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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6 热度:18

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1篇 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 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经营与安全的“五同时”原则。

(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经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 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

(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和事故时,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 参加安全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经营会议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2篇 经营管理部的安全职责

(一)对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向无资质或资质不全供应商采购。杜绝一切伪劣产品流入公司,对所采购设备、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验收把关。按照要求对生产设施、设备,备品备件的齐全、可靠负责。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整改所急需的物资。采购的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应急物资必须符合规格标准,保证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应急物资的质量和作用,并向技术安全部提供相应的合格证。

(三)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强酸、强碱等)的采购、运输,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向使用部门提供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各种原燃材料的采购、运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四)加强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合同、单据、现金安全,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在签订采购、销售或承包合同的同时,与相关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对相关方安全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加强对物资、设备、产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和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七)把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落实到主管的各级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部门内各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定期不定期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培训等活动, 认真做好对各种隐患的整改与“三违”现象的纠正、查处工作,保证部门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安全警示牌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和正确使用。

(九)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未遂事故和轻微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参与本部门发生的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督促落实预防措施。

第3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

第4篇 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2、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4、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7、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8、主持或参加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5篇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施工计划调整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平衡配套。

(二)确定年度施工计划费用时,应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作为重要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奖惩规定,经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后签约。

(四)组织大型施工机械购置及改造审查时,应听取企业安全监督、施工、技术等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参加有关施工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6篇 多种经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分管范围及所开展活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负责。

2、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作项目论证立项过程中,坚持职业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加强楼堂馆所等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尘、毒危害的宣传与治理。

5、负责相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第7篇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是煤矿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人员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六工动态考核、为我矿安全生产提供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工资、保险安全等政策法规,。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2条 配合组织人事科搞好人事管理工作,制订下井人员劳动定员标准。

第3条 负责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做好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搞好劳务输出入、管理工作,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

第4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搞好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工作。

第5条 负责搞好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和管理工作。

第6条 负责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调查,并组织鉴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7条 负责员工的调配管理,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8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资核算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9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制订,并监督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不好不能做好三项制度改革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方针政策,制定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人力资源开发不到位,不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不到位,出现上访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力,出现档案的更改和泄密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公司工资核算员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不力,使矿安全生产受到影响,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人员调配不均衡,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能按规定及时组织职业病组织鉴定、建档管理,造成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劳动纪律制订、检查和执行,在劳动纪律制订和检查执行时出现不良现象的,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8篇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一、 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二、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要求。

三、 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采取国家推荐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及安排符合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理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oshms)。

7、 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础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4、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存储条件。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别、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求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时为36学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为48学时。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学习为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学习为16学时。 (具体课时安排见附表)

第9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    站务管理

第三条 参营必备条件

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

第四条 车辆调度

(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30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30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三)、增开新班次或长时间报停班次,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方能进站应班和报停班次,未经同意和允许不得擅自新增和长期报停班次,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营单位、业户车辆的班次、时间、脱班、停班、顶班、压班(延班)一律由车站统一安排和考核;空缺班次的安班、顶班,由调度提出意见,站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应班车辆发生晚点、脱班、压班、顶班,责任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晚点:班车在应班时间15分钟前未到站的视为晚点,晚点一次处罚一百元。

2、脱班:班车在应班时间以前未到位的视为脱班,脱班按班车全程满员金额计算。

3、压班:应班车站超过发车时间,如因车站手续原因,应关闭车门,驶离车库,不得影响下一次班车。无正当理由视为压班,压班按每五分钟五十元处理。

4、顶班:班车发生脱班,车站有权视情况组织车辆顶班。顶班车辆到达对方站后,应到站报班,车站安排应班(不报班的,不计算返程营收)。顶班车营收按去程满载营收100%,返程按满载营收的80%计算。

(六)、停班:停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次班自动终止,不再恢复。班车因故无法应班,应申请停止应班。

1、临时停班: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车方必须提前3小时通知车站报停,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报停的班次不允许自行找车顶班。

2、加班车和末班车报停必须提前五小时通知车站,春运及法定假日和大型集会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报停,此期间强行停班按脱班加倍处理,一次处罚三百元。

3、定线路始发班次月报停班不得超过5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班次处理。

(七)、包车及加班车:参营单位及业主的应班车辆,不允许在本站私自组织包车和加班车。包车、加班车必须由车站统一安排、统一售票或办理包车等手续,所产生的营收按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

第五条 上下旅客及行李

(一)、所有车辆(包括进站配载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及行李,服从管理。

第10篇 经营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施工计划管理

1、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2、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装置的额定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转,在施工生产安排上还要确保设备的中修、大修计划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3、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在制订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内容。

5、各级生产调度会议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6、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安排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的施工;

7、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

8、基建(包括临建)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机械、材料管理

1、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起重、锅炉、焊接、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3、凡新投入施工生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4、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5、负责制订和修订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6、负责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7、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储存和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8、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出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

三、经营管理

1、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前充分考虑与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保证安全设施费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要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费用进行重新审定,合理追加或削减安全设施费用;

2、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要对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第11篇 多种经营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2、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4、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7、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8、主持或参加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12篇 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车队必须将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工作重点加以管理,其安全管理方式按分队建制进行,其分队负责人必须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安全意识强的人员,并主要负责对异地经营车辆的安全管理。

二、严把异地经营车辆技术状况关。通过异地运管部门与当地有资质的修理厂达成协议,签订委托书委托修理厂按期强制异地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和协管工作,以提高车况,保证行车安全。

三、搞好异地经营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安全学习,安全、经营部门每月必须至少一次前往异地实地了解车辆安全情况,做到见车见人,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各项安全法规、规定,根据不同季度和安全工作 的需要,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谈话和嘱托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监控,安全、经营部门必须按时前往异地深入了解异地车辆道路运行安全情况,尤其是危险路段车辆运行安全,安全部门必须掌握各路段行车安全特点,有针对性地告诫异地车辆驾驶员,做好汛期防洪、山体滑坡、塌方、漫水路桥以及冬季雾天、雨天的行车安全,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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