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通过对监视测量设备、器具进行管理,确保监视测量设备的能力满足使用要求。
2.0 范围
适用对监视测量设备从配置、校准、检测、使用至管理各个环节的控制。
3.0 职责
3.1 工程维护部负责提出监视测量设备采购、检定计划的申请;负责监视测量设备的使用、校准和管理。
3.2 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监视测量设备采购、检定计划的审批。
3.3 工程维护部负责保存监视测量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及检定报告,并报业务总部一份备存。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监视测量设备的检测、使用进行技术指导、支持。
3.5 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监视测量设备的检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0 工作内容
4.1 监视测量设备的范围。
4.1.1 按用途可分为向顾客计费用的;维护和检修设备用的;对设备运行参数进行监视的。
4.1.2 按装置可分为安装于固定管道、设备上的;移动使用的;
4.1.3 按来源可分为公司原来已有的、新购置的、借用的;
4.1.4 按形式可分为仪器、仪表、磅秤、天平、量具、测试软件等。
4.2 监视测量设备配置要求
4.2.1 数量满足使用需要。
4.2.2 最大量程、最小分度值和精度等级满足被测对象精密度、准确度的要求。
4.3 监视测量设备的检定和采购
4.3.1 系统工程师在每年12月26日前根据相关标准、设备使用特点制定年度《监视测量设备检定计划》,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3.2 系统工程师根据审批的年度检定计划将计量器具送检。
4.3.3 系统工程师应根据监视测量设备的现状和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或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按《采购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采购。
4.3.4 采购计划或申请应详列所需采购监视测量设备的下列资料:
a.名称、型式或型号、规格、最大量程、最小分度值、精度等级等;
b.数量、该产品的标准代号(尽可能做到)、用途、参考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名称。
4.3.5 采购人员应严格按采购资料进行采购,如有变动,应事先征询系统工程师的意见。
4.3.6 监视测量设备采购回来后,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进出仓手续。系统工程师应核对实物是否与所申报采购资料相符,并核查验证包装、外观及所附带证明、证件。
4.4 监视测量设备的管理。
4.4.1 系统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监视测量设备,其职责为:
a.建立《监视测量设备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出厂编号、型式或型号、量程参数、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数量、使用部门(人)、开始使用日期、检定周期等惟一性标识和可追溯性资料,并随监视测量设备的变化而保持台帐的可用性和可追溯性。
b.对监视测量设备逐一进行编号标识,其要求为:
--采用符号和顺序进行编号,示例如下:
--符号规则如表一:
装置符号:
h:移动使用监视测量设备
g:固定装置上的监视测量设备
类型符号:
c:测量尺寸的监视测量设备
d:测量电参数(如电压、电流、电阻、电功率)
z:测量重量用监视测量设备
p:测量压力、真空度用监视测量设备
本表未作规定的,由专职管理人员依据上述原则予以规定;
--标识方法应按方便、适用、可行、易于观察的原则进行,一般采用带色彩(如红色、黄色)的不干胶纸编号后粘贴于监视测量设备适宜部位的方法实施。
c.规定监视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监视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根据其使用频率及监视测量设备的精度等级确定,如表二:
测量尺寸的:校准周期为二年
测量电参数的:校准周期为二年
测量重量的:校准周期为二年
测量压力的:校准周期为二年
装于设备上,但不能拆卸的监视测量设备:随设备大修时进行校准
法规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监视测量设备:按法规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校准周期进行校准
d.按确定或规定的校准周期将监视测量设备委托国家授权的计量监督检测单位进行校准,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e.对监视测量设备的使用、停用、报废及校准标识的保持进行检查、监督或办理相关手续。
4.5 监视测量设备的使用。
4.5.1 监视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确保测量设备(原安装于机械、电气设备上的除外)在使用前(含新购置的)均经过了校准,且校准结论满足使用要求。
4.5.2 使用人员应熟悉监视测量设备的使用,正确、合理、按规定选择和使用监视测量设备,并确保在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4.5.3 使用人员在调整监视测量设备时,应防止由于调整不当,而使校准状态失准。
4.5.4 当发现测量设备失准时,应对已测量或计量的结果进行复查,消除由于失准可能造成的影响。
4.5.5 测量设备的保管环境应适当,不应与工具、刀具、原材料和零配件混放,防止丢失、碰磕、损坏、失准、锈蚀等。
4.5.6 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损坏,使用人员应停止使用,将测量设备送修,修理后的测量设备应重新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5.6 系统工程师应对测量设备被发现损坏前所进行的测量工作结果进行评审,对任何准确性有疑问的测量结果,应重新使用合格的监视测量设备进行测量。
4.6 校准的委托。
4.6.1 如公司无校准设备、标准物及专业人员,即无能力进行校准,凡需校准的测量设备一律委托国家授权校准单位进行校准,出具测量设备检定报告。
4.6.2 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在委托校准时,应将送交校准设备的使用量值范围列入委托书中,并请校准单位在校准报告/记录中列出所使用校准设备型号、环境温度、校准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代号。
4.6.3 对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应进行标识,并在《监视测量设备检定计划》上写明检验日期及结果。
4.7 测量设备的限制使用和报废。
4.7.1 测量设备经校准后判定为不合格的区段或范围,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限制不得在不合格区段或不合格范围内使用,::这种限制应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到所有使用该测量设备的人员,并在设备的适当部位或存放处或包装物上明确予以标识。
4.7.2 无法限定区段和范围的可送有关单位检修,检修后经校准合格后方允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应贴上《停用证》,以防非预期使用,无检修价值的予以报废。报废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总经理批准。
4.8 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长期保存监视测量设备台帐、校准、检测记录、限制使用或报废测量设备的审批单。
5.0 相关文件
5.1《采购控制程序》(qp-7.4-01)
6.0 记录表格
6.1《监视测量设备检定计划》(qr-7.6-01-01)
6.2《监视测量设备台帐》(qr-7.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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