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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春运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75

交通企业春运制度

第1篇 交通企业春运制度

交通企业春运制度汇总

**分公司2005年春运管理方案

2005年春运将至,为切实抓好春运工作,确保整个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安全、有序、优质、高效,为企业、参运驾驶员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经分公司集体研究,对今年春运工作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安全管理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

民服务的思想,把春运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政治稳定紧密联众起来。为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县公司成立以组员的春运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机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3234634 3223066。

2、团结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1)、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车站书写横幅标语二条,公司安委会书写横幅标语二条(含小标语30条),安机科每10天书写墙报一次,短评一次,使全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2)、车站、车队、安机科以坚决打击超载,反对疲劳驾驶,纠违章,查“三禁品”为重点,扎实抓好2005年春运安全工作。

3)、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车勤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全员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凡2004年有重大违章记录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员,凡从业资格证与准驾不符的,内部准驾证未按规定办理的驾驶员一律不得参加春运。

4)、把好参运车辆准运关,节前对所有参运车辆进行一

次强制二级维护,对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能参运。

5)、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防冻、防滑工作,春运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三角木、沙袋、灭火器等,对不备者,强行上车,并予以处罚200元。

6)、落实安全检查责任,防止一切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做好记录,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各种宣传和教育工作,一律实施安检报班制度,各参运车辆一律实行先安检后报班,调度凭安检合格通知单方可依顺序排班,任何人不能采取先报班后安检的行为,坚持进出站车辆的检查,回场车辆的保养,保证漏报不漏修,不留隐患。

7)、参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保险,严禁脱保漏保,必须保齐保足,各种设施齐全有效,车站和安机科要查看各种证件是否审验有效,否则不予发放排班手续。安机科安检不到位或下发整改通知的处当班人500元罚款,下岗3个月。

8)、车站是文明的窗口,站场秩序也是春运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保证进出口的畅通,严禁乱设摊点,一切与春运无关的其它车辆严禁随便进入,加强对站场秩序的管理力度,搞好人车分离,严防意外事故及综合治理事故的发生。

9)、加大对“三禁品”的检查力度,车站要设立“三禁品”检查点及流动检查,配备专职和流动“三禁品”检查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和开包检查,严禁擅离职守。如造成整改通知,当班人员下岗3个月,并处罚500元。

10)、车站做好安全广播宣讲工作,站务员对旅客宣传安全,发车前站务员绕车一周检查有无安全隐患,无,方可发车;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发车车站查堵,中途上下客由司乘人员负责,车站各班组要做好“非典”和“禽流感”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司机发车前签章发车,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1)、做好旅客上下车工作,严防因拥挤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12)、财务科要配合车站票房做好一天的现金当天收取,并2人到银行存入,严防被盗和遗失。

13)、大修厂要做到车辆随到随修,保证质量,不误运力,做好完整记录,出厂时须经厂长、副厂长、技术员签字生效,杜绝火灾和工作事故的发生,不留隐患。

14)、车站、停车场要确保进出口大门畅通和站场的清洁,通道严禁摆设板车、摩托车、及其它物品,一旦造成阻塞,处车站站长200元的罚款,并追究其当班人的责任。

二、服务管理

1、全司职工要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投入到春运中来,要发扬艰苦作战、连续作战的工作精神。必要时候相关人员全天候值班。

2、春运工作要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工作人员要耐心回答旅客询问,积极解决旅客的困难,在车辆紧张时要安抚旅客,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3、在后勤上要保障旅客的取暖防病、候车座位、饮食、住宿等问题,积极组织送茶、取暖设备、快餐等,并可适当开展娱乐活动。

4、积极为参运驾驶员服务,让他们有愉快的心情、充沛的体力驾驶,如打扫车库、车厢卫生,为驾驶员供应茶水,开

驾驶员休息室并为之生火取暖等。

5、张贴宣传标语,组织客源,加强站场管理,安排专人组织旅客购票、上下车,维护好站场内外的秩序。

6、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增设售票网点,组织上门售票或流动售票,要在火车站设立临时售票点,提供咨询、售票,宣传我司春运政策、票价等业务,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

7、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公布春运票价,在候车室醒目位置设立咨询台,并安排专人回答旅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发放服务卡,将投诉电话和发班班次印在上面,对旅客的投诉要及时处理。

8、利用广播、公告及时发布春运动态和车船、航班、气象信息等,为旅客出行提供参考和帮助。在大力宣传报道好人好事的同时,也要及时揭露批评不正之风。

三、 车辆管理

1、所有投入春运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和春运检测,并按省局湘运管企安发[2004]213号文件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审验合格和保险齐全的方能参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不合格的车辆签发参运手续,一经发现,将对签发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2、春运期间所有加班、包车、旅游(不含广东省),须统一使用省局制发的各种标志牌,并携带车站签发的行车路单,包车须携带包车预约书和包车发票。

