格履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

分包负责人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职工罚款50元,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的罚款。

第2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3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

第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人应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专业分包人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6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专业分包人按每处罚款1000元。

第7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8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9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0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分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分包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承包人1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分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分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分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分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分包人100元。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3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2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班组分包人承担。

第二章 机械管理

第1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等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未落实专人,对分包人处以每台10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5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分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转动设备无防护罩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16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分包单位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7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18条、用电设备电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分包人罚款100元。电气设备无接地线即使用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19条、电工全权负责工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20条、任何分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分包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的各种用电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停、送电,因随意停电而影响施工的对分包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专业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2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分包人100元。

第23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无防雨措施每处罚分包人200元;配电箱内严禁放置其它物件及导电物质,按其性质对分管人员罚款50--100元。

第24条、在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钥匙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保管。未上锁的开关箱,对其使用的负责人员按每台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25条、工程使用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添加剂等)未送中心实验室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使用。

第26条、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批准私自施工的罚款3000--5000元。

第27条、分包人未按项目部三级(班组、工区、项目部)自检体系自检,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工程使用的,对分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28条、分包人各道工序未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及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分包人5000元罚款。

第29条、各工序检验时,班组、工区自检合格,报项目部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30条、各分包人应按各分项工序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带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上报项目部质检或专业工程师报验和验收。无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对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

第31条、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分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力的情况进行检测报验,不报验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

第32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mm罚分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分包单位罚款500元。

第33条、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分包单位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34条、砌体工程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5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

第36条、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按每分200元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书面上报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37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38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专业分包人10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做补救措施,上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第39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0条、桥梁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每大于1mm罚款100元。

第41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42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2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4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低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3条、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保证钢筋连接、保护层、钢筋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图纸施工的每处罚款2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

第44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的杂物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并用水冲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梁底、柱头、柱根等,由于垃圾没清理干净而没有完全结合或夹杂木屑、编织袋等所产生的问题),每处罚款2000元。

第45条、模板必须刷隔离剂,不刷隔离剂每次罚专业分包人500元。对没刷隔离剂所造成的砼表面质量问题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第46条、胀模、漏浆每处罚款200元。

第47条、砼浇筑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500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48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5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1000~2000元,管理人员参与或组织斗殴者给予3000~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并开除工职。

第49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30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50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51条、施工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酒后上岗,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令其离开施工现场。对分包人处以每人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52条、分包单位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分包人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每处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53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1000元。

第54条、项目部负责新左庙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上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对外协调、重要物资供应等均需项目部统一安排、协调、把关,各施工队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拒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施工队或班组将给予5-10万元的罚款。

第55条、各施工队有义务教育各自施工班组的人员,令其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事件,项目部有权对班组或个人给与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清除出场,施工队负连带责任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6条、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被项目部管理人员查出,施工队拒不执行整改的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7条、各工区管理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工作或辱骂甚至威胁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令其退场并对工区给予5-10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项目部、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通知、整改意见等,各施工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回复,对不能及时整改回复的事项要出具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将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敷衍了事只回复不做现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队给予1-5万元罚款。

第59条、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各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例会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内业管理

第61条、专业分包人内业原则

1、专业分包人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专业分包人参与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参加交底活动(每分项交底三次),负责填写定位放线、安全文明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和照片,负责项目分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专业分包人负责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62条、总体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上报并批复,对已开工项目未上报分项或分部施工方案的每项对专业分包人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3条、对未完成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每项每级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4条、各专业分包人工序报验后一周内完成质保资料并签证,对一周内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5条、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分包人10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分包人100元/份罚款。

第66条、机修班及电工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分包单位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专业分包人50~200元罚款。

第67条、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200~5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200~500元罚款,同时对专业分包人处罚500~1000元罚款。

第68条、资料工作及时签证、建档,分项工程工程完成后及时评定、计量,移交项目部资料部门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专业分包人责任,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69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项目部规定填写质量、安全月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专业分包人处罚300元。

第七章 检查时间确定及评比奖罚原则

第70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1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2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工区的工程进度月计划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并完成计划任务的奖励2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不足80%的罚款2万元,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工区施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应条款给予5-10万元的处罚。

第73条、检查时间:每月一次,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说明

第75条、凡实施奖罚细则中未注明奖罚责任人的均为分包人。

第76条、凡被通报和认定为质量事故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2~5万元。

第77条、为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国核工业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未来一、二、三路、高新二路、科技四路指挥部

2023年03月01日

第12篇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二

连锁酒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2)

