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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9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施工单位采购、验收、检测和使用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并应遵循如下基本管理要求。

一、制定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有关建设工程材料合格供应商选择、材料购销合同签订、材料进场(库)验收、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及合规性评价的管理制度,以保证所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建立对建设工程材料合格供应商及其产品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评价和选择的合格供应商必须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国家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建筑防水卷材、水泥、建筑外窗、建筑幕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电力电缆等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施工单位选用上述产品时,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证书上带有国徽,有效期不超过5年。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国家质监总局网站查询。

(三)本市对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制扳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等产品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施工单位选用上述产品时,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建材备案证明》)。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依据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材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四)自2006年12月1日,本市对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施工单位选用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时,其供应商应当经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依据是《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经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专题专栏”=>“综合执法”=>“公示公告”中查询,或通过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

(五)国家对建筑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其中(安全)中空玻璃于2006年10月1日纳入认证范围,过渡期为1年半]、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溶剂型木器涂料、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或3C认证)管理并采用认证标志,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以下简称3C证书)。3C认证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C证书获证企业及产品可通过国家认证委网站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站查询。

(六)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本市建设工程可优先选用取得本市建材类行业协会评选出的行业质量诚信优胜企业的产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质量诚信管理的依据是《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质量诚信优胜企业可通过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专题专栏”=>“综合执法”=>“公示公告”中查询,或通过协会设立、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质量诚信手册》查询。

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单位可要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提供《上海市建筑材料企业质量诚信手册》,查验和了解其质量诚信状况及相应的不良记录。

三、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检验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核查所进场(库)材料是否属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2、核对进场(库)材料验收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技术质量指标等与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的符合性,核验数量及外观质量,核查相关证照、包装标志(或产品标牌)、产品标识(表面标志)及其标示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内容的一致性;

3、核验进场(库)产品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必须字迹清楚并具有质量保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用户单位名称、产品出厂检验指标(包括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以及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质量保证书应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材料使用现场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买受人名称、供应数量、原件保存单位,有供货单位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4、进场(库)建材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时,必须验收由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市已发《建材备案证明》的产品除外),核查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的符合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由材料经销单位提供的,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有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5、进场(库)建材属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产品时,必须验收由供应单位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原件,该原件为防伪打印件,在紫外线灯光的照射下能显示出白玉兰花纹。非防伪打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复印件,视为无效;

6、进场(库)建材属于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产品时,必须验收由供应商提供的《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核验单》原件。该件亦为防伪打印件。

7、进场(库)建材属于3C认证产品时,必须验收由生产企业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标志和工厂代码,复印件由材料经销单位提供的,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有责任人签名、有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对于实施3C认证的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还应注意:

(1)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上应标注执行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标准。此标准已代替GB17841-1999《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和GB/T9963-1998《钢化玻璃》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2)应有建筑安全玻璃《*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或《工厂检查报告》复印件;

(3)应在建筑安全玻璃上标注的3C认证标志和工厂代码等信息[事先报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署)同意者除外]。

8、凡是包装的建材产品,其包装标志必须完整,并具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以及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裸装的钢筋应当验收其每一捆钢筋扎件上的标牌(俗称吊牌);

9、应当验收进场材料的使用说明书或图集。

四、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进场(库)建材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质量检测中取样(及样品制作)人员和见证人员,必须分别取得《取样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证书》,共同参与材料取样和样品封存工作,并对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委托单上必须由取样和见证人员签名,他人不得代签;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本身带有标识或标志的,如热轧带肋钢筋、小型混凝土砌块、烧结粘土砖等,抽取的样品应当优先选择标识或标志部分。

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要求可参考附件3。

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建材备案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应当按规定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复试把关,并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综合台帐。为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以下简称《综合台帐》),并将建筑材料采购、进场验收、质量检测、使用等环节的工作在《综合台帐》中予以记录。

《综合台帐》详见附件2。

六、建设工程材料的储存和堆放要求

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应注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注明该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内容,并以醒目标识标明,工地应由专人负责建筑材料收货和发料。

1、钢筋

建筑钢材应按不同的品种、规格分别堆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筑钢材应尽可能存放在库房或料棚内(特别是有精度要求的冷拉、冷拔等钢材),若采用露天存放,则料场应选择地势较高而又平坦的地面,经平整、夯实、预设排水沟道、安排好垛底后方能使用。为避免因潮湿环境而引起的钢材表面锈蚀现象,雨雪季节建筑钢材要用防雨材料覆盖。

2、水泥

水泥在储存和运输工程中,应按不同标号、品种及出厂日期分别储运,水泥储存时应注意防潮,地面应铺放防水隔离材料或用木板加设隔离层。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0袋。

即使是良好的储存条件,水泥也不宜久存。在空气中水蒸气及二氧化碳的作用下,水泥会发生部分水化和碳化,使水泥的胶结能力及强度下降。一般储存3个月后,强度降低约10%~20%,6个月后降低15%~30%,1年后降低25%~40%。因此水泥的有效存储期为3个月。

存放时间过长或受潮的水泥要经过试验才能使用。水泥储存时间不宜过长,以免降低强度。水泥按出厂日期起算,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视为过期水泥。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标号。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具有不同的特性,如果混合使用,其化学反应、凝结时间等均不一致,势必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对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期差距过久的水泥,也不能混合使用。

3、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应按不同的品种、规格和等级分别堆放,垛身要稳固、计数必须方便。有条件时,墙体材料可存放在料棚内,若采用露天存放,则堆放的地点必须坚实、平坦和干净,场地四周应预设排水沟道、垛与垛之间应留有走道,以利搬运。堆放的位置既要考虑到不影响建筑物的施工和道路畅通,又要考虑到不要离建筑物太远,以免造成运输距离过长或二次搬运。空心砌块堆放时孔洞应朝下,雨雪季节墙体材料宜用防雨材料覆盖。

