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1)、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① 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③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①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②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③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安全科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三)、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监、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四)、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公司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有:
(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①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②生产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③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④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⑤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a、在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的指挥下,组成由安全科、办公室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b、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联络方式
安监局联系电话:0314—6082839
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120
(六)、事故的预防
(1)、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4)、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
(5)、定期委托资质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安监局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进行考核。
第2篇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文件精神,切实维护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救援机构组成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矿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自动生成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生产调度室。电话号码:801、安全监察处协助情况调查汇报,电话号码:802、803
总指挥:矿长
副总指挥:当日值班矿领导成员
协调指挥: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指挥部成员:各专业组成员。
指挥部发布的命令统一为总指挥的命令,其他人的任何命令为无效命令。指挥部由当班调度员记录,总指挥的所有命令要全面、准确记录。
二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汇报处理程序(附通讯联络表)
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时,应迅速做出反应,5分钟内报矿值班领导和矿长,应于10分钟内上报集团公司和上级卫生部门;矿应急救援队伍应在接到通知后5分钟内集合完毕,赶到事故现场的应急调查、医疗救援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服从集团公司卫生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迅速、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现场,认真做好调查及救护工作。时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现场,认真做好调查及救护工作。
三、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一:粉尘所致矽肺的应急救援
1、通防工区应严格落实执行《粉尘检测制度》,要求落实责任到个人,检测结果要有详细的、真实的、完整的记录。
2、粉尘浓度超标时,要及时逐级上报,同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3、定期按照职业健康查体周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发现疑似矽肺病人,应及时进行复查确诊。确诊后应及时上报并及时转送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预案二:有毒气体中毒、触电、溺水的应急救援
1、作业场所发现有毒气体浓度超标时,应及时撤离所有可能受威胁作业地点的人员,同时加强通风,尽快降低有毒气体的浓度。
2、凡发现有毒气体中毒人员,发现者应及时把伤者抬到安全、通风良好的地点;发现昏迷和呼吸停止者,应在及时进行心肺复苏(包括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的同时,及时联系调度室、矿值班医生及救护队,组织抢救。汇报时必须说明伤者情况以及伤者具体所在位置。
3、发现触电人员时,现场人员应首先切断电源,如果距离断电开关较远时,必须用不导电的绝缘材料将触电者从电源上挑开,并对触电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并及时联系调度室、矿值班医生及救护队,组织抢救。汇报时必须说明伤者情况以及伤者具体所在位置。
4、发现溺水人员,首先把伤员从水中救出,立即送到比较温暖和空气流通的安全地点。搬运时要采取俯卧位,头低脚高,同时立即检查溺水者口鼻,清除其口鼻中的污物,保持呼吸道畅通;对于呼吸道有水堵塞的伤者,要首先进行控水;对于呼吸停止心脏未停的伤者,要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对于呼吸心脏都停止的,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5、矿卫生所值班医生和矿山救护队值班人员接通知后,要迅速携带氧气、急救药品及其它急救物品等,由矿调度室安排专人带路下井,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急救。
6、在急救过程中,急救人员要随时利用就近的通讯工具和矿调度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伤员的病情及抢救效果。
7、矿调度室要根据现场抢救人员反馈回来的信息,及时联系我矿工伤定点医院,以便医院提前做好接诊及进一步抢救的准备工作。
8、遇有毒气体大量涌出时,矿调度室在安排有关单位及时处理的同时,要及时了解井下作业人员的情况,想法设法把危害降低到最低。
预案三:其它职业因素危害应急救援
1、根据污染性质不同,可用清水、肥皂水、生理盐水、1~2%碳酸氢钠等彻底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毛发和器官等。
2、高铁血红蛋白症可用美蓝,锰中毒可用依地酸二钠钙,铬中毒可用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等。
第3篇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调度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安监科必须向公司安监部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科,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科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三、应急救援
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及器材。
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⑴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冒顶、提升运输等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矿辅助救护队、矿长、总工、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调度室、安监科、人力资源科、矿灯房、通风队、生产技术科、机电队、运输队、保卫科、办公室、工会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⑶对火灾、沼气或煤尘爆炸事故,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的片帮、冒顶、运输伤人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
⑷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ⅰ发生火灾时:
①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
②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③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车场范围内,可考虑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点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必须有防止由火灾造成风流倒转的措施;有沼气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考虑调节风量。
④无论是采用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须有利于防止灾害扩大、抑制火势,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防止爆炸发生。
⑤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建立临时或永久密闭墙,如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应先用沙土设置防爆墙(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闭进风侧、建立永久密闭墙;待火区气体没有爆炸危险时,再密闭回风侧。
