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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1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第1篇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二、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电梯使用登记工作和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其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电梯的日常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电梯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2篇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与管理规定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是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的重要专用工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是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管理规定

1、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证书。

2、 任何情况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电梯三角钥匙从事与电梯有关的特种作业。

3、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由相应专责人自行保管,应在上下班时进行专门的交接,但不得交于非专业人员使用。

4、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人对钥匙的使用与去向负全责,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电梯三角钥匙的使用与也借记录。严禁将钥匙借与其它部门与个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需经工程部主管批准。

5、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管理人遣失钥匙,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工程部主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规定

1、 电梯正常运行时严禁开启电梯厅门,只有在维修保养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电梯三角钥匙进行操作。

2、 开启电梯厅门前需在门口放置一个高度为一米并附有警告标志的安全围栏,防止他人闯入。

3、 开启厅门时动作不可过大,应先将厅门开启2/3肩宽,在看清井道内情况后方可将厅门全部打开。

4、 特别注意:使用电梯厅门钥匙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必须先看清轿厢是否在该层,如在该层方可进入,否则禁止进入。

5、 操作完成或维修人员暂时离开时应关上厅门并确认其已锁好,防止他人误入。

西安斯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7日

第3篇 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安全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或督促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5、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6、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7、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9、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

第4篇 电梯改造的安全技术及管理

一、概述

1854年,美国的格雷夫斯•奥的斯先生发明了全球首创的安全电梯。1900年,上海第一次安装了2台电梯,从而为世界电梯历史翻开了中国的新篇章。150多年来,电梯给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带来了诸多方便,但同时也给一些个人及家庭带来了灾难。虽然做了不懈努力,电梯安全设施不断完善,安全性能不断增强,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但是由于人们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合格的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还是时有发生。电梯作为垂直方向的交通工具,在高层建筑和公共场所已经成为重要的建筑设备而不可或缺。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现代电梯已经成为典型的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梯具有很高的安全要求,它以零部件的形式出厂,总装配在工地现场进行,通过机械零部件之间的装配和机械装置与土建结构之间的衔接完成安装,最终形成电梯产品。电梯安全、可靠使用是最终的目的,它既体现在电梯设备的质量上,又体现在电梯的更新、改造及日常维修保养、使用管理的水平以及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上。

二、在用电梯的安全技术状况

2004年底,全国在用电梯已达到50万台以上,今年新装电梯数量预计将突破8万台,到今年夏天全国电梯使用量将达到60万台。目前,我国在用电梯安全技术的基本状况是:

1、20世纪70、80年代的产品,受当时条件限制,这些电梯在设计上就存在着一些不安全因素。例如:检修状态下可以开门走车、采用非直接接触式门锁装置、无轿顶优先控制电路等等。90年代的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上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安全因素存在。

2、部分进口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这类电梯来自多个国家,形成了多模式、混乱复杂型号的状况,这也是电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之一。

3、电梯安装施工不规范,造成电梯处于不安全状态下运行。例如:有的施工人员将限速器装反、电气线路的接地与接零混合连接、接地线串联连接等。

4、对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不熟悉,改造电梯不规范遗留的安全隐患等等。

三、电梯更新改造的意义

1、改革开放以前的电梯中仅有极少数的电梯得到了更新,而大部分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这些电梯几乎都是继电器控制,故障率极高。按最保守的估计,约有90%以上的电梯是不符合现行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从贯彻执行电梯国家标准的要求来看,必须进行更新和改造,但更新电梯需要大量资金,在当前情况下对电梯使用单位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只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以便达到在保证安全可靠使用的前提下,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

2、改革开放以后(从1980年开始),大都是在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本标准首次发表于1987年,第一次修订于1995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国家标准公布之前生产的,虽然已有约20%左右的电梯由原电梯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整,但其驱动技术和电梯控制系统仍是落后的,与90年代的电梯技术的进步不相适应。另一方面,自80年代初开始至今,进口的各种类型的电梯也已到了大修阶段,除了个别使用单位可以获得同类型进口电梯原厂配件外,绝大部分都无法得到原厂备品备件。因此,这一部分进口电梯也有改造的需要。

