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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8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

第1篇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 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 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 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 指导管理村(社区)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2篇 乡镇船管员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乡镇船员严格执行;负责乡镇安监站水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深入港口码头,在赶场日、重大节假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跟踪监管,制止船舶违章、超载;

三、组织、督促本镇所辖运输船舶向海事、船检机构办理有关证书、证件;

四、负责本辖区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过户、销户以及渡口设置、撤销的登记;

五、组织船员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举办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

六、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的登记、检验及发证,船员培训、发证,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载客和营运;

七、参加本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事故;

八、搞好乡镇船舶安全内务管理工作,做到记录详细、资料齐全、台账清楚。

第3篇 某某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我镇道路安全组织体系,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改善我镇道路交通条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举措,全面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和构建平安和谐十八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分管领导李前锦任主任,派出所教导员杨强任副主任,田明贵、肖刚为专职负责人,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 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任务:1、镇、村负责人掌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3、“五小”车辆(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了解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危害性,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务: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2、镇、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民警具体负责;3、交通管理覆盖到村;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6、在农村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4篇 镇中心学校综治维稳信访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镇中心学校综治维稳信访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政法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确保流西河镇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学校无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无新闻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无群众去市集体*和个案赴省进京非正常*,无师生违法犯罪,无校车安全事故。

二、考核内容

1、加强学校安全防范。落实学校领导挂牌值班制度、门卫盘查登记制度,加强校园内部治安防范,重点部位安排人员夜班值守,护送学生安全离校。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或报警器,加强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师生校园安全。

2,、加强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广泛开展“防溺水、防火灾、防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等一系列安全常识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安全常识网络竞赛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坚持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放在避险和自护自救能力。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无***校园”创建活动,增强师生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重点学生管理,积极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

3、加强基层基层建设。建立建全各项安全维稳工作制度和工作台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选聘调解员、安全维稳信访员、网评员,按要求开展工作。把安全维稳工作落实到每个办公室和具体人员。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综治维稳信访安全工作,并从人员、经费上予以切实保障。

4、加强矛盾纠纷调处。落实学校领导信访值班制度,实行开门接访,切实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一旦发生去市赴省进京*,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劝返。对各级部门交办的各类信访件按期办结率不低于98%,及时回复率达到100%。落实调解员制度,加强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包保责任,及时调处。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5、加强安全隐患整治。定期组织开展校舍、食品、消防等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管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6、协助开展集中整治。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心学校和辖区综治委做好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学生有序乘坐校车、落实每车一名照管员制度、开展道路整治工作。力争做到学校门前无违规经营摊点,无学生违规进入网吧,无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无校车超载超速、无校车交通事故。

三、考核办法

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由中心学校督办落实,市局按《仙桃市中小学综治维稳信访安全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对各地各校进行半年、年终两次考核,以半年考核分数的40%、年终考核分数的60%的标准计算全年学校综治工作总分。

四、奖惩意见

1、年底达到“五无”目标的学校,按照考评得分名次参与全系统综治维稳信访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市教育局给予表彰奖励,镇中心学校也相应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全年考核评估居后三名且得分在80分一下给予黄牌警告。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赴省进京*事件和去市群体性*事件;出现校园内1起以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现1人以上违法犯罪或教职工出现1人以上违法犯罪或出现2人以上违法犯罪。

凡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学校及其第一、二、三责任人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学校负责人变动,本责任书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下达责任书单位:责任单位:

流西河镇中心学校

校长:责任人:

第5篇 城镇化进程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 引言

中国的城镇化、市场化进程迅速加快,各种超大规模城市综合体、大规模的工业建筑、地下建筑大量涌现,特别是超高层建筑、地下大型建筑增多,各地在建工程量急剧上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数量也呈增多趋势。其中,影响较大的案例:一是2023年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火灾;二是2023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这两起火灾,损失惨重,人员伤亡巨大,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也出台了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当前,高层、超高层、大体量建筑工地比比皆是,往往这些工地的施工期都很长,如何以有效的措施手段来规范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建筑工地火灾隐患,遏止火灾发生,对保障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2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隐患分析

建设工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火灾危险性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笔者结合施工工地监督检查情况及施工工地火灾原因调查,将火灾隐患点总结为以下四条。