3、凡进出广东的加班车,包车必须统一悬挂《2005年进出广东省春运证》,节前加班车和包车进入广东时,须随车携带与广东境内汽车客运站签订的加班协议或客源单位签订的加班协议或客源单位签订的包车预约书和包车发票,载客出广东时,加班车必须随车携带与协议相符的汽车客运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4、参运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并配齐防滑、防冻、防火设施。

5、春运期间严禁车辆超载,一经发现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组织分流,分流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车站要严格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定额售票和验票。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辆超载的,要严格追究车站站长责任;由承包车主私自超载的,一经发现,除分流外,另按每超1人处以车站定额票价的3倍罚款。

6、春运参运车辆的利益分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7、所有车辆的正班、加班都由车站统一排班售票,节后的排班报班在路途稽查点报班,同时车辆的线路牌,春运证交稽查点,在应班出境时,在稽查点实行稽查登记后,再再领线路牌、春运证,方可放行营运,另外不允许私自下乡接客和加班,如有:以2-3天为一趟,在发班的第3天中午12点前无特殊原因仍未回来到站报班的视为私自包车,处以4000-5000元罚款。

8、各班线车辆在非停班期间必须按时到对方车站应班(具体时间由调度通知)不许塌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9、节前车辆原则可放空去应班,但如有载客必须主动补票,同时**站的正班不许塌班,同一线上的车辆可相互协调换班,如因放空过去而造成**站塌班的,每班次罚款500-1000元。

10、加班或包车车辆,不借用公司春运证的车辆节前必须开具3000元的三联单或包车票(实际按8000元计算劳务费和税金),借用公司春运证的车辆开票按春运证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节后所有车辆由车站统一排班售票,如在外确有包车,需按当天车站票价计算总金额开具包车票,否则按私自加班或包车处理。

11、节后广线各车辆除满足正班外,加班车必须由调度统一安排,通知票房加班售票,谁的车先到谁先加班载客(原则上以线为准载客),必须掌握灵活机动的原则,不准调人情车,关系车,未经安排班次的车辆不准在站内和站外私自揽客,违者一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2篇 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深化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坚决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中队(所室)要督促联系的运输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对客运企业驾驶人、车主、管理人员每个月宣传教育不低于2次,对货运企业驾驶人、车主、管理人员每个月宣传教育不低于1次。

二、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时,联系该企业的中队(所室)要派员参加,及时传递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

三、各中队(所室)要督促联系的客运企业(含场站)建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每年更新不低于3次。客运企业要根据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宣传光碟。

四、各中队(所室)要建立联系的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定期宣传工作机制,在8月底前,会同交通、安监召集辖区内运输企业法人代表,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宣讲会,在运输企业中开展“文明驾驶明星”、“百万公里安全驾驶明星”评比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进企业”工作。

第3篇 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 职责

2.1 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 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 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3.1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 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 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 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 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 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 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 使用*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 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 交通事故处理

6.1 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 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 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第4篇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安全活动日”应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日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日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挂靠车)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可令其停运或不审批新的车辆、新增加的线路。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要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挂靠运输企业经营的社会单位及个体的车辆,其运输安全生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跨省、跨地区运输车辆,部倡导和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运输企业根据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则,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交通企业春运制度汇总

**分公司~年春运管理方案

~年春运将至,为切实抓好春运工作,确保整个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安全、有序、优质、高效,为企业、参运驾驶员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经分公司集体研究,对今年春运工作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 安全管理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

民服务的思想,把春运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政治稳定紧密联众起来。为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县公司成立以组员的春运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机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3234634 3223066。

2、团结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1)、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车站书写横幅标语二条,公司安委会书写横幅标语二条(含小标语30条),安机科每10天书写墙报一次,短评一次,使全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2)、车站、车队、安机科以坚决打击超载,反对疲劳驾驶,纠违章,查“三禁品”为重点,扎实抓好~年春运安全工作。

3)、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车勤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全员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凡~年有重大违章记录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员,凡从业资格证与准驾不符的,内部准驾证未按规定办理的驾驶员一律不得参加春运。

4)、把好参运车辆准运关,节前对所有参运车辆进行一

次强制二级维护,对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能参运。

5)、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防冻、防滑工作,春运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三角木、沙袋、灭火器等,对不备者,强行上车,并予以处罚200元。

6)、落实安全检查责任,防止一切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做好记录,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各种宣传和教育工作,一律实施安检报班制度,各参运车辆一律实行先安检后报班,调度凭安检合格通知单方可依顺序排班,任何人不能采取先报班后安检的行为,坚持进出站车辆的检查,回场车辆的保养,保证漏报不漏修,不留隐患。

7)、参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保险,严禁脱保漏保,必须保齐保足,各种设施齐全有效,车站和安机科要查看各种证件是否审验有效,否则不予发放排班手续。安机科安检不到位或下发整改通知的处当班人500元罚款,下岗3个月。

8)、车站是文明的窗口,站场秩序也是春运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保证进出口的畅通,严禁乱设摊点,一切与春运无关的其它车辆严禁随便进入,加强对站场秩序的管理力度,搞好人车分离,严防意外事故及综合治理事故的发生。

