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经常到现场检查作业情况,指导并协助员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 负责审核辅助船舶的修理工程项目和报价;
2、 负责办理辅助船舶进厂手续,并检查监控进行质量与进度;
3、 负责核算、办理船员扩大自修奖励金的申请工作;
4、 参与部月度安全、技术检查及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
5、 负责建立、保管辅助船舶技术管理资料;
6、 负责船舶修理季报表,年度报表,技术状况普查报表和年度机管理工作总结;
7、 负责办理并管理船舶相关证书及审验相关手续;
8、 参与船舶故障的分析和检修工作;
9、 参与船舶的航修;
10、 协助经理编制辅助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1、 参加本部部务、安全、技术会议;
12、 负责本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防火及卫生工作;
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2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第3篇 船舶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
船舶电力供电系统的稳定性,不但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安全,也影响到公司这一工作方针的实施。所以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管理好船舶电力系统,为安全生产做坚实的保障。
一、辅机的管理
辅机作为发电机的原动力,直接带动发电机运行,它的可靠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电站的可靠性。据不完全统计,船舶跳电,80%左右是由于辅机原动机的故障引起的。确保辅机原动机的可靠运行,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主管轮机员不但要有扎实的轮机知识,还要掌握相当的电气自动化管理知识,随着专职电机员的逐渐取消,机电合一,是大势所趋。只有懂电气知识的轮机员才能真正管理好燃油发电机:
◎燃油系统 保持燃油纯净,运行压力与温度正常、稳定;爆压、排气温度正常。
◎滑油系统 保持滑油纯净,运行压力与温度正常、稳定,安保系统正常工作。
◎冷却系统 保持冷却系统压力温度调节正常,无明显突变,安保系统正常工作。
◎气路系统 保持压缩空气干净、压力稳定,确保启动系统正常工作。
◎调速系统 做好调速器的保养与整定,使之运行准确、灵敏、可靠。
◎安保系统 做好各监控点的设置与各元器件的维护保养,使之动作灵敏、可靠。
◎运动部件 定期拆检主要的运动部件、易损件,消除故障于萌芽之中。
二、发电机系统的管理
发电机如同人体的心脏,是电力系统最关键的设备之一,我们要如同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细心地呵护它,才能保证发电机可靠运行:
◎常规保养
1、防潮确保加热器工作正常,发电机绕组不受潮,绝缘良好;
2、防尘勤换空气滤器,保持发电机内部及其绕组干净,通风、冷却良好;
3、防震勤查各固定螺栓,紧固各电缆线头;
◎定期保养
1、定期检查绕组绝缘;(注意脱开、保护稳压和励磁线路,以防击穿电子元件)
2、定期清洁定、转子绕组等,并测量气隙(最大、最小值之差与平均气隙值之比不超过正负5%,低速发电机不超过正负10%);
3、对于有刷发电机,定期检查和清洁滑环与碳刷组件,使之接触良好;对于无刷发电机,整流元件装在转子上,由于离心力的作用,应定期检查并紧固。
4、定期更换轴承滑油,并跟踪其温升;
三、配电系统的管理
配电系统,像电脑中的i/o(输入/输出)接口一样,接入来自发电机的电源,通过主开关、汇流排,向各用电设备输出电力,并进行监控、保护,是电力系统的关键枢纽。当用电设备出现过载、短路、断相、接地等故障时,及时切断电源,不至于损坏用电设备;而且保护发电机:当外电路出现严重的短路故障或发电机内部出现短路故障、欠压(或失压)故障、逆功率等,及时使acb(主空气断路器)脱扣分闸,将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控制面板 保持面板干净、整洁,周围无杂物堆放;
◎仪表仪器 保持干净,定期校验(一般由公司安排),使之指示准确;
◎主空气开关 定期除尘、加活络油;定期校验过电流保护、失压保护、逆功率保护、分级卸载保护的设定值与延时设定值,使之动作可靠、准确;
◎自动化电站 定期检查 各参数设定与功能检验,做好微机控制系统或plc控制系统的维护,确保其可靠工作;
◎汇流排 定期检查紧固螺丝,观察接触点周边的颜色;(颜色发黑变暗表明接触不良,接触面发热,导致颜色变化)
◎开关与按钮 保持开关与按钮动作灵敏,无破损;
◎指示与报警 确保报警功能完善,指示正常;
四、用电设备管理
外围用电设备的性能与容量,对电站的可靠性影响很大,(因为船舶电站容量不大,耐过载、冲击能力小。)却往往为管理者所忽视,导致船上设备损坏或电站瘫痪,例如: 2006年初“xx”轮因连接使用电抓斗后造成二台克令滑环碳刷起火花烧坏修理;2007年9月,“xxx”轮也因外接电抓斗及其连线等有故障造成船舶多次跳电,致使主机电子调速器电源模板烧坏,需要岸修等等。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应引以为戒。
近年来,灵便型船队经常会被要求外接大容量电抓斗等设备,电机员或分管轮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把绝缘关、容量关,绝不能心存跷幸。
◎外围用电设备的性能绝缘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小于1m ohm.(兆欧);无短路现象,投入运行前必须确认;
◎外围用电设备的容量用电设备的容量不得超过电缆或空气开关(俗称断路器)的容量,尤其外接用电设备时,必须予以确认。大容量设备投入运行前,应首先判断电站的余量是否足够,必要时增加一部发电机,确保安全用电。
第4篇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 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 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 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 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13.多人操作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统-指挥。起吊前,应待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后才能指挥起吊,以免轧伤手指和压伤脚部。
14.吊运、装卸物件,必须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人不准站在死角(下风);攀登高处作业要步步留 神站稳,防止踏空坠落。
15.叠堆物件要稳妥,不能过高;堆放圆管等类物件要垫妥,防止倾斜、滚动而倒塌。船上堆放物件不得靠近船舷、舱口、梯口等开口的边缘处,防止坠落。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6.使用一切把杆、浪风绳索与桩头时,应与架空或地下高压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抨底要紧固牢靠;绳索的数量和位置要适当,浪风绳应有专人负责收放,昕从指挥,统一行动。把杆使用前,必须经过试吊,严禁超负荷使用。
