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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企业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5 热度:37

汽修企业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第1篇 汽修企业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凡进厂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级别维修(含总成)的车辆,竣工出厂均需发放合格证。

2、车辆维护竣工合格证由厂总检验员签发。

3、总检验员应认真核对承修车辆的维修、检验(测)记录,并进行最终检验,确认车辆维修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签发合格证。

4、合格证上应注明承修车辆进、出厂时间、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

5、合格证必须按顺序号签发,经加盖单位印章并由签发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存根归入维修档案。

6、不得对未经维修的车辆或外单位维修车辆签发虚假合格证。

第2篇 汽修企业外购与外协配件验收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外购与外协配件验收制度

1、外购配件入库前,须由专人进行相应质量检验。

2、入库配件必须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禁止“三无”配件入库。

3、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配件,应由原采购人员负责退货。

4、配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厂(公司)领导汇报供货质量,以便调整供货渠道。

5、外协加工件装车前,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得装车,并由相关人员责成加工单位返工。

6、外购基础件、外协加工件的检验资料应归入车辆维修档案。

第3篇 汽修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汽车维修厂的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一、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第4篇 汽修企业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5篇 汽修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第6篇 汽修企业试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试车管理制度

1、车辆经总装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才能移交调试,否则试车人员可拒绝路试。

2、试车人员须持有驾驶执照和试车员证,并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路试前,调试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内容进行逐项检查,确保试车安全。

3、路试中,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悬挂试车牌照,主修人员须随同试车,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4、试车须按规定的路程(一般不少于5km),并按维修技术标准要求,判断和�量发动机及底盘的工作状况。

5、试车后,要调整、排除所有在路试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直至合格后方可交车出厂。

6、严格实施试车作业,确保试车安全和检验质量,认真填写路试记录。

第7篇 汽修企业金工车间安全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金工车间安全制度

1、车间要整洁,严防灰尘飞扬伤害机床导轨等影响精度。

2、机床保险丝爆断时,应立即拉下开关,以防烧坏马达。

3、操作机床工人一律不准戴手套,衣服要扣好,捆紧袖口。

4、车间必须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5、车间内禁止赤脚,赤膊和穿拖鞋。

6、机床上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

7、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电气安全基本知识,并执行其中规定事项。

8、所有机床电器设备必须定期通知电工进行检查。

9、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第8篇 汽修企业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1、维修费用的结算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维修费用的结算工作由结算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替代。

3、结算员对承修车辆维修项目和领用配件应详细审核,并填写清单。对有疑问的应当了解清楚后再予结算。

4、维修费用结算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实施。

5、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数量、价格及购进地应详细分列,分别核算相关费用。

6、核算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防止产生收费纠纷。对形成的各种结算单证,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第9篇 汽修企业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制度

汽修厂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制度

1.生产技术科负责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的维护、升级和管理工作。

2.业务接待室负责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的使用、安全保密工作。

3.对计算机进行安装设置的,应由经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并检查输入数据或参数设置的完整和正确性。

4.所有计算机软件均应备份,由生产技术科妥善保存。

5.计算机处理后的数据及结果必须妥善地加以保存,及时地进行备份。

6.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应对其进行功能评测、验证,并保存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以形成文件。

7.计算机使用应按《保密和保护所有权》规定保证数据及信息的保密安全。

8.所有计算机应设置防护病毒程序。使用磁盘进行操作时,必须事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未经检查的磁盘不得使用。若程序或数据已遭破坏,应用备份软件恢复。

9、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在计算机修理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计算机中存贮的程序或数据失密或被修改。

第10篇 汽修企业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各班组设专职检验员,对本班组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业务接待员负责承修车辆的进厂检验工作。

5、总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并对符合竣工标准的车辆签发出厂合格证。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各级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第11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机动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

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6、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7、业务接待员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

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12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竣工交车管理制度

1、维修竣工后,应对机动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业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业务接待员和结算员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业务接待员应将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明细表、维修发票以及从该车换下的旧零件交还给客户。

6、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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