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重庆z「乡都一号」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权益,确保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及有利于「乡都一号」所有物业的维修保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根据有关「乡都一号」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乡都一号」物业的购买方协议向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购买「乡都一号」物业,成为本社区的业主,并同意「乡都一号」由发展商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同意必须遵守本规约。
本规约的所有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使用人、
代理人、雇员、访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本规约明确列出当事人各方的彼此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规约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有以下含义:
(1)“物业”是指位于重庆市西彭北彭路天醉园度假村旁的「乡都一号」之建筑物,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绿化区域及发展商保留区域等在内的所有区域。
(2)“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乡都一号」的物业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共有)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被转让人(包括但不仅限于变卖、赠予及互换等)。
(3)“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
(4)“共用部位”指在「乡都一号」所属范围内,容许超过一个以上的物业单元或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入口、各单元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公共绿地、走廊、中庭花园、喷水池、空地、窨井、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生化垃圾处理房、外墙、通道、地面临时停车位以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及访客而设立的共用的其它或其它规划为共用的场所。共用场所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在「乡都一号」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单位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备、水泵、水箱、保安系统、照明设备、污水处理系统、电视天线、通讯设备、邮政信箱等其他功能上为社区、物业服务的设备和材料。共用设施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6)“发展商保留区域”是指社区内由发展商界定划出,发展商仍未出售的非共用场所和非共用设施。未经发展商许可,任何其他业主不得使用。发展商保留区域经发展商重新界定并通知其他业主,可转它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
1.2如有关物业单位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的,该等业主在本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业主权利
2.1发展商保留区域为发展商所有,发展商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管理权)。发展商有权开放发展商保留区域的设施、服务,供社区的所有人及其他发展商认可的人仕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发展商保留区域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发展商全权另行拟定。
2.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发展商所有:
发展商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享有的使用权和广告位收益权,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3业主拥有的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接收到物业的同时,业主就在其物业内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社区内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
2.4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仕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用场所,并使用共用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当使用。
2.5业主享有水、电、气通行于其物业内部、上下水管或周围已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
2.6业主享有其物业受到底部及侧面支撑的权利以及其物业从周围其他物业获得掩蔽的权利。
2.7发展商享有以下额外权利:
(1)发展商对社区享有命名权,有权在任何时间经向业主发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后变更社区的名称而无需为此对任何业主作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
(2)有权在社区范围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作。
(3)有权对社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设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的事先同意。
(4)有权将社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指定或更改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供业主共同使用,而业主须分担其维修保养费用。
(5)有权聘任物业管理公司成为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唯须按本规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授权范围、聘任条件由发展商与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商议酌定,业主必须认可和具体配合。
(6)为了更妥善地管理社区,发展商有权就本规约未详尽规定的事项或其他事项制定补充规约,发展商有权要求或通过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签订补充规约,补充规约与本规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业主义务
3.1如业主欲将其物业单位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责任在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前确定业主已付清所有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否则,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后,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义务清偿前业主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如因该业主违约,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规约行的相应条款而使相关权利,而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该受让方业主或承租方负责予以赔偿。
3.2业主须依本规约第四条的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服务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3.3业主须按期支付与其物业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
3.4业主须
自付费用维护及修理其物业以使其物业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
3.5除按本规约规定发展商享有的额外权利以外,业主保证其物业单位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
(1)变动、改变其物业单位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
(2)在共享场所、共享设施、发展商保留区域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3)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或其他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全额赔偿;
(4)在其物业单位内外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在社区范围内燃放爆竹、烟花;
(5)占用、损坏、污染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或在共享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使用;
(6)在其物业单位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用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物业用户或有骚扰之嫌;
(7)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等)或拒绝按规定停放车辆或缴纳费用;
(8)不正确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漏水喉管;擅自在厨房、卫生间挖掘地面或顶部,或拆装、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和设备;
(9)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0)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燃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11)在预留位置外安装空调机、抽风扇等;或以空调机、抽风机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响其他业主;
(12)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物业单位用作与相关的《房地产权证》规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如将住宅单位改作办公、货仓或其他商务用途);
(13)改变、改造其物业单位的外表、外墙,包括(但不限于)在窗外、阳台或天台加设围栏、卫星电视设备、外墙晾衣架等,或将其密封或以其他材料重新装修或以其他颜色重新修饰外墙;
(14)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其物业单位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动;
(15)在其物业单位外、单元门厅、楼梯、信道或其他共享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抛掷、堆放或留置垃圾、废物、箱物、家具或其他物品,严禁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16)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享设施和共享场所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单位的信道、管线、沟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门窗;不得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
