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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工业安全管理岗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3

hse工业安全管理岗职责

第1篇 hse工业安全管理岗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各类工业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现场监护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

6、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取证和复审考核工作。

7、负责和参加各类工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隐患项目治理、整改的监督工作。

8、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资料、档案等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2篇 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

2 用火分类及定义: 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2.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2.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2.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2.3.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2.3.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 临时用火分级

3.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

3.1.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

3.1.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

3.1.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10米以内;

3.1.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

3.1.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

3.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3.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3.5 安全用火作业票办理规定:

3.5.1凡在热电厂一级用火区域内进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均必须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票。

3.5.2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打磨、热煨管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票。

3.5.3在热电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必须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4用火审批程序

4.1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临时用火作业票”。申请临时用火时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用火所在装置项目负责人会同车间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用火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栏,如需采取栏内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填写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和管线及有限空间用火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4.3 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热电厂安环科批准;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特殊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会同机动、车间、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经热电厂安环科批准,报请厂安全总监和领导同意后实施。若上述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还需相关单位确认和签字。临时用火必须经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大检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单位向热电厂安环科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地点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经热电厂安环科审核划定用火区域、确定用火时间,落实安全措施,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由消防大队会签、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建设项目固定用火区, 热电厂安全环保科、设备技术科、生产运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与固定用火地点风险评价,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不超过2周)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和要求通报施工单位落实。

4.5 临时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车间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用火作业人持有。临时用火作业票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跨轮班,确属工作需要,临时用火作业涉及到两个(含)以上轮班时,交班车间监护人必须给接班岗位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班长重新指定车间监护人,新指定的车间监护人和当班班长在认真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第一、二、三联上签字。

5 现场用火人员权限、职责

5.1 现场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6 用火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6.1 用火作业的监护,由车间和作业单位各派一人。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用火监护人。用火监护人的职责: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随时检查用火安全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车间监护人(由当班班长或车间项目负责人指定)必须是车间岗位操作人员,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具体负责工艺安全措施及环境变化的监护;作业单位监护人具体负责用火作业工器具、作业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监护。

6.2 装置项目负责人职责:是指车间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根据用火作业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负责。作业项目完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6.3 装置安全监督(员)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6.4 相关单位签字人职责:当其他单位用火点距本单位在15米以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威胁时,技术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负责落实相关措施,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6.5 用火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用火作业票是否按标准办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签发一级用火作业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会签意见,报厂领导审批。

6.6 以上人员有权监督现场用火人员执行“四不用火”原则情况,并有权对用火过程中出现违章情况时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用火作业票,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记录,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7 安全环保科及各级领导职责、权限

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或用火有危险时,有权停止用火作业,收回用火作业票,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划分

8.1 原则上,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的单位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现场监护人;谁的设备、管线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谁的区域内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2 对于新增加无产权归属的管线、设备用火,在谁的装置区域内,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厂区各条公路及两侧、无人管理区域新增管线设备、热电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或其它需要用火时,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指派现场监护人,由安环科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会同周围20米内相邻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会签有效。相邻单位要加强巡检,遇危及安全生产或安全用火作业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8.3 各生产装置区域内钳工房、变配电室、电工值班室、仪表工值班室、化验分析室内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票由生产车间会签有效。

8.4 厂区内非本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由用火点所在厂用火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5 任何单位要在油品罐区、瓦斯罐区等要害生产部位用火时,用火作业票由上述要害生产部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单位签出的用火作业票均无效。

8.6 用火点在距其它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技术人员要确认用火综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8.7 设备所属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所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8.8热工车间在工艺车间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由工艺车间签发用火作业票(热工车间所属的电源箱、控制柜内等动火除外)。

8.9 厂内检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必须根据批准合格的临时用火作业票,给予办理用电手续。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9.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则和综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10.3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准用火;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节假日原则上禁止用火,对必须的用火作业,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装置、单元或设施停工排料吹扫期间禁止各类用火。用火级别按照从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级、二级,认定有争议时按照级别高的执行。

10.4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风力五级(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在泵房、机房、厂房等场所用火,必须保证2个以上应急通道,并保持畅通。

