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花园管理公约
花园管理公约:管理
(一)一般事项:
1.该物业由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及委托管理合同进行管理。管理公司的任期按发展商或业委会与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计算。
2.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物业的每一部分,管理公司受本公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3.若合同到期或管理公司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规和公约的规定,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有权终止管理公司之管理权。唯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以方便管理权之交接。
(二)管理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1.亲自或聘请合格人士,检查视察该物业(除业主单元内部),包括公共设施及地基。
2.将公共设施修葺妥善,并将之保持于良好状态,及维持其有效及安全运作,在必要时聘请声誉良好的技工及其他合资格人士负责保养及维修。
3.维修及保养该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外墙、管道及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
4.更换公共地方中破损的玻璃、门、窗或设备及破损的公共设施。
5.做好该物业公共绿化的维护保养工作。
6.保持该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及卫生、除虫灭鼠、白蚁防治。
7.防止垃圾堆积在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处理公共地方的垃圾、定期安排垃圾清理服务。并保证垃圾收集设施运作良好。
8.防止任何垃圾淤积、侵蚀或被倾倒于任何公共道路或相邻的物业上。如有前述情况发生,则负责将垃圾清除,并向违约者收取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9.防止公共地方受到阻塞,并有权移走造成阻塞的物品至任何地方,事前也无需通知物主或有关业主或住户。有关业主或住户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管理公司移走阻塞物的费用,同时不得向管理公司索偿该等因阻塞而被移走的物品之价值。
10.保持该物业所有公共地下水道、水管或其它管道清洁及畅通。
11.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照明、消防及其它设备的有效运作。
12.在事前无需通知有关物主或业主或住户的情况下,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或有关法例规定的障碍物,如事情较大,有必要的话,须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并向有关的业主及住户收取所需费用及有关损失的赔偿;并于发现违章建筑物后,管理公司须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13.采取一切有效的防火措施,包括安装及保养该物业内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14.做好该物业的保安工作,为该物业提供保安员、安排人员驻守及巡逻该物业。
15.维修及改进所有公共设施及其它有关的服务,使该物业之各业主及住户更有效使用该物业。
16.经发展商或业委会授权,可以在所有以该物业为当事人的法律诉讼中,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在业委会成立后,可以接受业委会的委托,参与诉讼活动。
17.禁止任何人在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18.禁止任何人对该物业及/或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或不适当之改建。
19.按本公约规定,要求并收取所有该物业业主应付之款项,用于支付所有管理及维修该物业而应付之款项。
20.为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设施)投保,其金额及险种由管理公司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投保应以管理公司的名义代表管理公司本身业主投保,由管理公司从管理费中统一支付保费以使该等保险有效。保险的赔偿金应全数用于修复有关部分之损坏。
21.代表全体业主就有关该物业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而与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人事进行交涉。
22.管理公司及其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或为该物业安装设施,或为履行管理公司对该物业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或住户的同意。
23.采取合法、合理措施以减少影响各业主或住户的滋扰性事件,并可进入其单元的任何部分处理该滋扰性事件,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或住户同意。
24.控制该物业范围内或附近的所有车辆(包括访客车辆)的停泊及交通流量、拖离所有违反本公约而停泊的车辆,并向该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费用。
25.雇用或解雇管理处职员,使管理公司得以履行其在本公约下规定的职责。为该等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制服、工作服、工具、清洁机械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26.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27.管理公司有责任确保各业主及住户遵守及履行本公约及小区之管理规则及会所守则,如有违反该等条款的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包括:
(1)要求限期整改;
(2)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3)逾期不整改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禁止违约事件、追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欠款,因此而产生之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
28.根据该物业各单元业主或住户的需要,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及其它装备的运行。
29.有权使用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及其它装备,以行使其管理职责。
30.管理公司保安工作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检查进入管辖范围的所有危险品及可疑物品,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1.管理公司保安工作人员有权驱逐该物业范围内的流氓、乞丐、非法流动小贩等。
32.每半年向各业主提供上半年管理及维修该物业收入与支出的财务报告,各业主有权向管理公司查看该财务报告。
33.定期与业主举行会谈,以便商讨该物业的管理及管理安排和帐目情况。
34.处理各单元业主或住户的投诉,给予及时解决和合理答复。
35.于节日期间装饰该物业公共地方范围,包括灯火及其它饰物,如管理公司认为必要,可以于该物业公共地方范围内组织小区的文娱康乐活动。
36.管理公司有权按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各业主按其单元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该物业范围内的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及其它设备的费用。