9)、加大对“三禁品”的检查力度,车站要设立“三禁品”检查点及流动检查,配备专职和流动“三禁品”检查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和开包检查,严禁擅离职守。如造成整改通知,当班人员下岗3个月,并处罚500元。

10)、车站做好安全广播宣讲工作,站务员对旅客宣传安全,发车前站务员绕车一周检查有无安全隐患,无,方可发车;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发车车站查堵,中途上下客由司乘人员负责,车站各班组要做好“非典”和“禽流感”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司机发车前签章发车,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1)、做好旅客上下车工作,严防因拥挤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12)、财务科要配合车站票房做好一天的现金当天收取,并2人到银行存入,严防被盗和遗失。

13)、大修厂要做到车辆随到随修,保证质量,不误运力,做好完整记录,出厂时须经厂长、副厂长、技术员签字生效,杜绝火灾和工作事故的发生,不留隐患。

14)、车站、停车场要确保进出口大门畅通和站场的清洁,通道严禁摆设板车、摩托车、及其它物品,一旦造成阻塞,处车站站长200元的罚款,并追究其当班人的责任。

二、服务管理

1、全司职工要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投入到春运中来,要发扬艰苦作战、连续作战的工作精神。必要时候相关人员全天候值班。

2、春运工作要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工作人员要耐心回答旅客询问,积极解决旅客的困难,在车辆紧张时要安抚旅客,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3、在后勤上要保障旅客的取暖防病、候车座位、饮食、住宿等问题,积极组织送茶、取暖设备、快餐等,并可适当开展娱乐活动。

4、积极为参运驾驶员服务,让他们有愉快的心情、充沛的体力驾驶,如打扫车库、车厢卫生,为驾驶员供应茶水,开[5] 驾驶员休息室并为之生火取暖等。

5、张贴宣传标语,组织客源,加强站场管理,安排专人组织旅客购票、上下车,维护好站场内外的秩序。

6、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增设售票网点,组织上门售票或流动售票,要在火车站设立临时售票点,提供咨询、售票,宣传我司春运政策、票价等业务,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

7、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公布春运票价,在候车室醒目位置设立咨询台,并安排专人回答旅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发放服务卡,将投诉电话和发班班次印在上面,对旅客的投诉要及时处理。

8、利用广播、公告及时发布春运动态和车船、航班、气象信息等,为旅客出行提供参考和帮助。在大力宣传报道好人好事的同时,也要及时揭露批评不正之风。

三、 车辆管理

1、所有投入春运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和春运检测,并按省局湘运管企安发[~]213号文件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审验合格和保险齐全的方能参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不合格的车辆签发参运手续,一经发现,将对签发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2、春运期间所有加班、包车、旅游(不含广东省),须统一使用省局制发的各种标志牌,并携带车站签发的行车路单,包车须携带包车预约书和包车发票。

3、凡进出广东的加班车,包车必须统一悬挂《~年进出广东省春运证》,节前加班车和包车进入广东时,须随车携带与广东境

内汽车客运站签订的加班协议或客源单位签订的加班协议或客源单位签订的包车预约书和包车发票,载客出广东时,加班车必须随车携带与协议相符的汽车客运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4、参运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并配齐防滑、防冻、防火设施。

5、春运期间严禁车辆超载,一经发现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组织分流,分流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车站要严格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定额售票和验票。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辆超载的,要严格追究车站站长责任;由承包车主私自超载的,一经发现,除分流外,另按每超1人处以车站定额票价的3倍罚款。

6、春运参运车辆的利益分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7、所有车辆的正班、加班都由车站统一排班售票,节后的排班报班在路途稽查点报班,同时车辆的线路牌,春运证交稽查点,在应班出境时,在稽查点实行稽查登记后,再再领线路牌、春运证,方可放行营运,另外不允许私自下乡接客和加班,如有:以2-3天为一趟,在发班的第3天中午12点前无特殊原因仍未回来到站报班的视为私自包车,处以4000-5000元罚款。

8、各班线车辆在非停班期间必须按时到对方车站应班(具体时间由调度通知)不许塌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9、节前车辆原则可放空去应班,但如有载客必须主动补票,同时**站的正班不许塌班,同一线上的车辆可相互协调换班,如因放空过去而造成**站塌班的,每班次罚款500-1000元。

10、加班或包车车辆,不借用公司春运证的车辆节前必须开具3000元的三联单或包车票(实际按8000元计算劳务费和税金),借用公司春运证的车辆开票按春运证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节后所有车辆由车站统一排班售票,如在外确有包车,需按当天车站票价计算总金额开具包车票,否则按私自加班或包车处理。

11、节后广线各车辆除满足正班外,加班车必须由调度统一安排,通知票房加班售票,谁的车先到谁先加班载客(原则上以线为准载客),必须掌握灵活机动的原则,不准调人情车,关系车,未经安排班次的车辆不准在站内和站外私自揽客,违者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

12、其它线上的加班由调度统一安排后,在站内统一售票或开票,违者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13、春运期间运管稽查人员上路设卡,流动稽查,对本公司手续不符的车辆,进行严格稽查,对拒绝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每次处以1000―xx元罚款,通过财务强行扣除。

