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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1

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第1篇 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建筑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三、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3、起重吊装作业;

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8、用电作业;

9、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2、项目安全工程师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经项目现场负责人或技术组长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业。

3、在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论证)。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

3、作业前,项目安全员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危险作业过程中,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安全员有权停止作业,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第2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事后补办《危险作业许可证》。

2.3.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安全负责人审批。

2.3.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厂长审批。

2.3.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3.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3.1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选煤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3.3《危险作业许可证》由设备部、安全部,主管厂长审批。

3.4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4.动火(焊接)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4.1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2严格执行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

5.设备检维修的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1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必须执行“挂牌”规定。

6.其他

6.1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均按危险作业进行管理。

6.2对于疑难无法认定作业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予以确定,确保作业安全。

7.考核

7.1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

7.2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7.3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3篇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险作业范围:

1.1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 带电作业

1.3 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 审批手续

2.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 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危险作业申请单附后)

危险作业申请单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作业地点
作 业 简 要 内 容:
直接作业人员姓名身 体 状 况辅助人员姓名身 体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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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防 护 措 施:

现 场 指 挥 人

安 全 员

主管副总经理: 分公司经理: 资产运营部:

第4篇 某服装厂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险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危险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作业: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作业。

2.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3.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本厂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三、职责

1.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2.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3.安全主任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负责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4.危险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四、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书面危险作业申请,即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2.若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实施部门必须经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请后半个工作日内审批。

4.安全主任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

5.作业人员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执行危险作业的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安全主任负责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实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业前,危险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工作监护人,负责危险作业全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负责人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作业监护人、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均有权停止作业。

7.危险作业完工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保证作业现场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状态。

六、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1.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摆放要稳固。

(4) 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5) 高处作业范围内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隔离、断电、停用等防护措施。

(6) 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7) 避免交叉作业。

(8)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准抛掷。

(9) 攀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垫板等防护措施。

(10) 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场所。不遗留工具和物品。

2.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设置相应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放在适应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场人员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遮挡,以防引起着火。

(3) 设置监护人,监督落实各项措施。

(4) 在高处动火作业,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挡,以防止火花飞落。

(5) 对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要进行检测,采取通风、置换等措施,并且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6) 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采用tn-s系统,非电工严禁进行接驳、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2) 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且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 开关箱内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4) 外电防护安全操作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措施,要符合规范要求。

(5) 配电系统要安装正确,完好无损,牢固,接驳绝缘良好,分路标记,专人负责,清理杂物,检修要全面考虑。

(6) 要设三相五线制,要将动力电和照明电分开,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7) 使用移动电器和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以防止触电事故。

(8) 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七、档案管理

1.行政部负责危险作业档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险作业人员作业完成后,将《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交予行政部登记存档。

3.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2) 危险作业等登记台账。

第5篇 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措施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3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执行情况。2.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5未经审批的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不能实施。

2.6对下列第四条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管理内容及要求需要审批的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3.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3.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杆塔组立、预应力

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度、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冲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3.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水上作业,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时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电缆沟、氢气站,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3.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水、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剧毒等。

3.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运行交叉作业。

3.6烟囱施工技术措施;水塔施工技术措施。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办法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被授权有该项管理职能的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2 各部门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制度化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6篇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范例

总 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险作业范围:

1.1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 带电作业

1.3 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 审批手续

2.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 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危险作业申请单附后)

危险作业申请单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作业地点

作 业 简 要 内 容:

直接作业人员姓名

身 体 状 况

辅助人员姓名

身体状况

防 护 措 施:

现 场 指 挥 人

安全员

主管副总经理: 分公司经理: 资产运营部:

第7篇 驾校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上报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二、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校长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校长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三、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环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

四、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必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第8篇 危险作业上报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

2.1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2 带电作业:

2.3 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2.4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

2.5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2.6 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

2.7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2.8 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要求:

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3.1.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

3.1.3 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

3.1.4 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3.1.5 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 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3.2带电作业要求:

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

3.2.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业。

3.3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

3.3.1 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3.2.2 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

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4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

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4.2 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

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

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

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

4.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2 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

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

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5、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第9篇 某某服装厂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险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危险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作业: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作业。

2.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3.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本厂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三、职责

1.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2.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3.安全主任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负责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4.危险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四、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书面危险作业申请,即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2.若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实施部门必须经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请后半个工作日内审批。

4.安全主任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

5.作业人员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执行危险作业的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安全主任负责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实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业前,危险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工作监护人,负责危险作业全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负责人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作业监护人、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均有权停止作业。

7.危险作业完工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保证作业现场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状态。

六、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1.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摆放要稳固。

(4) 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5) 高处作业范围内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隔离、断电、停用等防护措施。

(6) 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7) 避免交叉作业。

(8)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准抛掷。

(9) 攀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垫板等防护措施。

(10) 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场所。不遗留工具和物品。

2.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设置相应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放在适应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场人员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遮挡,以防引起着火。

(3) 设置监护人,监督落实各项措施。

(4) 在高处动火作业,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挡,以防止火花飞落。

(5) 对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要进行检测,采取通风、置换等措施,并且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6) 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采用tn-s系统,非电工严禁进行接驳、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2) 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且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 开关箱内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4) 外电防护安全操作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措施,要符合规范要求。

(5) 配电系统要安装正确,完好无损,牢固,接驳绝缘良好,分路标记,专人负责,清理杂物,检修要全面考虑。

(6) 要设三相五线制,要将动力电和照明电分开,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7) 使用移动电器和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以防止触电事故。

(8) 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七、档案管理

1.行政部负责危险作业档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险作业人员作业完成后,将《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交予行政部登记存档。

3.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2) 危险作业等登记台账。

第10篇 临时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凡是车间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具有危险性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上报公司领导(经理或生产副经理)审批,在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报告上应写明施工的项目、地点、现场情况、施工人员及施工开始及结束时间等,并且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公司领导(经理或生产副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安全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并检查作业点的安全防范措施。

4、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

5、在从事危险作业之前,作业人员应预先了解和掌握其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6、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如私自进行危险作业并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则负责施工人及施工人员均按动态考核给予处罚。

8、如雇佣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施工,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字,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11篇 危险作业上报及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

2.1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2 带电作业:

2.3 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2.4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

2.5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2.6 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

2.7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2.8 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要求:

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3.1.2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

3.1.3 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

3.1.4 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3.1.5 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 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3.2带电作业要求:

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

3.2.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业。

3.3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

3.3.1 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3.2.2 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

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4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

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4.2 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

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

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

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

4.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2 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

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

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5、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第12篇 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 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 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

4.3 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

5、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1.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动火作业分级

1.2.1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2 二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3 三级动火作业: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香烟。

4、 职责

1.3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1)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 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 动火人职责

(1) 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 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1.5 监火人职责

(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 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4)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6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1) 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 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 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9)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1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 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安监部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执行人要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回车间(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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