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运输管理局人事劳资教育处室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局人事劳资教育处室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教育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运管系统人员及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教育、业务技能鉴定、考核。
3、承办全省运管系统人员进出的有关审批工作。
4、负责全局机构设置、各处室定编定岗定职工作。
5、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承办干部、工人的招聘、录用、调整、考核、奖惩、工资调整、退休等工作。负责临时工的审查、录用和管理工作。
6、承办局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等工作。
7、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和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作。
8、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9、负责各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假疗养、健康服务、工资福利等工作。
10、负责干部政策的落实和出国考察审查等外事工作。
11、负责定点扶贫工作。
12、负责局机关考勤管理及奖金审核管理。
13、负责局人事劳动保障争议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负责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 装饰工程材料构配件运输存放管理
装饰工程材料、构配件运输及存放管理
(1)材料公路运输
对于运输,我司拥有自己的车队,并有完备的载运设施和防护措施,因此能够保证加工后的产品能够安全、顺利、完好地到达目的地。幕墙各种组件将直接从加工基地运输到施工现场,并直接进入到每个预安装的层间进行定置摆放,安装时,物料直接从安装层窗洞口内取出到室外。
(2)现场材料运输
公司内加工完成的成品材料,用汽车运输方式发运至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院内卸车,因在地面及楼内水平运输距离极短,且材料重量较轻,一般采用人工搬运即可,对于人工搬运困难的材料,则采用叉车或吊车装卸,用手推车进行平面运输。 材料的垂直运输,大部分的主材、附件等都可以用现场已有的卷扬机操作的提升机来进行。对较长型材等少量材料因重量不是很重,可用滑轮、人工提至存放施工部位。
(3)材料存放
各种型材根据设计尺寸都以在工厂内加工、组装完成,框架、玻璃在现场存放时要根据不同的安装位置存放在各楼层距离安装位置较近的地方。附件等较小材料易丢失且较贵重,因此,存放在库房内。对饰面材料,玻璃板块因面积较大,且数量也大,在固定地方存放,势必造成多次倒运,影响工作效率,所以这些材料需存放在距离这些材料安装部位较近的地方,即存放在使用这些材料的楼层。
第3篇 机电运输现场管理罚则
第一节 提升运输
1、使用不完好矿车,罚责任人50-100元。
2、检修工不按照规定检查钢丝绳或者漏检,不按规定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罚款20-100元。
3、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进行安全保护试验,或者带隐患运行。罚款30-50元。
4、轨道运输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连接装置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井底车场、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置。
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 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 辆。
(2)斜巷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
5、没有按照规定装车、运输,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车辆,又没有制订专项措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6、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50元罚款。
7、职工进入人罐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50元。
8、信号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
9、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要重点检查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车,严重变形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0、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严禁入井,并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否则,罚50元。
11、升降长材时,把钩工严格按《长材下放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50元。
12、升降长材必须捆绑牢固,分提分运,凡不符合要求的,信号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款50元。
13、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方木需与花车连接牢固),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方木厚度大于200毫米,以方便摘挂钩头)。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4、当装运道轨时,要求用钢丝绳拧紧,通过道轨一端的孔把铁道牢固串绑起来,或者使用旧皮带封堵;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材料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否则,罚款50元。
15、井口把钩工拉车前发现有坏车的一律不准入井,否则,罚把钩工50元。
16、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信号,应进行安全确认,对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7、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上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18、井底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19、处理掉到车时不按措施作业,生拉硬顶的,罚责任人100元。
20、把钩工不维护斜巷行人秩序,不制止斜巷行车时行人的,给予罚款50元。
21、 无特殊情况架空承人装置随意停车或延误开车时间,否则,责任人罚款50-200元。
22、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未发出警号的给予50元罚款。
23、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2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大巷推车时,严禁与机车同时运行。
(5)正常推车时,脚站在道外,离轨道0.15米,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6)多人多辆推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7)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以防碰伤或挤伤。
(8)在推车到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24、各类绞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
25、斜巷轨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26、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给予200元罚款。
27、在运输巷道修理轨道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标志牌和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责任者,给予50元罚款。
28、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
29、使用小绞车运输,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置的,给予100元罚款。
30、斜巷绞车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
31、把钩工接班首先要对钩头、连接装置以及15米内的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50元。
32、把钩工要正常使用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50元。
33、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罚责任人100元。
34、采用绞车回柱或者在轨道巷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35、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5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36、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7、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罚责任人200元。
38、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9、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0、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41、在大巷内施工时,不设警戒人瞭望两侧车辆,罚责任人200元。
42、升井或下井车辆上的设备、材料,超高、超宽、超长超重,捆绑不牢的,给予500元罚款。
43、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给予100元罚款。