14、各车辆要严格遵守车站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指挥,对不听指挥,妨碍站场秩序者,每次罚款200元。

15、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发车车站查堵,中途上下客司乘人员负责,司机发车前签章发车,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6、车辆调度排班制度:1.从正月初二开始,各班次

基本恢复正常,广东方向的四个正班发完后如需加班,则按各班线计划顺序依次向前提运加班,在广线所有滞留车辆发出去后,已跑一趟的广线车和其它非广线车辆再行加班。2.春运期间加班采取“先正班,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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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车报到为准”的原则,各班线正班按计划正班车辆应班,如正班车在当日发班时间前没有赶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准请车装客,不许调班换班,其班次由该线最先到的第一个车顶替。加班则严格执行“按线加班,见车报到,先到先装”的制度,应优先本线车辆加班,在本线车辆全部发出后,如仍需加班,可考虑安排其它班线车辆加班。3.加班必须由车站调度室统一安排,各驾驶员应坚决服从,不准挑班、选班、更不准乱报、谎报。否则取消其车辆加班资格。4、以上制度如有班线实行联营方式的,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班惯例适当调整。

四、 运输管理

1、春运期间,所有经营车辆的正班、加班都由车站统

一售票

2、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要坚守岗位,每天早上公司分管领导要和车站班子开碰头会,商定票价,部署安排一天的工作,每天下班前开会总结经验,重点逐个清理车辆去向,发现违规车辆,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罚决定,并记录在册。

3、为实现旅客有序、安全、及时流动,不出现“压客误班”现象,制定春运期间运力应急方案:

1)、成立春运运力应急小组,由分公司分管副经理任组长,站长任副组长,车站班车成员及调度、班级长为成员,组长负责运力应急安排的全面工作,联系调配应急车辆,副组长负责运力应急发班的具体实施,车站班级成员及班级长负责运力情况的分析收集汇报,调度负责运力清理,安排班次及信息统计上报。小级成员要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2)、应急车辆包括分公司平时未上线的原广线车辆,株洲晚班车2台,长沙班车,及其他符合春运条件的车辆,另公司准备在运力紧急的情况下,抽调市公司下属四方旅游公司车辆来应班,任何人不得阻止。

3)、车站要及时掌握车辆动态和班次运行情况,制作“春运车辆运行表”、“春运加班包车情况表”等图表,并张贴在办公室内,便于随时查询统计;在发现车辆运力不够的情况下,要迅速想办法调配车辆应班,可以广泛发动职工调配运力,对突出者予以奖励。

4)、及时掌握车辆动态,车站要做好与外面稽查点的联系勾通工作,每天核对发班车辆,对有疑问的车辆要及时互相通报,便于做出处理。

5)、调度随时和票房、班组长联系,掌握动态,一旦出现运力不足的情况,马上调动应急车辆,现时平时要及时和应急车辆保持联系。

6)、为缓解运输压力,根据节后旅客流向特点,在取得对方车站同意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压对方班,放空回来,一般情况下,省内当天返回,省处2天往返。

7)、为保证经济效益,在旅客增多,车辆暂不够的情况下,还是要预售客票,但要根据掌握车辆情况,预测车辆到站时间,制定相应的售票班次计划,同时安排专人做好旅客的思想解释工作,热情回答他们的问题,并做好取暖、饮食、住宿等安排。

8)、车辆回来后,按调度排班原则安排班次,候车室候车旅客尽量按班次时间顺序由站务员引导上车,不要出现一窝蜂拥护上车现象,造成安全事故和乘车矛盾。

9)、必要时,组织人员在公路上拦劝兄弟单

位车辆,请求协助,但必须注意自愿的原则。

4、所有参运车辆及司乘人员必须熟悉春运的有关制度、

规定、要求、服从调度,听从安排,做到文明,优质,确保行车安全,让旅客走得放心,走得舒心。

5、春运证、线路牌绝对禁止转借给个体经营户或外司

车辆,一经发现,取消其车辆的跨省春运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春运证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人领取、专人发放”及“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发放台账,完善有关手续,凡使用春运证及借用班线牌的车辆,节前领用时交纳押金5000元,按每天使用费300元计算,从押金中扣除,另按每趟次收取劳务费和税金400元。车辆回来后,必须及时将春运牌、证交回车站,并补足押金,下次包车前再行领取。节后领用公司春运证、牌的车辆不再收取使用费,一律到车站统一补票。

7、车站及经营科应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旅客高峰期实行先到先排班,春运末期,旅客流量不够时,应优先安排按正班正点运行的车辆配载。

8、必须做好“三禁品”检查及车辆进出站登记制度,保证站场进出口大门及停车场通道的畅通,维护站场内的秩序,确保车辆顺利的进出站场,不得出现堵车堵门现象。如发生问题,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9、严格控制载客人数,按核定座位售票,严禁超载。由服务员清点人数,运管办严格把关。如驾驶员将旅客使出站外强行超载者,发生后果一切自负。

