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总工、分管掘进、安全、生产、机电副矿级,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点次。
2.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必需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点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矿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经调度室和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需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需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内容不实,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2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200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300元。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矿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 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4、 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 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 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 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管理站制度
第4篇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立即召开矿委会。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级领导按要求实行带班作业,当班领导做到同职工同上同下。
2、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对全矿井下各区域巡回检查,排查隐患,并对重点区域现场指挥。
4、加强对井下职工的现场管理,发现“三违”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5、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6、对当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带班总指挥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7、做好《矿领导带班检查记录》。下井到安检科填写入井登记表;上井到安检科填写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带班总指挥不定期带班,对井下情况进行抽查。
9、矿领导带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现场带班,必须向带班总指挥请假,并有其他领导替班。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d矿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
1、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矿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2)、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填写在带班记录上,带班区队长下井带班时必须到避险硐室查看上一班矿领导带班记录并签名,有本单位隐患和问题的及时整改,否则处罚100元/次。矿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安全科、调度室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其他带班人员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人员按时上岗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负责当班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及时发现并处理“三违”人员。
(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给予解决。
(6)、负责解决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四、带班人员下井巡检及带班规定
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巡检及带班,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巡检时间不低于2.5小时,夜班带比例不少于总带班数的1/3。认真填写下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矿长5个/月,总工8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掘进副矿长12个/月,通风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2个/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调度室对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2. 奖惩标准:
我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带班数,并对下井反“三违”、查处隐患、抢救事故、处理安全问题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其事迹奖励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贡献的给予重奖。对未完成规定带班班数的管理人员,少一次罚200元,三次以上给予重罚,每次重罚400元(无出差等特殊原因)。领导出差期间的带班任务,有调度室分解到其他领导分担,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者。
3、考核标准
(1)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下避险硐室准备干部下井带班记录薄。
(2)矿领导带班完成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及信息卡上进行详细登记,记录本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存档备案。
(3)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加强监督考核,把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精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矿领导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时,应提前报矿调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
(6)矿调度室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6篇 h矿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深入井下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的考核规定>的通知》(宁安委发〔2005〕13号)及宁煤集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管理上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条 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
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等)必须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每人每月带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条 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各级安全生产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⑵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⑶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⑷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安全工作和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负责本区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⑹负责本区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
⑺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⑻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级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
第六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其他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⑶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⑸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⑹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第八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矿级领导每月必须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要求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即:正职10次/月,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15次/月,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月。
第十条 矿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矿入井管理规定,即副总工程师16次/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正职18次/月,副职、主任工程师、技术员20次/月。区队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区队长、书记18次/月,副队长、技术员20次/月;上述人员中夜班入井次数各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的交接班记录和下井带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从严考核。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记录及矿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情况由矿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与考核,同时设立“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天数公开栏”,每月检查通报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入井带班作业当月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由本矿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没达到规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在矿调度会上做出检查并处以罚款;半年之内达不到下井带班作业时间规定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必须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按季度累计计算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应当有书面说明,报相关部门备查。
第7篇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8篇 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9篇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
1、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矿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2)、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填写在带班记录上,带班区队长下井带班时必须到避险硐室查看上一班矿领导带班记录并签名,有本单位隐患和问题的及时整改,否则处罚100元/次。矿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安全科、调度室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其他带班人员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人员按时上岗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负责当班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及时发现并处理“三违”人员。
(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给予解决。
(6)、负责解决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四、带班人员下井巡检及带班规定
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巡检及带班,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巡检时间不低于2.5小时,夜班带比例不少于总带班数的1/3。认真填写下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矿长5个/月,总工8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掘进副矿长12个/月,通风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2个/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调度室对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2. 奖惩标准:
我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带班数,并对下井反“三违”、查处隐患、抢救事故、处理安全问题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其事迹奖励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贡献的给予重奖。对未完成规定带班班数的管理人员,少一次罚200元,三次以上给予重罚,每次重罚400元(无出差等特殊原因)。领导出差期间的带班任务,有调度室分解到其他领导分担,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者。
3、考核标准
(1)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下避险硐室准备干部下井带班记录薄。
(2)矿领导带班完成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及信息卡上进行详细登记,记录本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存档备案。
(3)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加强监督考核,把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精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矿领导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时,应提前报矿调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
(6)矿调度室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10篇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通知及陕西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保证矿井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矿级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副矿级不得少于15次;施工方项目部经理不得少于10次,其它副经理不得少于20次。
二、矿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等人员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带班矿领导交接清楚;
4、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5、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矿调度室;
6、带班过程中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8、带班过程中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安全隐患 ,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井下必须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井口设交接班地点,上班与下班带班矿领导必须在交接班地点进行交接班。交接班必须有记录,上班带班矿领导必须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
10、作业现场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安全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1、井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当班带班矿领导的责任。
第11篇 煤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了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彻底;真正达到在交接班时,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特制定本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一、带班领导要根据本矿具体规定实施现场交接班,除特殊工种和特殊规定的人员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员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时要交清楚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的原因,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该加强管理问题等情况,特别交代清楚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三、在《入井带班记录簿》上要填写清楚隐患的交接情况、处理情况和在交接班时强调的安全注意事项,写清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四、凡是入井带班的煤矿领导,要自觉地遵守矿上的一切规章制度,特别是按要求填写好各种记录在案,不准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五、煤矿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职工的榜样,自觉接受群众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第12篇 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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