17.使用滚杠搬运物件时,攘杠直径要统一,应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速度不得过快,地面必须平正结实,滚杠不得用手一把抓,手指应放在管口内,防止滚杠轧伤手。
18.摇绞车时,必须听从指挥。绞车停止时必须将刹车刹紧,以免发生倒车摔坏机件和伤人。
19.使用三角架时,必须选择适当位置,杆架脚要固定扎牢,以防倾斜倒塌。
20.使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牢固,一人撤拉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撤。使用千斤顶必须衬垫平稳,使用两个以上千斤顶时,应同步平稳升降。千斤顶禁止长时间地作为支撑之用。
21.使用卷扬机要固定牢固,开车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操纵者应昕从指挥和看清指挥信号,不 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开车后,钢丝绳两侧不准有人。卷扬机滚筒上的钢丝绳应留有不得少于3至 5圈。
22.要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第5篇 船舶油漆间安全管理须知规范
油漆为易燃易爆物质,易挥发出易燃气体,油漆堆积在狭小的油漆间内易产生足够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发生燃烧、爆炸,所以必须加强油漆间的安全管理。
1、 不准在油漆间内及附近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
2、 油漆间须保持一定的自然通风,通风孔必须装有防火网,以防火星进入油漆间内,防火网要保持良好。
3、 油漆间不得堆放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和易自燃的物质。
4、 油漆间的油漆桶堆放的要整齐、牢固,避免船舶摇晃时漏出。
5、 已开启未用完的油漆必须把盖盖严,减少气体的挥发。
6、 油漆间的水喷淋系统要保持完好,标示清晰,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阀门保持活络,自动水喷淋系统水管中要保持一定的压力。
7、 油漆间的门上要有清晰的警示标志。
8、 水手长负责油漆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6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第7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搭载定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技术部门应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封焊工艺,提出分段封焊技术要求,包括封焊的具体位置、外板临时支撑安装图及必备工装图。
3.2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确定船舶建造分段搭载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分段搭载施工,并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工作。
3.3分段搭载定位施工部门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落实施工安全责任,规范施工队伍作业行为,做好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准备和安全管理工作。
3.4各企业应制定分段搭载吊装摘钩确认表,明确摘钩条件,落实摘钩安全检查确认责任。
3.5安监部负责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施工前的准备
4.1.1作业人员要求
a.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参与分段搭载定位的人员必须掌握定位工艺方案的要求。
b.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c.提前准备好性能完好的搭载定位工具和材料,包括:千斤顶、手拉葫芦、花篮螺丝、码板、测量仪器、吊装工具、封焊材料等。
4.1.2安全检查与安全措施要求
a.根据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要求,做好分段搭载吊装作业的审批工作。
b.搭载定位施工区域的下方和周边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c.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应提前拆除。施工区域内的临时栏杆必须在分段吊装临近时,方可安排拆除。栏杆拆除后要落实必要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d.搭载施工的作业平台应安全可靠。对于甲板、底部等四周无遮挡和带有孔洞的立体分段要在吊装前事先搭好护栏。
e.搭载封固用的钢丝绳和手拉葫芦应在平面或低处提前安装到位。
f.对于需要修割的有余量分段应尽量在地面提前修割完毕,降低修割作业的难度和风险。
4.2施工过程中
4.2.1起重指挥人员作业安全要求
a.严格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指挥,准确起吊,并做好现场的人员疏导和监护工作,吊装定位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死角位置或在分段间隙中穿行。
b.起重指挥人员要根据装配定位的需求来判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吊车进行适当调整。
c.当分段搭载作业出现偏差无法装配到位时,应停止作业,将分段降低到距地面300mm以下的高度,并进行适当固定,设置警戒区,做好现场监护,尽快联系相关人员到场,研究解决方案。
4.2.2分段定位装配、电焊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a.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b.搭载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稳固的放置在工作平台上。
c.上下分段进行作业时,应确保工作平台安全或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d.进行切割作业时,应对切割下的材料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做好现场监护。
e.装配工负责按定位工艺要求对搭载分段封固的加焊位置、焊角大小等进行明确标划,并对焊工加焊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电焊工负责根据装配工的要求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焊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f.定位用临时辅助吊耳、支撑的装配和焊接施工应实行实名制,装配工、电焊工及检验人员应进行签名确认。