3、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还并不宽裕,对所有在用的旧梯进行更新是不现实的。如果有10余万部电梯需要立即更新的话,大约需300~400多亿元人民币。如果用新型的驱动技术和微电脑的控制系统,对上述电梯进行改造的话,则仅需大约1/4的投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

4、自2003年以来,全国能源出现了十分紧张的趋势,在2004年5月全国有24个省市出现了电力能源紧张的局面,供需比例达到1:1.5左右。为此,国家建设部仇保兴副部长呼吁:“中国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节能与绿色建筑刻不容缓……”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老式能耗大的电梯主机改造,采用节能新型环保主机(主要是同步无齿、行星齿轮等类型)将是个重点发展方向。 四、电梯更新改造的内容及要求电梯,特别是住宅楼使用的电梯数量不断增加,无论对新投入运行的电梯还是已趋老旧的电梯,均会面临“更新或者改造”这两大问题。

(一)电梯的更新

1、旧电梯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用旧电梯的更新,简单地说就是“以旧换新”,将旧梯拆下更换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新型电梯。在用电梯中,运行10年以的电梯绝大多数不符合1987年3月27日才发布生效的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这类电梯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电梯井道土建属于非标井道,主要是井道的宽、深尺寸差距很大;

1.2控制系统、井道信号反馈多采用老式继电器控制,故障率高、耗电大、控制方式落后,被建设部(92)建建字第144号文《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明令于1997年以前淘汰;

1.3运行舒适感和平层精度不能满足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关于起(制)动加(减)速度、振动加速度的规定;

1.4电气拖动系统、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门机构件等许多部分均与相关国标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安全部件(如门锁、强迫关门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安全运行。据统计发生在门上的人身安全事故占总事故的80%以上;

1.5采用非电梯专用的继电器控制。这类控制由于其控制结构复杂、触点多,技术落后,可靠性低,故障率很高。

2、在用电梯的使用年限在用电梯的使用年限目前尚无国家规定,原则上可以根据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水平、维保到位的程度、使用运行频率、电梯本身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参照北京地方标准db11/040-94《电梯维修技术要求》及db11/t096-1998《住宅电梯改造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予以报废:

2.1建筑物仅设计1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

2.2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且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

2.3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3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

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予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①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②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电梯设备严重损坏的;③建筑物已严重倾斜或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15°的;④主要机械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的;⑤其它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

3、电梯更新施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井道尺寸:在轿厢的有效面积和载重量等主要指标不低于原数据的前提下,最好是在旧电梯尚在运行而于拆卸前先行测量井道尺寸。以导轨距为基准线,从导轨支架端面向井道墙边测量,从而确定相关中心线作为更新电梯时放样线的依据,避免因井道浇注滑模位移造成有效空间的缩小,从而导致轿厢与相关部分的距离过小而影响安装工作。

3.2电梯厅门尺寸:对于更新电梯来说,厅门口的净空尺寸是施工时要考虑的主要参数之一。一般情况下,厅门口两侧的水泥保护层仅有几厘米厚度,里面就是结构主钢筋,不能用切断此钢筋(对楼房结构是非常危险的)来调整厅门口的宽度或位置。要特别注意中分门或旁开门的选择。

3.3机房:更新电梯的机房设备一般都较旧梯要轻巧得多,总体上机房面积基本够用。关键是要注意曳引机的摆放位置、承重梁的承载基础、机房其他设备的总体安排与井道的位置、墙体能否配套。

