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实施检查、检测以及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各级政府与部门和广大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所有建筑物都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基本要求如下:
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专项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2.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5.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负有自主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部门负有领导和行业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圈占、挪用或者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住房与城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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