自然养护的混凝土小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砖产品,若不满28天养护龄期不得进场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出釜不满5天不得进场使用。

4、防水卷材

(1)不同品种、型号和规格的卷材应分别堆放;

(2)卷材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室内,避免雨淋、日晒和受潮,严禁接近火源;

(3)沥青防水卷材贮存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5℃;

(4)沥青防水卷材宜直立堆放,其高度不宜超过两层,并不得倾斜或横压,短途运输平放不宜超过四层;

(5)卷材应避免与化学介质及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接触;

(6)不同品种、规格的卷材胶粘剂和胶粘带,应分别用密封桶或纸箱包装;

(7)卷材胶粘剂和胶粘带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室内,严禁接近火源和热源。

5、防水涂料

(1)不同类型、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堆放,不应混杂;

(2)避免雨淋、日晒和受潮,严禁接近火源;

(3)防止碰撞,注意通风。

6、建筑涂料

(1)建筑涂料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按不同批号、型号及出厂日期分别储运;建筑涂料储存时,应在指定专用库房内,应保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其储存温度介于5℃―35℃;

(2)溶剂型建筑涂料存放地点必须防火,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的消防要求,其他同上;

(3)对未用完的建筑涂料应密封保存,不得泄露或溢出;

(4)存放时间过长要经过试验才能使用。

7、建筑排水管

(1)产品在装卸运输时,不得受剧烈撞击、抛摔和重压;

(2)堆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应整齐,堆高不超过1.5m,距热源1m以上,当露天堆放时,必须遮盖,防止曝晒;

(3)贮存期自生产日起一般不超过两年;

(4)一般情况下管件每包装箱重量不超过25kg,管件不同规格尺寸分别装箱,不允许散装。

8、建筑给水管

(1)在运输时不得曝晒、沾污、抛摔、重压和损伤;

(2)应合理堆放,远离热源。管材堆放高度不超过1.5m,如室外堆放,应有遮盖物;

(3)管件应存放在库房内,远离热源。

9、保温浆料

胶凝材料应采用有内衬防潮塑料袋的编织袋或防潮纸袋包装,聚苯颗粒应用塑料编织袋包装,包装应无破损。在运输的过程中应采用干燥防雨的运输工具运输,如给产品盖上油布;使用有顶的运输工具等。以防止产品受潮、淋雨。在装卸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不能损坏包装袋。在堆放时,应放在有顶的库房内或有遮雨淋的地方,地上可以垫上木块等物品以防产品受潮,聚苯颗粒应放在远离火源及化学药品的地方。

10、商品砂浆

(1)预拌砂浆

①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②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装卸;

③储存地点的气温,最高不宜超过37℃,最低不宜低于0℃;

④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禁止不同品种的砂浆混存混用;

⑤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⑥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2)干粉砂浆

①袋装干粉砂浆的保质期为3个月;

②散装干粉砂浆必须在专用封闭式筒仓内储存,筒仓应有防雨措施,储存期不超过3个月;

③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储存,不得混杂。

11、有机泡孔绝热材料贮存

有机泡孔绝热材料一般可用塑料袋或塑料捆扎带包装。由于是有机材料,在运输中应远离火源、热源和化学药品,以防止产品变形、损坏。产品堆放在施工现场时,应放在干躁通风处,能够避免日光暴晒,风吹雨淋,也不能靠近火源、热源和化学药品,一般在70℃以上,泡沫塑料产品会产生软化、变形甚至熔融的现象,对于柔性泡沫橡塑产品,温度不宜超过105℃。产品堆放时也不可受到重压和其他机械损伤。

12、无机纤维类绝热材料贮存

无机纤维类绝热材料一般防水性能较差,一旦产品受潮,淋湿,则产品的物理性能特别是导热系数会变高,绝热效果变差。因此,这类产品在包装时应采用防潮包装材料,并且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怕湿”等标志来警示其他人员。

在运输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应采用干燥防雨的运输工具运输,如给产品盖上油布,使用有顶的运输工具等。

贮存在有顶的库房内,地上可以垫上木块等物品,以防产品浸水。库房应干燥、通风。堆放时还应注意不能把重物堆在产品上。

13、无机多孔状绝热材料产品的贮存

无机多孔状绝热材料吸水能力较强,一旦受潮或淋雨,产品的机械强度会降低,绝热效果显著下降。而且这类产品比较疏松,不宜剧烈碰撞。因此在包装时,必须用包装箱包装,并采用防潮包装材料覆盖在包装箱上,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怕湿”、“静止滚翻”等标志来警示其他人员。在运输时也必须考虑到这点,应采用干燥防雨的运输工具运输,如给产品盖上油布,使用有顶的运输工具等,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贮存在有顶的库房内或有遮雨淋的地方,地上可以垫上木块等物品以防产品浸水,库房应干燥、通风。泡沫玻璃制品在仓库堆放时,还要注意堆跺层高,防止产品跌落损坏。

七、检测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处理

1、钢筋

钢筋复验不合格,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不合格钢筋及其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和处置,并在《综合台账》备注栏中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

钢筋首次复验不合格后,使用单位的加倍取样、样品封存以及送检应有监理单位的见证和生产(销售)单位的现场确认。加倍复验不合格,使用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就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署)。

对于复验不合格待退货的钢筋,使用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并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将复验不合格批的所有钢筋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后方可将该批钢筋清退现场。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油漆总长度不少于30cm。

2、其它

在材料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材料检测不合格情况时,均应在《综合台账》备注栏中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

附件1:《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附件2:《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

附件3:《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记录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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