37.管理公司有义务召集各单元业主参加会议,讨论和协商该物业由不可抗力而造成严重毁坏的善后问题。
38.管理公司有义务召集单元业主参加会议,讨论和协商该物业增添公共设施及其它公共装备等项目问题。
39.管理公司接受业委会的监督。
40.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事先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同意后,方可执行。
41.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42.管理公司有权制订及修改该物业之管理规则、装修规则、会所管理规则及其它关于该物业管理体制的规则,以确保该物业及其设施得到妥善管理及运作良好,或各业主及住户能适当使用该物业,唯该等规则必须事先获得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方可执行。但该等规则不得与本公约相抵触,否则无效。以上之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物业告示栏,并于业主要求时免费派发。
43.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就上述各项事情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管理公司可以随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章的要求,撤消任何根据本公约作出的同意或批准。
44.管理公司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物业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的职责。
45.对管理公司非能力范围所及/或因不可抗力而使该物业公共设施和装备遭受损失,管理公司无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但须代表各单元业主向有关部门或责任方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受损设备尽快恢复正常。
(三)管理公司酬金:
1.管理公司酬金由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与管理公司协商决定,该酬金应不少于物业管理总成本的8%,但不得高于10%。
2.管理公司酬金需于每月5号以前全数支付。
(四)管理费及维修基金:
1.为计算业主应缴付的管理费,管理公司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为下一会计年度拟定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包括该物业在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估计开支(包括管理公司酬金)和估计收入。
2.在管理预算中有关开支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作、维修及保养费,包括愉景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及绿化园林景观等日常维修、保养;
(3)绿化管理费用;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用;
(6)社区文化及节日装饰费;
(7)办公费;
(8)物业管理单元固定资产折旧费;
(9)不可预见费(杂项开支);
(10)法定税费;
(11)管理公司的酬金;
(12)管理公司认为需要并经业主认可购买之火险及各种责任保险费;
3.因为个别业主的要求或行为而引致管理工作或管理费用增加,管理公司有权向该等业主征收合理的附加费用以应付该增幅,毋须有关业主同意。
4.各业主须于每月5号之前向管理公司预先缴交其单元该月应付之管理费。管理费用乃根据该物业或所属小区之年度预算开支按每单元建筑面积大小比例分摊。首期管理费从发展商向业主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若业主不按本条款如期缴交管理费,发展商或管理公司有权向该业主征收相当于迟交管理费之千分之三/日的滞纳金,其计算方法由业委会或发展商或管理公司规定,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5.管理公司有权在发现年度之管理预算不足够支付实际管理开支后的任何时候,修改管理预算,届时管理费应作相应调整,唯该等之修改及调整必须事先获得业委会或当地物价部门(以实际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及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6.管理公司须委托一家中国认可的会计师行或机构审核管理公司准备的关于管理该物业的站账目。上述审核费用由管理费中支付。
7.无论其单元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各业主须负责缴交管理费用,即使有关业主将其单元出租予住户,并与该住户协议由租客缴交管理费,该业主仍须向发展商或管理公司递交协议影印件,若租户拒交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由该户业主负责缴交其单元之管理费。
8.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所有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含改造)项目。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与管理按照《佛山市顺德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从管理费积累中垫支或由业主分摊。
9.如管理公司所征收的管理费用在支付管理该物业的支出后尚有节余,余额将拨入下一个月的管理开支之用。每单元业主不能取回已缴之管理费用。
10.如业主不依时缴交管理费用,发展商或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以下行动追索欠交的管理费用:
(1)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等,将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通过起诉申请索还欠款,并向该业主收取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行政费、法律诉讼及律师等费用。
(3)通过起诉申请将业主之单元出售以偿还欠款。出售的收入在扣除欠款、利息、索偿费用及售楼费用后,余额将退还单元之业主。
第2篇 某某花园物业管理投标书简要
《某花园物业管理投标书》简要
**--花园的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引起了zz物业管理公司的高度重视,公司领导组织各个部门的优秀人才多次讨论和现场调研,经过详尽测算并反复的修改才写出了的《**--花园物业投标书》,从这就能看出zz物业人的认真和细致精神。
我们认真研究了**--花园的管理要求和项目的定位,充分考虑了物业管理服务所面临的难点,确定了'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理念创新、工作严谨'的整体管理思路。
在制定质量管理总目标时,我们充分考虑了**--花园的定位的需要,制定了'物业管理创优,质量体系贯标'的质量管理总目标。
为了落实**花园的管理构想,实现以两项承诺的总目标,我们认为应该借鉴zz物业管理的经验,发挥zz物业的'专业化、实地管理'的优势,应用物业管理现代化理论(管理观念现代化,管理方式程序化,管理标准规范化,管理手段自动化,),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先进的管理方法。
在管理运作中,我们根据'精干、高效、层次明晰、减少管理环节'的原则,确定了直线职能制的管理架构;根据**--花园的需求特点,提出了合理的人员配置方式;在员工构成中,配备了zz物业公司最骨干的管理队伍;在人员管理上,确立了'竞争上岗、量化考核、首位晋升和尾数淘汰'的原则;在人员培训方面,确立了'全员培训、梯级培训、全过程考核'的培训方针,以'五勤'(脑勤、眼勤、口勤、脚勤、手勤)、'四不讲'(不讲低级庸俗的口头语、不讲不三不四的脏话、不讲讽刺挖苦话、不讲与管理无关的闲话)和'五不能'(不能冷淡、不能刁难、不能取笑、不能训斥、不能报复用户和用户)的要求,提高各类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文化专业素质。
