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三级教育
一级教育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48h,复习考试8h,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车间。
二级教育由车间负责,时间不少于36h,复习考试4h,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到班组。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三次补考不及格者,车间有权退回劳动人事部门。受教育面必须达100%,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不少于24h,经考试合格后,在指定的师傅带领下参加操作。在未取得安全操作证前,不得独立操作。受教育面必须达100%,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二) 特殊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从事爆破和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工作认真,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要具备从事本作业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由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理论和实际操作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证。
电工作业人员(包括运行电工和低压电工)由电业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发证(化肥企业电工由当地劳动、电业部门商定)。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审。除机动车辆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2年进行1次。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复审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独立作业。
(三) 日常教育
厂级干部(包括党、政、工、团)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h;其余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干部、管理干部、生产工人等)累计不得少于(24~48)h;辅助部门工人累计不得少于24h。经过培训每年要进行1次考核,其成绩记入考核档案。
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由车间安全具体办理。
大修或重大危险作业之前,由安全部门配合机动和检修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含工伤复工)教育,视情况由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部门进行,并将事故性质、责任、处分记入安全作业证。
记录好安全台帐,每周班组的安全活动由安全部门统一部署,车间安全员结合车间、班组情况组织安全活动,具体由班长、班组安全员组织,作好安全记录,记录在专用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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