二、工作纪律质量检查评审细则

1.私自将他人带入宿舍留宿的。a

2.擅自将易燃易爆品,有毒品、活体动物等带入宿舍。a

3.私装电器,乱拉电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a

4.本宿舍公共财物人为损坏的。a

5.占有使用酒店用品、用具的。a

6.不服从宿舍内房间,床位调整安排。a

7.不服从公益性集体性活动安排,或出工不出力的。a

8.不按规定处理宾客遗留物品。a

9.浪费材料、水、电等能源。a

10.工作时间唱歌。a

11.工作时间吃零食。a

12.工作岗位上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嬉笑。a

13.工作时间看书、看报、听音乐、看电视、下棋、打牌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a

14.集体活动起哄、鼓倒掌、喝倒彩,有失态行为。a

15.非住店员工下班后无故在酒店内停留、住店员工下班后无故在工作岗位或营业场所逗留。a

16.违反员工餐厅管理规定。a

17.未经允许进入仓库。a

18.不走员工通道。a

19.不执行卫生值日,室内卫生差。a

20.起床后不做床铺卫生清理、不叠被褥。a

21.床下乱堆杂物、物品摆放不整齐、或超出规定及范围。a

22.非吸烟区域内吸烟,乱丢果皮、纸屑杂物,随地吐痰。a

23.参加酒店集体活动,不顾大局,不听指挥,不服从管理。a

24.擅自在酒店内从事餐饮、娱乐、消费活动。a

25.私自在客房内使用客用物品及设施设备。a

26.带有酒意在酒店内闲逛。a

27.擅自在酒店内烹制个人食品。a

28.把客用品、店用品带入宿舍或放入更衣橱内。a

29.当班时间未经允许会客或不在酒店规定地点会客。a

30.不按规定回复电话。a

31.下级越级请示工作。a

32.工作时间睡觉。a

33.利用工作之便、委托他人办私事。a

34.参加会议手机不定在振动位置。a

35.未按要求参加酒店举办各种会议、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a

36.扰乱会议秩序。a

37.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休息。b

38.公共区域内坦胸露背,半裸身体出入酒店。b

39.外出回舍吐酒、醉酒闹事的。b

40.对于处罚制度不坚持,断断续续;时紧时松者。b

41.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设施及物品损坏。b

42.擅自动用客人的物品。b

43.私自携带物品进出酒店,拒绝接受检查。b

44.未经允许班前、班中喝酒或带酒意上岗。b

45.推诿、抵触、不服从分配和管理或消极怠工。b

4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b

47.不接受检查、态度恶劣。b

48.对酒店规定、处理有意见,不通过组织反映,妄加评论。b

49.隐瞒过失、知情不报、欺上瞒下、为过失者包庇、打圆场。b

50.工作上弄虚作假。b

51.偷吃酒店食品、饮料。b

52.私自带外人进客房看电视、洗澡、留宿。c

53.私自换取或套取外汇。c

54.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c

55.向客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接受贿赂,或向他人行贿。c

56.以假劣物品更换酒店物品。c

57.擅自动用、破坏酒店消防设备设施。c

58.蓄意破坏酒店各种设备、设施及物品。c

59.挑拨是非、乱传闲话、影响团结、扰乱酒店的正常工作环境和秩序。c

60.威胁、打击报复。c

61.道德败坏。c

62.牢骚满腹,对企业有敌视行为。c

63.罢工或煽动他人罢工。c

64.赌博或变相赌博及其他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c

65.偷看、偷听和故意传播黄色刊物、录像。c

66.殴打他人、聚众闹事、煽动、参与殴斗、动用凶器威胁他人。c

67.利用工作之便推销代售非酒店产品。c

68.亲朋好友来店消费少收或不收款。c

69.截留赠送客人的礼品(含消费券)。c

70.违章作业,造成事故。c

71.出现重大设备故障不及时上报。d

72.拉帮结伙,搞小团体。c

73.在店内外有损害酒店形象和声誉的行为。c

7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脱岗。c

75.动用酒店设施、材料干私活。c

76.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发生的违纪现象隐瞒不报、互相包庇,经查实。c

77.报假账、弄虚作假,合伙营私舞弊或销毁、涂改各种原始记录资料、账单、单据,利用已付账单向客人收费以及故意加减、中饱私囊。d

78.私自向外界提供酒店内的有关文件资料。d

79.受治安条例和国家刑律处罚。d

备注:以上工作纪律按店经理评分表上面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仪容仪表、行为规范质量检查评审细则

1.指甲缝内有污迹;指甲过长(规定不准超过指甲床0.5mm);涂染色指甲油者。a

2.工作中不穿酒店按岗位配发的工鞋(酒店未配发的,一律穿黑色鞋,款式参照酒店配发的样式);鞋面不洁者。a

3.男员工:日常工作中头发过长或过短(规定:前不过眉;侧不遮耳;后不盖领;鬓角不过中耳线;发长不得短于2公分);颜色不是黑色;留怪异发型,面部不整洁;有胡须;存有眼垢、耳垢。a