在档案资料管理上,我们确立了'原始档案与电脑档案双轨制'的档案管理方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
在服务多元化的今天,为了满足小区用户的需求,我们提出了'精心服务'的口号,尽量提供超越用户期待的一系列专项服务、特约服务、公益服务,让用户满意。
为了确保**--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顺利展开,我们结合项目特点,从社区公众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了确实可行的、符合实际运行需要的管理规章制度系统,将**--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每个环节都纳入到规范化、专业化、程序化的运作链节里来,从而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高效运行,达致理想目标。
我们认为房屋本体监管、安全保安、交通车辆、卫生保洁、机电及智能化系统的维护、酒店式公寓的特色管理等是日常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从而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和解决措施。
在**--花园建筑、设备维修养护和实施方面,我们确立了'管养合一'的方针,以'计划、经济、适用','应修尽修,全面保养'原则,编制了全面、科学的维修养护计划。
在物业管理服务费测算及物资装备方面,我们根据**--花园管理服务的内容、南京市物业管理分等级收费办法及zz物业公司的运作经验,以'优质低价'为原则,对物业管理经营收入和管理支出、物资装备投入进行了严密科学的测算和分析,以确保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确保前期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不紊,我们根据**--花园建设进度情况,确定了'轻重有序、张驰有致、科学实效、操作性强'的计划编制原则,编制了各类工作计划。
第3篇 某某花园装修管理注意事项
某花园c区装修管理注意事项
1.c区首层可安装隐形防盗网(包括生活阳台),费用由业主自付。首层拉闸门可更换其它款式。
2.入户花园不能安装防盗网,可安装活动折叠式玻璃门,具体款式按a12b801规格(详见图)。
3.阳台所有外漏排水管不能封闭。
4.厨房未设计地漏,装修时厨房不允许增设地漏。
5.所有玻璃不能粘贴反光膜,可粘贴茶玻,具体按统一规格(详见图)。
6.观景阳台可安装壁灯,但吸顶灯必须安装在观景阳台正中间。
7.观景阳台可以安装自动升降遮阳帘。
8.阳台走水管(需采用铝塑管或ppr给水管)必须经物业公司专业人员打压测试合格后方可试用,并在装修竣工验收表上详细记录试压情况。
9.卫生间凹槽必须用轻质材料填充(煤渣)。
10.观景阳台花架不能低过横梁,不能种植攀爬类植物(详见图)。
11.观景阳台不能安装梳妆镜等反光装饰材料。
12.卫生间玻璃贴色纸需按统一规格(详见图)。
13.卫生间排气扇安装位置(详见图)。
14.复式露台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气。
15.c区空调位尺寸大小详见平面图。
16.卫生间平开窗可以更改款式,但必须保持外观统一。
第4篇 物业业户手册:花园管理规则条约
业户手册:花园管理规则及条约
为保障全体业户的利益,业户及访客遵守下列规则及条例,物业服务中心可按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及增加并告知业户。
第一节物业使用
1、住宅物业不允许作有损楼宇整体结构及影响其他业户正常生活的用途。业户请勿利用物业从事不道德或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活动。
2、为避免影响小区楼宇整体外观整洁,禁止封闭露台、阳台、屋顶露台及安装花架、储物蓝等。
3、如确需安装防盗网等附属设施,必须书面提请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4、业户请勿私自在单元或公共区域加设旗杆或飘扬旗帜,不得在其单元或公共区域架设独立天线或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备。
5、为了业户的居家便利,请自觉保持走廊、通道或楼梯畅通无阻。严禁在楼梯间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如发现其他业户有此行为,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6、业户应遵守公共秩序,切勿喧哗吵闹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的居住。
7、如业户违反上述规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维护所有业户的共同利益。
第二节消防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作为社区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有责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业户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共同维护社区的消防安全。
2、消防通道是小区一旦发生意外火情的紧急救援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出入口出摆放各种车辆及堆砌杂物,保障小区消防救援的顺利进行。
3、业户不得在其户内、单元或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可触及法律法规或对其他业户构成滋扰和危险的物品。
4、各楼梯走道、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请不要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楼梯出口处禁止堆放物品。
4、严禁在设立禁令标志的通道上停放车辆,以保障通道畅通。妥善维护安全疏散标志和照明设施等。
5、业户使用家用电器需保证安全用电,请勿超负荷用电,以免发生事故。发现电器线路老化应及时请专业维修人员更换。特别提醒您要安全使用燃气炉、灶具。
6、业户因自身疏忽导致的水、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及财产的,应由该业户承担全部责任。
7、为了消除消防隐患,请勿在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电梯内等场所吸烟。
8、业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或进行防火处理,焊接、用电作业需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落实安全区保障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材)。
9、禁止随意动用楼内消防设备和器材,爱护安全疏散照明设施,严禁损坏、窃取消防设备和器材。如发现损坏或盗窃消防设备器材的行为,业户有权进行阻止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10、小区内禁止使用明火,如在小区内燃烧树叶、垃圾等。
11、小区内一旦发生火情,应采取有效的应变措施(如切断电源,关闭火源通向走廊的门等),并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服从秩序维护人员疏导,迅速有序的转移到安全地带。
第三节 机动车管理
1、新大地奥林花园b区为业户提供的地下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人员进行24小时定时巡逻。
2、地下停车场凭卡进入,整齐停放,无证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已购车位的业户,须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泊车费,并办理领取出入卡;如有可租用地下车库停车位情况下,业户有需求请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出入卡。
3、业户若停止租用地下停车库,请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出入卡.若卡丢失,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补办.