3.4底坑深度:注意底坑深度和顶层高度是否和提速后的新梯相匹配(提速后其要求相应尺寸加大),在电梯设备订货之前就要全盘考虑此类问题。

3.5接地线(pe):新建筑物均已采用世界通用的三相五线制,但在用旧梯大部分仍为三相四线制。为了使新、旧标准兼容以符合“单独地线”的要求,较为简单的方法是按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tn-c-s系统接线即可满足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6电梯的选型:随着电梯技术的发展和日趋完善,选用变频vvvf电梯较为合适。其优点是①节能大约30%左右;②故障率低;③舒适感好;④平层精度高(±3~5mm);⑤实施生产、销售、井道土建测量、运输、安装、交验一条龙服务(即交钥匙工程),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了因管理交叉而引起的质量、责任事故。

4、旧电梯拆除的安全技术

对旧电梯进行更新或改造时,需拆除整部或部分电梯设备,这是安全技术性很强的操作,也是最容易被人们忽视而麻痹大意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比如,拆除轿壁后不设置护栏、过早拆除限速器致使飞梯不闸车,造成操作者跌入井道而死亡的事故等等。因此,拆除旧电梯的安全操作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引起电梯更新改造施工人员的重视。

4.1技术准备:熟悉被拆除旧电梯的机械安装图纸及其相关土建的施工图纸;学习有关规范和安全技术文件;调查周围环境、场地、通道、水电设备管路等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生产、安全、材料、机械、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编制拆除电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评估拆梯风险,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4.2现场准备: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悬挂安全标志,划出操作区并设置围栏或围板;清理拆梯施工现场中的临时水、电源的和设备,疏通运搬运道;切断被拆除电梯及其建筑物的电、管线等;详细检查拆除工程所需各种机器工具、起重运输机械以及机具临时库房等。

4.3组织准备: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拆梯工作应当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有高血压、贫血、恐高症等疾病的人严禁作业;作业前必须先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系安全带、穿工作鞋,站在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4.4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拆梯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拆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项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对参加拆梯的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从事拆梯工作的时候,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拆除区周围(如机房、电梯厅门口等)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拆梯应“自上而下、与安装时反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倒塌;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电梯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如果必须动用气割,要提前申请,一定注意防火安全;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应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位置。(二)在用电梯的改造对在用电梯的改造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目前尚无此类国家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23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096-1998《住宅电梯改造技术要求》可供参考)。在用电梯的改造正朝着实用可靠、舒适平稳、美观(装饰层门、轿厢)等方向发展。有些场合,电梯改造不仅追求降低故障率,还需对电梯控制方式(信号控制改为集选控制、单台运行改为并联、多台群控等)和电梯调速方式(双速改成交调、双速改成vvvf、交调改成vvvf)进行改造。经改造后的电梯,由于采用了微电脑/plc、变频器等先进元器件及智能控制技术,使原电梯的控制设备大为简化,可靠性大幅度提高,运行舒适感明显增强,控制功能增加,使用效率也逐步提高。

1、旧梯改造需遵循的安全原则改造后整机的安全性必须符合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各项要求:

1.1对旧电梯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制定改造方案;

1.2对改造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可参考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之“风险评价指南”);

1.3控制方式上的改进应从整个系统上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

1.4改造中如更换了安全部件,应提供该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

1.5改造后所有技术文件应按gb7588中的要求制成随机文件;1.6电梯改造结束后,应按gb10060的要求进行验收。

2、新梯改造(改装)的前景与方向对于在用新梯,由于其采用了微电脑控制等高新科技,使电梯拥有了相当高的性能及可靠性,舒适感、故障率等已经不再是改造(改装)所要考虑的重点,而是更侧重于对电梯功能方面的改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会对智能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电梯技术也在不断地向这一方向发展。

2.1串行通讯控制串行通讯控制将电梯控制设备与井道、轿厢的电气连线减少到最少程度,但是它们之间互相传递的信息却可以数倍于原来的系统。通过点阵显示或液晶显示,无论在轿内还是在侯梯大厅都可以以文字、数字和图像的形式,既美观又及时全面地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还能了解其他信息(如网络新闻、股市信息、体育比赛直播、广告宣传等等)。

