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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

发布时间:2023-11-28 热度:63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

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

甲方: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张志田

为开拓安徽省马鞍山市建筑市场,激活经营机制,调动承包者积极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系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甲方同意乙方承包分公司,乙方可在马鞍山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甲方在乙方当地设立账号供乙方独立使用,并对该账户进行合法监管,乙方所经营工程款、投标保证金等相关款项必须汇入该账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二、承包性质: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包经营马鞍山市分公司,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马鞍山市分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承包经营方式。乙方负责承担在承包经营期间内马鞍山市分公司所涉及事务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工程设计年限承担在承包期间所承建工程质量责任。甲方只履行监管职能。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年。从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管理费及缴纳时间

1、分公司年产值在四千万元以下,乙方缴纳管理费二十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缴纳;

2、缴纳时间:按照乙方承建的工程工程款到账比例交付,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五、税费约定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及甲方的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纳税: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矿产资源税和建安合同印花税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所得税由乙方预交给甲方代缴。如国家税法调整,本协议应按调整税法为准执行。乙方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账建制,以备查。因乙方或分公司经营中所欠税费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批准并核发分公司行政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

2、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承接、承建工程所需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分公司参加投标或签订合同等文书须寄回总公司盖章。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在投标或议标时,甲方尽力提供注册建造师、五大员等证件临时借用。如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甲方注册建造师证书,使用期间乙方应每月支付给建造师一万元,各类人员参与投标或派驻现场的费用由乙方按市场标准支付。

4、乙方对马鞍山市(含所辖区域)建筑市场有自主经营权力,甲方应给予大力协助,但乙方不能零利润或负利润中标。所有中标工程正式施工合同必须由甲方审核签订,并将中标通知书、合同一正一副原件交甲方备案归档。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或马鞍山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担保、贷款、开具空头支票、抵押、赊欠等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或分公司不得以投标委托人的身份签订任何对甲方不利的书面文件、协议、合同等,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或以马鞍山分公司名义)所购置的财产归乙方所有,分公司的商誉、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承包所获利润(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国家税费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管理费后)如有亏损,也由乙方承担。

8、甲方负责组织协调乙方所需的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登记、培训考试、到场投标等工作,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负责协调配合乙方办理经营活动中,所需的银行履约保函、外经证、社保、人员注册、证件证章公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但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承建较大工程项目,确实需甲方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持时,报甲方领导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办理。

10、乙方在施工管理中,对已完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原件除自己保留一套外,必须上交一整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地基或桩基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表、竣工图)等原件给甲方存档备案。

11、乙方在使用人才或工程劳务分包等方面,都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签订用人劳动合同,遵守法律相关条款,建立用人资料档案。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承包期间,必须及时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如乙方的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甲方帐户或划拨账款,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在七天内解冻及归还划拨的账款,逾期乙方除归还划拨的账款及利息外,还应按冻结或划拨账款数的1%/月向甲方支付罚款。如果属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经营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乙方帐户或划拨账款,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保证在七天内解冻及归还划拨的账款。

七、人员任命:

甲方聘任乙方为马鞍山市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马鞍山市分公司的工作,但须接受甲方派出代表的工作监督。如甲方派出代表工作不配合造成乙方经营困扰,乙方有权要求更换。但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乙方不得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甲方要求劳动待遇。

八、其他:

1、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限满前60日内,双方协商续约。若双方不再续签承包协议,乙方应当于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满前10日内无条件向甲方办理马鞍山市分公司的移交手续,同时对马鞍山市分公司(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财务帐目进行清算,清算费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负责对前期(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事务进行了结并承担与之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本协议书约定的承包期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后,乙方承包的分公司(含所辖区内、外承包的项目工程)有未竣工或者未结算完毕的工程,甲方应配合乙方继续承包组织施工至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开展结算工作,直到乙方承包的分公司结清所有工程价款为止;未竣工或者未结算完毕工程的收益或者亏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需赔偿甲方对分公司投资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承担终止前的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经济、法律及相关责任

4、乙方立足马鞍山市(包括辖区范围内)地区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马鞍山市以外地区承接的项目原则上应与甲方所属专业公司合作并共同进行组织实施

5、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随时强制终止承包协议,并追究乙方承包责任人相关责任

6、本承包协议书是乙方承包马鞍山市分公司的主合同,其他围绕本协议履行所涉及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以及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决议、决定均构成本协议书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未约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将马鞍山市分公司转包(让)给任何第三方经营管理。

九、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如因乙方承包的马鞍山市分公司所涉工程导致的诉讼、仲裁等情况,造成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在内)均由乙方赔偿。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实施,在乙方承包马鞍山市分公司期内涉及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款项结清后自动失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本协议书一式伍分,甲方执三份,乙方两份。

十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决,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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