4、外来车辆出入小区,请服从秩序维护员人员的疏导,合理停放.
5、停泊车辆不得占用路口、消防通道(黄线以内)及人行道等.
6、 车辆停放后,贵重物品请勿放置在车内.物业服务中心特别提醒您随车物品请随身携带,以免丢失,物业服务中心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为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环境卫生,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使用,请不要在停车场范围内洗车/修车或清理杂物,漏油车辆请勿进入停车场.
8、为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入场位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9、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需遵守车场内交通规则、标志和服从车场内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如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应按原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四节二轮车管理
1、本社区b区在零层设有自行车停车专区,专区的存放处将由物业服务中心派专人负责集中看管,车辆存放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
3、业户需将车存放到地下二轮车存放处,请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存放手续,领取存车牌,悬挂于醒目处,便于核实,凭此牌定期收费。
4、园区楼前、马路两侧、便道、绿地上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必须存放到指定的存车处。乱停乱放者,管理人员有权利制止或搬离。无牌照车辆不予存放。
5、存放人应服从车辆管理员的指挥,有序停放便于出入,并锁好车辆。特别提醒随车物品不属保管范围,请随身携带。
6、存车人要爱护存车处的设备设施,维护存车处的环境卫生。
7、凡办理存放手续的车辆,若有丢失,经核实确属物业服务中心责任,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损失车辆的原价、新旧程度给与相应赔偿。若业户未办理相关存放手续,或未放置地下存车处,造成丢失,后果自负。
第五节园区环境卫生管理
1、物业管理清洁人员负责公共部位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请全体业户密切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卫生环境。
2、园区垃圾实行袋装化,业户的生活垃圾请置于垃圾袋中放入楼层前的垃圾箱中,由清洁人员集中清运,请勿乱倒、乱抛。
3、业户请勿在楼宇外墙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宣传画应征得服务中心书面同意后到指定的告示栏处张贴。未征得同意前,不得张贴或悬挂任何通告、广告、标语、条幅或其他物件于单元外(包括单元外墙)、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
4、为保持社区环境的宁静,户内活动音量应以不影响相邻业户休息为宜。
5、为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请勿在公共走廊旁边及地下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6、业户要爱护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区域卫生。请勿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
7、特别提醒您请勿将垃圾、杂物、油漆废料等倾于卫生间马桶或下水道内,若由此导致堵塞,致使毗邻业户遭受损失或污染公共区域及引起公共区域下水管道堵塞或损坏,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6节绿化管理
1、园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观是美化点缀小区的设施,人人均有责任爱护,任何人请勿随意占用、践踏、攀摘或损坏花草、树木、景品。
2、业户请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堆放垃圾、杂物及设置广告牌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或有害物质。
3、为维护园区园林的整体设计风格,业户请勿利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或其它花木,请勿在阳台上搭接花架。
4、绿地水井系浇花养护之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5、小区水系内的水泵、电气、灯饰等请勿触摸,以免造成意外损伤
6、业户请自觉遵守《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中心的规定,如造成公共区域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需按原价赔偿。
第7节 电梯使用管理
1、乘坐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请勿使用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电梯运行过程中切勿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
3、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乘坐电梯时不要追逐打闹、前后摇晃。
4、进出电梯时,请勿在轿门中间停留或谈话。
5、运送重物时,请将物品放置轿厢中间。
6、发现电梯超载讯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要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7、确保防燃防爆,勿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电梯。
8、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9、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
10、劝阻儿童不要在电梯附近玩耍,以免影响他人使用及自己受到伤害。
11、如遇火警时,切勿使用电梯。
12、当电梯在运行上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禁止采取拍打按钮、厢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这可能导致对电梯的破坏,使救援工作及电梯修复更加困难。
13、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请不要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第8节 饲养宠物管理
1、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养犬应符合《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规定》。
2、饲养宠物以不影响相邻业户的正常居住为前提,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饲养。
3、业户携犬或其它动物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在物业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遛犬或其它动物。
4、请宠物主人自觉清除宠物粪便。
5、因饲养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或其它动物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第三人应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损失。