4.女员工:日常工作中长发不盘;头饰颜色与发色反差大;不整洁;发色不是黑色或棕色,留有怪异发型,不穿肉色薄袜、脱丝、破洞等;不化淡妆;口红颜色过深或过浅者;使用香味过浓的香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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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规定或不佩戴工牌者,员工工牌佩戴歪斜位置不规范。a

7.工作时间走姿、站姿不规范、不文明,倚墙、倚物、身子不挺直。a

8.行走时背手、手插口袋、勾肩搭背。a

9.在营业场所举止不雅、行走节奏慢或跑动。a

10.不微笑服务,不使用礼貌规范用语。a

11.工作时间不讲普通话。a

12.对客人、对同事乱用称谓。a

13.无紧急事项,打断客人、领导谈话。a

14.接待服务中单手接递物品、乱扔、乱抛、乱推。a

15.面客区域操作声音大、讲话、走路声音大。a

16.口哼小调,吹口哨、打响指。a

17.当班时打哈欠不捂嘴、抓痒、叹气、抓头皮、掏耳朵、挖鼻孔、剔牙、梳妆打扮,咳嗽时不掩口、不掉转头。a

18.蹲或坐在地上。a

19.随地吐痰、乱扔纸屑。a

20.在酒店的物品及宣传资料(牌)表格上乱写乱画。a

21.不按规定佩戴领带、领结。a

22.配合他人和外部门工作不积极、缺少团结精神。a

23.故意刁难他人或其他部门。a

24.工作互相推诿,推卸责任。a

25.对客人的意见不及时反馈。a

26.工作失误出错不向客人赔礼道歉。a

27.未经允许进入客人用房、办公室。a

28.取笑同事或客人。a

29.对顾客、上级、对检查人员乱解释。a

30.工作出现差错,为避免处罚,私自请客人讲情。b

31.走路与宾客抢道、争行、遇客不礼让不避让,超过客人不致歉。b

32.遗忘客人交办的事情。b

33.未等对方讲完话即挂电话或摔电话。b

34.在设备设施、台面、椅、门窗、墙面等乱写乱划。b

35.诽谤酒店的政策规定。b

36.打听、传播、干涉外部门的事宜。b

37.出口伤人、粗言秽语、污辱人格。b

38.议论是非,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破坏团结,影响他人形象。b

39.与客人争高低,顶撞客人。c

40.打听、议论、传播客人、员工的家事、私事和隐私。c

41.向客人质问核实。c

42.泄露酒店和客人的秘密。c

43.截留客人的钱财。d

44.偷拿、骗取酒店或他人财物。d

备注:以上仪容仪表、行为规范检查按店经理评分表上面的扣分标准计算!

四、安全纪律质量检查评审细则

1.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a

2.应急灯、烟感器、喷淋器、安全出口指示灯不正常。a

3.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工作禁地。a

4.不及时制止儿童、残疾人、老人进入有不安全隐患的区域。a

5.为按规定锁好门窗。a

6.班后未按规定锁物品。a

7.员工在搬桌椅时未做到量力而行,而是超负荷工作,影响安全。a

8.设备设施维修不彻底,存有安全隐患。b

9.人离厨房、明火不关闭。b

10.安全工具不达标、不按期校验以及消防设施不定期检查。b

11.发现易燃易爆物品不上报、不上交。b

12.未按规定发放、保管易燃易爆品。b

13.擅自挪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b

14.液体酒精乱拿、乱放或不按规定使用者。b

15.不按规定存放刀具或拿刀具随意玩耍者。b

16.清洁地面时没有放置警示标志;应盖好的地方没有及时盖好者。c

17.工作中堆积大量的杯子等杂物,而造成安全隐患者。c

18.工作中对醉酒客人的行动不警觉、注意,而发生意外者。c

19.不按规定程序或下班后休息时间擅自使用煤气者。c

20.擅自将安全器材带出酒店。c

21.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害。c

22.私配营业场所、办公室等部门钥匙。d

23.员工不熟悉酒店安全出口的位置;各部位消防器材的安放位置及使用方法者。d

24.安全出口堆置闲杂物品;门锁闭等。d

25.烟蒂倾倒于废纸箱内,造成余烟引火者或发生重大事故者。d(并负法律责任)

26.地板、楼梯、通道有油污、湿滑;玻璃或瓷器破碎不及时清除。d

27.如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者。d(并开除)

28.下班休息时不关煤气总阀。d

29.损坏物品不及时申报维修,而引发重大火灾、失窃事件、伤害员工人身者。d(并负法律责任)

30.消防系统显示的编码不正确系统乱码等。d

31.违反安全规定,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d

32.人为损坏或丢失安全器材。d

33.不到位造成漏电。d

34.电话报警第一时间不报告、不到位。d

35.高空悬挂物检查不及时。d

36.擅自同意员工违章作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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