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场项目物业管理总则
搞好****大市场三期的物业管理对于大市场的稳定、繁荣、发展、及房产的保值、增值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基于以上认识,为把大市场建设成为繁荣活跃、经营规范、健康有序、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安全文明的华东最大的商贸物流批发基地、商品集散批发基地,同时为了不断提高各商户的经营效益、切实维护各商户、顾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商户经营暨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如下条 款,以资业主/经营户等所有在市场参与经营活动者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业主/经营户自愿将所购/承租大市场内的商铺及其共用部位、有权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且接受****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自己在大市场内的经营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及所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商户经营管理内容
1、物业公司将采取有力措施宣传、推广和完善大市场的商业形象,以不断促进**大市场的活跃、成熟和繁荣。为此,物业公司会进行广告宣传、招商工作,并根据市场情况对专业市场及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方式、营业时间进行调整及采取认为适当的促销活动、促销措施或其它商业手段,业主/经营户同意无条 件予以积极配合。
2、市场经营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1)做好大市场的宣传,提升大市场的品牌和知名度,引进国内外知名商家进驻大市场;
(2)协调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防止有关部门对大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及对商户的不合理收费;
(3)协调商户间的纷争;
(4)制止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大市场内的违法违规活动;
(5)及时提供商品信息、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物流信息;
(6)根据需要,在市场时机成熟时可提供物流配送等服务;
(7)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制止、查处违规行为。
3、为提高商业信誉,维护****大市场三期的良好形象,业主/经营户承诺所出售商品来源合法且货真价实、物美价廉,严禁摆放、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或内容不健康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
4、商户必须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强卖骗卖、哄抬物价。
5、为维护大市场整体形象,经营户须规定摆放证照、商品及其他物品。
6、按政府规定缴交各种税费。
第三条 物业管理内容
1、负责商铺外观及大市场整体形象的维护和完善,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建设部标准保养、维护设备,保障各类设备正常运行。共用部位指商铺公共屋顶、户外墙面、户外场地、设备机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通讯线路、照明、锅炉、消防设施、公厕、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广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2、环境卫生
负责公共场地、建筑物共同部位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收集、清运,以确保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加强绿化,保证绿化带无明显黄土裸露;及时修剪、施肥、补种并及时防治病虫害。
3、治安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大市场区域的公共秩序和治安防范,对大市场区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巡查。
4、交通秩序
(1)维持大市场区域内的道路畅通;
(2)指导车辆的行驶、停放,使车辆摆放有序。
(3)提供车位租用服务。
5、商铺装饰装修管理与服务
(1)经营户室内装修的审批、审核及验收;
(2)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3)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管理。
6、消防
(1)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市场经营户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2)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市场内的消防隐患进行检查、整改;
(3)组建义务消防队,并与业主/经营户安全工作小组长保持联系,达到群防群治;
(4)检查消防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
(1)小修:小修小问题立即答复并积极处理;小修较大问题当天答复并积极处理;
(2)急修:急修小问题立即派人积极处理;急修大问题立即组织足够人力积极处理。
第四条 业主/经营户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3、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4、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市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大市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6、就大市场和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物业公司对大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公约。
8、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标准按时足额向物业公司交纳市场和物业管理费及有偿服务费用。
9、不得占用、损坏商铺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及破坏墙体外观、主体结构等。
10、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需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使用完毕后在物业公司限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相关权利人赔偿。
11、业主/经营户、商铺其他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业主/经营户承担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12、业主/经营户、商铺其他使用人在大市场公共范围内经营活动须有谨慎和自我保护之义务,如不幸发生摔跤、打架斗殴、财物丢失或被盗、被侵害事件等,自行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切后果。
13、业主/经营户、商铺其他使用人对其所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市场内的行为和活动有完全监管责任,发生侵害或被侵害事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14、业主/经营户、商铺其他使用人对商铺上搁置物、悬挂物负有安全维护之责任,如因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按国家规定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15、按照维护大市场整体利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商铺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赔偿损失。
16、为保持大市场的整体形象,业主/经营户不得改变商铺的结构、用途、外貌,业主/经营户如因经营需要需对商铺进行装修、维修,必须将装修、维修的设计图样、尺寸、施工单位及施工方案呈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应在物业公司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施工、完工。完工后应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且施工单位和业主/经营户须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及保证金。严禁对承重墙进行挖、改、拆。
17、业主经营户不得对窗户、阳台、屋面、外墙做任何改变。如需搭建户外雨棚、遮阳棚或安装空调、防盗网或进行其他加建、改建的商户,须申报物业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除此以外,业主/经营户不得进行有对商铺存在任何损毁、潜在损毁以及对商铺外貌、形象有任何改变的装修、维修、改建、加建、搭建。
18、未经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业主/经营户不得改变商铺的用途及经营范围、类别或品种,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将商铺长期闲置;如业主/经营户须出租或转让所购商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物业公司,并应确保其承租人、受让遵守物业公司关于大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业主/经营户承诺物业公司享有该转让或出租商铺的优先受让、承租权。
19、遵守物业公司依法律法规及本手册规定所进行的管理,不得阻碍、干扰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
20、业主/经营户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持照、亮照经营且只能经营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品,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照,做到资质合格、证照合法齐全。如果市场发生变化,业主/经营户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经营范围,但其经营范围不能与大市场商业规划相违背,并须事先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并办妥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21、业主/经营户应按物业公司确定的开业时间准时开业,否则按照《****大市场三期商户经营暨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用
1、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暂定为人民币0.50元/平方米/月。业主/经营户同意物业公司享有对以上收费标准在大市场正式开业后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以保持收支平衡和正常运转为目的的调整权利。该收费标准的调整经双方协议或**市物价局批准后,由物业公司以大市场管理公告的形式在市场公告栏内公布视为送达业主/经营户。
2、业主/经营户应按物业公司入市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和项目、数额向甲方业主/经营户交纳首期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业主/经营户应于每月五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本月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于每月五号前向物业公司交纳上月所实际发生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缴交方式可以为现金、支票或转帐。
4、业主出租其商铺,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交纳。
5、业主经营户转让其所有的商铺,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市场经营和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上述费用均不包括商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7、公用照明、公用动力及水电线网损耗按所占有的商铺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月由物业公司向业主/经营户收取。
第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车位及其他管理费按双方协议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物业公司可根据大市场实际情况,开展各项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2、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按其所占有的商铺建筑面积的比例续筹。
3、业主转让商铺时,结余基金不退还,随商铺同时过户。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与秩序维护
1、商户应自备垃圾袋,将垃圾置于指定的地点,不得饲养家畜禽及宠物,负责'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2、在市场内,禁止摆放、张贴、发送内容不健康的书报刊、宣传单或播放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不得滥张滥贴、高声吆喝、高分贝播放音像;不得打骂闹事。
第九条 保险
商铺及其范围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经营户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广告
1、大市场区域内的所有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灯、广告牌、横幅、条 幅、宣传单等形式)发布权属于物业公司,业主/经营户如需发布广告,须将广告内容、设计图样、尺寸、色彩效果、广告形式、发布位置等,送物业公司审核,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委托专业广告公司制作,在报经有关广告管理部门审批并交纳一定的广告费后,方可在物业公司确认或指定的方式、位置、期限内发布。
2、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的,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消除影响,并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物业公司在大市场内的所有屋顶及外墙面上均可制作、发布广告,但业主/经营户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有利于宣传和促进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一条 其他
1、具体规定详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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