2.1 临时板房搭建不合理、不规范

一般大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且施工用地紧张。施工方要在工地搭建临时的办公、住宿、厨房、食堂、库房用房等。这部分设施因为只是临时使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都要拆除,施工方为了节约成本,临时板房搭建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施工方往往就会哪里方便、哪里有空地就在哪里建,往往偷工减料,建得过于简易。其结果就是建设布局不合理、没有设置防火间距,疏散楼梯不够,不能将不同的功能分开。更有甚者在施工区域内搭建办公用房,或仓库存储可燃物等,更谈不上达到规定的防火间距和耐火等级标准。一旦发生火灾,火势极易蔓延,顷刻就会火烧连营,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2.2 流动人员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施工工地上,一般除了工程承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工程管理者及部分技术人员是固定的项目工作人员外,其余工人都是临时聘用的农民工,他们基本是在城市的各个工地打工,在一个工地待的时间都不会太长,通常干完就走,流动性特别大,且基本未进行过任何安全培训,管理上也有相当大的难度。无论是工程承包方,还是施工工人,其消防安全意识都比较淡薄,承包方缺乏统一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人素质参差不齐,卧床吸烟、随意扔烟头、乱接电线等,相关部门也缺乏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措施,这些都是火灾诱发的内在因素。

2.3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用电违章情况普遍

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电气安装和安全操作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电焊作业相当频繁,但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仍相当普遍,一旦施工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就有引发火灾的可能。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火灾事故、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都是电焊作业引起的。

2.4 施工现场可燃物多,管理不规范

施工工地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中所使用的材料多为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的夹芯板材),同时施工中的各种装饰材料也属于易燃材料,这些易燃材料只要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火灾。如竹模板及架料,木材、油漆,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乙炔等,这些材料均未分隔放置,堆放杂乱,且这些材料往往缺乏有效的专人看护、定点管理。这样的状况导致一旦出现险情,极易蔓延成灾,难以控制。

3 消除施工工地火灾隐患对策

3.1 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应该是施工工地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目前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多是临时雇佣的农民工,这些人员没有相应的消防防火安全意识,火盲众多。同时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所以对这部分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部门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施工承包方组织施工工人开展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也可以利用工地的民工夜校边施工边培训,严格保证培训效果,不能通过考核的工人一律不得上岗。施工方也应提高责任意识,平时做好安全演练预案,定期对所有作业人员,特别是电工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3.2 完善临时的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要符合规范要求,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的规定严格按照标准建造相应的设施。一是要有临时消防水源,配齐灭火器材,保证火灾发生第一时间能迅速启用,缓解火势;二是临时搭建的板房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易燃、可燃物区分安置,生活区、作业区、仓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布置相应的防火加强措施;三是要务必保证形成环形消防车道,即留出生命通道。当火情难以控制时,消防车能畅通无阻进入火灾地带,达到高效扑灭火势,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3.3 多管齐下,多部门联合监管

落实政府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能,由政府牵头,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齐抓共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发挥行业主管优势,将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管理中,对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给予录入企业不良信息、降低资质等级和停止招投标等强制惩罚措施的处理,以此推动和督促施工单位真正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消防安全服务,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培训,组织实地演练,加大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3.4 施工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施工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统一协调、管理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承包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6篇 镇学校宿舍管理员岗位安全责任

1、按时检查学生宿舍内的电源插座,防止学生私自接用电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检修。

2、与火有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宿舍,宿舍内禁止焚烧一切物品,提高防火灭火能力;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宿舍。

3、定期检查宿舍安全防范设备,注意宿舍楼护栏、门窗、水电是否安全,尽量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4、发现问题或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汇报,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5、对住宿生严格管理,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禁止非住宿生进入宿舍,不允许住校生私自出校门,有事需在外住宿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明确投宿地址与电话,便于老师及时联系。

6、住校学生在校期间(白天或晚上)若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宿舍管理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必须首先报知值班领导和班主任,并争取在第一时间联系救护车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7、教育住宿生不把贵重物品放在宿舍,如有贵重物品丢失应迅速报告,并提供线索,以便查找。

8、上课期间,学生宿舍上锁,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

9、一旦在宿舍区内外发现有可疑人员,或有撬门、砸锁、有偷窃行为的人,立即向学校值班领导和班主任汇报。

10、能够熟练使用灭火器。

11、对自己办公室的设施安全履行自查责任,每旬认真填写《办公室设施安全自查表》,自我存档,保留一年。

12、办公室的废旧书报纸张应及时处理;正常使用的纸品要放置在离电源和热源较远的位置,以减少潜在的火灾隐患。

第7篇 某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8篇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许可条件)城镇燃气经营安全许可条件是(和部135号令衔接问题);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参照天津条例)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必要的安全经营的担保措施;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燃气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的考核;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抢险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建立燃气事故抢险应急和救援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想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歇业、关闭方面的规定。

