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组织工程、安质、物资设备、计财、综合、试验等部门,经过现场调查,根据所施工程特点,由工程管理部执笔编制。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特定要求的工程项目按其要求的内容编制,未明确的按上级要求编写。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部总共审批完成后,项目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报上级单位(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内部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批准后及时按要求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复。
第十条、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工程管理部要组织项目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交底,明确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及重大施工方案。严禁无施工组织设计的野蛮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在各施工阶段,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卡控点,分析影响各项指标实现的难点,制定相应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能够按施工组织设计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当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期、质量标准改变及设计变更时,工程管理部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相应的变更调整,必要时进行重新修订。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要结合日常工作,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执行偏差认真分析原因,拟定整改措施或方案,及时进行调整或补救。
第十四条、对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的改变不及时变更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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