(17)在其物业单位的外部或共享场所悬挂或晾晒任何衣物,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除外;
(18)未经许可,在其社区单位内饲养猫、狗、雀鸟等宠物及猪、兔、鸡等家禽;
(19)在其物业单位外面或共享场所自行或容许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
(20)在其物业单位内或共享场所随意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遮阳伞、木棚、卫星天线等;
(21)在共享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驳线管盗用电、水或气;
(22)在其物业内或共享场地面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23)在共享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吸烟、吐痰、张贴任何标语告示牌或涂花或擦坏共享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墙,在升降机内人数超载及使用客用升降机载运货物;
(24)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的管理和对社区提供的维修;
(25)在社区的共享场所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聚会,但事先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许可的除外;
(26)使用发展商保留区域,但事先获得发展商书面许可的除外;
(27)封锁通往楼顶的入口和通道。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排除封锁上述部位的障碍,实施前述封锁行为的业主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8)如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违反上述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6业主及任何其他人使用共享场所及升降机时应共同保护,保持清洁,否则一切损坏概由责成之业主或责任方赔偿。
3.7业主应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规定时间、地点和处理方式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及食物渣滓(需用垃圾袋袋装)。
3.8业主应遵守并履行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时颁布的有关使用、管理和维修社区的规约、条例、停车库管理规定、会所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
3.9业主可自费雇用装修公司进行其物业内部装修,但须遵守下列条款: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批条件,不得损及社区的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其物业单位内部及社区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附属建筑物等;
(2)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施工;
(3)业主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享场所,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
(4)保持共享场所清洁和物业内部卫生,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放置在发展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所指定的地方统一处理;
(5)物业服务企业可进入物业单位内部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救补,其间所引致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业主自行承担,与发展商及物业服务企业无涉;
(6)业主需为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7)业主需依照政府有关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及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空调安装管理规定选择适当的空调机型号,并规范空调室外机安装工作。
(8)共享区域内的电话线路及插座,公共天线线路及插座,原始设计的水电管道及供电线路、插座不得因物业的内部装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闭;
3.10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其书面同意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制定之装修管理制度,并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交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别墅人民500
0.00元/户,小高层(高层)人民币2000.00元/户。装修完毕,经验收物业主体结构和共享设备、设施未受损坏并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装修保证金于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各管理规定和管理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3.11暴风雨来临之前,业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玻璃发生破损,以免引起危险。
3.12业主应对由于其本身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社区的损失负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3.13如长期离开其物业单位,其单位之业主应将其常用通讯地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向其送达与其有关的通知、函件等,有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3.14业主应保持其物业及其内部各项附属设备,包括电器、卫生设备、门窗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避免上述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保证其物业内部无任何虫害。
3.15业主应保证经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进入、使用其物业单位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担本规约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和责任。如因业主或经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进入、使用其物业单位的人之恶意行为或疏忽行为引致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仕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责任人负责赔偿,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该责任人进入本物业的业主在本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6业主需提供业主本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及相关数据予物业服务企业,以配合社区的管理工作。
3.17一切有关物业单位内的通水、通电、通气、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设备、设施服务,一概由业主自行向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开通、接驳,并自行承担相关报装及因使用所引至费用。
3.18在本规约的有效期内,业主愿意及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社区的各项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负责和承担其一切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发展商无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所引至的后果向业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偿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服务费用
4.1业主须就其物业单位、共享地方及设备设施的管理服务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有效测绘报告为准)进行计算,包括:
(1)社区用地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业主物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费)、与社区相关的所有公共税费;
(2)共用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他能源开支、共享排污费;
(3)共享场所、共享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资本性维修未计在内)、污水处理、卫生清洁、照明、环保、绿化等费用;
(4)共用场所、共用设备的管理营运费、押金(如有);
(5)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及其他职工的薪酬、福利及遣散费;
(6)社区之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及搬运费(建筑垃圾除外)、清洁打扫工具材料费;
(7)聘请管理、维修、会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及共用场所、共用设施的保险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费、通讯、邮寄、联络、文具、复印、物品、物料等各经常性项目的开销;
(10)环境绿化;
(11)秩序维护服务;
(12)因应当地政府要求增加的特别装置(包括彩旗、标语、海报、告示牌及其他性质的临时的、永久的对象)而产生的安装、动作、保养、维修、拆除、清洁费用或赞助费用;
(13)按本规约条文征收的其它合理费用;
(14)其它未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本规约内详列而属于社区整体利益、义务或责任的任何直接和相关费用。
4.2如业主向发展商购买停车位产权的,须就其所购买的停车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停车位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及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4.3业主就其物业的服务应按「乡都一号」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应于物业单位交付之日起每一个月的首日或之前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发展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约定本社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含公共能耗)为:
(1)别墅:按物业单位的建筑面积计算,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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