(八)补充一条煤制气的气质问题。

第十三条(程序)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所在设区城市的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审批。符合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按行政许可法的办法 ,《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四条(延期)《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在该《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预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撤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撤消《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1、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3、关闭或歇业;

4、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

城镇燃气企业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加强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保证运转正常;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通气时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方法介绍、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供气和用气协议)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权利、义务和责任。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气性质应征的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用户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燃气用户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选购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委托具有资质企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四)对自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监护,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向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设施改动)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的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用户可委托燃气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由实施的企业负责安全质量验收工作,燃气企业应予以承认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户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用户发现漏气等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国家级或销售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检验检测机构对拟经销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由销售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燃气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产品目录,凡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拒绝公布。

第二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条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通讯设备,专业安装维修设备、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有完整统一的服务规范和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申办及其监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并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二十九条(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禁止行为)在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划定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动用明火和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施工、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在城市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规划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告知有关燃气设施情况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规划部门或燃气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

(四)对可能影响重要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燃气企业还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改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燃气企业运营需要,对原有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确保安全的作业方案。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管职责)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对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动机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建立和逐步完善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是否列入经营许可条件)

第三十五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视情节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或者排查作业,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燃气事故的处理)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查扣非法经营设备,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应燃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的、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第二十一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赔偿燃气经营企业损失,并交由公安部门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需费用的三至五倍罚款。

违反本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批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燃气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术语解释;根据情况增减)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燃气设施改动是否要解释)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民用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厂站,是指为用户供气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充装站、瓶装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9篇 乡镇村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 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第10篇 乡镇村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 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第11篇 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以学校党正正职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龙头,以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为载体,一级抓一级的安全体系,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如下:

一、安全职责:

(一)学校安全责任:

以逐级负责制为载体,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建标、贯标、达标工作,坚持对上级负责,对本单位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学校的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发布安全工作决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决定安全奖惩,调查、分析和处理权限以内的事故。

(二)学校领导干部安全职责:

突出党正正职对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副职对分管系统安全管理负责的系统负责制,加强整体配合,发挥整体合力,确定领导干部的安全职责。

1、校长、书记安全职责:

校长、书记为学校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工作第一位的责任。

①贯彻国家、部、局、教委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目标、安全措施和考核办法。

②主持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研、和指导。

③负责各类安全设施的决策,并监督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④组织实施对学校安全逐级负责制系统考核。

⑤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并负责安全事故的报告。

⑥主持研究决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2、学校副校长安全职责:

①兼任学校安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分管内安全工作。

②按照国家、部、局、教委、教育区关于安全生产的犯规和重点措施进行落实。

③负责对分管安全工作进行逐级考核和“差点”公示。

④处理主任交办的其他安全事宜。

(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本着安全管理无空挡的原则,必须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职责,确定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教导主任、副主任职责: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负责全校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发下责任:

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精神,提高安全意识。

②负责检查督促全校师生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

③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活动。

④按时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并按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⑤按学校安委会的安排,负责实施份内的安全检查考核,对安全“差点”人员进行帮助,并提出改进措施。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学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①协助主任、副主任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会群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暑和要求,对群众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②参与学校安全决策,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安全重要事项的制定,建议学校行政提出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

③制定学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计划,组织群众安全工作,提交措施和要求。

④负责组织开展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活动,配合行政共同实现安全目标。

⑤负责协调处理权限内的教职工因公死亡事故,并参与分析报告。

3、团支书记安全职责:

按照学校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全体青年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和安全立功活动。主要职责:

①制定学校青年教职工安全工作规划活动意见和方案,并贯彻执行。

②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

③负责青年教职工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建全青年教职工安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等,完善青年教职工安全包保责任制;加强青年班组建设与管理。

④组织开展青年教职工安全教育,青年安全监督岗,青年安全突击手活动,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⑤负责全体青年工安全信息反馈,了解掌握青年教职工安全实际,向学校领导汇报。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4、大队辅导员安全职责:

按照学校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对全校少先队员的安全教育。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学校少先队安全工作规划活动意见和方案,并贯彻执行。

②参加学校安委委会例会。

③负责少先队员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少先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等,加强少先队人建设与管理。

④组织开展全校辅导员和少先队员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目标人实现。

负责全体少先队员人安全信息反馈,了解掌握少先队员安全实际,向学校领导汇报。

⑤完成领导交办人其它任务。

5、财务、出纳安全职责:

在主任的领导下,在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

①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在财力配置和资金筹集、运用上优先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安全的需要。

②负责制定固定资金投入、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内安全项目的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

③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汇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新、基建大修计划内安全项目计划的检查、监督及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④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安全任务 6、班主任、辅导员安全职责:

①在教导处和少先队的领导下,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学生、队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②积极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有关精神,提高安全意识。

③负责落实有关安全会议工作精神和各项安全制度。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会议。

⑤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活动。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宜。

7、教职工安全职责:

①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②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精神,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③负责管理好本职范围内学生的安全事宜,开展好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活动。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

⑤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安全工作事宜。

8、年级组长安全职责:

①负责本组安全管理,组织教师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②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精神。

③负责检查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

④负责指导本组教职工的安全管理。

⑤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标准和要求:

(一)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党政工团各部门凡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必须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进特管理。

(二)凡纳入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实施安全管理,并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各级干部在安全工作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达到确定的工作指标。

(四)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实施意见。

三、考核:

(一)校长、书记由镇教委考核,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由教委制定的《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教职工的安全考核按照《日照铁小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学校考评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考核的组织工作实行系统考核综合认定。系统考核实行职务逐级负责制,层层管理,层层考核,综合认定由学校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认定。

(四)各级干部在履行安全职责中,凡发生失职、失察、失控的,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相关责任、领导责任,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的手段予以追究查处。

为了贯彻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镇教委的要求,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为更好地发挥安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主任:校长、书记

副主任:副校长

委员:教导处主任、副主任、工团队、年级组长

学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校长,副主任:副校长,成员:各委员。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安委会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研究确定学校安全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2、制定全校职工培训计划,突出安全培训内容,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安全作业水平。

3、检查、督促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和职工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4、领导全校安委会工作。

5、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全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评价。认定“差点”项目,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安全失职行为。

7、定期检查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追踪落实效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的行政、经济处罚。

8、及时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通报全校安全工作情况。

9、按教育区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二)学校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学校的安全工作文件,布置安全工作具体要求。

2、筹备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并对决定事项予以督办。

3、牵头进行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和考核。

4、管理好和安全工作有关的资料台帐。

5、负责协调校园安全有关事宜。

6、完成学校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学校安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列入党政例会一同召开。季例会和年例会原则上季(年)末召开,月例会由副主任主持,季例会和年例会由主任主持。与会人员因事不能参加例会要经主持人同意。

例会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相关部门、委员汇报劳动安全、人身安全、学生安全、设备安全(包括房屋)、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情况、治安综合治理和内保等工作,相互交流反馈信息,通报各类事故的定性定责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副主任发表意见;委员归纳概括,代表学校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及相应的措施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质量标准。季年度例会后,由学校安委会办公室拟发《会议纪要》。

(二)“差点”公示制度。根据教育区要求,每季度学校要找出“差点”环节

或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三)、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综合考

核,每年度12月底兑现综合考评。

四、相关要求:

(一)、学校安委会每月要有计划、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要结合实际,有的放矢,整改要切实效,不留死角漏洞。

(二)、对学校安委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按时确保完成和落实;。

(三)、学校安全逐级考核按照各职责要求进行分工负责,以《学校安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12篇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乡镇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人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责任制。

(二)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等信息台账,重点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重点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不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并落实挂钩管理。

(三)在春节等民俗节日出行人员较多的时期,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按规定设置完善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人办公,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并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乡镇干部担任或从社会上招聘2名专职交通协管员。

(六)每个村、社区聘请1-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护村队,协助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13篇 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目录

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书(包括与政府,所属部门及村居,企业签订的责任书)。

2、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及人员密集型场所的明细台帐。

3、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包括责任制,例会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4、安全生产文件、信访、领导批示、安全隐患督办书落实处理情况。

5、安全生产机构建设(镇街道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名册,村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名册)。

6、主要领导参与安全生产活动资料、安全生产领导讲话及工作总结(上、下半年)。

7、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8、安全生产活动记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等)。

9、安全生产执法年相关台帐及年度专项整治分类台帐。

10、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康杯”活动台帐。

11、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台帐。

12、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各类检查表,执法文书(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整改要求,复查结果)。