ⅱ矿井主要大巷及采区皮带发生火灾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4篇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安监站必须向公司安监部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
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站,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三、应急救援
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及器材。
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⑴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冒顶、提升运输等事故
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矿救护队、矿医院、矿长、总工、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公司调度室、安监站、人力资源科、矿灯房、通防科(工区)、生产科、技术科、机电科、运输工区、保卫科、供应科、工会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⑶对火灾、沼气或煤尘爆炸事故,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的片帮、冒顶、运输伤人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
⑷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ⅰ发生火灾时:
①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
②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③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车场范围内,可考虑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点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必须有防止由火灾造成风流倒转的措施;有沼气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考虑调节风量。
④无论是采用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须有利于防止灾害扩大、抑制火势,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防止爆炸发生。
⑤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建立临时或永久密闭墙,如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应先用沙土设置防爆墙(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闭进风侧、建立永久密闭墙;待火区气体没有爆炸危险时,再密闭回风侧。
ⅱ矿井主要大巷及采区皮带发生火灾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①
若主要进风巷道,则可以优先考虑全矿井性反风的方法,其次再考虑风流短路法。
②若火灾发生于进风巷,火源之后有与回风巷通道时,则应用短路法,直接将烟雾排到回风道,同时采取调压法控风。
③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下行通风巷道,如果发火点有通回风巷通道,则可以采用上风侧短路法;否则应控制火风压,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
④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上行通风巷道,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与控制火风压相结合的方法控制风流。
⑤若火灾发生于回风、且为平巷或上行通风巷道,则一方面防止其下风侧与进风相连的旁侧分支风流逆转而使烟流流入进风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风压。
⑥若火灾发生于回风巷,应尽可能将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障碍物都清除,以保证畅通的排烟路线。
ⅲ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①除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外,同时切断电源,组织救护队探明事故的地点和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②对充满沼气巷道要引入回风道排出,受灾范围内及排放瓦斯路线区段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
③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灾区的电话和电气设备。
④处于回风侧人员,应佩带好自救器,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ⅳ矿井发生透水、溃砂(浆)事故时:
①要撤出灾区和下方受威胁的作业人员。
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
ⅴ发生冒顶事故时:
①积极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②处理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难,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掘巷救人。
4.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职责
ⅰ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救护指挥部。
ⅱ有关人员职责如下:
⑴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
任副总指挥,公司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和(公司)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矿长,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⑵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特别许可证。
⑶矿副总工程师: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⑷矿山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成员,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营救和事故处理。
⑸矿党委书记: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员工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⑹矿安监站站长:根据批准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救工作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⑺通防科(区长)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监测主扇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
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⑻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⑼生产、技术(副)科长: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⑽有关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任务。
⑾矿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
⑿人力资源科和矿灯房负责人:根据下井考勤和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准备足够的矿灯供救灾人员使用,严格控制矿灯的发放,对不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
⒀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供应科必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井下非常仓库器材按标准配备。
⒁机电科科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⒂运搬工区区长:按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井下车辆,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⒃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
⒄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四、培训、演习及记录
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
第5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检修制度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
2、生产单位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标志。
4、如在维修设备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维修安装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5、生产单位要妥善保护公司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医疗箱、氧气袋、担架、隔离式呼吸器等),不得随意损坏。
6、公司要定期对应急装备设施进行监测,分公司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应急设备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对配备的救援装备应登记建档,专人管理,不能随便领取,私自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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