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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岗位安全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02 热度:28

仓库管理岗位安全职责

第1篇 仓库管理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电、阀门、劳保用品、备品备件、建材、分析药品等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负责合理堆放保存进厂物资,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存放要求的物资要及时调整,使其符合安全标准。

.3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和维护,发现器材过期或有问题的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要求更换。

.4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上报。

.5负责按型号、等级、层高分类堆放,按时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产品的合理安全库存。

.6严格履行手续,做好产品的安全发放工作

.7发现物资被盗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8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 。

第2篇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 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条 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四条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 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 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3篇 仓库储藏间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相关管理条例

1、在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明火和火种进入库房

2、库房内的堆放要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

3、无关人员禁止随意进入库房

4、库房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与电器开关,有需要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安装

5、库房内的堆放要按不同性质区分开堆放,做好三效标签

6、易燃易爆物品要有指定的地方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淆在一起

7、库房的堆高不得超过灯具,且要离灯具保持50cm

8、库房内禁止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烫斗等电器设备

9、要定期检查库房内的电线/货架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报修

10、库房或库房门口必须配备消防设置,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施的位置

11、每天下班前须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才可以关门离开

二、此执行规范自审核批准执行日起,各门店管理人员需组织学习,建立档案并将规定上墙

1、门店员工在经培训后未严格按规定操作,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2、发现门店未按规定执行操作和未落实培训工作的,对门店管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3、因门店未落实培训和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操作引起的安全事件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杭州知味观连锁部

2023年10月30日

第4篇 化工仓库管理员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1、 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2、 熟悉所管辖物资的性质、用途、型号、库存定额、火灾危险性和火灾扑灭方法。

3、 严格劳动纪律,严格物资出入手续。

4、 搞好库存物状况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人走断电。

5、 掌握消防知识,负责本岗位消防器材的清洁保养熟悉使用方法,发现火警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

第5篇 大京发电厂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经常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和救护方法;

三、遇有火灾应及时报警和尽力扑救,遇有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敢于斗争,抓获作案人或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追查;

四、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定期检查,帐物相符;

五、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一律分类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六、剧毒物品要明确专人保管,涂明标记,双人双锁;

七、领用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等须经厂办和安监部门批准;

八、加强重要材料仓库防护设施,做到门窗牢固,有防护栏杆,并装置报警器;

九、仓库周围严禁搭工棚,堆放杂物,四周杂草应清除干净,库内主要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库区严禁烟火,库房与明火、烟囱、高压线等保持一定距离。仓库内不许生火,仓库电气设备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装,并定期检查,做到人员离开关门、关窗,并切断电源;

十一、非仓库工作人员和领送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时,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定,主动交出发火器具等(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查询),进入危险品库房,一律不得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子,开启危险品包装物时,应使用铜质或不发生火花的专用工具,以防发生火险;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让、外借、处理危险物品,外单位调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市公安局和厂办、安监部的批准。领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停留;

十三、采购剧毒化学危险品须经厂办、安监部等部门审核,厂部转签介绍信严格按计划进货。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采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

十四、仓库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十五、仓库应安排人员值班看守,节假日应加强力量,由领导带班,确保安全,节假日申领危险品须经厂值班领导批准;

第6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0.3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3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

2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4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5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

7库内应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第7篇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民爆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爆物品。

7、必须建立进出库明细帐,做到进库与储存、出库帐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报工作。

8、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9、负责清除仓库15米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0、严禁在仓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1、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

12、民用爆炸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及报废销毁。

13、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等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8篇 化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1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5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甲、乙类危险品专库贮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甲、乙类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隔层。

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4 、 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5、 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 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7、 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第9篇 仓库管理员安全职责

1、 仓管员每天巡查库区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报告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杜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做好库区周围的禁烟管理。