13、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记录。

14、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体系及演练情况。

15、特种设备台帐及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情况。

16、消防安全管理台帐。

17、各行业标准化建设台帐。

18、安全生产事故登记和处理情况。

19、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整改情况。

20、镇(街道)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台帐。

第14篇 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15篇 h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水上安全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平乐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度水上安全防汛工作应急预案为增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分析和应对能力,提高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科学性,保障广大群众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委会安生生产工作委员会职责分工,结合古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一、目的保护广大群众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水上事故的发生,保证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捷、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适用范围平乐古镇核心区及周边5.5平方公里范围内水域。三、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上水上安全工作,按照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成立平乐古镇水上安全防汛应急工作组:组长:李志平乐古镇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周志荣景区党工委委员李彬景区党工委委员任维进街道办党委委员李论街道办主任助理(分管防洪工作)郑军平乐派出所所长蒲飞平乐医院院长成员:景区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禹王、金河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执法队全体队员,平乐派出所,白沫江漂流合作社全体社员,平乐医院。职责:全面了解水上事故的基本情况;统筹调配人员及设备物资;发布有关命令、通令;组织救援工作;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四、预警响应程序1、管委会值班电话职责:管委会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28-,接到上游夹关水文站或市防汛办的汛情消息后,在2分钟内通知到应急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做好相应工作部署和应急准备。2、安全广播播放职责:由竹筏业主郭加宽负责。在接到管委会预警电话后2分钟内播放安全广播。如遇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播放广播的,由郭家宽负责组织人员鸣锣通知,确保在5分钟内通知到沿河居民及游客。3、巡逻值班职责:由执法队、竹筏业主负责。执法队全体队员分为四个组,由徐代祥、屈礼彬、毛毅带领轮流通宵值班,确保白沫江水域的安全。竹筏业主李小成、郭显志担任水上安全巡视员,负责水域的安全巡视。一旦发现险情,在2分钟内通知到相关人员并报管委会(值班电话)。4、应急救援职责:由管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及竹筏业主负责。一旦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组长带队,防汛应急组所有成员准备救援工具,在10分钟内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五、处理时间从管委会接到汛情电话到赶赴现场,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确保能及时疏散人群,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六、信息发布1、按等级发布:水上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时间预警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水上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平乐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发布范围为本行政区域;严重水上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邛崃市政府负责,发布范围是邛崃市辖行政区域;特别严重水上事故的信息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提交报告。2、按渠道发布:分为政府发布和媒体发布。根据市政府指令,由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或各媒体新闻稿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公众发布。七、后期处理1、善后处理水上事故处理结束后,要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好善后工作,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恢复社会秩序。2、调查、总结平乐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水上事故的调查、总结、信息上报。八、应急工作组人员及职责(一)白沫江漂流合作社安全巡视组李小成 郭显明 职责:负责白沫江水域的安全巡视,确保群众、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执法队夜间巡逻组总负责人:骆建伟第一组组长:叶国伟成员:黄硕彦、王安康、高东;第二组组长:王飞成员:曾凡鸿 、赵虎、谢善韬;第三组组长:王平成员:黄虎、鄢攀、小王平第四组组长:毛毅(徐代祥 、屈礼彬,三人轮换)成员:闫浩、陈杰、江淳职责:轮流负责汛期的水域夜间安全值班巡视,发现险情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总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同时参与救灾抢险工作。(三)白沫江漂流合作社救援组组长:郭家宽副组长:杨维涛成员:植玉绿、李小平、张世琼、谭永华、郭显芬、徐勇、郭家良、刘志沛、刘志充、刘志玉、郭伟、许继礼、徐祥阳、屈维均、徐世通、王开良、徐代辉、曹建军、郭加友、郭建、刘忠超、骆加华、刘志柱、郭永贵、徐彬、郭家雄、杨明全、郭显智、徐大远、郭勇、郭显清、许兴洪、杨明融、郭彬、谭永齐、杨方海、李万娥、徐世才、徐大芬、许继东、常福莲 职责:听到安全广播后及时靠岸并疏散游客,确保竹筏及人员的安全,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四)社区救援组组长:徐代江成员:杨和义、任洪元、卢玉庆、赵勇、张光洪、王世雄、周玉华、杨维涛、黄加玉、徐雷、植玉惠、郑鸿、杨德均、张玲、杨明清、常福连、曾莉、曹勇、闫化连、魏朝平、胡天贵、李绍儒职责:在遇到汛情时带齐救援工具,赶赴现场开展疏散和救援工作。(五)管委会救援组组长:李彬副组长:李论任维进成员:张建、尹华、吴敏、王超、乐鹏成、何文钊、张光洪、吴四海、杨丹职责:在遇到汛情时带齐救援工具,赶赴现场开展疏散和救援工作。(六)物资准备组组长:周志荣副组长:许玉莲成员:梁敏、王颖、张国凤、李玉仙职责:社区准备好沙袋、长绳等抗洪抢险的物资,管委会备齐救援工作所需的手电筒、长绳等工具,负责车辆的调配。(七)现场警戒组组长:郑军成员:派出所警员职责:准备警戒绳,负责现场警戒,禁止人员临近白沫江旁。(八)现场救护组组长:蒲飞成员:平乐医院医生职责:准备好急救药品,负责现场救护工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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