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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3 热度:85

危化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危化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及标准。

(二)采购人员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厂家或商家购买,并应确认起产品检验合格证是否有效,进口商品则要有中英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相关人员均执行“五双”规定,即

(四)运输、装卸人员应注意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在运输装卸中不混装违忌品种,不粗暴装卸,做到在运输装卸中不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与损坏,确保运输装卸安全。

(五)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认真的危化品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化品在保管的全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污染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熟悉危化品的物理化学性能,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七)负责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过期、不合格产品及废料的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合理、科学的无害处理。

(八)保卫、仓管人员必须恪守职责、认真做好危化品的防火、防盗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充分的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防止及处理安全事故。

(九)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应遵守国家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报、备案工作。

(十)企业安全技术部应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罐区,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并认真做好调查、控制、上报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使此项安全工作符合国家规定及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2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员经营职责

1.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研判管控工作。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开展调查处理。

5.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6.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3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培训试题

一、填空(每空 2分,共20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 ( )安全管理本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4()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 )。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 ()责令改正。

10.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统称( )。

二、单选(每题 3分,共24分)

1.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部门是 ()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c.公安机关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部门是()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卫生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e.邮政管理部门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a.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b.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c.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 d.不需要再取得许可证

4.谁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当地政府 c.公安机关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

a.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b.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c.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 d.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7.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接收

a.失主 b.公安机关 c.当地政府 d.危险化学品单位

8.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部门是( )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c.公安机关 d.卫生主管部门

三、多项选择(每题4分,共32分)

1.哪些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

a.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b.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c.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d.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可凭哪些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a.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b.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c.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d.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3.托运人可委托哪些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a.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 b.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c.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d.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

4.下列那些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a.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b.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c.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 d.危险运输化学企业

5.下列哪些情形应该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a.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b.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c.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d.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6.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 )

a.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 b.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c.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d.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 )

a.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b.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c.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有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

a.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 b.发现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c..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d.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判断(每题3分,共24分)

1.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3.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5.只有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可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6.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7.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但可以转让。()

8.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4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供应商的管理办法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 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 职责

4.1 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 安环科及生技科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

4.3 采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安全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 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 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办法

5.1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 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 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 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 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 选择供应商

5.2.1 供应科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 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 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 供应科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 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安全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 相关记录

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安全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5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长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调查处理。

6.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进出口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7.参与本地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演练。

8.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6篇 企业危化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及标准。

(二)采购人员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厂家或商家购买,并应确认起产品检验合格证是否有效,进口商品则要有中英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相关人员均执行'五双'规定。

(四)运输、装卸人员应注意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在运输装卸中不混装违忌品种,不粗暴装卸,做到在运输装卸中不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与损坏,确保运输装卸安全。

(五)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认真的危化品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熟悉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化品在保管的全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污染事故,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熟悉危化品的物理化学性能,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七)负责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过期、不合格产品及废料的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合理、科学的无害处理。

(八)保卫、仓管人员必须恪守职责、认真做好危化品的防火、防盗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充分的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防止及处理安全事故。

(九)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应遵守国家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报、备案工作。

(十)企业安全技术部应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罐区,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并认真做好调查、控制、上报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使此项安全工作符合国家规定及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7篇 危化品装卸车辆进厂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及告知,烟火及手机一律放在门卫处保管。同时查验车辆车牌号,与经营部提供车牌不符者不得进厂。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500元/次罚款。司机或押运员不许去与装卸车无关的厂内区域。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500元。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不准进厂。不准在厂内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为了防止跑冒、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司机或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操作员工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作业。

5、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台之间要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油品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6、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5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静电接地线等其他作业。油管(鹤管)和静电接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7、装卸作业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敲击管线及车辆,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装卸现场,装卸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9、发现跑冒时,有关装卸点和邻近位置上的一切装卸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装卸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卸车台上。溢泄出来的物料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启动器。在相关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卸车。发生跑冒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如果在装卸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区域。切断装卸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1、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管线及安全设施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2、装卸区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当班人员为该区域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负责人,如检查发现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有挪用、损坏、失效等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酌情给予处罚。

13、遇到打雷等恶劣天气,停止装卸作业,关好阀门。

14、所有进厂危化品装卸车辆司机及押运员必须认真学习此规定,并遵守执行。

第8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五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9篇 危化品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厂区内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职责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2、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不同的防护用品并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佩戴。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3、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禁止携带非防爆通讯工具,使用的装卸工具要有防爆功能。现场不得使用铁制工具进行敲打、碰撞。使用的电器设施必须防爆并保持完好。

4、夏季高温季节装卸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防晒措施或避开高温时段。

二、危化品装卸作业过程中对车辆的安全要求

1、车辆进入厂区要佩戴好防火帽,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安全规定以小于20km/h速度驶入装卸货区域。

2、车辆停靠货垛、平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车辆与平台要留有安全距离;车辆到达装卸货地点后,应及时进行装卸,需待装、待卸的车辆要与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严禁驾驶员离开车辆,装卸完毕后,立即驶离装卸区域。

3、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车辆装卸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4、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5、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拆除接地线及装车管线,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7、装卸过程中遇有异常天气(大风、雷雨、沙尘暴等)要停止作业。

8、装卸可燃、易燃物料前连接好静电接地,各类消防、应急器材完好备用

9、集装箱式、货运式车辆在装车前全面检查车厢内有无杂物、上次运输残留物及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料,要彻底清理干净。

三、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

1、供应科负责进货的危化品原料,由其负责对进货单位及运送车辆的资质查验并建立登记台账。

2、我公司车辆自行运输的危化品原料,由车队负责运输车辆资质、安全设施配置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关的登记台账。

3、物资科负责装卸的危化品原料、产品等,由物资保管员负责对提货、送货人员进行装卸现场的安全告知和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对人员、车辆进行安全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登记台账。

4、分公司负责装卸的危化品原料、产品等,由各分公司负责对提货、送货人员进行装卸现场的安全告知和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对人员、车辆进行安全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登记台账。

5、车辆装卸点按属地原则由相关部门配备急救器材及消防设施,物资科负责装卸的货物由属地部门负责配备消防设施,物资科配备急救器材,以上设施要确保完好备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严肃处理。

年 月 日

第10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副科长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风险。

2.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6.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管理工作。

8.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11篇 危化品罐区安全管理

1、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2、储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防渗池内应急泵应保证完好。

3、储罐区设置冷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4、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5、罐区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由生产车间负责。

6、罐区储罐应有储罐编号及贮存物料名称,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7、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8、贮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第12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危化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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