10、严禁打击“票贩子”,车站安排专人配合观音桥派出所驻站发警在站场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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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现有“票贩子”和拉客、偷客现象,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1、会同运管、公安等部门对外面私设站点,倒买旅客的现象严厉查处,争取杜绝此类现象。

12、春运期间运管稽查人员上路设卡,流动稽查,日常发班的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加班包车的车辆严格查堵和记录,各参运车辆要密切配合,服从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每次处以1000―xx元罚款,稽查点每天将检查情况向春运小组汇报一次,便于日后对违规车辆实行处罚。

五、劳动纪律与卫生管理

1、春运期间取消请假制度,严禁迟到早退。

2、春运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否则取消全年的通讯费。

3、全体工作坚守岗位,明确责任,严禁脱岗、溜岗,并要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严禁推脱,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春运期间严禁打牌赌博、酗酒。

5、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班时间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关关的车服务,当已方的车与车站发生矛盾时,要带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否则给予处罚,严重者作下岗处理

6、禁止在工作中徇私舞弊,长途短开,将票款拒为私有者,必须按5倍赔偿票款,并作下岗处理。严禁敲诈勒索,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严重者作下岗处理。

7、春运期间工作人员如需加班,必须服从安排,如有不到者,予以处罚100元。

8、设立意见箱,凡受到投诉的,经查实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9、站场卫生:必须保持站场全面整洁,增排专人随脏随扫,厕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保证供水;候车室保持摊位整齐,清洁卫生,一律不允许停放单车、摩托及其它杂物。站场卫生如失控,造成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单位受到处罚的,追究车站主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六、 财务管理

1、为保证春运期间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各项财

务制度的落实,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市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内部有关财务制度办理每笔经济业务,保证各项财务数字准确无误,及时报出每天收支情况表,财务科人员分工如下:

**科长负责主持分公司财务科全面工作,及时上传下达有关精神政策,安排落实财务工作。及时汇报处理财务工作出现的问题,保证整个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副科长负责分公司日常财务收支的记账、查账。妥善保管各种账本报表。做到每日的收支及时准确反映到各类总账、明细账上,完成好各种对内对外财务报表。及时准确提供财务有关数据,以便让总公司和分公司领导随时掌握到财务数据,真正做到收支日清月结,严把个车内部、外部营收结算审核关,在财务领取营收结款时必须是个车账户本人领取,建好对内对外个车春运期间及平时明细账,特别是春运期间的每台车路途费用借支不能错记、漏记。严格按《会计法》及税法申报和缴纳国家的各种税费。负责各职能部门来分公司财务检查接待查账工作。(凡查账人员必须合法证件,先到分公司办公室登记,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才能进行查账接待),严禁私自查账,翻阅凭证及会计资料。

**科员负责营收结算,票据,收据,二联单的收发、销号、核对和保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分公司制定的财务结算方案办法和财经制度执行。(车站分管营收的领导及经办人要配合分公司财务将车站服务员及票房每天开出的二联单存根联及时收到位,并交财务邵芳逐笔核对正确后,才能进行个车结算。服务员开二联单时必须填写完整的姓名、票价、人数、日期、车号、班次)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好查档登记本,对各类查账、翻阅凭证人员、对调财务档案及复印,须先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分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做好详细记录,严禁私自查阅会计档案。

**科员负责分公司出纳工作,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及平时的现金和银行收支结算工作,每天配合落实车站营收存入银行的重要工作,对各承包单位的上交款按时收到位。随时为售票窗口准备好找零现金。管好各种支票和汇款单,管好出纳银行的印监章(一枚)。每天登记好现金及银行日记账,保证资金安全,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隐瞒,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包括全公司经办各种收公款的所有工作人员)。严把财务上各种应收款项(借支、欠款、代扣款),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按时发放工资。

2、其他:春运结算规定:总收入按先提4%的税金,再提8%的劳务费,及站务费后(终点站100公里以上的每人提1元,100公里以下

的每人次提0.5元),涨价部份按2:8比例(公司得2,车辆得8)分成的原则结算。

3、节后省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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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每趟借支3000元油钱。

以上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每天的工作日记,借此春运的东风,对分公司财务人员作一个具体明确分工,也是~年度财务工作人员的分工。有不健全的,可以随时补充,总之,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办理每笔经济业务。既有分工,又要合作,责任分明,各负其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按《会计法》及总公司和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春运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对违反以上春运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处罚。本方案解释权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年1月25日至3月5日内有效。

**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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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第7篇 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卫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公司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保卫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ah02/06)等制度。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保卫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并按公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公司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公司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8篇 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9篇 某建筑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奖惩

1.1公司每年应组织一次车队全体职工参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部配合。

1.2对新入队的驾驶员,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了解本企业施工情况和道路运输特点,掌握一般安全知识(施工安全、起重及机械安全等),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种车辆驾驶员及驻班的货车驾驶员,必须选择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持有相关证件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同时,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交通安全的一般规定

