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文南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约束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服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按照文南小区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提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小区物业服务处提出申请。物业服务处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可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业主承担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物业服务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自有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由业主进行维修或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告知和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服务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业主将住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及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改变住宅用途的业主承担。
十四、业主安装空调、油烟机和排气扇时,应报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并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安装,不得污染楼宇外墙。
十五、业主安装遮阳、防雨设备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安装;晾衣架不能伸出楼宇外墙或阳台。
十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业主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垃圾。
十七、上层业主在浇花、晾衣物、拖布时,应防止水滴入下层,否则应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十八、小区内商铺网点统一管理,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严禁在小区内设置各种摊档,各商铺经营时严禁外摆外卖。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维护房屋外观整洁、统一,房屋的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造成公用(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本物业服务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二十二、使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十三、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二十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五、业主或住户如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与业委会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因违反本规约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可收取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仍未缴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上门催收以及在小区公布欠费名单等方式催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各种管理收费按惠州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执行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执行。如因政府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局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八、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和物业服务企业认可后生效,《规约》范本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房屋主管部门调解,或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九、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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