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1、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各有关科室主任或专家组成。
2、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药事管理小组'、'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和'合理用药监督评价小组'三个工作组。
3、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4、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引进。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5、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6、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
7、药剂科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8、药剂科负责落实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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