44、运输斜巷未按照规定安设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
45、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46、小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盘绳不符合要求的,给予100元罚款。
47、小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给予200元罚款。
48、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50元。
49、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50、斜巷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必须安装在专设的基础上;使用时间少于三个月的,要打好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300元。
51、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
52、绞车必须安装护绳板,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53、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54、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5、斜巷应设自动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6、主要运输斜巷轨道下口,必须设一道手动绳式或常闭式防护装置;斜巷中部要严格按要求加装超速捕车器;对较长的巷道应设多道防跑车装置。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300元。
57、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上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8、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9、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负责人200元。
60、斜巷上端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1、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检修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62、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20米以内不得有2个及以上的接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63、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则,罚100元。
64、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65、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单位100元;
66、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罚款100元。
67、斜坡道必须具备“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峒,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8、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采掘区队使用的保险杠必须加滑轮,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松手自动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69、轨道运输各种保险装置均应落实到人,悬挂责任牌,每班开车前由信号工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保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
70、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乱铃为紧急信号,一条斜巷有数个偏口时,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写在信号盘上,否则,罚200元。
71、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风门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或语言信号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72、每条斜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73、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500元。
74、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100元。
75、钢丝绳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圈,否则,罚200-300元。
76、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77、使用直径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按标准装设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78、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距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79、小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少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2立方米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2.0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80、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81、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82、钢丝绳受到拉力时(如掉落、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变形的,必须更换,罚50-200元。
83、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4、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85、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当行走在变道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能够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6、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7、提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88、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89、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50元罚款。
90、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每日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给予50元罚款。
91、提升钢丝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的,检查记录未执行每周机电队长审查一次并签字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92、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者,给予50-200元罚款。
第二节 供电管理
1、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50-200元:
⑴ 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5m以外辅助接地极距离不够,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置无防松垫圈的,127v无系统接地或系统接地不齐全的);
⑵采、掘供电未分开;
⑶ 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整定不合格;
⑷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整定值偏大,不能实现分段保护的;
⑸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⑹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
2、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50-2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电缆挤压变形;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3、操作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50-200元: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高压作业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高压检修没有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和高压倒闸没有执行“倒闸操作票”制度,每次罚款50-200元。
5、井下线路检修没有执行停电联系票制度,每次罚款50-200元。
6、“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7、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连线规定的,给予50-200元罚款。
8、过流、短路、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50-200元。
(1)短路保护整定值过大,不能满足可靠系数要求;
