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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小区机动车位管理规约执行版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1

ss小区机动车位管理规约执行版

ss小区机动车位管理规约执行版

花园小区机动车位管理规约(执行版)

为规范本小区区域内机动停车位分配、使用和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业主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停车位定义)

本条例中的停车位指:/区花园村**小区土地证区域内的停车位。

第二条 (停车位的归属)

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停车位的使用权,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

业主出售房屋时不得附带出售停车位使用权,业主房屋出售后原获得的停车位使用权自动取消。

业主房屋出租,其已获得的停车位可供租客使用。

业主无权私下转让停车位使用权。

第三条 (停车位管理权)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停车位管理权,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收入)

停车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公共收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其停车费收入账目。

第五条(车辆登记)

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车辆相关信息,填写停车位登记表,获得停车证。业主更换车辆或出租房屋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相关信息。

第六条 (停车位分配方案)

原业主出售房屋后空出的停车位,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分配给其他业主使用。

(一)停车位申请

业主需要停车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填写停车位申请表,且符合下述条件:

1)在本小区无停车位。

2)业主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车量(行驶证上的姓名必须为业主或其家庭共同居住成员)。

3)按时交纳物业费。

4)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和相关国家管理法规。

(二)停车位使用权分配方法

1)车位使用权采用竞拍方式分配,出价高者中标。

2)开拍前3周公示参与竞拍业主信息。

3)每次竞拍1个车位。

4)由2个及以上业主参与竞拍。

5)竞拍结果公示2周。

6)竞拍所得款为业主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用于物业维修支出,业主出售房屋时竞拍款不予退还,业主委员会将出具获得停车位使用权证明。

7)竞拍所得车位为固定车位。

8)竞拍所得车位同样适用于本规约第二条之约束。

9)停车位收费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三)临时空余车位分配办法

1)尚未竞拍的临时空余车位优先提供业主使用。

2)按停车位申请先后,临时提供业主使用,发放临时停车证,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收费。

3)竞拍后该车位重新分配。

4)如该停车位长达半年没有人申请竞拍,车位使用权将归该唯一申请人使用,为临时停车位,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收费。

第七条(错时停车)

为了增加业主公共收益,贴补物业管理成本上涨,在不影响业主停车前提下,利用小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段小区停车位空闲的实际情况,允许周边公司车辆错时停放。错时停放车辆需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不小于2月的停车合同并在业委会备案,按第十一条第七款收费。

第八条(停车证)

停车证为车辆允许在小区停放的唯一合法凭证,由业主委员会制作,物业服务企业发放。

停车证包含以下信息:

1)车辆牌照号。

2)停车位编号。

3)发证章。

4)有效期等信息。

停车证类型:

1)业主停车证为绿色背景。

2)非业主临时车位停车证为红色背景。

停车证应放置在车前窗醒目位置。

第九条(停车管理)

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时,保安人员认“证”对车,停放在指定车位,停车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

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接受保安人员引导,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条(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1)业主第一个停车位:150元/月。

2)业主第二个及以上停车位:240元/月。

3)业主访客临时停车(1小时至8小时):8.00元/辆,小于1小时不收费。

4)业主访客临时停车过夜或(8小时至24小时):15.00元/辆。

5)非业主外来临时停车(8小时内):10.00元/辆。

6)非业主外来临时停车过夜或(8小时至24小时):20.00元/辆。

7)非业主包月停车位:350元/月。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订车费时应出具税务发票。

收费标准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并公告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空闲车位)

对于业主已取得使用权的车位暂时不使用的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同意后可保留其使用权,暂停收取停车费,该车位分配给其他业主使用,原业主提出恢复停车后该车位使用权在一月内归还。

第十二条(处罚)

1)违反本规约无证免费停放车辆或未将停车费收入纳入公共收益,查实后每次对物业服务企业罚款500元且补交该停车费,费用从补贴物业服务企业费用中扣除。

2)业主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停车位经查实将公示并没收停车位,已支付的竞拍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条例解释权在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执行)

本条例经2022-12-7业主大会投票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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