10.6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必要时应配消防车保护。

10.7 用火完工后,由车间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离开。

10.8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特殊临时用火、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不超过72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业票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大队等单位审验一次。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10.9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10.10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10.11 进入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1 用火作业票

11.1 用火作业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固定用火作业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11.3 公司实行统一印制的用火作业票。

11.4 用火作业票存根保存期为一年。

12 名词解释

用火单位: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或用火设备所属单位;

用火作业单位:是指施工及检维修用火单位或具体用火作业实施单位;

用火地点:是指用火点所在的装置具体位置或区域名称,对于环境条件、风险状态、安全措施、监护条件、作业单位、用火等级、作业条件和内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内划定并标示明确的半径不

大于10米的区域可视为一个用火地点,一张用火作业票仅限一个地点;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业的具体设施对象及作业内容、目的;

用火等级:是指按照标准划分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特殊;

用火时间:指开始用火作业到用火作业结束的连续时间;

用火种类:是指电焊、气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体类别;

装置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的车间技术人员;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用火作业人、作业单位监护人:是指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用火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车间监护人:是指负责用火现场监护的车间人员;

用火主管部门:热电厂安环科是一级及特殊用火作业票的审签部门;

申请用火单位车间领导: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主任、副主任);

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本装置用火可能影响到的其他装置或其它需要给予协助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的单位或设施所属单位的领导或技术人员;

厂领导:是指热电厂单位正职、主管生产副职或值班厂领导;

13 检查与考核

热电厂安环科、安全监督(安全员)负责对所辖范围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4 相关纪录

13.1 j 73--015--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临时用火作业票

13.2 j 73--016--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业票

第3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3.4.1 一级用火:

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

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

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

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附件

工业用火作业票

第4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附录:**总公司安全保证组织网络

第5篇 工业气瓶安全使用与管理措施

1.适用范围

企业常用的氧气瓶、氢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氨气瓶、氩气瓶、溶解乙炔气

瓶,液化石油气瓶等工业气瓶。

2.气瓶状况

2.1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2.1.1钢制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1.2钢制焊接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1.3液化石油气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每四次检验周期为 3年;对 ysp-50型钢瓶,每 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 15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1.4 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2.1.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2.1.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2.2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气瓶外观无缺陷、凹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2.3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1

乙炔

乙炔不可近火

大红

2

h2

淡绿

大红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

o2

淡(酞)兰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

n2

淡黄

5

空气

空气

6

二氧化碳

co2

铝白

液化二氧化碳

p=20,黑色单环

7

nh3

淡黄

液化氨

8

cl2

深绿

液化氯

9

甲烷

ch4

甲烷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10

天然气

天然气

11

乙烷

ch3ch3

液化乙烷

p=15,淡黄色单环

p=20,淡黄色双环

12

丙烷

ch3ch2ch3

液化丙烷

13

丁烷

ch3ch2ch2ch3

液化丁烷

14

异丁烷

(ch3)3ch

液化异丁烷

15

液化石油气

工业用

液化石油气

民用

银灰

液化石油气

大红

16

乙烯

ch2=ch2

液化乙烯

淡黄

p=15,白色单环

p=20,白色双环

17

ar

银灰

深绿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18

he

银灰

深绿

19

ne

银灰

深绿

20

kr

银灰

深绿

21

*e

银灰

液氙

深绿

22

一氧化二氮

n2o

银灰

液化笑气

p=15,深绿色单环

23

硫化氢

h2s

银灰

液化硫化氢

大红

1 色环栏内的p是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2 序号39,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上的字样应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为“(lpg)”。

2.4 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2.4.1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2.4.2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2.4.2.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4.2.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2.4.2.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

2.4.2.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2.4.2.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2.4.2.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2.4.3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2.4.3.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4.3.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2.4.3.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2.4.4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2.4.4.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4.4.2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2.4.5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

2.4.6 气瓶的管理

2.4.6.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4.6.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储存要求

3.1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3.1.1 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3.1.2 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3.2 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3.2.1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3.2.2 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

3.2.3 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3.2.4 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3.3 标记明显,间距合理

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3.4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库内及附近应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4.安全使用

4.1 防倾倒措施可靠

4.1.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

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1.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4.1.3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2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

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4.3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附件1:

欧琳集团常用气瓶检验周期

序号

气瓶名称

检验周期

使用年限

1

乙炔气瓶

2年

钢制无缝气瓶30年,超过30年报废;

钢制焊接气瓶20年,超过20年报废;

液化石油气瓶15年,超过15年报废。

2

氨气瓶

2年

3

氢气瓶

3年

4

氧气瓶

3年

5

氮气瓶

3年

6

空气气瓶

3年

7

二氧化碳气瓶

3年

8

甲烷气瓶

3年

9

天然气气瓶

3年

10

乙烷气瓶

3年

11

丙烷气瓶

3年

12

丁烷气瓶

3年

13

氩气气瓶

5年

附件2:

欧琳仓库管理员接收气瓶须确认事项

序号

确认项目

检查基准

确认

备注

1

检验周期

1.1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1.2气瓶没有超过报废期限

2

气瓶外观

2.1气瓶无缺陷、凹陷等机械损伤

2.2气瓶无严重腐蚀(锈斑最大直径<1.5cm;锈斑深度<1.5mm)

3

漆色及标志

3.1气瓶表面漆色、字样清晰

3.2瓶体上贴有警示标签

4

附件齐全

完好

4.1瓶阀完好,无变形、缺损等

4.2 安全阀完好,无变形、缺损

4.3易熔合金赛完好

4.4瓶帽匹配,拧结牢固

4.5防震圈佩戴牢固、无缺损

4.6瓶口其他附件外观无损伤

附件3:

其他气瓶小知识

溶解乙炔气瓶 为什么不能卧放:

溶解乙炔气瓶储存气体的方式是:在气瓶中整体填料(多孔物质),丙酮作为溶液被填料吸收,当乙炔被压缩进气瓶时,乙炔作为溶剂被丙酮吸收,当瓶阀打开时,由于压力下降,被丙酮溶解的乙炔从丙酮中逸出,作为可燃气体使用,因此要求乙炔气瓶站立使用,防止丙酮被乙炔气大量带出,这也是乙炔气瓶被称为溶解乙炔气瓶的原因。

第6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五章 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改造,增加投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技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防护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控制与监测设施,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领导和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基本知识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对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应知应会培训;企业应有计划地选派骨干到大专院校代培学习,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又懂技术的管理队伍。

第七章 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监督制度,设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企业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改计划的实施、技措费用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对尘毒作业危害的防护;

(五)督促企业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检查企业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检查企业对培训教育计划的落实;

(八)发现险情时,作出相应的防护处理;遇有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查处伤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强防范等;

(九)监督企业有计划地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它假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须经部、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安全监督员证”、“工业卫生监督员证”。

第八章 事故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和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查处各类事故,应坚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均要建立健全伤亡事故纪录、查处事故报告档案、职工伤亡月报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先进集体、个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取得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晋级。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下降幅度较大;

(四)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

(六)关心、支持、帮助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有事故隐患而未及时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隐瞒特大事故不报的;

(五)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假公济私、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先进评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个人表彰、奖励和晋升。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工业动火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

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

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

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

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三)三级动火

⒈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⒉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三章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

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

(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门

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

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调配;

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

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

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门

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

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

3.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九条  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8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9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 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 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

1、一级动火。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

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 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

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 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

(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

(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 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

1、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动火或用火,必须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或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会同安全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2、外部施工单位进站施工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进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内容为:

(1)生产单位概况介绍;

(2)工程技术交底;

(3)与施工相关生产装置介绍及安全注意事项;

(4)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施工手续及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6)安全用电及防火防爆知识;

(7)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程序;

(8)急救常识。

3、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审批后,方可进人生产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与主管部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领取《出人证》后,方可进入生产部位施工。

第十二条 其它要求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格工业动火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

2、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的,一经查出,按事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业动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外部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不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区域。

附:有关说明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工业动火的唯一有效凭证。分为四级,即:一级动火报告、二级动火报告、三级动火报告、四级动火报告。

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一级动火报告事业部安全部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二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安全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存档;三、四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主管部门部门存档。

3、动火补充措施是指《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标明的动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应添加的安全措施。

4、节假日工业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仍使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级动火对待。

