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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4

星河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星河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金和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金和家园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本物业)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统一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人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沽、美观、畅通、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渗、漏、堵)押金予以退还,否则,限期整改并视违章情况对装修押金予以扣除。装修垃圾如属统一清运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在本物业范同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3)擅自在住宅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挂、乱贴、乱圈、乱占;

(4)擅自移动、占用、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住宅区共用设施;

(5)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6)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7)排放各种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的噪音;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生活;

(9)庭院、楼梯间停放白行车、堆放杂物、设置盈利性扰民娱乐设崦;

(10)共用休闲场地、绿地存放机动车辆;

(11)从室内向室外抛垃圾和杂物;

(12)饲养禽畜;

(13)践踏绿地、损坏树木、种植蔬菜;

(14)摆摊设点、人肆喧哗、叫卖:

(15)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人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人会的常设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行使各项权利。

2、第一次业主人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50%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方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按时山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有法人公章。

5、业主人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以后的业主人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

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50%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己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人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需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通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或住宅为l票,非住宅房屋每份房地产证书l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规约业主条款l、2、3、4、5、6、7、8、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或承担违约金,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后,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业主术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暖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l、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各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规约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3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白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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