2.2电梯与大楼智能化与消防、保安、楼宇设备控制等自动化信息系统联网交互联动,可以将当前电梯所在的楼层信号、运行方向、消防信号以及故障信号等状态通过串行信号传输到中央监控室中显示出来,并且可以进行必要的控制等,使电梯成为安全舒适、高效优质的服务工具。

2.3采用人工智能化的群控系统应用模糊逻辑原理,采用智能专家系统决策,分派去应答的轿厢,大大降低总的平均候梯时间,并且给整个建筑物中所有的乘客提供最佳的服务。

2.4电梯远程监控早在80年代初,就有电梯厂商对电梯增加了远程监视系统。但这种设施只限于电梯所在大楼,且由保安人员负责,一旦电梯困人,还得通知专业人员来解困。而现在的远程监控服务系统是在远程监视系统上更进了一步,这种先进装置集视频、通讯、故障诊断、微处理机为一体,可以通过市话线传递电梯的运行和故障信息到远程服务中心(即电梯远程监控维修中心),使维修人员知道电梯问题所在并如何去处理,同时服务中心人员也可以通过电话对轿厢内的乘客进行安抚,解除乘客被困轿厢时的恐惧、烦躁心理。远程服务对用户的受益是显而易见的,这也将是我国电梯工业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由于高新技术的快速引入,电梯改造具有周期短、投入少、档次高的特点,使得电梯改造已经成为电梯行业的新兴领域,越来越受到在用电梯用户的欢迎。

(三)电梯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由于改造队伍良莠不齐,技术力量悬殊较大,使得一些电梯改造后非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并且还出现了新的不安全因素,给电梯的安全运行留下了隐患,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类:

1、盲目改动电路,降低甚至丧失了部分系统的安全性能据不完全统计,电梯层门的故障率约占整个电梯故障的70%以上,而由于门锁开关不能及时接通和损坏频繁造成的故障约占门故障的80%以上。有人这样做:“与原门锁开关并联一永磁感应器,感应器的位置与门开关方向平行,只要关门到位,连接在门上的隔磁板就会插入永磁感应器,因该感应器与原门锁开关并联,门锁回路就很容易就被接通,故障率大大减少,用户也很满意。”其实,这一做法已留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根据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3.10条规定:“轿厢运动前应将层门有效地锁紧在关门位置上,只有在锁紧元件啮合至少为7mm时轿厢才能启动;层门的锁紧必须由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实现。”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7.7.1条也明确规定:“对坠落危险的保护:正常运行时,应不可能打开层门。”因该感应器与原门锁开关并联,使门锁开关丧失了验证层门是否锁紧的功能,即使在层门没有锁紧的情况下门锁也照样接通,甚至在锁紧装置失效的情况下电梯也能照常运行,所以很容易导致坠落或剪切事故的发生。

2、对标准理解不透,导致原来的旧隐患仍遗留在新改造的电梯中

2.1曳引机手动开闸装置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如果向上移动具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用平滑的盘车手轮将轿厢移到一个层站,对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电梯主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也就是说,当电梯出现故障或遇停电时,紧急救援人员到机房断开主电源开关,手动打开制动器盘车救人。注意该处打开制动器的力必须是一个持续力,当这一持续力消失后,制动器应立即制动。但是由于一些老式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的手动开闸是通过固定的弹簧轴上的凸轮装置来实现的,打开后,即使人力消失制动器也处于打开状态,只有当用扳手反向旋转时才闭合。因对标准理解不细,常常认为已符合安全要求,对该装置往往不采取措施。这就使得当手动盘车时,因轿厢过重或过轻,制动器闭合不及时,容易发生轿厢蹾底或冲顶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2层门被动门电气联锁开关大部分人员认为,层门主动门必须加电气联锁开关,而被动门则无要求。在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7.7.2.1中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可能启动电梯也不可能使它保持运行。”很显然,所有被动门必须加电气联锁开关(若门扇间连接为硬连接可例外)。层门方面还存在层门自动关闭装置、关门保护装置等等问题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问题,要么缺项,要么不起作用。

