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资本运营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资本运营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配合。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提交的兼并收购、企业上市、股票的增发与回购、配股及其他权益性投融资事务的管理;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内部资产与产权的整合、改制与破产注销等事宜。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债务性融资管理,包括银行贷款、所属单位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事务的管理,并负责资本运营项目中相关财务、资产评估工作。
资本运营工作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下属单位不得开展资本运营工作。
第二条 权益性融资管理
权益性融资管理主要指对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事宜的管理。
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的权益性融资,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组织实施;以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名义实施的权益性融资,由本单位提出融资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参股公司实施的权益性融资,需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由集团公司派驻的股权代表将该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股权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按国资监管相关管理条例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权益性融资,在实施前由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条 对外资本性投资
对外资本性投资管理主要是对集团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其他企业的行为而开展的管理。
集团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或国际合作部组织实施;以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名义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由本单位提出投资方案,提交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于参股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需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由集团公司派驻的股权代表将该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股权代表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按国资监管相关管理条例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对外资本性投资,在实施前由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条 股权代表及股东行权管理
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派驻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前,将拟表决事项上报公司,由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或组织预审,并将预审意见上报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后,书面告知参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进行表决,决议后,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将决议文件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所属单位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在形式表决权前,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应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可转换债券或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发生股权投资或股权处置行为。
第五条 投资股权的监控
(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组织收集所属控参股公司的经营信息,定期上报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
(二)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定期向公司做出书面汇报,汇报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及本人履职情况。
(三)所属控参股公司发送企业改制、重大投融资、重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公司管理的集团公司外派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六条 股权处置管理
所属单位所有股权处置项目都需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需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的还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七条 产权整合与企业改制
集团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权整合与改制,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方案报审批后,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组织实施。
所属单位所投资企业的产权整合与改制,由所属单位提出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按国资监管规定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八条 资本性投资资产评估管理
集团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的资产评估,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报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批。
所属控参股公司出资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的资产评估,由所属单位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须报国资委审批的资产评估,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评估后须由集团公司统一报省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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