第9节 安全防范管理
1、为保障业户的居住安全,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秩序维护巡逻,请业户协助秩序维护人员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2、业户雇佣的装修工人应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的出入证进入楼内施工。
3、小区内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士进行推销,兜售及类似活动,若发现可疑人士或异常情况,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4、为保障业户的财产安全,装修用材料、工具、家具物品搬出时,需由业户本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放行手续。
5、业户外出前请将门窗关好,切勿让年幼儿童单独留在屋内,以免发生危险。
6、业户外出或晚间入睡前,请关闭门窗,以免发生意外。
7、业户如遗失钥匙,请立即更换门锁,以防偷窃事件发生。
8、不要给陌生人开门,遇有政府人员上门,请其出示有效证件,必要时向物业服务中心咨询。
第5篇 z花园小区清洁环境综合管理
花园小区清洁环境综合管理
加强对小区内清洁环境的综合治理,管理人员加强巡视检查,杜绝下列事项在小区内的发生,一旦发现及时予以处理解决。
1、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
2、乱倒垃圾、煤灰、淤泥、污水、污物和随地大小便。
3、在马路、人行道上乱摆摊档、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车轮带土的机动车辆驶入小区内;
4、无证饲养家禽家畜。
5、违章建筑。小商贩的店容摊貌,不符合市府和小区内的有关规定。
6、乱竖广告牌、指路牌和乱张贴标语、广告、海报,乱涂乱画。
7、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花草树木。
8、向室外(窗外、阳台)倾倒污水、垃圾、杂物等。
9、未经批准摆摊设点,超标准排放污水、污物及噪音污染。
第6篇 花园车库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规范机动车停放、为住户提供停车位。
2.0适用范围
**花园车库。
3.0 制度
3.1车库24小时昼夜值班,由物业公司各管理处保安部负责管理,进入小区的车辆高度不超过2.1m的车辆均应进入车库停放,摩托车应在车库中指定的区域集中停放。
3.2车库为有偿使用,车主到相应的管理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办理固定《ic卡》作为享受服务的凭据,物业公司登记在《龙湖花园 车库租售情况一览表》上。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车库临时停放,须有临时《ic卡》按其停放时间缴纳停车费用。
3.3《ic卡》不得随意借用、转让。如有遗失须到管理处登记缴费补办。
3.4车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入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3.5车库内也不能动用消防设施冲洗车辆和场地。
4.0 车辆进出车库作业流程:
4.1车辆进入车库应服从车库管理员的指引,严禁漏油、漏水及带泥车辆驶入车库。
车辆停放:车库管理员协助驾驶员将车辆停在所购(或所租)车位上,临时停放的车辆应由管理员安排停放在指定车位。须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位置,一车一位,不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车辆停放后,管理员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车况登记在《车库车辆出入登记表》上。
4.3 驶离
车辆缓慢驶离车位,管理员应注意对周围车辆及标识等的检查、在出口处管理员记录出库时间,告知车主到门岗处缴费,待该车驶近大门停靠时,门岗队员收取相应费用并交付停车费收据给驾驶员,(属临时停车的根据停放时间长短交纳相关费用)车辆方可驶离。
5.0车库的标识及配套设施管理:
5.1车场内的车位及行驶方向均已做标识,并设立限速、禁鸣、限高等标志,车场出入口设立明显标志,,另有照明、消防、管道等设施。
5.2车库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标志是否清楚,设施有无损坏或更换、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客户中心或中控室报事。
5.3车库维修时,应在维修点放警告标志,维修完毕撤警告标志。
5.4维修情况记载于《值班记录》。
6.0车库管理人员注意事项:
6.1认真执行停车场规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证车辆安全。
6.2 了解和掌握车主的车型、车牌号、姓名、年龄、职业、房号等情况,以便于识别。
6.3车辆进入车场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排列整齐,不得阻塞交通,核查车型和车牌号,检查车辆外观有无破损或损坏,并提醒车主锁好车门,将车内贵重物品带走,车主做好登记,避免出差错。
6.4值班时发现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安部领导,注意观察事态发展,并将情况详细记录于《值班记录》。
7.5 每天当班班长19:00核对一次北京时间并请各大门岗及车库管理员在值班记录上作下记录。注明'时间已校准'。
8.0相关记录
8.1 《车库车辆出入登记表》
8.2 《值班记录》
9.0附录
9.1《ic卡》
编写: zz审批: zz
第7篇 金地花园物业采购管理程序
城市花园物业采购管理程序
1.目的
控制采购过程,保证所采购物资和服务符合质量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类物资和服务的采购管理.
3.职责
3.1 总经理办公室后勤主管负责物资采购的实施,行政副主任负责物资采购的管理控制.
3.2 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分供方进行评定和控制.
3.3 各部门质检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物资和服务的验收.
4.程序
4.1 根据采购物资对服务质量的影响程序,将采购物资分为三类:
a类:对服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物资.如:土建材料、木材、机电设备等.
b类:对服务质量有直接影响的物资.如:娱乐设施、花草树木、清洁物品用于客户水电设施维修使用物资等.
c类:对服务质量无明显影响的物资.如:办公文具等
4.2 采购资料
4.2.1 物资使用部门负责提供采购资料,包括:规格、名称、价格、技术要求、相关国家、专业标准等.
4.2.2 总经理办公室后勤人员及时收集采购资料,不断按《分供方评估管理程序》调整《合格分供方名单》,并保存采购资料.
4.3 采购计划审批
4.3.1 各物资使用部门每月于25日前根据工作计划,填写《物资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总经理办公室后勤主管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
4.3.2 《物资申请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价格、交货期、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内容,必要时注明分供方名称.
4.3.3 计划审批后后勤主管安排仓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制作全公司采购计划填写《物资申请单》.
4.3.4 后勤主管审核公司《物资申请单》,并将各部门《物资申请单》于26日前同时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4.3.5 审批工作在每月28日前完成.
4.3.6 采购员根据审批后的安排《物资申请单》及《合格分供方名单》实施采购.大批量集中采购于月底前完成.
4.3.7 后勤主管及时将各部门《物资申请单》中未列入全公司采购计划项目反馈到各部门.