2.3轿顶优先控制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第3.3.9条规定:“轿顶应装设一个检修和停止装置,如轿内、机房也设有检修运行装置,应确保轿顶优先”。因一些老式继电器电梯无轿顶优先控制功能,编程人员在编制plc的梯形图时,参照原电路图纸,易造成梯形图即是原逻辑电路的翻版,致使电梯改造后,在轿顶检修电梯时,轿内或机房人员开动电梯,发生坠落或挤压事故。

3、改造项目缺乏安全论证,带来新的隐患大部分电梯装修,层门装修对电梯的性能影响不大,但对轿厢的装修必须慎重考虑反复论证。例如,为了给乘客一优美舒适的乘坐环境,根据用户的要求将轿厢地面铺设大理石,还在轿顶安装空调等等。这无疑增加了电梯的豪华与舒适,但是因大理石和空调的重量几百kg,这样就有可能使得电梯的防打滑系数不能满足,引起打滑溜车,导致电梯蹾底事故发生。另外,若将轿厢装饰密闭,使电梯在密闭的井道中运行,气流因素影响增大,引起运行中轿厢抖动,噪声增加,从而大大降低了电梯的性能。

四、电梯更新改造的管理

10多年来,电梯更新改造市场越来越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对电梯更新改造的统一规定,因而电梯改造市场比较混乱,出现了不少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应该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电梯改造行为的界定要对电梯改造进行管理,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何为电梯改造行为,其与电梯修理(或大修)的区别是什么。目前,电梯改造的定义或与其有关的表述有以下3种: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发布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改造”的定义是: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该《规则》中“大修”的定义则为: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的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因此按照上述定义,改造与大修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使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化,后者不导致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变化。

2、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则将电梯的“改装”定义为: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由于某种原因对电梯及其部件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这些操作对电梯的特性会产生影响,如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更换曳引机、轿厢、控制系统、导轨及导轨类型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全面地或部分地改进在用电梯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装潢的这类改造也属于改装范畴。为了与修理有所区别,该标准将“修理”定义为:为保证在用电梯正常、安全运行,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改变电梯特性。因此按照上述定义,改装与修理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使电梯特性发生改变,后者则不导致特性的变化;而改造是针对在用电梯的,亦属于改装范畴。

3、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附录e将“电梯的重大改装”定义为:“电梯的重大改装是指下列一项或几项内容的改变:

a)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的类型(相同类型门锁装置的更换不作为重大改装考虑);

b)改变或更换:控制系统;导轨或导轨类型;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电梯驱动主机或曳引轮;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装置。按照《规则》的定义来界定“电梯改造”时,可供实际操作的信息太少,而gb/t18775—2002则对电梯改装和改造都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而gb7588—1995对“改造”的阐述也是难以掌握。实际运用中如采用该定义去界定电梯改造行为,同样不便操作。应当由电梯监管部门在广泛征求电梯行业意见和结合目前电梯改造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统一确定电梯改造的定义,使有关各方能够依据定义来明确地界定电梯改造行为。

(二)电梯更新改造的管理为规范电梯改造行为,确保电梯的改造质量和安全使用,应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切实搞好电梯更新改造的管理工作。

1、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电梯改造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士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电梯更新改造的详细管理规定。

2、严格对电梯改造单位资格认可的鉴定评审电梯改造与安装维修有较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电梯改造相当于对电梯进行一次再设计,牵涉到电梯的总体方案布置、各零部件和元器件的选型、配置与计算校核、性能与技术指标的实现等问题,要求改造单位既要熟悉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又要熟悉电梯标准,特别是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因此对改造单位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不是任何具有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都同时具有电梯改造能力。应当严格按照《电梯改造施工单位鉴定评审细则》对有关单位进行专项资格认可审查。

3、加强电梯改造方案审查工作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电梯改造前,使用单位应持包括改造方案在内的详细书面资料到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应从以下两方面来加强改造方案的审查工作:①对电梯改造方案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②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电梯改造方案进行认真审查。使用单位必须在改变方案前报审,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此时,审查人员应着重审查其改变后的方案是否采用了同等安全及更先进的技术和零部件。

