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外来人员集居地的治安稳定和居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集居地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入住人员必须服从集居地管理人员的管理。
2、严禁居住人员携带、储存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严禁在集居地进行聚众斗殴、赌博、卖淫、嫖娼、销赃、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入住人员均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4、严禁在集居地组织、散布、宣传有关邪教的活动和内容。
5、入住人员外出时应锁好自己的门窗,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大宗现金不得放在房间内。
6、入住人员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必须及时报告集居地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7、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保证楼道、门厅畅通。入住人员发现居住地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管理部门,立即予以消除。
8、入住人员禁止私自改变室内外电线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9、入住人员严禁破坏公共财物,严禁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在居住区内燃放烟火炮竹。
10、严禁入住人员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禁止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11、入住人员需留宿外来人员的,必须持外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后方可留宿。
12、来访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会客。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管理部门将按规章处理;如有违法,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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