2.1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2.2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灯、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2.3汽车在起步、调头、倒车、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行)。

2.4进入公司大院内,各单位生产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车速限制在10

第10篇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强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加强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统筹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确保企业运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所管辖区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4定义

4.1消防器材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

5职责

5.1安全监察部职责

5.1.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轨道交通企业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制度。

5.1.2负责编制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中心(部)、个人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做出消防安全决策提出可靠资料依据。

5.1.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规操作。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

5.1.5做好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报废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 建立和健全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轨道交通企业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档案,指导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中心级及以下的消防演练工作。

5.1.7 组织员工的轨道交通企业级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消防演练。

5.1.8 负责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协调工作。

5.1.9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职责

5.2.1 负责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2.2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方案,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对各班组消防安全奖惩意见。

5.2.3 做好所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规章7.17项中明确内容进行工作开展,确保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由设备维修中心负责。

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帐档案,组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5.2.5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中心(部)、车站和班组级消防安全培训。

5.2.6 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7 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技能,提高消防技术能力。

6 质量要求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7 工作规范

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

7.1.1.1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

7.1.1.2 消防安全法规教育。

7.1.1.3 消防科普知识教育。

7.1.1.4 火灾事故案例教育。

7.1.1.5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 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 各中心(部)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 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

7.1.5 对委外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7.1.6 成建制的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

7.1.7.1 轨道交通企业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介绍轨道交通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特点、火灾的危险性、重点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等,经考试合格,做好考试记录并发放公司级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负责介绍岗位职责、设备情况,使员工熟悉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扑救方法,做好培训记录并发放中心(部)级消防安全教育卡。

7.1.7.3 车站、班组级教育由车站、班组负责教育,使员工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记卡,对公司级和中心级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进行补登记。

7.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7.2.1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7.2.1.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7.2.1.2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他火源管理情况。

7.2.1.3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7.2.1.4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7.2.1.5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2.1.6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和完好情况。

7.2.1.7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况。

7.2.1.8 员工的安全思想情况。

7.2.2 消防安全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7.2.2.1 部门自查。在部门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由兼职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及有关员工参加,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特别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

7.2.2.2 主管部门的抽查。安全监察部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部门和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2.2.3 轨道交通企业消防安全检查。互查工作由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

7.2.3.1 一般检查。按照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为主,对所在的中心防火情况进行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

7.2.3.2 夜间检查。由防火责任人(或指定的专人)和保安检查电源、火源,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7.2.3.3 定期检查。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和重大节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领导组织参加,除了对所有部门进行检查外,应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重点检查,解决平时检查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7.2.4 地铁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运营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由值班站长负责;运营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值班站长负责组织。

7.2.5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7.2.6 各中心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上报安全监察部。

7.3 防火巡查

7.3.1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7.3.1.1 消防设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动;

7.3.1.2 消防设施、器材数量是否完整;

7.3.1.3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7.3.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7.3.1.5 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7.3.1.6 防火门是否处在常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有无被杂物阻塞;

7.3.2 各中心指定的专人每日应对所属危险品库区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 车站、易燃品库、变电所等消防重点部位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7.3.4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7.3.5 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7.4 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7.4.1 地铁范围内举办的*、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除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外,应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 主办*、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提请公安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7.4.3 主办*、庆典等大型活动的部门,要对活动的场所、范围、参加人数、时间、内容、安全保卫措施等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7.4.4 *、庆典等大型活动过程中,安全监察部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及主办部门,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7.5 电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 各中心(部)按职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保持电路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无损。

7.5.2 禁止在电线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悬挂物品。

7.5.3 禁止在电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 禁止堵塞电器开关的通道。

7.5.5 禁止无证人员拆装、维修电器设备。

7.5.6 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电线。

7.5.7 禁止用铜丝等有色金属丝代替熔断器。

7.5.8 危险品库、油漆车间、蓄电池检修间等部位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7.5.9 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确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门生产和工作场所,必须落实专人切断电器电源,方可离开。

7.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6.1 凡引发火灾和影响灭火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状况都会成为火灾隐患。

7.6.2 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6.3 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认真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7.6.4 中心整改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及时研究,尽快解决。

7.6.5 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中心(部),应由中心(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

7.7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7.7.1 灭火应急预案由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7.2 各中心根据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本中心的特点和情况,制定本中心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7.3 客运中心、指挥中心、车辆中心、设备维修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按消防安全活动记录要求填写)。

7.7.4 消防演练前,各中心(部)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防止演练中事故的发生。

7.7.5 每次消防演练结束,各中心(部)要对演练情况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8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7.8.1 火灾发生后,要划出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销火灾现场。

7.8.2 失火中心(部)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火灾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 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

7.8.4 火灾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企业防灾抢险的应急能力。

7.9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地铁车站内的变电所、蓄电池室、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车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楼内的控制中心大厅、变电所、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消防控制室等;车辆段内运用库、检修库、信号楼内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物资仓库、食堂厨房等;主变电所主要设备房;地铁列车;都属于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要严格加强管理。

