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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2 热度:46

工程管理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工程管理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管理制度;

2坚持“管施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在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报经上级审查批准后认真贯彻实施;

4掌握重难点工程进度,组织有关部门解决重难点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难题;

5根据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技术细则,并根据生产发展、技术进步随时加以补充;

6检查施工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使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

85.工程管理处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2篇 企业管理部工程预决算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依执行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参与施工方案的制订,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公司利益出发严格把关、尽职尽责。

四、负责编制和审核工程预决算,对违反规定和手续不全的签证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五、负责预决算资料的定期归档,按照年度和月度计划进行严格控制,定期将台帐反映的资金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六、及时掌握市场材料和价格行情,认真把好三大材用料审核关。

第3篇 建筑工程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附件2。

第四条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第五条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 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应当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

在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施工单位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九条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其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建立管理台帐,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每天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参加总包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4篇 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1

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十一)

一、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如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政府部门下令停工整顿,停工期间主体施工单位须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不予工期顺延。

二、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三、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甲方或监理方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及《广州市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见附件二)中的规定发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整改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场地布置,擅自在施工场地内搭设临建的,除限期整改外,施工单位还须承担 $3000元/处的违约金。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临建,未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令拆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第5篇 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 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第三条 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 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

第五条 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六条 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都要会同安全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无保证安全措施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第八条 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

第十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6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7篇 吹填软土地基处理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吹填工程软土地基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软基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部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软土地基:系指由淤泥、淤泥质土、松软冲填土与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软弱土层构成的地基。软土地基处理从其原理上分一般分为七类:置换法,排水固结法,灌入固物法,加筋法,冷、热处理法,托换,纠偏。

1.3本规定适用于排水固结法软土地基处理施工现场。

2、软土地基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2.1在软基处理施工作业前,项目总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结合现场特点、工艺流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措施。

2.2开工前,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布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 落实到人。

2.3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和工程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保证在施工区域和危险部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

2.4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 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5施工机械、船舶、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状态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6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 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2.7施工现场起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施工现场的起重运输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执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8对施工现场所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作业环境,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的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9有条件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封闭, 道路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2.10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的作业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2.11按照施工总图布置方案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资材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占用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急通道应保持通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有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和消防应急预案,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

2.12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软土地基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3.1当前国内吹填工程软基处理常用方法是真空预压法,真空预压法进行软基处理施工工序一般分为6步:

(1)浅层处理;

(2)铺土工格栅、土工布和膜,浅层抽真空;

(3)砂垫层压载;

(4)深层插板(桩机打板);

(5)铺膜深层抽真空;

(6)砂垫层压载。

3.2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为:

(1)人员陷落溺水;

(2)吹填砂垫层作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3)桩机施工及吊装中的机械设备伤害事故;

(4)临时用电设施导致的触电事故等。

3.3打设排水板安全管理规定

(1)进场或更换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项目部登记造册,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准上岗作业。

(2)每天作业前,必须对桩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电线、电路是否裸露,有无脱焊,螺丝松动,检查卷扬机等各种传动、挚动、吊索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经试车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作业,检查记录必须留存。

(3)所有机械人体可接触到的转动、传动部分、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安装防护罩,以防止人体误接触后发生事故。

(4)所有临时配电箱应配置雨天防水设施,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5)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遇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如在浅层处理软基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6)禁止作业人员在起吊的桩管或桩锤下穿行、站立。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的地方。

(7)打桩机架应与作业区域内的高、低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8)安置打桩机架的施工场地和轨道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导轨连接良好并无明显弯曲,导轨下方枕木满铺,必要时枕木下方要垫铺钢板,降低局部压强,保证承载力。

(9)若发现打板机在工作时出现异常晃动,或摇摆幅度大,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机械故障。

(10)非作业人员禁止在作业范围内逗留。

(11)打桩作业结束,应将桩管插入土壤内,不准将桩管悬吊在桩架上。

(12)遇强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打桩作业,必要时放倒机架。强风等恶劣天气过后,有专人检查机架损坏情况及时修理。

