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机电科要建矿灯总台帐,矿灯房建分台帐,分台帐要与总台帐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每月对一次台帐,遇有人员变更或矿灯和自救器更替,要随时核对台帐。出现误差时,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所有入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号制,不得转借、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用备用灯,否则对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确实需要借用备用灯时,由主管正职签发借灯条。
四、矿灯与自救器的发放使用对号发放、不得借发。出现不对号发放、对灯房发放人员进行处罚。
五、使用矿灯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或辞退时,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主管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灯房负责人及时安排注销该灯号,停止发放该矿灯。新员工调入需要增加矿灯时,由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到机电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由灯房负责人及时办理,同时纳入正常管理。所有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当班交到灯房,否则,按丢失处理。所有离矿、离岗员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交到灯房,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私自带走者按原价两倍从工资中扣除。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六、发放工必须掌握清矿灯的使用情况,每次交接班时要清点矿灯和自救器在架数量,必须与本架在册数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如果发现矿灯和自救器数量不对或有损坏现象时,当班必须落实清,查清原因,否则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
第2篇 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为保证井下职工合理使用矿灯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对每批矿灯使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标明第一次上灯时间,使用中间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
二、对所发现充电不足,亮灯时间不够的矿灯及时收回修理。
三、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矿灯损坏的,对用灯本人进行处理后要及时修理。
四、每周对充电架进行检查,每月对充电架进行拆开检修,并随时处理问题。
五、对矿灯共性问题要及时联系厂家整改并返厂检修,并对矿灯及时进行检验。
六、对矿灯检修工要定期培训学习,提高检修工技术水平。
第3篇 矿灯检查、维修、更新制度
一、矿灯应做到一班三检查:即交接班检查、发灯检查、收灯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违反一次罚款20元。
二、矿灯更新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运输科审查,矿灯使用不超期不得申请更新。
三、因意外造成矿灯报废,必须出具证明资料报机电运输科审查核实后,方可申请更新。
四、外借不还或丢失的矿灯,必须由责任者赔偿后,方可申请报废,违反一次罚款20元。
本制度由机电运输科监督执行。
第4篇 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及变新制度
一、包修灯箱人员,每月每盏矿灯及灯箱来一次全面整修,使矿灯零件完整紧固可靠,灯线,灯盒电池不够良好要及时整修,如发现明灯时间达到8小时,寿命到期的可以更换新灯。
二、对充电矿灯要每隔一小时检查一次电压,保持电压(4.9-5.1伏)正常。
三、矿灯每月要做到均充电一次,长期不上班的矿灯停充,以免把灯充坏。
四、按规定矿灯使用寿命一年,采煤队为11个月,其他13个月,平均寿命一年,矿灯使用寿命达不到的,应追查管理人员责任,酌情处理。
第5篇 矿灯日常充电检查制度
1、日常充电过程中,必须对充电电压、充电指示表、充电弹簧片、以及灯头在灯架上的状态实行不间断检查。
2、矿灯的日常充电检查,当班充电工每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机电部门对矿灯的日常充电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元 。
(1)矿灯上架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上架矿灯失爆的(每盏)。
(2)充电电压不在4.9-5.1伏范围内的(每盏)。
(3)充电架上的充电指示表坏或坏充电弹簧片在24小时内不及时更换的。
(4)充电工未检查出来或检查出来后没有及时检修的。
(5)灯头损坏造成矿灯不正常充电的。
(6) 灯线电缆不按标准打结的。
(7)其他原因造成矿灯不能正常充电的。
(8)每发出一盏红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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