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检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检验、测量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设备。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检验、测量设备管理。
3.2 使用部门负责检验、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4 采购
4.1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技术部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4.2 检验、测量设备由市场部组织人员进行采购。
4.3 检验、测量设备购入后,技术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4.4 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 质量验收
5.1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检定/校准。
5.2 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设备,由市场部负责向供方退货/索赔。
6 登记
技术部对检验、测量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
7 发放
使用部门到技术部办理领用检验、测量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技术部进行变更。
8 使用
8.1 使用检验、测量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8.2 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8.3 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予以记录。
9 检定/校准
9.1 技术部在每年制定检验、测量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9.2 当检验、测量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如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时,技术部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进行更改。
9.3 检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造厂建议、使用频繁程度和严酷程度、使用环境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要求等由技术部确定。
9.4 周期检定、校准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使用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周期的,由使用部门说明变更理由,技术部修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9.5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经技术部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经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检定、校准,同时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此期间出具的数据的有效性作相应处理。
9.6 技术部根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提前一个月把即将到期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9.7 检定、校准有关记录、证书由技术部归档。
10 标志管理
本公司对检验、测量设备实行标志管理,凡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合格的设备加贴标志;不合格的不加贴。
11 维护保养
11.1 使用人员对检验、测量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保养,每周进行一次。
11.2 精密、贵重、大型检验、测量设备和影响检测结果的主要检验、测量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专人保管,专人维护保养。
12 停用
暂不使用的检验、测量设备,使用部门通知技术部贴停用标志。
13 不合格处理
13.1 检验、测量设备在使用时有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校准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或超出规定极限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通知技术部。
13.2 对由于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存在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而对过去进行的检测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检查、追溯,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4 修理
14.1 经检定、校准不合格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检验、测量设备,使用部门应报告技术部组织修理。
14.2 修复的检验、测量设备须经检定、校准或检查,证明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5 报废
检验、测量设备经过多年使用或因事故损坏致使无法满足检定、校准要求而又无法修复者,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者,由使用部门向技术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同意,报请总经理后,可给予报废。
16 技术档案
16.1 技术部建立并保存主要检验、测量设备的技术档案。
16.2 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名称;
(2)制造厂名称、型号和编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3)接受日期、启用日期、接受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
(4)目前存放地点;
(5)制造厂提供的资料或使用说明书;
(6)历次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和调试报告;
(7)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进或修理记录。
16 记录
《检验、测量设备管理台账》
《检验、测量设备使用记录》
《检验、测量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记录》
《设备报废申请单》
第2篇 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1)做好进货接收时的联检工作。在材料、半成品及加工订货进场后,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负责人、施工队指定人员参加的联合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1)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是否齐全;(2)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3)物资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材料进场检验合格后,送货单由专业负责人及施工队指定人员共同签字,专业负责人组织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参与检验的人员签字后报监理验收。
2)按规定须进场复试的材料,外观检验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按规范规定进行对材料进行取样,送检验部门检验。同时,做好监理参加的见证取样工作,材料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材料的抽样复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3)对于设备的进场验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负责人及施工队指定人员参加,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调试并签字报监理验收。专业负责人负责填写《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记录。
4)在进行材料、设备的检验工作完成后,相关的内业资料(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dbj01-51-2003文件要求归档的材质证明文件等)由专业负责人收集齐全后,及时整理、归档。
5)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原则上应做退货处理,并进行记录,按'外埠进入不合格'进行处置,报公司材料部门。如可进行降低使用或改用做其他用途,由材料部门签署处理意见。
6)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时严格按有关验收规范执行,自检及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没有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7)专业负责人及现场指点收货人员做好材料的品种、数量清点,进货检验后要全部入库,及时点验。
8)因进场材料检验不认真出现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责任。
9)现场材料检验、复试、报验必须及时,因不及时影响施工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10)合理安排生产节约使用材料,发现浪费材料现象,根据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3篇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工作制度
一、提升系统
1、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大修后的主提升装置应进行1次测试,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
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维修人员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3、提升钢丝绳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3)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
(5)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6)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提升机的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探伤试验。
5、各种保险绳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批量生产,必须抽样做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少量制作,应由机电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初次使用前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二、主排水泵
(1)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若受水威胁,还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2)主排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吸水井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3)每年对主排水泵进行1次技术测定。
三、地面空气压缩机
(1)每6个月对断油、超温、超压保护检查1次。
(2)每年对安全阀检查1次,检验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级。
(3)每3个月对释压阀检查清理1次,保证连接螺丝无松动,接头不漏气,各部件无锈蚀变形。
(4)每6个月对储气罐清理油垢,每1年对储气罐进行1次泄露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关闭排气阀测定1小时,压力不超过规定);新安装或检修后的储蓄罐,应有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保压5分钟,无渗漏,无变形损坏为合格。
(5)每年对空压机进行1次技术测定。
四、地面变电站主要配电系统
(1)主变压器、高压进线开关、6kv配电装置及防雷保护装置,各种保护的预防性试验每年进行1次。
(2)绝缘棒(6kv-35kv)每年进行一次试验,验电笔(6kv-35kv)以及高、低压绝缘手套每6个月做1次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3)变压器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进行1次。
五、井下供电系统及设备
(1)低压检漏装置每天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跳闸试验记录。
