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满足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下,使本公司员工伤认定、救治和工亡善后处理处于受控状态,并使其特性达到预期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如何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的办法,适用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公司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达到事故发生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
3 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分析上报、涉及到两部门责任之间事故的调查、。
3.2 安全部负责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3 工会、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事故单位负责伤亡家属善后处理工作。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3.5 保卫部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查明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公司。
3.6 相关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由安全部按照《相关方管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7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微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重伤以上的事故调查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
4 工作程序
4.1 报告程序
4.1.1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班组长、车间主任报告,同时逐级报告本部门生产调度室、安全科及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发生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安全部,在1小时之内将事故报告上报安全部。安全部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4.1.2 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应由公司安全部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4.1.3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上报安全部。安全部按照事故快报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4.2 事故调查
4.2.1 分级调查
a、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全部备案。
b、轻伤、重伤事故以上由安全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安全部备案。
c、死亡事故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安全部和事故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d、重大事故由上级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4.2.2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a、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必须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参加;
4.2.3 事故调查
4.2.3.1 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c、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d、为救护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2.3.2 取证
——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b、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c、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证人材料搜集
a、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虑其真实程度,并做好记录。
b、要求证人对口述的材料要写成书面材料。
——事实材料的搜集
a、事故发生的部门、地点、时间、受害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b、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c、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d、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e、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状况;
f、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2.4 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发生的有关经过、搜集的有关资料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4.2.4.1 属于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
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4.2.4.2 属于下列情况为间接原因
a、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b、教育培训不够、没有培训、缺乏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4.2.5 责任分析
a、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b、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2.6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具体见附表)
4.3 事故责任认定
4.3.1 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领导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3.2 轻伤事故由安全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阅后执行。
4.3.3 重伤、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3.4 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3.5 对事故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瞒报、迟报、谎报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4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4.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风险评价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执行。
4.4.2 事故部门根据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4.3 措施完成后反馈到安全部,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落实和评审。
4.4.4 对事故的调查和纠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5 工伤保险
4.5.1 工伤认定
4.5.1.1 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证照齐全);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5.1.2 工伤认定上报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5.1.3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身份证复印件;
d、事故调查报告;
e、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
4.5.2 工伤鉴定
a、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填写工伤认定书。
b、市工伤鉴定服务中心根据认定书,组织进行工伤鉴定。
4.5.3 工伤赔偿
a、职工工伤鉴定得出,属于工伤的由唐山市社会劳动保障局颁发《工伤证》。
b、职工领到工伤证后,由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工作。
4.6 职业病调查处理程序
a、各部门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立即上报安全部;
b、安全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岗位进行检查,发现职业病的部门,及时将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安全部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上报给迁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c、迁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唐山市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d、鉴定出患有职业病的,由唐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病《工伤证》;
e、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相关手续。
4.7 事故结案归档
事故结案归档包括以下资料;
a、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b、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c、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d、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现场示意图;
e、物证、人证材料;
f、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g、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h、有关事故的通报;
i、工伤认定书;
g、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表。
4.8 事故统计
4.8.1 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的《工伤事故统计表》。
4.8.2 安全部按规定,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和报送工作。
5相关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程序
相关方管理程序
6相关记录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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