4.3.8 应急物资的采购由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4.3.9 固定资产和高额物资采购需加专项报告.
4.3.10 各级管理采购物资审批权,按财务规定执行.
4.3.11 需要采购服务的部门提出服务采购申请,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4.3.12 按《分供方评估管理程序》或《设备(服务)合格分供方名单》选择合格分供方.
4.3.13 按《合同审批程序》实施签订合约,合约必须明确我方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
4.3.14 严格履约.
4.4 采购物资的验证
4.4.1 物资购进后,采购员应及时通知质检员办理入库报检手续;库管员根据《物资申请单》项目进行检验及入库登记,填写《入库单》,做好台帐记录.
4.4.2 质检员对物资进行验收时,若发现物资有标识破损、遗失、模糊、物品受潮、水迹、油迹、破裂等异样,必须打开包装进行检验或向经理报告,填写《物资验收单》.
4.4.3 如果采购物资需在分供方供货处进行检验时,由后勤主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质检员与分供方联系,实施现场验证,认真填写《物资验收单》.
4.4.4 如果客户提出对我公司分供方验证时,由后勤组负责双方联系,公司可以参考其意见,但客户的验证结果不能代替公司对采购物资的检验.
4.4.5 机电设备等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验收由物资申请部门组织或指定专人验收其技术性能等.
4.4.6 使用部门(人)在使用物资前应进行验收,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4.4.7 服务质量验收由服务申请部门负责.
4.4.8 当出现不合格物资时,由质检员填写《不合格物资处理单》,并呈请部门经理审批,由采购员按审批意见处理执行.
4.4.9 对小批量采购的a、b类物及首次承接的分供方可采取全部检验的方法.
4.4.10 采购完成后采购的有关文件由使用部门及后勤各自保存备份以备查阅.
4.4.11 对采购服务不合格项由服务采购部门负责人根据合同等,要求分供方赔偿或返工.
4.5 物资的保管按《仓库管理程序》执行.
5.监督执行
由总经理办公室监督执行.
6.支持性和相关性文件
bvpqs4.6-01-01 《a、b、c类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单》
bvpqs4.15-01 《仓库管理程序》
bvpqs4.6-01-02 《设备(服务)合格分供方名单》
7.质量记录及表格
bvpqs4.6-01-f1-01《物资申请单》
bvpqs4.6-01-f2-01《入库单》
bvpqs4.6-01-f3-01《物资验收单》
bvpqs4.6-01-f4-01《不合格物资处理单》
第8篇 金地花园物业管理方式
金地国际花园物业管理方式
借金地物业'以物业管理为依托,以业户服务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和'基本职能标准化、业户服务个性化'的管理模式;结合金地国际花园物业的实际状况和业户需求,使金地国际花园物业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树立北京市物业管理新典范。
(一)金地国际花园内部管理架构
(二)、运作机制
1.金地国际花园管理运作机制图
2.全面质量管理
根据iso9001质量保证国际标准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把质量目标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直至到个人,并通过监督检查,使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达到业户满意的效果。
3.计划目标管理
按金地物业制定的各项管理指标,金地国际花园管理处各职能管理人员明确责任,授予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检查和控制,并将目标实施的各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用图表和文字表述出来,实现目标动态控制,进行目标成果评价,确定成果和考绩,并与个人利益待遇相结合。
4.协调管理
运用协调管理的方法,解决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业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以行政职务权利为依托,以行政命令为基本形式,以奖罚为后盾的强制性促动力。
--运用竞争手段促使相关方面关系的协调,如通过岗位竞争,以先进带动后进,共同完成任务。
--舆论促动力,因势利导利用舆论达到协调的目的
--管理者的凝聚力,具体情况为领导者或一名管理人员的吸引力、影响力,这将是本区今后促进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的核心力量。
5.督导管理
管理处拟采用金地物业管理公司成熟的督导管理方式,对各能职部门实施指挥和指导管理。
--经济管理,通过制定员工考评和工作成绩的工资制度,调动员工积极性。
--法规管理,制定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规范员工言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开展的必要外在约束条件,防止或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保证小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管理者对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业户对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监督,形成多方面综合监督体系
--过信息反馈监督,通过各种手段及实现监督管理的闭环机制,保证小区物业管理监督机制的有效实现
(四)、信息反馈控制方式:
(1)中央控制室,通过投诉电话、闭路电视、巡更系统无线对讲机等现代工具,及时反馈住宅区内发生的情况。
(2)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运作。
(3)流畅严密的运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的,一环监督一环。
(4)管理处经理、主管的每月(日)检查,通过总结评比获取反馈信息。
(5)通过反馈信息的总评比,及时发现管理服务上的缺点、盲点,以便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五)量化管理及标准化运作
1、量化管理
每年根据iso9001质量方针,确定年度质量目标,对业主、客户满意率、机电设备运作完好率、维修及时率、消防隐患处理率等指标作出量化要求。
1)实行目标经营管理责任制,对管理处管理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作出具体要求。
2)管理处对全体员工培训指标进行量化,确定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
3)财务运作量化,制定详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对管理处各项目采取计划的控制成本的财务指标量化管理,提高效益。
2.运作标准化管理
1)贯彻公司iso9001物业管理质量体系,导入iso14000环境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程和操作要求。
2)运用公司《员工手册》,规范管理处员工的行为,提倡专业、规范、文明的行为表率。
3)发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作用,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效率。
4)实施公司企业形象系统。
5)运用酒店管理模式在金地国际花园的进行管理、服务工作。
第9篇 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北京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稿)
为加强嘉润花园(以下行称“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1 总则
1.1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西八间房
总建筑面积:133300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1.2 本建筑区划
1.2.1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区域为本建筑区划。
1.2.2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1.3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1.3.1 全体业主在本建筑区划内享有区分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和共有配套设施享有共同管理权。
1.3.2 任何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除非明确放弃专有部分所有权。
1.3.3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安装的共用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专有的除外。
1.3.4 共同管理权
1.3.4.1 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场地、场所、共有设备、设施拥有共同管理权。
1.3.4.2 业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共同管理权。
1.3.4.3 建筑物外观的改变,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权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行使。
