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焊工管理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法律和法令,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严格遵守电、气焊安全工作规程和纪律,动火须按火票,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3、对所属生产设备、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及一切工具等经常进行检查,使其保持良好运行或状态。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工作中各种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自觉按照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做到安全、卫生、文明施工。
6、发生事故时须及时报告,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抢险,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2篇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jgj 46-88规范,减少因工触电伤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生活区及外埠工程)从事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和我公司安全部门年审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北京城建新创公司特种作业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及外埠工程)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四条 持有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或未进行复审的《操作证》,到期自行废止;《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换,到期自行作废。
第五条 外省、市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来我公司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须持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续,经安全年审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和《上岗证》;在有效期内自行进行复审,否则自行废止。
第六条 在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岗位上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不得独立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七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年审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输出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输出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前,也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和考核,严禁使用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对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临时证》和《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和独立操作。
第八条 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单位输出的电工、电(气)焊工人员),除持有《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学习证》外,同时还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上岗证》,二证合用方可有效,否则按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权利;其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操作,并随身携带二证,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返聘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使用我单位的正式职工,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劳人、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输出的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输出单位应保证向使用单位输出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及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3篇 电焊工安全作业管理注意事项
焊接操作属特殊工种,危险性较大,特别容易发生爆炸、火灾、触电和中毒等事故。为了消除电焊的不安全因素和避免各种事故发生,除了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重视安全管理措施,其中焊接场地的组织工作也不可忽视。
1、岗位安全职责
1.1负责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紧固,确保完好状态,并作好日常记录。
1.2 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熟悉点焊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
3.2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3仔细检查各机件、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4、安全操作规程
4.1工作前必须清除油渍和污物,以免降低电极的使用期限,影响焊接质量。
4.2焊机通电后,应检查电气设备、操作机构、冷却系统、气路系统及机体外壳有无漏电。
4.3焊机起动前,首先接通控制线路的转换开关和焊接电流的小开关,安插好级数调节开关的闸刀位置,接通水源、气源、控制箱上各调节按钮,最后接通电源、即可进行工作。
4.4电极触头应保持光洁,必要时可用细锉刀或砂布修光。
4.5焊机的轴承铰链和气缸的活塞、衬环等应定期润滑。
4.6焊机工作时,气路系统,水冷却系统应畅通。气体必须保持干燥,不应含有水分。排水温度不应超过40℃,排水流量可根据季节调节。
4.7焊机在气温0℃以下停止工作时,必须用压缩空气吹除冷却系统的存水,以防管路冻裂或堵塞。
4.8上电极的工作行程通过调节气缸体下面的两个螺母来实现,调节完毕,必须拧紧。
4.9电极压力可以根据焊接规范的要求,通过旋转减压阀手柄来调节。
4.10避免引燃管和硒整流器毁坏,严禁在引燃电路中加大熔断器。
4.11当负载过分小而使引燃管内电弧不能发生时,严禁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因为此时引燃电路不能被电弧分路,而使引燃电路在闭合期间有较大电流通过容易损坏引燃管及硒整流器。
4.12控制箱的电路装置较复杂,使用时应注意保护电路设施不受触碰而损坏。冬季气温低时,闸流管、引燃管不易引燃。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5℃。
4.13焊机停止工作后,必须清除杂物和焊渣溅沫。
4.14焊机停止工作,应先切断电源、气源,最后关闭水源。
5、其他注意事项
5.1必须保持在干燥而且少尘的环境工作,切忌有腐蚀气体侵蚀。
5.2气源三连体油雾的润滑油面太低时,关掉空气供应,放尽内部气体。
5.3分水滤气器内的水面如超出最低面时,必须放出分水滤气器内所有的水。
5.4焊机长期停用,必须在不涂漆的活动部位涂上防锈油脂,以免零件生锈。
5.5控制箱如长期停用,为预防潮气浸入,每月应通电加热30分钟,如更换闸流管亦应预热30分钟。正常工作控制箱的预热不少于5分钟,否则容易产生逆弧或失控.
