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会人员任免及授权管理
1.直属单位、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任免
2.会计人员委派管理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2.1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
2.1.1财务总监的资格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财会、审计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2.1.2财务总监的职责
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预算时审核,执行中检查,终结后跟踪监督;
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负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2.1.3财务总监的职权
列席派驻单位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监督派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法律制度;监督检查派驻单位日常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报告;
参与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或修正,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制订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方案;监督派驻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的资金运营及收益分配;
参与派驻单位的拟订年度预算、决算,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派驻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实施;
在派驻单位追加预算和申请每笔专项资金的报告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报告;
检查派驻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
审核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的全过程;
参与派驻单位资产转移、变卖、报废的管理;
有权制止或纠正派驻单位对外支付乱摊派、乱赞助、乱投资(集资)、随意划拨资金的行为;
有权召集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或领导对有关财务工作方面汇报、听取意见及研究财务有关问题。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单独或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报告的不完整性和不真实性;
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单位的情况,造成了经济损失的;
派驻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知情而不纠正、不上报的;
纵容或串通派驻单位而搞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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