4、加强电梯改造后的验收检验工作电梯改造后,其特性发生了改变,为了验证改造后的电梯是否满足gb7588的基本安全要求,其性能、功能等是否达标,检验单位必须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这样才能较全面地反映电梯改造后的状况。检验中应特别注意考核电梯改造后的安全性能和综合性能指标,以及被改造部分的实际运行效果。

5、完善电梯改造技术资料档案备查制度旧梯改造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归档备查,并应提供有关电梯改造部分的有关资料及必要的详细图样,便于今后日常电梯维修保养与检验或试验之用。所提供的有关变更技术资料,应按照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随机文件的要求执行。电梯改造项目中若有安全部件更换时,则应提供有关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结速语

电梯的更新改造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对电梯的安全运行留下隐患。因此,各个改造单位都要全面掌握改造技术;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加强完善对更新改造市场的监管,以利于电梯更新改造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第5篇 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电梯驾驶人员

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6篇 日常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建筑物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漏水或渗水现象,并向维保单位及时通告下述情况:

1. 机房、井道、底坑可能存在的问题。

2. 对电梯或电梯的工作条件将要采取的变动;

3. 将要做的任何与电梯相关的维护或修理。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限制非维修人员进出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并保证在维修井道、机房和滑轮间时有维保单位的取得规定资格的维修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向维保单位特别通告下述信息:

1. 要使用的通道和在大楼发生火灾时的撤离途径;

2. 维修人员所用钥匙的放置处。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取用;

3. 陪同维修的人员(如有必要);

4. 要使用的防护用品及其放置处(如有必要)。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随机技术资料;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定期监督检验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梯一档,归档技术资料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建立详细的资料目录,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保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四章 维保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之前,应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电梯维保单位不得承担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梯的维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充分了解所维保电梯的原理、构造、维修要点,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操作规程、维保工艺,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能以必要的、正确的操作来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维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维保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的每一台电梯按照本规定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电梯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周、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保证所保养电梯的备件来源渠道畅通,保证备品备件的质量,准备充足的供维修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电梯使用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为电梯维保人员办理正规聘用手续,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紧急救援方法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及掌握紧急救援方法,熟悉相关制度及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任何电梯维保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维保单位应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设备、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维保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维护保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以保证对每台电梯有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宜超过15台/人。

第三十九条 维保单位应制定固定格式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认真填写,并经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存档。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格式参见附件e;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至少保存4年;

第四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也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电梯技术档案。

第四十一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min,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h;

第四十二条 维保单位质检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不断改进。

第四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对所承担的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应当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并填写完整的自检记录;

自检记录格式参见附件f;

第四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就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安全使用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因使用单位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及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维保的电梯以任何形式分包与转包;不得将其《许可证》转让或租借,严禁挂靠。

第四十六条 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标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监督检验要求。超过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提供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全面自检记录;

第四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

2.没有和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

3. 已签订维保合同但没有及时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的电梯;

4. 维保单位没有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对所维保的电梯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并提交完整的自检报告的电梯;

5.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及时予以报废继续使用的电梯;

6. 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电梯;

检验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地市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地市质监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维修单位承担的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区县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第五十一条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1. 因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发生困人,并未能及时处置的;

2. 因维修保养质量差而导致发生电梯严重及以上事故的;

3. 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4. 没有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而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五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循《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消防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7篇 电梯安全操作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电梯的正常运作,并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全公司范围内所有的电梯。

3.职责:

3.1设备部负责对公司所有电梯的管理。

4.内容:

4.1检查事项

4.1.1开启层门进入电梯之前,要注意电梯是否停在该层,是否出现位移现象;.

