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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所再就业特色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3

劳动保障所再就业特色制度

第1篇 劳动保障所再就业特色制度

劳动保障所再就业特色制度

为了更好实现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我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特制订了两条具有特色的再就业服务制度。

一、打造了一套具有惠民特色的创新型就业工作体系,建立了“社区用工求职信息栏”选举出“社区就业师傅”。

为了进一步完善就业机制,为了建设更有特色的就业服务体系,我所在辖区内七个社区门前分别设立了“社区用工求职信息栏”,供求信息栏上定期刊登企业的用工信息和我所辖区内无业人员的求职信息。并在每个社区选举出两名退休老党员作为“社区就业师傅”, 这几位“社区就业师傅”每月定期更新供求栏上的信息,为居民解答各类就业问题、解决各种就业难题。供求信息栏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搭建就业对接桥梁,使下岗、无业人员不出社区,就可及时掌握用工信息,24小时不挑不捡顺利上岗。

二、为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形成规模化的工作模式

我所将解决困难人员就业问题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多措并举,抓紧、抓好。全面消除困难家庭,使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我们现已形成一套初具规模的工作模式,即“一户一办法、一人一渠道”的个性化和人性化服务模式,具体来说:

一是实施“上门”服务,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的“四送一落实”活动。

二是实施“一站式”服务,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培训服务、社保服务“四不出保障所”服务。

三是建立“一帮一”结对帮扶服务,我所工作人员与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结对并积极开展帮扶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是落实就业服务承诺制度,对有就业求职意向的困难群体作出不挑不拣24小时顺利上岗的承诺,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努力做到服务零距离、服务零投诉,对已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实行定期跟踪访问制度,确保重新失业的或新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

为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现状和就业要求,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我所工作人员采用社区和公安网所提供的户籍信息、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渠道,获取辖区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信息,建立健全辖区劳动者就业情况台帐,为就业帮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通过调查,针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因过于挑剔造成至今难以就业的情况,及时对他们进行排查分析,实施分类指导援助,有针对性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摒弃陈旧的就业观念,消除思想障碍。xx社区下岗职工白阿姨,多次寻找工作未果,生活相当困难,我所工作人员将其列入重点帮扶对象,多次推荐岗位,终因年龄大、文化低且无技能,未能成功,但我保障所并未一推了之,简单放弃,最后通过努力,安排她从事社区保洁工作,现在她在岗位上工作很愉快,并积极配合社区搞好卫生工作,得到了居民的一致好评。

第2篇 s公司劳动保障制度

以下是一篇最新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文章向大家展示了公司劳动保障的详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14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3篇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民法典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4篇 单位劳动保障制度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有限公司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 公司下设: 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34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年以下的为9个月;**年以上**年以下的为12个月;**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5篇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14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6篇 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提高我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我局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加 部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要按照中央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况,及时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通过诫勉谈话,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科(室)及各二级单位的干部职工,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用人理财等方面存在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干部外,应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进行诫勉,并要求谈话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回答。

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经常在干部群众中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业绩较差,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的;

(八)全局观念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的;

(九)闹不团结,争权夺利,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十)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十二)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合格”的;

(十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十不准”其他相应规定或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的局内科长、主任、二级局副职干部,由局长负责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或委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诫勉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局办公室(政工)统一保管,以备查询,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二)需要诫勉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由局党组确定,并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中的“诫勉意见”,对被诫勉者提出三个月至半年的诫勉期。

《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交由局办公室(政工)留存。

(四)跟踪了解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以及诫勉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诫勉期满时填写“诫勉结果”,对能按诫勉意见如期改正的,则解除其诫勉期;对在诫勉期限内思想认识没有大的提高,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则实行第二次诫勉谈话;经第二次诫勉仍无悔改表现的,必须调整工作,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

第7篇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8篇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2003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2003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

200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

2003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篇 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考勤制度

根据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特点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新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所(站)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长和街道办事处的调派,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工作,在工作中不准相互推诿。

二、建立严格的层层考勤和请假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3天以下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站长请假,请假3天以上15天以下的需由站长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批准。15天以上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报街道主管领导批准。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临时假5天以下向劳动保障所所长请假,5天以上需向街道主管领导请假。

三、街道社区所有劳动保障人员请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学习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和制度,办好工作交接,以便工作的正常衔接。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旷工纪录的,三天以内,不发相应天数工资并扣罚相应天数工资;四天至七天,除不发相应天数工资外还要双倍扣罚相应天数工资;无故旷工七天以上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区就业服务局予以解聘。

本制度从2023年12月8日开始执行。

第10篇 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11篇 最新-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14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12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所再就业特色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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