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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0

村民会议制度

第1篇 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3、村民会议一般是召开户主大会,如遇人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召开全体村民会议。

4、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6、村民会议有权对发生严重过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再担任村干部者实行罢免。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7、村民会议参加的村民必须按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成功。

8、每次村民会议召开前,做到准备充分,中心明确,解决方案具体,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

(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可随时召开。

3、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作出的决定需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6、村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尽快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第2篇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所联系的农户。

第3篇 c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下面是编辑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仅供村民代表会议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镇统筹资金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村级经济的发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议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要求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4篇 村级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5篇 c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小组的权力机构,是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

一、村民小组会议程序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般由村民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召开的时间。如果本小组多数村民认为有必要召开,村民小组组长也应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而不能拒绝召开或借口拖延召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内容应有专人记录并存档。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推选产生本小组的村民代表。

(3)推选产生本村民小组组长。

(4)依法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

三、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报告和执行

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可做口头报告,也可以书面报告。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议和决定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或者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如确认有不妥,村民委员会及时通知村民小组组长,收回有关决议或决定。村民小组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侵犯了村民小组合法权益,可以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诉意见,请求调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或者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村民小组组长要向村民小组会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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