4.1.2清洁工每日必须对电梯外部及内部进行仔细表面清洁,手部经常接触到的部位必须使用消毒水。

4.2安全操作规定

4.2.1电梯一侧产品名牌上清楚标识电梯额定载重量,电梯运行时,不得超额定载重量;

4.2.2载货电梯除相关工作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4.2.3电梯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电梯行驶中,乘客应避免靠在电梯门上;

4.2.4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碰除楼层按键外的其他任何按键;

4.2.5不得暴力掀拉电梯层门,遇到停电及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电梯停止运行时,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或等待援助;

4.2.6如电梯运行时出现运行速度显著变化、异常噪声、接触电梯部位有电麻的感觉等故障信号时,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停用检修;

4.2.7电梯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进行日常保养时,工作人员应于电梯外部挂“电梯故障(保养),暂停使用”字样,直至工作结束,检测正常后,摘下警示牌后,方可使用;

4.2.8所有电梯均由指定供应商提供保养、故障维修服务,每次保养与维修后所产生相关记录应予以保留;

4.2.9所有电梯每年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年审,合格后,方可使用;

4.2.10电梯的开启必须由有资格证的人操作;

4.2.11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或厂商工作人员。

5.相关文件和记录:无

6.修改履历

版本

更改履历

制订/修订

修改人

修改日期

a/2

电梯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修订

2022-9-12

第8篇 塔吊、施工电梯与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办法

(1)必须购买合格的安全设施产品,严禁购买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项目部在购买前,向工程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工程管理公司审批后方可购买,购买后的发票,经工程管理公司签字,方可入帐。

(2)各种安全设施在使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经项目安全员同意,不得随意拆除。

(3)机械设备的使用贯彻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机械设备实行定人定机,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实行一人多机。

(4)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劳动人事处统一建档管理,每台设备需配备足够数量的操作工,严禁无证人员、临时人员操作,操作工必须定期接受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严格执行操作工持证上岗制,机械操作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要做到正确操作、精心保养、合理使用,认真填写运转记录,并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违章作业。

(6)机械操作工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对于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工有权拒绝执行。

(7)机械设备必须经常进行保养,贯彻谁用谁管,以养为主,以修为辅的原则,机械设备的维修由设备租赁公司负责,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协调。

第9篇 电梯前线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1目的

贯彻政府和本公司保障劳动者生产安全、健康和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灾害的方针政策,根据前线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系列管理制度;使前线系统各部门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责,确立并养成安全生产的观念和习惯,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

2引用标准及法规

本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引用下列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法规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2.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2004.1.9)国发(2003)2号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国务院2003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5《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07.01)--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2.22)--国务院令(第75号)

2.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家标准gb6441-86

2.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国家标准gb6442-86

2.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劳计字[1992]74号)

2.10《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06.25)2.1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2.12《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国务院令(第375号)

2.13《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0.06.12)浙社基[2000]28号

3定义

3.1 安全工作:为防止出现工伤灾害事故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3.2 安全员: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安全工作的人员,根据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安装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前线系统的安全员分如下两种:

3.2.1专职安全员:公司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干部,人员编制及日常工作配属在安全质量与产品管理部。

编制部门

会签部门

负责人/日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3.2.2 兼职安全员:以部门、班组为单位承担本部门相关安全监督指导工作的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2.3 因公(因工):因公司指派而从事的各项工作或受公司委托从事的各类社会活动。

3.3工伤事故:因公而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相关规定界定事故类别.

3.4特种作业(特殊工种):指政府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某些工作。前线系统内与此相关的特种作业有:电梯安装;电梯维修、保养;电焊;电工;起重。

3.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操作上岗证):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的个人证件,无证人员禁止单独作业。

3.6复工:因伤病脱离生产岗位治疗休养六个月以上,恢复上班从事原工作。

3.7岗位:某一常设具体工作或职务(职掌)的泛称。

3.8转岗(转任):变换工作岗位。(特指从非特种作业岗位转换到特种作业岗位)

3.9前线系统:是公司负责电梯安装工程、维修保养、销售和各分公司、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总称

