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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员试题(7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9

特种设备管理员试题

第1篇 特种设备管理员试题

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5.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6.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7.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9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5.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16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17.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18.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0.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21.'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22.'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3.一台电梯的注册代码是它说明了2023年1月注册的一台电梯。参考答案:错

24. 一台起重机的注册代码是它说明了2023年1月注册的一台起重机。参考答案:错

25. 一台厂内机动车的注册代码是它说明了2023年1月注册的一台厂内机动车。参考答案:错

26.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的网址是60.29.81.72。

27.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代码3000代表电梯,4000代表起重机,5000代表厂内机动车。

28.增补的 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的代码5200,场(厂)内专用旅游观车辆的代码5100。参考答案:错

29.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项目代码分别为:a4,a5,a8。

3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法规的选择题:

1.特种设备安全法()起施行。[2分]

a.2023年12月1日

b.2023年1月1日

c.2023年5月1日

d.2023年6月1日

.参考答案:b

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a.民事

b.法律

c.刑事

参考答案:a

3.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类,下面列举的()不属于法定的。[2分]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严重事故

d.较大事故

参考答案:c

4.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a.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参考答案:c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以后复审或取证的再复审周期为4年。

a.2022.5.11

b.2022.6.1

c.2022.7.1

d.2022.8.1

参考答案:c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参考答案:b

6.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责任。

a.民事

b.法律

c.刑事

参考答案:c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参考答案:c

8.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参考答案:a

9. 电梯安全管理员项目代号为( )

a.a4

b.a5

c.a8

参考答案:a

10.起重机安全管理员项目代号为( )

a.a4

b.a5

c.a8

参考答案:b

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员项目代号为( )

a.a4

b.a5

c.a8

参考答案:c

12. 叉车司机的项目代号()

a.n2

b.n3

c.n4

参考答案:n2,

电梯口试题:

1.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5.你单位的电梯状况,作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巡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起重机械口试题: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5. 你单位的起重机械状况,作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巡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厂内机动车口试题:

1.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厂内机动车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厂内机动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厂内机动车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厂内机动车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5. 你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状况,作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巡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2篇 机电科工程师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岗位责任

第1条 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 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

第4条 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 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 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

第7条 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特种设备监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00-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第4篇 对现有特种设备管理模式的一点探讨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种设备与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所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目前,我们一般所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力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特种设备的监督和监察工作。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各地政府先后成立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当时主要是由劳动保护部门,既各地劳动局所属的劳动保护处和安全卫生检测站等机构,分别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验工作。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各地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日益健全,先后开展了维修保养资质、安装资质以及制造资质的审核许可。特种设备的新装验收和定期检验工作也逐步规范。九十年代末期,随着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转换以及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需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由劳动部门转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先后成立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负责其地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该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监督验收工作。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即37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管理工作。

然而,在当前经济建设日新月异,特种设备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下,仅靠政府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以深圳市为例,全市特种设备已超过六万余台(含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而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察队伍的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求;加之地域广阔,特种设备用户分布又较为分散,政府监察部门要对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监控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如何对数量众多的特种设备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成为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这里笔者就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1)发动广大群众,从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人员中发展一支兼职监察队伍,因为与特种设备接触最多的人群是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人员,他们较易发现安全隐患,同时也最清楚该设备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预防发生事故:a.物业设备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的管理,建立设备管理档案,每天巡视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可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及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b.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企业---从事安装、定期保养及应急维修特种设备,可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宣传政法部门的相关政策,并灌输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常识;c.具备一定特种设备常识的普通群众,且热心参与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可聘请他们担任兼职监察员,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汇报。通过建立这样一支队伍充当我们的“千里眼”和“顺风耳”,我们就能随时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快速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2)发动和依靠基层组织的作用,与特种设备属地的职能部门一起做好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目前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均设有安全管理办公室,基层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设有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如果我们赋予这些部门相应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权力,将责任落实到基层,在各社区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直接深入到各工厂和居民小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就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同时各级部门互相协助,共同应对出现的问题,形成一个完备的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网络。

此外,笔者对现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也有些想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主要指各地的检验所、院)根据政府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权力,按照其制定的检验规程,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也是特种设备数量日益增长且分布广泛,而他们仅靠增加检验人员的数量也应付不了这种局面,无法及时保质完成检验任务;我们能否将特种设备的使用时间、使用状况同检验周期的长短联系,改变以前固定检验周期的做法呢?笔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多年,经常遇到各种情况,有些设备一年仅使用几次,如供电局变电站所安装的起重机仅在检修时使用一次,而有一些工厂的特种设备几乎二十四小时使用,还有部分老式货梯使用了十余年,元器件早已停产等情况,我们可否参照汽车年审办法按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决定定期检验周期,对使用频率低的一些较新设备适当延长其检验周期,而对那些使用频繁、危险性较大的老设备缩短其检验周期,对酒店、商场等人流密度较大场所的特种设备可进行不定期检验,依照检验结果以确定其检验周期的长短,若状况良好,给予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反之缩短其检验周期。这样一来,我们的检验人员便能从繁杂的检验工作中抽出身来,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个人的学识、水平及检验技能;同时也避免造成检验机构人员结构过于臃肿,以更好地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以上是笔者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一点想法,在此提出与大家探讨,目的在于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逐渐健全、完善,广大群众参与管理意识的增强,笔者相信我们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将会走上更加合理的道路。

作者姓名:刘凯

单 位: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邮 编:518029

电 话:0755-25928565

e-mail:szliukkkkkk@126.com

第5篇 机电科工程师特种设备及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岗位责任

第1条 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 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

第4条 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 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 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

第7条 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第三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第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六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第七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九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四)质量保证材料;

(五)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第十四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厂。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7篇 特种设备起重作业管理程序

1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在现场从事相应的活动。

3起重机械入场时,要经过监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并登记造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

4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5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使用时应对绳索、吊钩等定期进行检查,如有较明显的磨损和变形,应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做出结论性报告。

7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必须经过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及监理单位审批,经向作业人员交底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8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经国家相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记录。

10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要制定防碰撞措施。

11起重机械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械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及起吊危险品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票。

12起重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13起重机械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4起重机械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gb 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认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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