(2)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做保护试验。
(3)保护接地的检查
a、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天必须进行1次表面检查。
b、每年至少要对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详细检查1次。其中主接地极和浸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提出水面检查。矿井水含酸性较大时,应适应增加检查次数。
(4)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每月必须对其防爆性能检查1次。每日应由分片电工检查1次。
(5)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1次。
(6)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
(7)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
(8)移动式电气设备橡套电缆绝缘的检查每月1次。
(9)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测定每季1次。
(10)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在投入运行以前必须进行测定。
防灭火器材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由有资质的系统进行检测和更新,出具合格证。
其他各类压力表、电表等安全仪表和计量器应每年由机电部门安排由有资质机构进行一次检验调校,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第4篇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验配合制度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
2、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和安全定期检验。
3、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安全管理负责人应陪同并积极协调解决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执法检查和安全检验工作的第一联络人,负责具体配合工作和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5、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验配合工作。
6、本单位任何人员不得无故阻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执法检查和安全检验工作。
第5篇 公司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公司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1、由质检科负责检验设备管理,定期检定/校准,检查检验人员对检验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
2、由化验员每天清除每个岗位的工作台,实验台、仪器设备及器皿上的灰尘,保持清洁。检验结束后将仪器、器皿、台面擦干净,一切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并及时处理。
3、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设备按规定放置,不能任意堆放、振动。
4、电热高温炉、烘箱、高压灭菌器或电热蒸馏器,使用时严格操作规程进行,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5、实验室高温电气设备必须装有接地线和保险装置,使用时不得超过允许的温度范围。
第6篇 设备模具修理检验制度
1、设备应按“设备维修制度”实行维修保养和修理,使用者应及时向生产、设备部门提请修复。
2、设备(含模具)大修后应按设备出厂精度要求,严格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受检合格后,在大修设备完工通知单上签字。
3、使用中的高、精、关键设备配合生产、设备部门进行精度定期。检查。
4、模具修理有公司指定专门修理人员进行修理。
5、未经修理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由使用人负责一切后果。
第7篇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挂牌明示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明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挂牌明示制度,在所有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悬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由负责实施安全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核发,我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悬挂。
3、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4、任何人未经负责实施安全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允许,不得擅自更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不得损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期后,由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领取更换。
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6.1特种设备主要运行参数、生产厂家、安装单位信息;
6.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号和检验合格证书号;
6.3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
6.4负责该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6.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联系电话。
6.6维保单位联系电话、维保负责人姓名。
第8篇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制度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手续办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办理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手续。
2、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办理特种设备施工监督检验手续。
3、应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如实向负责施工安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施工工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4、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按期按要求落实整改。
5、特种设备施工结束后,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进行联合验收。
6、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领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对监督检验工作存在的争议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
8、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各项工作。
第9篇 机电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机电设备公司定期检验制度
1、凡本公司维保的电梯必须在安全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一个月协助使用单位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2、维保部依据电梯档案查询电梯安全合格证的使用日期,建立年度定期检验明细表,及时告知使用单位申报年检或代办年检。
3、区域经理部(保养站)负责本辖区的电梯的报检工作,准备验收项目的电梯技术资料。收项目的电梯技术资料。
4、维保部副经理或主管负责电梯报检及配合检验工作。在安全运行合格证到期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年检。
5、维保部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之前组织有关人员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
6、在对电梯进行年度保养后,通知售后服务部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使电梯的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有关电梯检验规程的检验要求,填写定期自检记录及自检报告书。
7、新安装使用电梯第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应到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备检验检测机构报检,并将具体检验时间登记在年检电梯的明细表中。细表中。主管依据电梯轿厢内《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日期,
8、主管依据电梯轿厢内《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日期,提前45天向维保部报告检验周期,避免漏报少报。
报告检验周期维保部副经理每月检查有关人员对电梯的报检及检验状况,每月检查有关人员对电梯的报检及检验状况
9、维保部副经理每月检查有关人员对电梯的报检及检验状况,及时调整存在的问题,做到本公司保养的电梯100%报检报检。
本公司保养区域经理部对年检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报复检。
10、区域经理部对年检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报复检。
第10篇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制度
1、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适时向市质监局申报安装前告知手续。
2、对安全监察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做好公司各项安全工作。
3、每年年底前向市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安装数量和质量。
4、发现所安装的气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立即报告,问题解决后再开始安装。
5、发生气瓶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
6、为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检工作提供方便。
7、需监督检验人员到现场确认时,应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下一个程序的安装。
8、对监检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要立即整改并及时反馈。监检过程需要的各种数据要及时提供。
9、由质保工程师负责与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联系,保证联系畅通。
第11篇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安全阀、压力表等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在定期检验前,生产管理部要与市特检中心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检,确保安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时间根据上次的设备检测报告确定。
4、定期检测报告要有专人保管,随时备查。
第12篇 d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周期严格执行安监总规划[2022]99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检测范围内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转前必须经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机电科每年12月10号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检测检验计划报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
三、检测检验程序:煤矿提出申请,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根据年度检测检验计划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出具报告。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2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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