(13)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要时刻注意周围安全,保持警惕性。

(14)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15)专人收听天气预报,提前做好施工现场打板架的抗风工作。

3.4打板架吊装、安装施工时的安全管理规定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禁止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2)吊装作业前,应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07的标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吊装作业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信号明确,本标准规定要按gb5082-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要求进行指挥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若打板架组装作业附近有高压电缆线,打板架在组装完成后,打板架必须立即移出,保证距高压电缆线30米的距离,确保高压电缆线不被打板架砸到。

(10)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

(11)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对吊装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2)特别注意,现场吊装打板架时,应注意高压电缆,施工时,必须停电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相互关照,确保电缆不被损坏,吊起时人退到安全距离,确保安全。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的范围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项目部与协作单位应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及使用责任,项目部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协作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用电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无安全认证等不合格产品。

(4)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作业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5)项目部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系统和用电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项目部应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a.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b.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c.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d.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e.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f.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g.定期检(复)查表。

h.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7)固定式发电机应安装在室内,底部必须牢固,移动式发电机在发电机运转前应把下脚垫实平稳,并搭设防雨棚。

(8)机体附近设置砂箱或干式灭火器等防火设备,发生火警发电机应先停止运转后再灭。

(9)发电机到配电盘或通到一切用电设备处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应牢固,用支柱将导线架于空中,不要拖在地上。

(10)启动前,应先检查各部状况,运转时禁止在线路上工作和用手接触高压线或进行清扫工作。

(11)检修后的发电机,在开始运转前,必须检查转子和定子之间有无工具或其它物件遗留在内。

(12)使用长期停用的发电机,应检查线圈的绝缘程度,绝缘电阻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否则必须烘干后方可使用。

(13)运转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发电机,应注意发电机各部位的声响,留心观察仪表,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检查,修复后方可继续工作。

(14)运转时如要检查整流子和滑环时,应穿戴绝缘手套、胶鞋,在靠近激磁机和转子,滑环的地板上加铺胶皮垫,方可进行。

(15)发电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16)配电盘应保持清洁,仪表要定期进行校验。

(17)运转时发电机的温度不得超过原厂家规定的值数,如温度过高,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工作。

(18)发电机所用的内然机应按内燃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3.6浅层处理、铺土工格栅、土工布和膜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牌,

(2)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允许其进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收工后认真清点核对人数。发现人数不足时立即报告项目部。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证作业单元内同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

(6)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全程负责,发现有陷落或溺水事故发生,立即组织救援,必要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4、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5、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牵引供电工程等级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 按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性质分类

1、 既有电气化线路区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及施工配合;

2、 局管辖牵引供电大修及更新改造施工;

3、 牵引供电设备维修施工作业;

4、 路内外其它相关专业施工配合及其结合部施工。

二、 接触网工程施工等级分类

1、 第一类施工:

大型施工:指在整区间、整站场内的作业,站场跨入区间或区间跨进站场的作业,一张工作票上涉及三个及以上作业小组的较大规模施工。

(1)整锚段更换接触线;

(2)整锚段更换承力索;

(3)在1000m及其以上的隧道内施工;

(4)在500m及其以上的桥上施工。

2、 第二类施工

重要施工:指在枢纽、咽喉地带、交分道岔区、跨越站场股道、不同供电臂的接口处的施工。

(1)更换整组分相绝缘器;

(2)更换整组软横跨;

(3)更换上下行间或不同供电臂间的分段绝缘器。

3、 第三类施工

重点施工:指改变线路张力的作业,重点设备上的作业,在线路条件复杂地段、接触网设备较特殊区段的施工。

(1)更换桥钢柱;

(2)更换中间柱、锚段关节支柱、道岔柱;

(3)更换部分接触线或承力索;

(4)更换补偿装置;

(5)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上的绝缘子。

4、第四类施工

复杂施工:

(1)更换腕臂装配、定位;

(2)更换隧道悬挂、定位;

(3)更换整组电联接;

(4)基坑开挖、回填、培土、基础帽制作。

5、第五类施工

一般施工:

