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一、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1、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④、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⑤、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⑥、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⑦、私设摊点;
⑧、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⑨、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⑩、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4、禁止封闭阳台、露台、庭院。
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
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2、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个别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5、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6、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则
1、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2、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公约的解释与修改: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48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