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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物业管理公约

发布时间:2023-09-12 热度:29

科技园物业管理公约

科技园物业管理公约

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公约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

一、定 义

(一)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本园区: 总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

以**科技工业园区竣工备案时的实际测量总建筑面积为准。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开有限 国用( 2004 )第 41 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2、业 主:指对某个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人士,包括其日后

的合法继承人或承让人(包括转让、馈赠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3、使 用 人:指不拥有物业的产权,只做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

4、发 展 商:指投资建造该工业区的北京博大**投资有限公司。

5、单元:指该工业区内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厂房或研发楼一

个标准层平面。

6、管理费用:指zz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管理及保养本园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7、本 公 约:指当事人于签署日期签署的,并包括附属文件及一切有关管理本工业园区的其它文件。

8、入住通知书:指发展商于该工业园区可以交付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通知书。

9、公共地方:指业主/使用人户门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

楼内,如:楼梯间、通道、电梯间、地下室、管理者办事处、升降机房、水箱间、配电室、泵房、消防泵房、电视系统控制室、电话交换箱等;楼外,如:园区入口、行人道、地上地下停车场、行车道、绿化区、休憩地方、电表房、消防及保安设备控制室、天井及为本工业园区的业主(或使用人)、来访者而设置并共用的地方或花园。

10、公共设施:指公共地区内所有业主共用的各种仪器设备、电机、机

房、电缆、电线、管道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11、保留地方:指发展商在整体发展中未出售及保留产权的地方。

12、配套设施:指发展商为各业主提供的各种有偿或无偿的服务设施。

13、外墙:指本工业园区的所有或部分外墙。

14、管理规则: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各业主的利益实施有效管理而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则。

15、装修规则:指物业管理公司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的装修、更改、加建及装饰所作的规定。

16、绿 化 区:由发展商所设计规划在本工业园区内实施绿化的地区。

17、管理委员会:指各业主按照本公约适时召开的业主大会上选出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18、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二、总 则

zz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园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业主或使用人同意由发展商指定的上述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本园区'的房屋、公共设施、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全体业主及有关人员均应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并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本公约及附属文件并履行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

在各业主遵守本公约的所有规定及政府订立的有关法规并按期缴纳有关费用的条件下,各业主将享有下述权利:

1、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对该园区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应当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负责。

2、各业主将其所属单元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于第三者时,不得将其享有该单元的任何权利与其拥有的使用权分开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

3、各业主、租户及其雇佣工人、中介人或许可人均对有关公共地方有通行权。但各业主须负责此地方的所有维修费、改善或加建等工程的费用。

4、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包括所有下水道,污水渠、化粪池、上水管(阀)、通风管道、气体供应管道及所有高压、低压、微压电缆或电线。

5、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时,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6、有权按国家法规政策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7、对园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10、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分摊费用。各业主均享有其所属单元

的绝对使用权,但除作为居住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业主的义务

在使用、转让或租赁所拥有物业时,请您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并遵守以下条款:

(1) 应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告知对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各项规则。

(2) 如转让,前业主在转让日前一周应将其名下的各项费用交清,受让人应知晓各项管理费用的收取办法。

(3) 在转让或租赁时,请您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将使用人所签署的承诺书交于物业管理公司。

(4) 前业主如未能交清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前业主或使用人追讨。

(5) 执行管委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6)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管委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8)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管委会协调解决。

(9)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及人身财产安全。

(10) 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装修管理规定,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园区,并交纳装修保证金(详见装修管理协议书)。

(11)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分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12)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10、在本物业范围内,请不要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系统等;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在该住宅区的任何部分存放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工业园区内制造各种噪音及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的休息;

(9)将其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许可、交付使用通知书或与本公约相抵触的用途,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业主的事情发生;

(10)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下属为其提供与该园区管理无关的服务;

(11)阻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垃圾、废物于公共地方内;(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该物件移走,所产生费用由该业主承担,对该业主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负责);

(12)涂污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张贴任何通告、悬挂招牌或其它物件于户外及公用地方;

(13)随意停放车辆;

(14)在公共场所、道路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挂、设立广告牌;

(1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11、各业主应如期付清其名下应分摊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及其它款项。

12、业主须负责承担维修住宅区的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费用。并按时交纳其名下物业须付的税项、水电等有关公共设施费用。

13、因业主违约的行为导致该住宅区或其中一部分被毁坏,则违约业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须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章发展商的责任及权利

第三条 在管委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管理公约。

第四条 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第七条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第八条 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

第九条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有义务负责催缴。

第十条协调、处理本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的管理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筹建本物业管委会。

第十三条 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园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依照管理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对本园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管理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收取管理费、维修基金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约业主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在业主入住50%时,协助组织成立第一届管委会。

第十九条 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有权制止违反有关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本园区的公共场所的照明、消防设备、保安设备、机电设备、园林绿化地等公用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保持其良好的功效。

第二十三条 保持园区内公共地方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保持园区内公共绿地的清洁,并进行合理养护。

第二十五条 对园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定位停放,并收取停放费。

第二十六条 安排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对园区进行日常巡视,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各项费用将用于日常管理,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环境绿化等的维护和保养,并实行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上级部门及交费人的监督。

第二十八

条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员在下列情况时无需对业主及使用者负责:

1、因任何设施设备必要的保养、维修及更换;

2、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大风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

3、无法避免的燃料、能源、电力、材料、供水的短缺;

4、物业管理公司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第二十九条 在适当的时候为本园区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设施投保,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义统一支付保险费以使该保险有效。

第四章 管委会

第三十条 管委会的组建:

1、当入住率达到50%时,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地局小区办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定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2、筹备组与业主、使用人代表进行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3、管委会委员人数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4、筹备组组织召开全体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5、业主投票实行本园区每一单元一票;使用者实行本园区内一个租赁单位一票;

6、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业主或业主代表。

7、管委会经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2、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结算。

3、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5、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6、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职责:

1、听取管委会工作报告;

2、审议和通过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3、审核与修订《管理公约》、《管委会章程》等文件;

4、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续聘与改聘;

5、管委会的换届选举与委员的增减;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背离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如违反此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有违反本公约规定者,除制止其行为外,还应照章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有关规定执行,该项违约金将纳入住宅区管理基金,用于园区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违反本公约或有关管理规定,将同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给住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追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中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或使用者)、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zz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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