(1)测量接触网参数,支柱划线,填写参数牌;

(2)接触网粗调、细调、限界门维护;

(3)更换部分定位、吊弦及线夹;

(4)工务及路内外其它专业施工配合及其结合部施工。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突出施工安全的管理

l、贯彻落实铁道部修订颁布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抓好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杜绝专业层检查指导不严,专业负责制不落实;杜绝作业层两纪不严;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杜绝重施工过程中的设备安全管理,忽视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行车安全管理。

2、成立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施工领导小组,针对具体施工,制定具体方案,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领导小组,审查会签大修(更新改造)施工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在大修(更新改造)施工中逐条督促落实。

3、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第一类施工的工作领导人必须是领工员(车间主任)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担任。施工作业工作票应写明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名单(包括段参加施工的干部),明确参加作业人员的分工、责任和义务,实施安全和质量的卡控措施,同时要让现场每一个人都清楚明了施工作业方案,工作领导人不能随意改变施工作业方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必须通知全体施工作业人员。

4、施工作业要必须召开施工前的责任分工会,落实岗位责任制,结束后要开好收工小结会。

5、现场干部在施工人员和机具没有撤离至安全地带时不能离开作业现场。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下达的工程计划,工程数量,根据设计文件做好以下工作:

l、成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领导小组,建立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参加施工人员名单,组织全员培训和技术交底。

2、对使用的民工要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聘用上岗。

3、按区间、站场、施工项目制定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对复杂和特殊的施工地段,要制定专项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4、在施工驻点设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办公室,将施工的组织机构、分工负责表、工程数量表、施工平面图、施工进度表、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作业纪律进行公示,使每一个参加施工的人员心中有数。

5、对轨道车、作业车、轨道吊车,张力工具、作业机具、作业工具、绝缘工具、辅助工具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6、对导线、绝缘器件、受力零部件、金具等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查。

7、按规定与有关配合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8、完成准备工作后将开工报告报分局机务分处,并同时报以下资料:施工前调查的技术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平面图,供电示意图。

9、 建立和保存好大修(更新改造)会议记录、培训记录、施工日志、原始记录。

10、开工报告经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分局下达的计划施工。

三、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1、段领导:对整个施工的人身、施工安全负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技术组织措施落实情况。

2、技术干部:督促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检查施工机具的准备、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施工环境是否合符合要求。

3、安监干部: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审核施工人员安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作票的内容及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细致、全面,并具有针对性;施工机具是否安全可靠;应急措施是否完善;施工场地安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防爆措施和设备是否完好等。

4、劳安监察:督促施工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施工中人身安全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5、 行安监察:督促车辆运行方案,安全、应急措施落实,确保行车安全。

6、 领工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检查施工安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7、 车间技术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工作(工艺标准、技术资料、记录、台帐修改等),现场施工质量把关,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解决;

8、 工长: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作业;负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复核工作内容;负责检查、监督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的实施。

9、 工区材料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材料管理,检查施工中材料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组织回收废旧材料。

10、 工区安全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每一道施工工序的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整改;检查现场的各种施工工具是否合格。

11、 作业人员:按照工作票的有关安全措施,认真办理安全手续,施工中注意自我保护。

12、 车辆负责人:接施工要求制定车辆运行方案、督促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保养。

四、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第一类施工:段领导、主管工程师、行安监察、劳安监察、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二类施工:牵引技术科主任(副主任)、主管工程师、行安监察、劳安监察、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三类施工: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工长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四类、五类施工:工长指定人员现场负责。

五、大修(更新改造)施工十不准的原则

1、没有段指定的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到岗到位不准开工。

2、没有具备条件的工作领导人不准开工。

3、没有制定完善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交底不清的不准开工。

4、没有认真审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工作票的岗位没有落实或分工不明确不准开工。

5.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机具、工具、材料,准备工作不到位,无施工预案不准开工。

6.没有进行施工人员全员培训不准开工。

7.没有进行民工培训合格,施工作业中没有专人负责监护民工安全不准开工。

8.没有保证行车安全的应急措施不准开工。

9.没有实施每一个作业小组都设有安全监护员的有关规定,监护不到位不准开工。

10.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开工。

第9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工程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遵守国家安全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