4.2.3其他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4.2.3.1脚手架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岗位作业安全要求和脚手架搭设标准以及施工需求,做好脚手架的搭设工作。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禁止其他作业人员进入。
4.2.3.2生产技术人员要求
a.项目负责人、作业长应根据搭载吊装分段的等级,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和现场监控。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物(场所和分段)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b.技术人员应监督检测重要分段搭载施工精度和安全,现场分析解决施工疑难问题。
4.3施工结束后
4.3.1摘钩检查确认
企业结合《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分段吊装摘钩要求,落实好摘钩前的检查和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下达摘钩指令。摘钩确认项目应至少包括:
a.搭载定位分段已按封焊工艺要求进行封焊和固定。
b.摘钩人员所需施工通道或高空作业车已设置到位且安全可靠。
c.已对重量较大的钢丝绳吊索及卸扣采取措施进行固定,摘钩后不会造成钢丝绳吊索晃动或卸扣坠落。
d.摘钩区域下方5米范围内无其它作业人员。
4.3.2其它安全要求
a.分段搭载到位后应立即安装和恢复临时栏杆。
b.各施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c.千斤顶和手拉葫芦仅作为分段搭载的临时工具,搭载定位结束后应适时拆除,避免长期受力。
d.分段搭载使用活络墩(砂箱)进行承重时,应每周对活络墩的沉降情况进行检查和加固,避免因活络墩内填充物沉降而发生意外。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8篇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措施
如何预防和减少船舶火灾的发生.一直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交通部《船舶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船舶火灾事故的总结和分析研究认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减少船舶火灾的根本,其消耗的费用最低,而收效也是最高的。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机理分析
船舶消防安全受到船舶自身安全状况、人为因素及环境因素(航道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气象因素)的影响。船舶火灾是“人、船舶、环境、管理”四要素之中一个或多个要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船舶火灾预防角度看,在船舶火灾发生的各个因素中,除了从技术角度提高人的操纵水平、船舶的结构性能和交通环境的硬件水平之外,船舶消防安全状况主要取决于对人、船舶和环境要素的管理效果。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模式分析
1.预警管理系统的目地和任务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系统,目地在于防止和矫正船舶火灾诱发因素的发生和发展,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基于预警管理理论,是由预警管理机构通过收集与分析各种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诱发)船舶火灾事故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做出相应判断,确定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号,警示航运单位、船舶和船员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御事故发生,同时提示有关单位做好险情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准备,以减轻船舶火灾事故的危害。
2.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功能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具有以下功能:对水运环境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船舶消防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中的人的因素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运输组织、交通管理部门、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发生船舶火灾之后的紧急救援功能。
3.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应由预警分析与预控对策两大任务构成。预警分析,是对诱发船舶火灾的各种现象进行识别、分析与评价,并由此做出警示的管理活动。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输出结果,对重大事故诱因的早期征兆进行及时矫正、预防与控制的管理活动。
1)预警分析包括监测、识别和诊断。
2)预警管理活动的目标,是实现对船舶火灾的早期预防与控制,并能在船舶火灾发生时实施危机管理方式。这种预控对策活动应包括组织准备、日常监控、危机管理这3个活动环节。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其主要包括预警组织网络、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专家咨询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和法规体系保障等。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执行者,应是政府相应的水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水运安全的综合评价和预警管理。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运转,应围绕水上交通环境、船舶和人三个对象开展其活动。
1.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
1)预警信息的来源:船舶火灾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气象、水文、地质部门灾害性信息预报;影响船舶消防安全的信息报告;其他影响水运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监测报告。
2)预警信息分析:根据可能引发水上险情或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来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4个级别的预警信号:四级预警(蓝色信号),三级预警(黄色信号),二级预警(橙色信号),一级预警(红色信号)。