1.3.4.4 以下事项,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1.3.4.4.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3.4.4.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1.3.4.4.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3.4.4.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1.3.4.4.5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4.4.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3.4.4.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4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4.1 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1.4.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4.3 提出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4.4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1.4.5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4.6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4.7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4.8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4.9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4.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5.1 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1.5.2 遵守《管理规约》(本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5.3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1.5.4 配合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5.5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5.6 依业主大会决议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1.5.7 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1.5.8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 业主大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1条。
1.7 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
1.8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1.8.1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和本规约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权。
1.8.2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根据决议、决定形成的规则、规定、制度应当及时公告。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2 物业使用和维修
2.1 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本建筑区划整体景观;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1.1 空调外挂设备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2.1.2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和晾晒物品;
2.1.3 不得擅自在楼房外立面及小区围墙上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2.1.4 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进行的改建或搭建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报建,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进行。改建或搭建工程不得损害相邻物业的安全或供水、供电、供暖、排水等系统的正常使用。如果改建和搭建工程有可能损害相邻物业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利,必须同时征得相邻物业的业主同意方可施工;
2.1.5
禁止业主在自有物业范围内外搭建、构筑、安装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损害他人健康的建筑或设施;
2.1.6 禁止业主在公共楼顶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闭雷检测费用及公共楼顶防水层恢复费用;
2.1.7 禁止业主在公共地下安装任何自用设备、设施,历史遗留的已装自用设备、设施,要承担相关的占地费用。
2.2 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破坏公共资源,例如但不限于:不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户门外公共门厅等公用部位;不擅自移动公用设备;不擅自侵占或损坏建筑区划内道路、公共绿地和损坏本建筑区划内绿地、园林、小品、水系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悬挂;不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不在公共区域私设摊点;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捆扎好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遵守消防法规,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2.2.1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委会或业委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原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2.2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设施的,应该在征得相邻业主、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3 自觉维护本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任何行为均不应造成公共生活秩序的混乱。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或易腐、有异味的物品;不在楼门内户门外的公共区域吸烟;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4 本建筑区划内
2.5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饲养犬类或其他宠物,应当即时清理宠物粪便,遵守宠物外出时间,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委托物业公司制定)。禁止业主饲养危险动物。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使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饲养者应负所造成责任的全部费用及发生的赔偿。
2.6 在本建筑区划内燃放烟花炮竹,应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应遵守每年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公示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烟花爆竹的种类等事项,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设施、人员监控的具体管理。本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一切公共地方均不得施放、燃放。属于业主自用的阳台、平台也不得施放、燃放。
2.7 机动车在住宅区内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且时速应低于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即按月承租大厦车位的车辆出示车证,访客车辆出示计时卡;本建筑区划内禁止鸣笛,停放车辆不得发出噪音;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住宅区的支路、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对在非停车区域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其移动到车辆专用停放位置。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为:a座大厦前面广场――仅用于车辆的临时停放。
2.8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9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如可能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在维修作业前通知相邻业主。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2.10 业主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工作给予配合。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2.11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2.12 其他条款:业主应遵守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的本建筑区划物业使用规范细则。
3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3.1 为了维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的基本需求和稳定,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谈界定新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且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前,维持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3.2 在本建筑区划,开发企业可以出售但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3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3.3.1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3.3.2 自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通知后30天内,还未支付该款项的,本管理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自该业主收到或视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以应交纳费用总额的千分之*按日计算,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3.3.3 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3.3.4 在公布后15日内,业主应当补缴,并应按照欠缴总金额的日千分之*缴纳滞纳金。此滞纳金应计入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的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到期仍然欠缴的,本规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诉讼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由欠缴业主承担。
