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指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步入正轨,形成良性循环时,伤亡事故的数据统计分析难有规律可循,无法对症下药,经常是这段时间伤亡事故明显下降,过段时间又居高不下,此一时彼一时。事故类型起伏变化犹如“按下葫芦起来瓢”。正逢你大做连续多年无事故经验介绍时,突然“祸从天降”,之后,又“祸不单行”。其实,这些“祸”多是人祸,造成安全生产恶性循环的原因是安全生产低成本运行,治标不治本。“四出”是安全生产低成本运行不争的事实,即出事故、出会议、出文件、出机构。目前,建筑业一些施工企业仍是靠“四出”抓安全、促安全、查安全。在施工生产中只要一涉及安全生产资金、安全技术设施、施工环境等“硬件”投入问题时,就被否决或搁浅。此状况值得我们深思。
“百分之五”与“百分之十”
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有明显区别。例如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建筑公司,用于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资金投入占工程总造价的10%,在此基础上提出“零”死亡指标。有报道:英国石油公司在珠海投资建项中,曾因工人违章焊接作业立即要求工程全面停工整顿,停工时间长达13天,该公司损失很大。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国外同行在面对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的态度,他们把安全预防工作看得如此重要,真正体现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管理宗旨和“关爱生命”的理念。他们认为安全比经济效益更重要,预防控制伤亡事故基点在施工现场。相比之下,我国建筑企业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比例只占工程总造价的5%,一些企业甚至还低于这个比例。由于建筑行业管理环节转包多、垫资施工阴阳合同多、执法不严违法施工多,从而导致安全技术含量低,硬件投入少,形式主义多,治标不治本等问题。
就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保障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建筑法中都有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第十七、第十八条中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在第二十四条中还明确“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筑法》第八条也把“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作为施工许可之一加以法律约束。这些法律条款是通过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来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生产以安全为前提,安全以人为本,安全是人生存本能的第一需要。在人类文明社会中,重视生命的个体存在,也是对整体人类的尊重。“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应该理解为满足每一个人的本能需要。既是对个体,又是对群体而言。这是对生命的认识问题。
目前,一些施工企业未能从根本上为劳动者提供“高危行业”所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直接侵犯了职工(民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事实告诉我们,在安全上投入越少,事故发生率越高,安全投入与事故率成反比。同志曾说:“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允许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对伤亡事故不能仅看成是单纯的资金问题。长期以来,少数国家敌对势力别有用心地借“伤亡事故比例”和“伤亡事故绝对数”来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因此,安全生产和生产事故是严肃的政治问题。
无数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因伤亡事故所付出的人、财、物损失代价,远远高于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量,伤亡事故的损失代价纯粹是资源消耗,不可挽回。而安全生产投入可转化为经济效益,是受益的行为。安全生产资金、劳动保护条件等管理机制没有100%到位,生产事故就不可避免,伤亡事故“指标”就如同虚设。朱容(金字旁加容字)基同志曾用99%+1%=0这一公式来解释安全工作时说: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把蚁穴当成1%,正是这1%,使千里之堤溃败,这不等于零又等于什么呢?伤亡事故“指标”率有悖于生产安全要“万无一失”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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