2.预警信号发布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信号,是指由政府主管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根据安全形势和安全检查分析,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水文、地质、气象信息等,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水上风险及灾害性天气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水上交通安全警报信息符号。
3.预警行动
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政府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预警检查与评估
安全预警工作应建立分级监督检查与评估制度,由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监测指标设计准则
建立船舶火灾预警管理指标体系,是预警系统进行识别、诊断、预控的前提,应根据宏观船舶火灾管理状况,构建新的评价指标,用来评价船舶火灾事故状况、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和紧急救援状况。构建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可操作性,规范性,敏感性,先行性,准确性和易于观察性。
第9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第10篇 船舶二氧化碳系统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在修船舶在进行二氧化碳系统维修和二氧化碳集控室相关工程修理过程中的安全,严防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主管在接到二氧化碳系统或二氧化碳集控室相关修理项目时,应填写《二氧化碳间作业审批证书》,涉及机电项目的由机电主管负责申请,船体项目的由船体主管负责申请。
二、总管接到申请后,会同船方、安全主管、工程主管核实施工内容,在作业时间要求船方打开二氧化碳室门,并要求船方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三、安全主管在接到项目申请单后,应通知机电主管及机舱内其他作业的工程主管,由机电主管负责通知机舱内的作业人员和船方人员,其他工程主管通知所管辖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
四、安全主管须在施工的二氧化碳室内悬挂“请勿乱动开关”的标识,进入二氧化碳室进行二氧化碳系统维修的人员不准随便乱动系统设施。
五、施工单位在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并在当天施工结束后通知工程主管、安全主管锁好二氧化碳室门。如第二班须继续施工,应遵循同样的申请、审批和作业程序。
六、检修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钳工工龄,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
七、施工带班必须与船方、工程主管、安全主管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和关闭(上锁)控制室门。
八、二氧化碳系统修理和气瓶拆装中,作业人员必须事先对控制系统的操作机构、气控施放总阀和控制瓶进行检查,并采取如下防护措施,经过安全主管和船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一)气瓶施放总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二)应先把控制钢索由反方向进行固定;
(三)系统控制瓶启动手柄必须拆除,使启动手柄与瓶头的工作片闸刀杆进行物理隔断,并挂牌告示;
(四)搬放气瓶时严禁触动气瓶阀,应轻移轻放。
九、拆装二氧化碳钢瓶的相关规定:
(一)二氧化碳气瓶在吊运前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包括:旋紧气瓶瓶帽,横放在吊盘中,气瓶头部应朝一个方向,高度不能超过两层,并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左右滚动和前后窜动。
(二)在搬运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或碰击,严禁将气瓶从高处摔下或向下滑滚。
(三)夏季气温30℃以上时,在上午10:00—下午4:00期间二氧化碳气瓶不得露天放置,防止气瓶因爆晒引起爆炸或气瓶安全阀片释放导致气瓶高速窜动、旋转而造成发生击伤人员和机损事故。
附件:二氧化碳间作业审批证书
附件:
二氧化碳间作业审批证书
船名: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作业班组
作业负责人
作业部位
现场监护人
作业时间
自月日时至月日时
作业审批前必须落实的安全措施
1、所有进入二氧化碳间内的作业人员名单已经确定。
2、被允许进入二氧化碳间内的作业人员已经接受过安全交底并明确要求,已被警告不能触动任何开关。
3、现场已经悬挂“请勿乱动开关”的警示牌。
4、现场安全监护人和监护措施已经落实。
有效期
自月日时至月日时
申请者
工程主管
签批者
总管
审批者
安全主管
备注
交底
1、所有施工人员都应明确二氧化碳一旦被误操作,可能灌入机舱、货舱等区域,以致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注:1、此表一式四份,第一联为安全主管存档,第二联由施工人员保存至施工结束备查,第三联现场悬挂,第四联由总管存档。
2、此表由工程主管申请,经总管验证签批、安全主管检查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11篇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
3.4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3.5.1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
3.5.2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
3.5.3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
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
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45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
3.10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
3.11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 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 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第壹拾玖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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