3、负责审查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案。

4、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项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6、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11篇 工程安全、工地现场管理

1. 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按《 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及招标单位安全文明现场管理程序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2. 乙方应在本项目执行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除通报认证单位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 乙方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4. 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5.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6. 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乙方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

8. 本工程外脚手架全部采用满堂脚手,不得采用提升架,且从二层(按销售样板工程条款执行)开始悬挑,具体按规范执行。

9. 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乙方应按停工时间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

10. 施工期间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乙方应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11. 甲方或监理有权对乙方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乙方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

12. 施工期间未受安全方面的任何处罚,待乙方人、机、物退场后甲方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13. 必须由乙方组织,每月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

14. 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15. 施工中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甲方将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16.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竞赛,甲方将根据结果给予奖罚。

17. 工地内在甲方指定位置设专门吸烟室。除在该室内,在工地其它地方发现吸烟者一次一次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同一人被连续发现三次者赶出工地,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12篇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1、塔吊

(1)基础

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拆装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拆装人员在进人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护。

(3)塔身升降

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会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于)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口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塔与附着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自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与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 应符合出厂规定;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塔机使用过程的注意事项: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供电电缆无破损。

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挡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交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

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口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口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2、施工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地基应烧制混凝上基础,其承载能力应大于150kpa。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并应有排水设施。

应保证升降机的整体稳定性;升降机导轨架的纵向中心线至建筑物外墙面的距离宜选用较小的安装尺寸。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升降机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 5/10000。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升降机的专用开关箱应设在底架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馈电容量应满足升降机直接启动的要求,箱内必须设短路、过载、相序、断相及零位保护等装置。

升降机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人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间时,应在全行程范围井壁四周搭设封闭屏障。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升降机,应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的楼层编号标志灯。

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需要拆检调整时或每用满1年后,均应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调整、检修或鉴定。

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 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防坠安全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各部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齿条与齿轮、导向轮与导轨均接合正常;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无异常磨损;运行范围内无障碍。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电缆、接地线完整无损,控制开关在零位、电源接通后,应检查并确认电压正常,应测试无漏电现象。应试验并确认各限位装置、梯笼、围护门等处的电器联锁装置良好可靠,电器仪表灵敏有效。启动后,应进行空载升降试验,测定各传动机构制动器的效能,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工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当发现制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梯箱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严禁超载运行。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应鸣声示意。在升降机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当升降机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梯笼降到底层,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升降机在大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等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升降机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升降机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当升降机在运行中由于断电或其它原因而中途停止时,可进行 手动下降,将电动机尾端制动电磁铁手动释放拉手缓缓向外拉出,使梯笼缓慢地向下滑行。梯笼下滑时,不得超过额定运行速度,手动下降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纵。作业后,应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3、搅拌机及砂浆机

(1)必须搭设防雨操作棚,机体架设牢固坚实平稳。

(2)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防护罩必须安全可靠有效。

(3)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

(4)必须有良好的单独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5)搅拌机操作杆必须装有保险装置,进料斗应有挂钩及铁链。

(6)搅拌机拉铲必须使用安全电阻。

(7)砂浆机筒防护棚齐全,出料应配备圆盘式手转盘。

4、木工圆锯

(1)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护罩和安全防护挡板及月牙罩。

(2)圆锯要设松口刀(分料器)

(3)操作必须使用单向电动开关。

(4)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5、手持电动机具

(1)必须单独安装漏电保护器。

(2)防护罩壳齐全有效。

(3)外壳必须有效接地或接零。

(4)橡皮电线不得破损。

6、电焊机

(1)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2)一、二次线(电源、龙头)接线处应有齐全的防护罩,二次线应使用线鼻子。

(3)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保护。

(4)配线不得乱搭乱拉,焊把绝缘良好。

7、潜水泵

(1)电源线不得破损。

(2)有良好的接零保护装置。

《工程管理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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