(2)磁力起动器jdb、综保3、4号短接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3)用铜丝、铁丝或其它不易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的;
(4)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电器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接地线、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的;
(5)检漏继电器、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的;
9、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每次罚款50-200元。
10、配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1、电缆损伤带电(包括信号电缆),人身体触摸能感觉到漏电的,罚200元。
12、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100元,无记录罚50元。
1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罚款50-200元。
14、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15、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装置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款50-200元。
16、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款50-200元。
17、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单位50-200元。
18、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单位50-200元。
19、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0、抛光机、电钻用完后不断电源,或者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器开关,罚款50元。
2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3、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罚50元。
24、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给予50元罚款。
25、电缆泡在水中罚款200元。
26、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罚100-500元。
27、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款100元。
28、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电缆露出导线,罚100元/处。
29、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30、失爆设备、失爆电器私自使用,每次罚款100-500元。
31、对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出现类比“失爆”现象,按不完好处理,每处罚款50-200元。
第三节 煤流运输设备管理
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
2、皮带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给予50-200元罚款。
3、暴露的胶带输送机尾、刮板机尾没有防护罩的,给予50-200元罚款。
4、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速度、堆煤、烟雾报警和自动洒水装置的责任者。罚款50-200元。
5、溜煤眼、煤仓、卸载坑或胶带滚筒等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6、胶带输送机托辊具有明显坏损的,每个罚款50元。
7、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每处给予50元罚款。
8、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责任者,每个给予50元罚款。
9、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给予50元罚款。
10、胶带输送机托辊不转或缺托辊的,每个给予50元罚款。
11、输送机的头尾有积货影响运行,皮带拖底煤、矸、杂物运行,罚50元。
12、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无措施严禁输送物料,否则罚款100-500元。
13、杜绝刮板机、皮带在压死或刮卡的情况下频繁强行起动。否则,罚款100-500元。
14、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5、刮板输送机机槽接口不平稳,罚款100元。
16、刮板机刮板连续缺少达两块以上或累计缺少总数量达3块以上者,罚款20元/块。
17、刮板输送机运转中要注意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断链、走斜、飘链、刮板变形、机头掉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现象都应立即停车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8、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信号且正常使用,否则,罚100元。
19、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或电机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80mm圆木,否则,罚100元。
20、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结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款50元/处。
21、刮板输送机、液力合器必须使用防爆片及易容塞,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否则,罚款100元。
22、刮板机要保证铺设的平直度,工作面溜子弯曲度不得超过3度,推溜时要按顺序操作,从一头向另一头推或从中部向两头推,禁止从两头向中间推。否则,罚款100元。
23、刮板机检修常用零部件储备到位,人员安排到位,及时更换。磨损的紧链器、压链器、刮板、链条、中间槽等部件,防止飘链,保证设备完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节 其他
1、井下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2、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3、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4、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设备检查不到位或检修不合格每次罚款5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5、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50-200元罚款。
6、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起吊重物时,起重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罚款100元。
8、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款100元。
9、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10、每台设备必须指定专职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岗位操作人员不固定,每次罚款50元。
11、设备运行中用手或其他工具接触转动或带电部位罚款50-200元。
12、井上、下要害岗位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次罚款30-50元,填写假记录的罚款50-200元。
13、发放不符合要求的安全仪器仪表、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给予30-100元罚款。
14、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罚款50-200元。
15、转动部位的轴承应保持润滑良好,减速器齿轮箱内应保持油量适当,发现一处漏油、缺油罚款50元,发现一次无油干磨罚款100元,两种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混用每次罚款100元。
16、机械设备的固定部位螺栓必须保证紧固齐全,每发现缺少一条或松动罚款50元。
17、液力联轴器使用不合理液质的,甩掉易熔塞和防爆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18、耙斗装岩机钢丝绳连接不合格,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每项罚款50-200元。
19、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元:
(1)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
(2)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
(3)乳化泵压力低于规定要求;
(4)支架胶管u型卡用铁丝代替或u型卡插单腿;
(5)运输机、转载机搭接短造成严重拉回头煤;
(6)联轴节护罩观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数以上不合格;
(7)电机连接螺栓松动达3条或以上者;
(8)不按规定牌号油脂注油或不按规定油量注油;
(9)设备严重漏油。
20、锅炉、压力容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⑴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⑵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⑶锅炉正压烧火、满水或缺水、水质化验不合格的;
⑷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2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2、管网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每处罚款50元。
23、液压管路外皮破损严重、不耐压,继续使用,连接处连接采用单卡子等不合格方式。罚责任人50元。
