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家具城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名称:**家具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号 ;
建筑面积: 13800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 一楼至四楼: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第一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场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权利。
第三条 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商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四条 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行职责时,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 有权提出制度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六条 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有权对商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场内各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九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在经营中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及其相关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业主出租转让商铺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约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的其他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商铺,应事先告知业委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货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禁止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禁止拉拽顾客,骂人、打架、斗殴、诋毁、传播、诽谤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业委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劝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其他事项
本公约自首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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