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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职责(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3 热度:11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职责

第1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车瑛琦

副组长:王立松

组员: 马国维 崔文玉 易中林

何宝军 聂永亮 张树柏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副组长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班长

组员:各班成员

三、生产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车瑛琦

副组长:王立松

组员: 马国维 崔文玉 易中林

何宝军 聂永亮 张树柏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副组长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各岗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班长

组员:各班成员

三、生产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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