第4篇 气焊工操作安全管理
1、 工作前必须检查好回火防止器及一切工具是否良好。
2、 乙炔瓶、氧气瓶、胶管接头、阀门的紧固件应坚固牢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以及胶管工具上禁止沾油。
3、 每一个乙炔软管必须有一个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回火防止器,应经常清理水份,并将其放置于干燥温暖的地方。
4、 冬季施工时,当氧气瓶、乙炔瓶、回火防止器、胶皮管等物件冻结时,不准用明火烤,应用热水或蒸气加热解冻,不准用手摇动。
5、 氧气管(工作压力为15kg/cm2 )和乙炔管工作压力为5-10kg/cm2 )不准相互代用。焊、割炬装接胶管不准互换使用,氧气管用红色软管,乙炔管用绿或黑色软管。使用新软管时,应先排除气管内杂质、灰尘,使管内气体畅通。
6、 氧气管、乙炔管如有漏气、老化、鼓包和变质时,不准使用,管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异物。
7、 开启氧气或乙炔瓶阀门时,禁止用铁器敲击,应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防止产生火花。严禁面对减压器站立。
8、 点火前,急速开启焊、割炬阀门,用氧气吹风,检查喷嘴出口。无风时不准使用,试风时切忌对准脸部。
9、 点火时,应先把氧气阀稍稍打开,然后打开乙炔阀,停止使用时,先关乙炔阀,然后关氧气阀,以防止火焰倒吸。焊接中,当焊枪发生爆声或手感到震动时,应立即关好乙炔阀,使之冷却后进行修理。点燃后的焊枪不准随意扔放,必要时将火熄灭。
10、点燃后的焊炬不能离开手,应先关乙炔阀,使火焰熄灭后才准放下焊炬,不准放在地上,严禁用烟头点火。
11、 进入容器内焊接时,点火和熄火均应在容器外进行。
12、 在焊、割储存过油类的容器时,应将容器上的孔盖完全打开,先将容器内壁用碱水清洗干净,后再用压缩空气吹干,充分作好安全防护工作。
13、 氧气瓶压力指针应灵敏正常,瓶中氧气不许用尽,必须至少预留0.1-0.2mpa的余压,之后拧紧阀门,阀门处严禁沾染油脂,其外壳应有“空瓶”字样标记。
14、 焊、割作业时,不准将橡胶软管搭在操作人员后背上作业。
15、 严禁用焊、割炬的火焰作照明。
16、 氧气、乙炔软管需横跨道路和轨道时,应在轨道下面穿过或其上方吊挂,以免被车轮辗压破坏。
17、 焊、割嘴外套应密封性好,如发生过热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浸水冷却。
18、 当发生回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阀,然后再关闭乙炔阀,乙炔管着火时,可采用弯折软管的办法,将火熄灭。如回火仍不熄灭且情况紧急时,可拔掉乙炔软管,再关闭一级氧气阀和乙炔阀门,并采取灭火措施。稍等后再打开氧气调节阀,吹出焊、割炬内的残留余焰和碳质微粒,才能再作焊、割作业。
19、 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严禁工件下站人或工作,以防物体下落砸伤。
20、 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关紧乙炔阀和氧气阀。
第5篇 值班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jgj46-88规范,减少因工触电伤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生活区及外埠工程)从事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和我公司安全部门年审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北京城建新创公司特种作业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及外埠工程)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四条持有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或未进行复审的《操作证》,到期自行废止;《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换,到期自行作废。
第五条外省、市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来我公司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须持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续,经安全年审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和《上岗证》;在有效期内自行进行复审,否则自行废止。
第六条在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岗位上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不得独立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七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年审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输出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输出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前,也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和考核,严禁使用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对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临时证》和《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和独立操作。
第八条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单位输出的电工、电(气)焊工人员),除持有《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学习证》外,同时还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上岗证》,二证合用方可有效,否则按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权利;其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操作,并随身携带二证,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单位返聘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使用我单位的正式职工,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劳人、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输出的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输出单位应保证向使用单位输出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及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6篇 电气焊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负责井上下机电设备的制造、维修、安装和加工制造切、割、焊工作。
2、熟悉电、气焊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技术要求。
3、严格遵守电焊、气焊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和工具,保证完成任务。
4、严守工作岗位,做到不早退、不迟到,工作时间不闲谈聊天、不看书看报、不干私活、不违章作业。
5、工作完毕,切断电源并负责搞好环境卫生和班后回收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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