24、设备开关不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罚款。
25、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否则,每台罚30-50元。
26、移动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没有上架或上板管理,每处罚款50元。
27、设备硐室文明卫生差,每处罚款50-100元。
第4篇 火工材料的运输、使用和储存管理制
1.使用火工品的架子队及作业班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用火工品储存室。该储存室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规定,并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火工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由取得上岗证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2.火工品储存室的设置:储存室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潮、防鼠、防盗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不能设置在高压电线下。炸药和雷管应分库存放并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室外应设置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储存室内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不准安装普通照明灯,所有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线、报警装置插头不能安装在储存室内,电线要有硬管防护。储存室门一律朝外,不能朝内。
3.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m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雷管不能存放在铁质容器内,应存放在木质装置内。
4.进入储存室任何人不准携带手机、打火机等违禁物品。不得穿化纤衣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室,严禁在储存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储存室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储存室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看守人员住房必须离库房30m以外。看守房位置和高度以能了望储存室和周围情况为准。
6.火工品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火工品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原则。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若帐实不符,及时查找原因。发现火工品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7.火工品短途运输,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征得同意。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在排气管口装设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他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在运输过程中,高度重视雷电天气的防范。
8.现场技术员、安全员对炮工作业即打孔、装药、起爆、警戒进行全过程监控。当日当次领取的火工品未使用完的,必须及时返还储存室进行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火工品带回工棚、宿舍或在工地上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或赠送他人。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5篇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 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 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二章 配 置
第四条 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 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 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 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 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 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 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第6篇 工程线运输作业管理
为加强工程线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对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间运输作业管理规定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非局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建管处负责转达。前发《关于加强工程线作业管理的通知》(济总电[2010]406号)废止。
一、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的相关规定
1.工程线与国铁接轨审查、审批程序
⑴由国家规划建设,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的国铁、地铁和合资铁路,工程线与国铁接轨时,接轨方案由建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接轨方案审查(不单独签订接轨协议)。
⑵因工程需要,工程线与国铁临时接轨时,由建设单位向路局提报接轨申请。总工室收到接轨申请后组织安监室、运输、货运、机务、车辆、建管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工程线接轨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审批。正式批复后,建设单位与接轨站的主管单位签订接轨协议。
⑶接轨协议是工程线接轨建设和临时运输管理的重要依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时应由协议双方共同研究后重新确定。
2.签订相关协议
⑴建设单位与接轨站主管单位签订接轨协议。
接轨协议应明确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接轨站站名、接轨点里程;铁路线路主要技术标准;工程线接轨方案;提出对铁路运输的需求;运输组织和工程线作业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技术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接轨站及配套工程等。
⑵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接轨站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接轨站签订安全运输协议,明确接轨站路料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确定运输作业办法和安全卡控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⑶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设备管界划分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设备管界划分协议,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纳入联锁的工程线设备,需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设备代维护协议。
工程线开通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线设备进行验收。
⑷施工及相关单位与机务、车辆部门签订租用机车、车辆检修协议。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及相关单位与路局机务、车辆部门签订租用机车、车辆检修协议,明确机车使用、整备或过轨要求,确定进出工程线车辆交接地点、检查内容,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设置隔开设备
⑴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接轨时,应铺设安全线,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的国铁、地铁和合资铁路的接轨方案,可不设安全线;其它工程线接轨时,必须设安全线。
设置安全线时,应确保脱轨车辆不得影响车站正线和到发线行车安全。
⑵工程线与国铁接轨站线路接轨时,应在站界外方400米及以远设置临时隔开设备(道岔或脱轨器),不足400米时必须专题报局审批,确保工程线内一旦发生车辆溜逸、脱轨,不至于影响车站内的行车安全。
⑶工程线利用无尖轨道岔与线路相连,在不使用时,必须将联接轨部分拆除。
二、工程线运输组织管理
国铁接轨站负责工程线运输组织管理工作,车务部门负责制定临时行车组织办法和安全措施,国铁接轨站、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行车规章制度,确保工程线运输安全。
1.与铁路工程线接轨的车站作为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到站,履行相关职责。遇与铁路工程线接轨的车站不办理货运业务时,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特殊情况由车务站段指定,报路局货运处同意。
2.发、到站所办理的货运业务要符合本站的货运办理限制,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3.对进出工程线的货车比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规定与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交接检查,明确交接检查内容,确定交接检查地点,分清责任。
遇铁路货车在工程线内冲撞、脱轨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过接轨站转报列车调度员,由车辆部门派员处理。