3、 负责每天库区内温湿度检查及周围的安全卫生。

4、 安全堆放货物,对超限货物设置围栏,并做好安全标识。

5、 按规定留出安全通道,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货物。

6、 确保安全用电,仓库内不准私自乱拉电线和安装照明设备,对于外来客户因工作需要拉电源时,需报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并确保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 离开仓库时必须关闭库区内照明设施,库区内严禁使用任何生活电器设备。

8、 负责每月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并认真填写《消防器材检查卡》。

9、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10、 做好现场安全督查工作,及时报告安全违章。

11、 在雨季和台风季节到来前,做好检查仓库大门、门窗是否牢固。墙体、屋顶是否有穿漏等预防性工作,并在库区内准备好绳子、篷布等防风、防汛工具,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如有台风来袭,安排人员巡逻值班,如果发现险情随时报告抢险,确保库内人员、财产安全。

第10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待定)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由pmc主管担任副职来负责仓库日常防火工作,当日值班仓管员负责当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副职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仓库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七)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不在时,由副职组织以上工作。

二、当日值班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当日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二)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三)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仓库主管汇报;

(四)不定时检查其他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负责区域。

三、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三)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四)发现着火时要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报警。

第三条仓库安全领导负责人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可以从仓库员工中挑选,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五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八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擦很难该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第九条物品入库前仓管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十一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实需要搭建时,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四条仓库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六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库区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与灯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开关箱应单独安装在库房外,并做到防雨防潮。对于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保险开关。仓库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第二十一条仓库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电气设备时,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领导批准。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玛多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装置。

第二十三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员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初期制订,在实际应用中再根据仓库本身情况进行修订。

第11篇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的卷烟成品仓库、烟叶仓库(含租赁使用合同1年以上的外租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参照本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七条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2;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高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800m2,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2。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

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

第九条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

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十一条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得少于2个。多层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出口。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80cm。

第十二条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第三章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库区内必须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

第十四条库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标志。库区内严禁明火,库区动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库区内防火区间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四章 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占地面积超过500m2(含5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含1000m2)的库房必须安装使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的库房内,应安装使用抗磷化氢气体腐蚀和灰尘影响的自动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库区及库内有关设备、设施必须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九条库区内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消防泵房、水泵的进出水管道、电源的设置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灭火系统。所选用的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防止因系统配置不当造成或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库区及库房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合扑灭a类火灾的水型、化学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具。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二十四条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二十五条库区及库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单层和多层间距不超过50米,栓口距地高度为1.1米,出水口方向与墙成90度角。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高层建筑库房室外必须加装接合器。

第二十七条库区必须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库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报警系统。库房门、窗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施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库区应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电梯、叉车、电气焊等)的安装、检验、使用、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磷化氢熏蒸作业安全

第三十一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防止熏蒸作业人员与磷化氢气体直接接触。

第三十二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并符合烟草行业有关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第三十三条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熏蒸作业的库房应具备相对密封的条件,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熏蒸作业警戒区域。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水条件方可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

第三十四条熏蒸作业应采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的熏蒸设施、设备。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存在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隐患,或有害物质排放、处理不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熏蒸杀虫药剂、设施、设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仓库必须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仓库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负责组织研究、制订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仓库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内部治安防范、道路交通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所属仓库的主要领导分别对仓库安全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仓库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烟草行业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中涉及仓库安全管理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12篇 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材料及配件入库管理制度,做好入库记录。

2、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材料及配件发放制度执行,对内、外供材料及配件区分开来。

3、本单位用材料及配件要细化,对整修班各班组安装队各班组,三八制各班组、大修组所用材料及配件,要分别明细记录。

4、外单位所借的材料及配件,严格执行有料单并经主管区长签字后,方可发放并做好记录。

5、仓库内所需材料及配件要齐全,如有缺项及时回报值班领导或通知材料员并补齐。

6、严格执行交旧制度,对所放发的配件,要及时回收旧配件。

7、管理好本单位的正常适用的工具并做好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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