第10篇 工业安全管理准则

□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序。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七十一)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11篇 工业锅炉房安全节能管理措施

摘要:本人多年从事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本文从工业锅炉房的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运行管理和环保管理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如何搞好工业锅炉房的综合节能管理工作。为锅炉房管理人员和锅炉技术人员提供了参考意见。

关键词:工业锅炉房 人员管理 安全管理 经济运行 环保卫生

1 背景

能源,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但由于对不可再生的传统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全球普遍面临的能源危机逐步升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确立了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强调“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把节能放在首位”,号召国民在能源消耗利用上实行节能减排,并制定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到“十一五”末,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工业锅炉既是高耗能特种设备,又是主要环境污染源之一,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

2 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锅炉房作为动力源泉之一,已经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工业锅炉燃烧设备、配套辅机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影响,控制仪表水平低,锅炉房管理水平和司炉工技术素质偏低以及配套使用的设备、阀门、仪表等质量问题,造成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仅为60%一70%,运行效率与设计鉴定效率相差10%一15%,这就造成白白多燃烧了15%一20%的燃煤。仅此一项,预计每年浪费燃煤为5000—7000万吨,排放烟尘800~1 000万吨,不仅严重浪费能源,而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因此,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锅炉房的综合管理。在工业锅炉企业的综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不懂节能技术、不相信节能技术、不会管理、不愿意花钱改造的“四不”现象,节能监督和管理缺位严重。工业锅炉房综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综合了锅炉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运行管理、环保管理等各项管理内容,从而实现锅炉综合的、动态的、全过程的管理。

3 锅炉房人员管理

锅炉房人员管理主要是指司炉人员的结构配备、考核、培训等。在人员配备上,应中、青年相结合;技校、中专或高中、大专相结合;工人与技术人员、正式工和临时工适当调配,没有司炉证的临时工仅限于上煤除渣。作业人员缺乏节能意识和相关操作技术,随意操作,不合理地调节鼓引分机、炉排转速、风门。从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锅炉爆炸事故中可以看出,一般的初中毕业生不再适宜任司炉工。各单位不能只用不管,除应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外,还应对他们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考试,定期安排他们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4 锅炉房安全管理

锅炉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是确保锅炉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和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温报警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等灵敏可靠,保证安全阀、压力表的定期校验,保证水位显示装置的可靠投入。如果这些装置都能正常投用,那么锅炉超压、缺水、爆炸等事故就可避免。另外,人炉煤必须注意清除其中的雷管、易爆物以及铁件;无论何种锅炉,运行中一旦确认锅炉严重缺水后,则严禁向锅炉进水,以防锅炉发生爆炸事故。对于锅炉辅机主要确保转机润滑油油质合格,油位正常并防止冷却水中断,做到经常检查,及时添加润滑油,确保冷却水畅通;对于转机的皮带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为了防止锅炉房供热管道系统因水冲击而爆管,必须注意管道疏水并掌握处理水冲击的基本方法。设备安全搞好了,人身安全就有了基本保障,但再好设备还必须靠人去操纵、维护,决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人而不是设备本身。所以锅炉人员必须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 经济运行管理

锅炉经济运行管理就是以锅炉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安全可靠性为前提,应用先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锅炉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态,节约能源、减少浪费,使锅炉的各项热损失为最小而热效率为最高,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具体包括燃料管理、燃烧管理和节能管理三个方面。把好购进燃料的质量关,特别是原煤的质量关。在价格一定情况下,第一是发热量要尽可能高,对原煤其低位发热量不得少于16747kj/kg;第二是含灰量和含硫量必须满足:a ≤28%,s≤1%;另外,原煤粒度、水分均应达到一定的要求,以利经济燃烧并实现环保的要求,因此,锅炉房应当做好煤质分析或外送检测工作;另外必须建立专用储煤场和用煤定额核算管理制度。对燃料管理的几个环节,计划、采购、结算、储存、运行,做到事前燃料技术标准明确,费用有预算,事中风险控制,进程动态监控,事后经济活动分析。

