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资料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劳动记录,私自修改资料的;
二)对资料内容出现错误而熟视无睹,不修改的;
三)不及时对资料存档导致难以查阅,影响工作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资料管理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资料的;
二)伪造、故意修改资料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资料的丢失、未经允许而外借和报送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4、对回收废、旧的资料未进行登记集中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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