4前线系统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编号

1

前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gk/ohsp20

2

前线系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ohsp20/zz01

3

前线系统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规范

①服务部人员便帽使用管理办法

②对警告标志、脚手架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ohsp20/zz02

4

前线系统安全教育制度

ohsp20/zz03

5

前线系统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ohsp20/zz04

6

前线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ohsp20/zz05

7

安装及维修安全工作守则和操作规程

ohsp20/zz06

8

前线系统安全违章罚款处理规定

ohsp20/zz07

9

电梯施工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ohsp20/zz08

10

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巨通总字(2006)第2号

5前线系统安全管理机构网络

前线系统安全管理机构网络见巨通总字(2006)第2号: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5.1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服务总监担任,委员会的职责详见《前线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5.2 专职安全员

总公司设专职安全员一名,代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下辖的二个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使日常管理职责,也是前线系统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专职安全员须经政府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专业安全管理干部证书。

5.3 部门兼职安全员

各部门设兼职安全员(至少一名),原则上由各部门组长(含)以上干部担任。

5.4 班组兼职安全员

各安装、试车、服务组设兼职安全员(至少一名),由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比较强的人员担任。

5.5 安全员的产生、管理和更换规则

5.5.1专职安全员的产生

专职安全员由安全质量与产品管理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并发布任命书。

5.5.2 前线系统各级兼职安全员的产生

各级兼职安全员人选由各部门甄选,呈报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

5.5.3各级安全员的工作管理

专职安全员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安全质量与产品管理部管辖。

各级兼职安全员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督导相关的安全管理事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全力支持兼职安全员作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专职安全员负责制订前线系统安全机构网络所示的人员名单备查,有变更即时修正。

5.5.4 安全员的更换

因人事变更而调换安全员人选时,按上述产生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6其他

6.1自本系列制度颁布实施之日起,前线系统原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中与本系列制度内容有不相符合之处,以本系列制度内容为准。

6.2 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补充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先送专职安全员会审,再由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主任批准实施。

6.3 本系列制度条款内容因故需要修改时,先由建议部门向专职安全员提出。专职安全员根据修改意见制订相关条款的修订稿(必要时也可由建议部门起草),经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签后呈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批准,并重新发布新版制度。

6.4 政府颁布新的劳动安全保护法规时,若本系列管理制度与新规定有不符合之处,则以政府颁布的法规文件为准,专职安全员应及时修订与政府法规不相吻合之处的条款。

第10篇 某购物中心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购物中心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电梯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

2.适用范围

管理处管辖的电梯及操作、维修人员。

3.管理规定

3.1电梯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3.2电梯工每天对各电梯全面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3管理处经理在周检时组织人员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3.4工程部经理组织人员按程序文件规定对电梯分包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能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3.5机电主管负责对电梯保养和维修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3.6各大厦统一在中控室设立报警点,保证电梯发生故障时能接到警报。

3.7在电梯机房和值班室悬挂(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和救援工具,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严格按规程执行。

3.8经劳动局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准用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11篇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第12篇 电梯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守则

电梯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守则

第一条领导

1、安全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必须亲自抓,做到全面按国家及市技监局相关安全规范及标准落实各项要求。

2、指定专职安全干部负责公司具体安全工作。

第二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遵照公司的安全方针及安全目标组织落实,对电梯这一特种设备严格地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随时检查各部门在贯彻公司安全方针及安全目标中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坚决正确的人和事予以表彰,对违规的行业进行纠正,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对严重违章的人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一般员工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各种安全措施。在工作中遵守安全守则,使每个员工的职责。

1. 电梯三角钥匙由专人保管,并仅限有操作资质的人员按规范要求使用;

2. 各工种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不允许有违章行为发生;

3. 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必须严守岗位,禁止离岗办私事;

4. 坚持持证上岗,无操作证人员严禁违章使用电梯及维修电梯;电梯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5.在电梯出现故障时要保持镇静,稳定乘客情绪,并用呼救电话与外界或电梯修理人员联系;在故障恢复前应停止使用电梯。

zz电梯管理公司(公章)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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