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特种设备的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2、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员和现场操作人员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每年年初签署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4、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各下属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签订《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
5、安全管理机构和各下属单位内部,也应该签订各自的《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6、《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责任书》中应明确本单位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考核办法,其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年度奖惩的依据。
第3篇 某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医院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特种设备定义,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我院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含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电热蒸汽发生器、医用氧舱、液氧站设施设备、气瓶)、电梯。
二、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
四、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七、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八、作业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
九、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分级负责制。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为总务科和医学装备科,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总务科负责对氧气瓶、液氧站设施设备、负压吸引中心设施设备、电梯进行监管,医学装备科负责对消毒供应室压力容器、医用氧舱进行监管。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相关职能科室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医院特种设备运行情况。
十、医院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纳入院科两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对使用部门及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制度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废止。
附件:
1.特种设备清单、分布图
2.特种设备考核方案
****医院
20**年**月**日
第4篇 特种设备交接班制度1
1、接班值班长应提前十五分钟到岗交接,根据运行情况,制定本班任务和注意事项。
2、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值班室接受值班长指令,然后到本岗位接班。
3、各班交接后,值班长汇报交接情况。
4、接班人应与交班人面对面,对照记录上的各参数、阀门所处的状态、各贮罐存量、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交接。
5、交接班人还应交接本岗位有关资料、报表、材料、工具和环境卫生。
6、接班人与交班人,确认记录后,双方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交接班后出现责任事故,应由接班人负责。
7、交接不清,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班长或值班长汇报。
8、交接班地点应在各操作岗位。
9、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
第5篇 特种和动能设备引进设备管理制度
1.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应设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上级专业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管人员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2.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档案和建立各项有效的管理制度,每月由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3.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严格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班中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
4.严格执行交接班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并做好设备检查运行及交接班等各种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5.设备运行的规定时间后,以操作人员为主,维修人员配合,按规定内容进行检修保养;定期检修保养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验收评定,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存档。
6.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的全面技术性能的测定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
第6篇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3.全体员工在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7篇 特种设备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1、公司特种设备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以上各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详见各有关规程);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 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40号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tsgr7001-2004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国质检锅[2003]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0]250号
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gb6062-85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号
第二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第八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所设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职责如下: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或重要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设备部门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 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验收:
1、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
2、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
3、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部门和物资管理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2、设备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 、“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3、设备部门每年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 、“重要设备年度检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相关单位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6、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7、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基础管理
1、设备部门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公司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部门应与之配合,完成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公司《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应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起吊前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或周围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二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明确且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平稳吊运。
第二十七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条起吊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第8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
4、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给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
5、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9篇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及定期检查制度
1、根据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定检率100%。
2、检验机构受理后,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在检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
4、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更动。
5、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根据设备使用时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6、按设备的分类以挂牌保管人员为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维修。
7、各种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对管理维护不当而影响安全生产,经查出,由经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已造成危害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10篇 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第11篇 炼铁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明晰职责,理顺管理程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所属单位。
3 定义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3.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封容器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 mpa的汽水两用锅炉、 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mpa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3.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封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其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3.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汽)体、液化气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管道。输送介质最高工作压力虽低于0.1mpa的煤气管道;
3.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其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3.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7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4职责
4.1 设备科:是厂所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管理,负责配合装备处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工作。
4.1.1贯彻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公司的制度、规定。
4.1.2负责制定、修订厂属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并组织执行。
4.1.3负责对厂所属车间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
4.1.4参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进行审核把关和现场监察并备案,负责厂新增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4.1.5参与对特种设备隐患、缺陷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4.1.6负责完成厂所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工作。
4.1.7配合公司调查并积极上报特种设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修复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措施;
4.1.8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1.9负责向装备处上报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报废等工作;并负责大修及改造方案的编制。
4.1.10按时向装备处申报特种设备检验申请,组织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及时整改出现的问题;
4.1.11参与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4.1.12负责特种设备维修用备件的审核与上报工作。
4.2 安全科:是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4.2.1贯彻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规程、标准,落实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法规、规章等要求;
4.2.2制定、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执行;
4.2.3对使用、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4.2.4组织并配合安环处对因特种设备造成的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4.2.5检查特种设备施工安全措施的制定情况及执行;
4.2.6组织对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安全资格的认证工作;
4.2.7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安全技术培训情况;
4.2.8负责按持证上岗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审查。
4.2.9负责对特种设备维护及隐患处理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4.3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
4.3.1负责根据各类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4 生产科: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调配工作。
4.4.1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监督。
4.4.2负责对特种设备维护、维修作业人员的监督。
4.5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特种设备的具体管理和使用者,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和检查工作。
4.5.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规章及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
4.5.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4.5.3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4.5.4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5.5配合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5.6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隐患和缺陷要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安全使用,重大问题立即上报;
4.5.7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4.5.8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5 内容及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5.1安装
按照公司规定:特种设备安装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管理办法。设备科负责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安全科配合施工队伍资质的检查审核。
5.1.1安装特种设备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时,施工单位需持以下资料: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2)安装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3)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5)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6)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5.1.2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对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1.3特种设备的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5.1.4使用单位负责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检验及分项工程的原始记录。记录包括: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分项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调试记录、空载试车记录、负荷试车记录等。并将记录及资质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5.2验收
5.2.1特种设备验收交接前,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环处,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
5.2.2特种设备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报请长治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验收检验。
5.2.3施工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3)试运行记录;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5.2.4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管理
5.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5.3.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原则:特种设备管理实行使用单位负责制。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主体,单位一把手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点检维护的第一责任人。
5.3.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到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5.3.3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5.3.4设备科对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以下称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12篇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制度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科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设备科会同使用科室先确定具体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3、安装完后,由销售单位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科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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