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评标管理作业指引
1.目的
规范公司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以加强招投标的公正、科学和合理性。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引适用于公司进行工程招标的准备、预选、评标和定标工作。
3.职责
3.1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工程招标的评标并确定初定评标结果;
3.2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评标结果.
4.工作程序
4.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4.1.1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a)招标的目标;
b)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c)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d)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需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4.1.2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公司设有成本价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4.1.3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4.1.4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以下举例情形。
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1.5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工作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1.6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工作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成本价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招标工作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1.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4.1.8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1.9必要时,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4.1.9.1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引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本规定作废标处理。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c)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d)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的条件;
f)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1.9.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工作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4.1.10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4.15、4.16、4.17、4.18、4.19相关条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1.10.1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进行评审确定废标和无效标,造成实际投标数量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公司应重新招标,但经招标工作小组确认金额较小的项目除外。
4.2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4.2.1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公司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4.2.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公司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a)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b)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c)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招标工作小组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4.2.1.2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a)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开标前明确规定。
b)招标工作小组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c)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d)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工程预算部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4.2.2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招标工
作小组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公司。
4.2.3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4.2.4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5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5招标工作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4.3推荐中标候选人
4.3.1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评标记录,必要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请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或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谈判记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3.2评标记录或评标报告由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3.3招标工作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
4.4确定中标单位
4.4.1中标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4.4.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公司应与两个以上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工期/供货期、付款方式、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4.3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应当就合同具体条款与中标人谈判,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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