燃烧管理就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使锅炉热效率为最高而各项热损失σq;为最小。

锅炉热效率公式为:*l=100-q2+q3+q4+q5+q6)%

式中:q 一为排烟热损失;q,一气体不完全燃烧损失;q4一为完全燃烧热损失;q 一为散热损失;q一为灰渣物理热损失。

从热效率公式中清楚地表明,提高热效率的途径在于减少各项热损失。节能管理主要是要抓好锅炉及热力管道系统汽、水的跑、冒、滴、漏处理和保温以及清除锅炉受热面外部的烟垢和内部的水垢,保持锅炉受热面内外清洁,实现锅炉的高效换热。

为鼓励和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对节能的积极性,大力开展计划用能、节约用能,以节能求增产、以节能增效益。为此,企业通过节能激励机制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对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 环保管理

环保管理主要是对锅炉、除尘器的管理,其次是锅炉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其中与煤质、燃烧紧密相关。用户应购买含挥发份高而灰分、硫分少且黏性较强的煤,这种煤产生的烟尘和so少。如果煤中含灰分多,则煤易细化,细少的碳粒就容易被气流吹起而形成大量烟尘。司炉人员在锅炉使用过程中,应在干燥的煤中掺入5%~10% 的水,可以增加煤的粘性,减少炉膛未完全燃烧损失。还应调整好煤层厚度。对于链条炉排锅炉,一般控制煤层厚度为100~150mltl;往复炉排煤层厚度为70~120mm;固定炉排锅炉煤层厚度为100~200mm。如果煤层厚度过高,会妨碍通风,易造成不完全燃烧损失。另外,司炉人员在观察火候时,最好是通过观察孔,尽量减少打开炉门的次数,这样可避免冷风进入炉膛。因为每打开一次炉门,炉膛内的温度都会下降,从而加剧了炉膛中的不完全燃烧,使烟气中出现大量未完全燃烧的煤尘,造成黑烟滚滚。此外还应采取有效方法治理锅炉漏风、漏灰,提高锅炉密封性。加强环保管理最重要的是对除尘器的管理。对湿式水膜除尘装置,主要是经常检查其简体内壁,如有缺角、凹陷和喷嘴堵塞等应尽快修复,从而确保运行中简体壁水膜形成而除尘效率高。对于干式除尘装置,司炉人员必须坚持做到定期定时清除除尘器内的积灰,这些积灰不及时清除,就会影响除尘器的效率。积灰清除完毕,应将灰闸板插牢,关闭严密。若出现除尘器外壳穿孔,应及时通知维修修补,内部装置损坏,应及时更新,不要带病运行。实践表明,除尘器一旦漏风,其除尘效率会由原来的90%下降到50%,如果漏风量达15%时,除尘器效率几乎为零。此外,锅炉房环境卫生也必须常抓不懈。一要炉膛不出现正压;二要及时堵塞、处理漏灰;三要经常打扫、冲洗和抹擦。锅炉房卫生不好,就会直接损害锅炉房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会影响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修。

另外,要做好水处理系统的污水综合利用。

7 结束语

综上所述,锅炉房的综合管理除了人员管理,还有安全管理、燃烧管理和环保管理等。锅炉房的科学管理,首先必须抓住人的管理,必须强调在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以提高锅炉热效率为中心,提高锅炉经济运行效率为目的,有效控制和降低运行费用,达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工业锅炉房的综合管理。

参考文献:

[1]工业锅炉节能水处理工艺及其运行模式探讨(《清洗世界10/1,24(10)》

[2]我国工业锅炉节能潜力分析与建议(《工业锅炉industrial boiler》2005年第01期,王善武).

[3]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江西能源jiang*i energy》(2005年第03期,赵新强).

[4]对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探索(《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12期,石斌).

[5]试论工业锅炉的排污与节能(《资源节约与环保》2007年第02期,王启恒).

[6]终端用能产品的节能潜力——以能效标准提高我国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梁秀英,李爱仙).

[7]18个城市工业锅炉控制污染措施评价(上)(《节能与环保》(2004(9)俞珠峰,周然,吕欣)).

[8]工业锅炉煤洁净工程(《动力工程》(2004(3)杨泽亮]杨承]陈振林))

[9]浅谈工业锅炉节能措施(《2006全国能源与热工学术年会全国能源与热工学术年会论文集》,商红彬,吴增福,田祥祥)

第12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hse工业安全管理岗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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