4.铁路工程线装车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有关规定,装载加固方案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卸车必须按规定卸空,清扫车辆,关闭门、窗、盖、阀,做好各项附属作业,对特殊车辆固定装置要确保定位牢固,对交出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5.工程线装车时,车务段、车站须派人赴工程线指导和监控装车作业。
6.工程线使用路局配属机车时,由机车租用单位向路局机务处申请并获批准后,与相关机务段签订机车出租合同,报路局机务处审批。
使用非路局配属机车时,应在路局机务处办理机车过轨事宜。机务处负责审核机车乘务员驾驶证,并组织机务段对过轨机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出具机车技术状态鉴定书,并与机车使用方签订有关协议。
7.凡在我局管内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10]82号)、《济南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济铁总发[2010]192号)、《济南铁路局建设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10]376号)、《关于明确局外施工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条件的通知》(济建电[2011]92号)和《建设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管理工作流程》(建建函[2011]11号)等文电进行管理。
8.工程线内的机车车辆防溜执行部、局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按既有线防溜作业办理,工程单位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严格执行各项防溜措施。
三、临近营业线施工
1.工程线临近营业线的施工要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规定,按规定提报计划、杜绝施工侵限。施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有条件情况下尽量采取硬隔离结构隔开作业人员、施工机具与行车线路。
2.临近营业线施工使用大型设备时要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防止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
3.施工中材料、设备和机具的堆放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4.施工安全监控大队、设备管理单位和线路服务公司要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监控检查,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7篇 道路运输管理应急预案格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我公司道路运输交通应急预案。
一、道路运输应急小组
公司决定成立道路运输应急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车队,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
1、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2、做好对车辆的日常调度工作,严禁开私车,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
3、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随坏随修,严禁病车上路。
4、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做到文明驾车,不开英雄车、霸王车,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
5、各有关单位要搞好协作,多加演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对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处理方案
1、事件或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应首先通知交警和车队领导,同时做好对现场的保护工作,不能与对方司机发生冲突。
2、保卫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会同交警搞好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
3、其他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各负其责,搞好协调,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8篇 机电运输区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在机电科长和分管副科长的领导下,做好矿井设备的管理。
2、建立设备台账,办理日常各单位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交接验收手续。
3、负责日常各单位设备上下井的记录以及相应的帐目、卡片、牌板的变动管理。
4、负责矿井上下各区域内设备的检查、核对和设备的现场跟踪管理。
5、负责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的安装、撤除时的交接验收工作及帐目和手续的办理。
6、新进设备的验收,外委修理及设备、租赁设备的调拨等工作,负责联系、提运及帐目和手续的办理。
7、负责每月25号前,下达机修厂作业计划,落实计划的完成情况,监督设备的维修质量及入库验收,并对机修厂作出考核。
8、负责设备下井前、上井后的状况检查,并统计各单位回交设备的零部件丢失、损坏或报废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
9、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检查设备的使用、维护、安装、撤除等情况,督促各单位闲置设备的升井,并对全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10、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9篇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须知
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 参照文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4.1.1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 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 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4.1.4.1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1.4.2 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4.1.4.3 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4.1.4.4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4.1.4.5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 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 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 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 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 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 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 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 配载与装船
4.2.1 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l.1 对已承运的危险货物,必须根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认真制定积载计划;
4.2.1.2 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及危险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
4.2.1.3 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4.2.1.4 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4.2.2.2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险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
4.2.2.3 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 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4.2.3.1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4.2.3.2 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4.2.3.3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 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 运输
4.3.1 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 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 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 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 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 卸船