3.4 业主应按时交纳自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电话及宽带等费用。
3.5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6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
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4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4.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归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
4.2 业主按照规定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同一幢建筑物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和续筹。
4.3 业主没有按照规定归集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4.4 业主大会应经决议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但只涉及部分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如楼顶、电梯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资金的,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4.5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和续筹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5 其他相关事项
5.1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或承租人承诺遵守本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
5.1.1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5.1.2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2 其他条款:
5.2.1 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六个月以上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约行为且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要求其改正而未改正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5.2.2 已经是业委会委员的,从达到六个月欠费开始,其业委会委员资格自动消失。
6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6.1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均可督促其改正。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共有物业的使用、维护或者其他共有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本规约授权做出决议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做出决议。
6.3 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本规约条款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 附则
7.1 本规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本规约自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10篇 花园小区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
(二)
1.0目的:确保车辆安全、维护小区秩序。
2. 0适用范围:小区内车辆的管理。
3.0职责:保安员负责监督执行。
4. 0基本内容
4.1 所有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辖区,进入小区的车辆凭证出入,不得乱停乱放。
4.2 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小区内禁止鸣笛。
4.3 车辆停放后,关好门窗,注意车辆和车位清洁,不准停放漏水、漏油、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车辆。
4.4 车辆在小区内如损坏路面和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4.5 业主固定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办理保险,到客服中心办理车辆定位手续,领取车辆出入证。
4.6 车辆出入小区时,保安员只认可'出入证'是否与车牌号码相符,否则禁止车辆出入,请业主妥善保管好'出入证',如丢失或损坏,请速与客服中心联系确认,否则任何后果由客服中心自负。
4.7 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知会管理处并进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擅离现场者,一经发现、举报或其它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禁止车辆出入该小区等处理。
4.8 出入小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的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小区内违规车辆,管理处作锁车、罚款等处理。
4.9 固定车位的车辆若需维修、年检或其它原因暂不能使用,需暂时以另一部车代替,而该车若需进入小区,必须先通知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必须按小时收费。
4.1 0车场、车位除指定停放车辆外,不得放置或安装任何物件。
4.1 2小区仅允许限载
1.5 吨以下的机动车辆出入,超出此标准须经管理处同意。
4.1 3物业管理公司保留修改本规定的权利,如有更改,必须提前15日知会业主。
第11篇 港中旅花园二次装修管理程序
中港旅花园二次装修管理程序
用户在内部装修开展前需留意并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单元交收
用户需预先与管理公司预约以便交收单位。用户需负责对其接收单元的设备,作检验并核实所有设施,装修等皆合格并需在交收表上签署及盖上公司印章。
2、装修申请表
用户需填妥附页的“装修申请表”及“装修承诺书”等文件交予管理处。
3、装修图则及更改工程
为保护物业公共设施,用户必需呈交2份其单元之装修图则、装修用料及机电技术资料与管理处审阅,未得到管理处书面批准装修图则前,任何有关二次装修工程不得开展。
(1)图则之需求详情如下:
a.室内平面图清楚显示(1:100):
1)室内平面之布置。
2)室内装饰大样图(1:50)。
b.天花平面清楚显示(1:100):(适用于商场)
1)照明灯盘之位置。
2)天花吊顶内之设施。
c.改动部分的室内电器布线图(1:100):
4、装修监管费及押金
用户需在装修工程开展前呈交装修监管费,装修押金(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法规)及其它有关费用(费用由管理公司订定)。装修监管费所包含以下各项工作之开支。
a.审阅装修图纸及技术资料及提出建议。
b.额外之保安及清洁安排。
c.装修期间楼面及电梯所做之保护层。
d.装修垃圾的清运。
装修完工后,经管理处审核,验查并满意后,押金在扣除装修管理费用后将不计利息发还予有关用户。装修监管费及押金以批准装修期90天计算,超过批准装修期90天之装修监管费及押金之额外费用另行由用户缴付后,始可继续进行装修工程。
5、用户聘用承造商
装修工作开展5天前,用户必需与其指定之装修承造商签定安全协议书及填妥所有参与装修工作人员之名单并交回管理公司,用户需保证及指示所聘用之工人在执行装修工程时与管理处员工充分合作,以免影响日常操作。用户指定聘用之装修承造商必须持有深圳市建委规定及认可之有效施工营业证明文件,方可展开其装修工程。装修工作开展前,所有工人需向管理处申请工作证。在进入小区范围时,工人必需佩带工作证,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可以不批准持证人士进入小区工作。
6、指定承造商
为确保所有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及避免系统受到有意或无意破坏,所有有关电力分布系统,给排水系统,燃气系统,公共天线系统,电话线路、中央空调系统之增加、删除及改动等工程或其他和小区系统连接上的工程都必需由管理处批准或指定承造商执行。
7、总结
最后,管理处再次提醒各用户必须在下列情况下,装修工作方能展开。
a.管理处已书面发出批准动工通知。
b.所有有关费用经已缴付。
c.所有工程并没有和国家法律有任何抵触。
d.消防机关之发出批准文件(如需要)。
e.已购买装修保险之证明文件。
f.填妥所有装修工程申请表格。
g.深圳市建设局或广东省建委认可之有效资质证书。
第12篇 x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富雅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作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zz市**路*号;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 ;
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共公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根据买卖合同约定;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车库(业主自行购买除外);
2、小区会所 ;
3、社区配套商业设施 ;
4、其他没有分摊给业主的房屋。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冬),08:00-12:00,14:30-19:00(夏),其他时间(包括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调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国家、zz市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饲养;
2、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饲养动物进入草坪、花丛;
3、饲养动物应遵循防疫措施,定期检疫,保证无疾病传染。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督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是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确认签字:
zz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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