7.9.2 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必须确定责任人,明确防火工作的范围、内容、责任。

7.9.3 重点部位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带入。

7.9.4 重点部位要加强门卫管理,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办理进入的登记手续。

7.9.5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库、按标准堆放,要做好入库品种、规格、数量的统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防范工作。

7.9.6 重点部位必须指定专人,每两小时进行防火巡查。

7.9.7 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7.9.7.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9.7.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7.9.7.3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7.9.7.4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7.9.7.5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消防通道周围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7.9.7.6 消防重点岗位的人员在岗位情况;

7.9.7.7 消防安全其他情况。

7.9.8 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 仓库材料储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 露天和室内仓库的材料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垛堆放,按规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间距。

7.10.2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必须分库、分间储存,并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7.10.3 材料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入库。

7.10.4 甲、乙类物品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必须设办公室时,可靠近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7.10.5 易燃易爆物品库内的电器要有防爆装置。

7.10.6 仓库内外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7.11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 厨房使用燃气的各管道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应立即关闭总阀门,并及时通风,严禁明火,严禁开关电器。

7.11.2 食堂内使用的所有压力容器炊具必须经常检查其保险安全装置,防止失灵爆炸。

7.11.3 厨房内使用的电动设备不得过载运行,不得乱拉临时电线。电器设备旁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设备漏电、起火。

7.11.4 烹饪食品时,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烫伤或引发火灾。

7.11.5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后,要检查是否关闭燃气、电器设备,确保无火灾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7.12 吸烟管理制度

7.12.1 凡禁止吸烟的场所,要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7.12.2 凡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7.12.3 禁烟场所包括:地铁车站、列车、运用库(含车间、车库)、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和设备房、通号楼设备区、材料仓库等。如部门需设置吸烟场所需划定指定场所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12.4 公共办公场所吸烟有关要求按照《**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执行。

7.12.5 非禁区域场所吸烟者,吸完烟应将烟头熄灭,不得乱扔烟头,以防引发火灾。

7.12.6 员工应模范遵守吸烟各项制度,并列入安全奖惩考核。

7.12.7 对乘客和其他人员在禁烟区域和场所的吸烟行为,要严加制止,并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严格执行。

7.13 生产动火管理制度

7.13.1 各中心(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实施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七个工作日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必须向安全监察部提供动火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施工方案、动火方案、动火作业安全保证书和焊工上岗证复印件等。

7.13.2 安全监察部根据申请报告确定动火级别。根据动火不同等级,由中心(部)安全员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7.13.3 动火过程中,动火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切实履行本岗位的安全防火职责。

7.13.4 中心安全员在动火现场要履行监督和防火的职责,确保动火现场的安全。

7.13.5 所有动火完毕后,必须经中心(部)安全员现场查验,认定确无火灾隐患后,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副联)(见附录i)返还发证部门,视为动火工作结束。未按时返还许可证的,将视为动火未完毕。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动火中心(部)领导及动火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7.13.6 对动火过程中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动火、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发火灾,责任中心(部)及安全监察部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7.13.7 禁火区域和场所的确定,由安全监察部根据运营生产的特点、设备、物资的特性,防火的标准要求,危险的程度及后果影响等,初步认定后报地铁公安消防部门审定。一经审定的防火区域和场所,必须设立禁火标志牌。

7.13.8 禁火区域和场所,一般不允许明火作业,地铁列车运营时间严禁在车站公共区域动火施工。如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7.13.9 一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9.1 油库、危险品库、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气、液化气)的仓库区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铁电客车、工程车(不含非动力车厢)、变电站(所),以及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都属于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9.2 一级动火的审批,必须由动火的中心(部)负责人签发书面申请报告,经安全监察部、技术部等有关人员到场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动火实施方案,交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企业向地铁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方可动火作业。

7.13.10 二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10.1 地铁车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区间、运用库、检修主厂房(含静调库)、信号楼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因素的禁火区域和场所进行的临时焊割作业,为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7.13.10.2 二级动火的审批,由动火作业的中心(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制定安全动火实施方案,报安全监察部审批,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

7.13.11 三级动火审批范围及审批办法:

7.13.11.1 各中心(部)登记核定的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和其他非固定区域的临时动火为三级动火范围。

7.13.11.2 三级动火审批,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在中心(部)登记,报安全监察部备案;非固定的临时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部)负责人审批,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i),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7.13.1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焊割作业。

7.13.13发生事故时需紧急抢险动火作业,由现场事故处理主任行使动火许可权。

7.13.14 凡经批准临时焊割作业时应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7.13.14.1 动火前“八不”: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移动的易燃结构未经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7.13.14.2 动火中“四要”: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13.14.3 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7.13.15技术安全要求

7.13.15.1 动火前,应检查电焊、气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带病动火。

7.13.15.2 动火前检查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暴晒,两瓶相距不小于5m,且与动火点距离不小于10m。

7.13.15.3 动火前,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7.13.15.4 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 (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现场派专职动火监察人员,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7.13.15.5 接地点应距离焊接点50cm以内,接触良好,并虽焊点移动。