4.4.1 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 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 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 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 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第10篇 某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处室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处室职能
1、组织协调。一方面是办公室主任的领导协调,针对
比较重要的事情,组织好对内对外、对上对下的协调;另一方面是办公室工作中办文、办会、办事等具体工作中的协调落实。
2、督办检查。一是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需要办理并报告结果的重要批示和文电的督办检查;二是对局领导所做的重要决定、指示需下面贯彻执行的有关事情的督办检查;三是市、县运管机构的请示,需要办理或答复的问题的督办检查。
3、调查研究。办公室的调查研究最根本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行性方案和建议,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
4、会务工作。做好各项会议的准备工作,组织好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安排好会后的一切事宜,热情周到地搞好会议服务工作。
5、信访接待。对服务对象和各级运管机构向省局提出的建议、批评、要求,以至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等进行研究、调查和检点,并按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妥善处理。
6、公务接洽。包括上级机关来省局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兄弟省市运管部门来参观、考察,各市县运管机构来请示、汇报工作的接待、转办、沟通联系等事宜。
7、印信管理。指对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严格印章、介绍信的审批手续和规定,加强对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
8、信息处理。包括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的过程。办公室要有效地获取信息,为领导提供全面、准确、适用的信息,并跟踪了解事志的发展,获取反馈信息便于领导及时补充、完善、调整政策。
9、起草文稿。草拟公文,会议纪要、发布公告、编辑简报等,要求文书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文字动底和综合能力。
10、文书处理。主要工作有发文处理、收文处理、阅办和管理文件。
11、打字印刷。此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机密性很强的工作,是对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装订等。
12、文书立卷与归档。对有保密价值的文件,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是档案工作的基础,便于查阅、浏览。
13、机要通信。是指传递机密文件,如密电、传真或保密的文件。
14、编写大事记。是对全运管系统的重要活动事件的记载,对全局了解和掌握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15、完成临时交办任务。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突发性的工作的任务。
第11篇 转栽及运输的防尘管理
原煤由采掘工作面运入井底煤仓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装运转载过程,煤块被多次翻动,每翻动一次,部分煤块由于受到二次破碎会产生新的煤尘。这些煤尘随着风流作用而飞扬又会扩散到作业空间,往往成为矿井进风风流的污染源,是井下不可忽视的尘源之一,必须按《规范》中的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转载点防尘
(1)刮板输送机及胶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
(2)各转载点均应设置喷雾系统,转载时实施自动控制或人工控制喷雾,成采用局部密闭罩与小型除尘器净化除尘。
(3)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喷雾除尘设施。
(二)装煤站防尘
(1)煤仓放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4m。
(2)放煤口应采用手动机械式或电控自动式控制水阀的喷雾装置,实现放煤同时喷雾,雾流必须罩住煤流和矿车。
(3)在放煤点下风侧2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三)载点防尘
载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控制装置,实现卸煤同时喷雾,成采用除尘器对含尘气流进行抽出净化。
(四)运输大巷防尘
(1)运输大巷的重车道侧应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对通过的重车进行自动喷雾。
(2)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以实现有行人通过时能自动停止喷雾,过后能自动恢复喷雾。
(3)喷雾自控装置及水幕系统,应有专入负责管理,定期检修。
第12篇 抓好机电运输管理、杜绝零打碎敲事故
机电运输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生产效率和安全程度的高低,在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中机电运输管理事故占较大的比例,因此,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一直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今年1-8月份,我矿发生大大小小6起机电运输事故,尽管这些事故的发生原因由多个方面,但根本原因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如何做好我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杜绝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我认为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抓好设备现场管理、确保设备本质安全
机电设备安全状况的高低,是决定机电设备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我矿是现代化矿井,投入的设备基本上都是比较先进的设备,其安全性能也是比较好的,所以,如何管好用好现有的设备,确保设备的本质安全,是杜绝零打碎敲事故的关键:
1、抓好设备的安装验收管理。在设备安装时要严格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及安全设施按照标准一次安装到位,各类保护设施使用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转,从源头抓起,确保设备本质安全。
2、抓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我矿的生产任务较紧,检修时间有限,特别是采掘区队的集中检修时间很少,因此,必须充分利用设备停机的时间见缝插针的进行检修,设备运转时间再紧也要确保检修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设备安全运转,杜绝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
3、深挖员工的潜能,积极进行小改小革。每一台设备在其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随着使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总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因此,合理改造机电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合理、影响安全、影响效率的部件和薄弱环节,对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转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抓好机电培训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机电设备安全运转是煤矿企业最基本要求,一个机电设备装备精良的煤矿,没有高素质的管理及操作维护人员是做不到安全生产的。目前,我矿机电工程技术人员、维护电钳工及操作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致使现场危险源普遍存在,职工安全意识低,思想麻痹大意,操作不规范等时常导致机电运输零打碎敲事故发生。所以,抓好培训工作、提升操作维护人员的基本素质,是机电设备安全运转的重要保障。
在机电员工的培训过程中,一方面是理论的学习,在培训方式上,要采取课堂互动等教学方式,了解实际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予以解释;另一方面更要注重的是实际操作和维护的培训。实践培训可以通过在地面实操培训基地进行,培养员工亲手操作、维护的能力,并有针对性地讲解机电设备容易出现的各种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怎样查找和排除等,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高机电员工的实战经验和处理故障的能力。
三、提升机电管理水平、杜绝零打碎敲事故
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的关键,是达到人、机、环、管四要素和谐的重要手段,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机电运输管理。
1、结合现场实际,不断制定和细化相关标准。如风水管路安装标准、电缆吊挂标准、胶带机安装及使用标准、斜巷安全设施安装标准、机房硐室达标标准等,使现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把机电基础管理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优。
2、创新管理理念。在机电管理中要不断创新思维,将新的管理理念应用到实际管理工作中去,提升机电管理水平。如“设备零影响、人员零三违、安全零事故”的“三零”管理理念;设备检修的“三位一体”管理理念等。
3、在系统内部组织观摩交流。为确保各单位标准执行的统一,在系统树标的基础上,组织各单位机电管理人员召开现场观摩会,会上由机电技术人员对标准的执行进行详细的讲解,统一标准,对标找差,整体达标,提升机电运输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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