7.13.15.6 加强特殊环境下的作业监控。高处动火时,应采用围挡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同时地面应设专职动火监察人员监控,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雨天时,应停止焊接。

7.13.15.7 作业时应保证充足照明。

7.13.15.8 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现场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7.13.15.9 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的现场动火监察人员进行动火监察。动火监察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7.13.15.10 在易燃易爆场所移动电动工具视同动火。

7.14 外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 因生产需要聘请外来施工单位时,承办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由承办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7.14.2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地铁范围内施工作业,应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明确消防安全组织及负责人,在动工前报安全监察部备查。

7.14.3 外来施工队伍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按照动火制度,向相关中心(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明确专人负责,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7.14.4 外来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协议)有关条款履行;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停工整顿、追究法律责任。

7.14.5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灭火器材,在发生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 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消防设计、施工过程安全、竣工投产要实行“三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验收。

7.15.2 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委托给有相当资质的单位实施。

7.15.3 承办建筑、装修工程建设的部门,应持有关材料(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设计蓝图,申请报建报告书)报安全监察部审查确认后,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7.15.4 建筑、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提供建筑、装修材料发票的复印件,以备审查。

7.15.5 建筑、装修的材料,应按工程设计要求选用合格产品,并应满足安全负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7.16.1 各中心(部)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

7.16.2 消防档案要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存的价值性。

7.16.3 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资料、图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情况,消防安全各项情况,维修、更新的变化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等等。

7.16.4 消防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7.17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17.1 轨道交通企业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是专用灭火工具,必须人人爱护,不准任何人损坏和擅自动用,各中心(部)、班组(车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 地铁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装置由设备维修中心定期检查保养,以确保设备完好。

7.17.3 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烟面具由各管理部门检查,检查中发现需维修、更换、添置的,由各中心(部)报安全监察部处理。各中心(部)对所管辖的消防设备,要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7.17.4 地铁列车消防器材的检查由车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周期为每月进行一次。如发现丢失、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维护。列车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时,由车辆中心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汇总上报安全监察部,统一由安全监察部进行购置、更换、补充、维修(送厂家维修)。

7.17.5 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禁止下列行为:

7.17.5.1 不得随意更改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用途;

7.17.5.2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完整,防止消防设施、器材、设备被偷窃、毁坏;

7.17.5.3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 安全监察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轨道交通企业防火检查,对太平桥车辆基地、哈南停车场及车站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7.18 消防重点单位房间钥匙管理

7.18.1 为了保证灾害信息确认的效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有效开展,消防重点单位(地铁车站、控制中心大楼)消防责任部门必须集中持有辖区内各房间钥匙。

7.18.2 车站各房间(票务室除外)钥匙保存在车站控制室钥匙柜内,由当班行车值班员负责保管,部分房间(如运营总部外单位使用的房间)钥匙必要时进行加封处理。

7.18.3 控制中心大楼设置专用钥匙柜,用于保存大楼内各房间钥匙,钥匙柜由控制中心当班值班主任负责保管。部分房间(如运营总部外单位使用的房间)钥匙必要时进行加封处理。

7.18.4 钥匙借用应进行登记。

7.18.5 借用加封钥匙到现场确认原则上必须两人(或多人)同时前往,加封钥匙开封使用后,钥匙保管人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向钥匙所有人(部门)通报,并在双方确认情况下对钥匙进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 考核规定

7.19.1 发现火灾隐患,安全监察部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轨道交通企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中心(部)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据情况考核该中心(部)负责人的当季度安全积分5-100分。

7.19.2 轨道交通企业内需要动火的作业,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动火令作业。无动火令的动火作业,根据情况考核责任中心(部)负责人当季度安全积分50分。

7.19.3 各中心(部)对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要指定责任人,妥善保管,发现违规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的行为,根据情况考核当事人当季度安全积分5-50分。

7.19.4 同一中心(部)发生类似火灾隐患三次,根据情况考核中心(部)负责人当季度安全积分5-50分。

7.19.5 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情况处理。

第11篇 企业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使,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厂区的任何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办理入厂区手续方可进入。

第四条、非防爆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戴阻火罩。

第五条、入厂车辆要服从门卫的检查与管理,并按指定地点停靠。

第六条、拉运液化天然气的罐车在充装区门卫室前方的阻止带前停下,根据调度单进行入厂安检,进入充装区的车辆认真按照充装顺序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八条、入厂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车辆必须经特别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小车及参观车辆不得进入厂区,经门卫登记后整齐停靠在办公楼前的停车位上。

第十条、在厂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限速5公里、按指示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任何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厂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厂区内的特种车辆必须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禁止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运输液氮的车辆严格按照充装lng的车辆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进入厂区道路施工区域,应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通过。

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行驶或装卸货物的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情况下,应听从现场指挥按指定路线迅速撤离。

第十九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在道路狭窄的地方要小心驾驶,遇有人员时应主动避让,超长车辆倒车时要有人指挥,以防撞坏设备。

第二十条、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12篇 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   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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